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

一、结合本合作社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圈舍出入口的消毒设

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

消毒,不得带出。

六、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

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

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

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

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

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合作社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疫情报告制度

一、本合作社兽医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群体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并自觉配合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监测工作。

二、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在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采取隔离患病动物、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场、限制人员进出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保存完整动物尸体备检。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五、不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的,在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配合本地政府按照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七、按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诊断记录。

用药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养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和《陕西省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用料。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需提前进行检疫申报的,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到场(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四、官方兽医应当依照相关最新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五、官方兽医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不得刁难报检单位和个人。

六、检疫申报人故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的(如已将数量较大的动物先装满车后才申报等),检疫人员有权责令消除障碍或给予配合,否则不予受理。

七、严禁转让、卖买检疫证明,严禁检疫不出证或不见畜禽开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户)应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二、

对病死畜禽应及时化制或焚烧后深埋,禁止乱扬乱

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将病死畜禽销售、贩卖或食用。三、化制池内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够的消毒量及浓度,确保消毒彻底。

四、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记录,并注明死亡原因。

标识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

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七、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制度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各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养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六、畜禽

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场消毒制度

养殖场消毒制度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猪场消毒制度一、人员及车辆消毒规定 1、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人员必须在门卫室按规定严格消毒(紫外线、消毒 垫、消毒盆)。 2、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消毒(高压喷雾消毒)。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消毒,更换已消毒的工作服、鞋等。 3 4、来访人员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应沐浴、消毒,更换场内提供的衣服、鞋 套、头套等,并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彻底冲洗干净(包括车厢内),经过严格消毒处理5 后在场外至少停留30分钟以上,才能进入生产区。 6、人员回场后应立即洗澡消毒,换洗衣服应用消毒液浸泡。 7、生产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其它车间,进入前应先消毒,回本车间时也 应作消毒处理。 8、工作人员进入本车间应消毒;包括消毒盆洗手、脚踏消毒垫。二、猪舍消毒规定 1、饲养员负责本车间内及猪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 2、在消毒时为了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应配戴好口罩 3、每三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由生产主管另作安排 4、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配制溶液 5、每十五天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6、根据猪舍面积,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适量配制消毒溶液 7、消毒覆盖面尽量达到100%,消毒效果:地面、墙面以湿润为准,猪体、 猪栏以滴水珠为准

8、消毒须在清扫冲洗圈舍且地面干燥后进行,消毒后,,小时内不得冲洗 圈舍 9、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三、生产区环境消毒规定 1、生产主管负责生产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周消毒一次,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5、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的消毒液每周更换一次,以达到消毒效果。 6、每周六下午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7、消毒范围包括道路、水泥地面、下水道以及各种设施等,消毒覆盖面达到100,。 8、上猪台及上猪道在每次猪只出售后,应及时冲洗干净,待干燥后及时消毒。 9、作好消毒记录。 四、生活区消毒规定 1、后勤主管负责生活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十五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根据生产主管的意见由后勤主管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十五号和月末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5、消毒范围:道路、下水道、食堂、宿舍、公司大门、娱乐场所、厕所等生活设施,覆盖面,,,,。 6、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五、器械工具消毒规定。 1、生产工具由本车间饲养员定期消毒。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及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及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 畜禽在出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八项制度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的, 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 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 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 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与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 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与个 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她人瞒报、 谎报、迟报,不得阻碍她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 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与消毒室。进出车辆、人员等 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 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本套制度共计8块,每块采用60*80泡沫板喷绘、封边处理。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规模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肉牛养殖场规章管理制度.

苏牛牛业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合作社概况 1、基本情况 徐州市苏牛牛业专业合作社前身为铜山县肉牛山羊养殖加工协会,始建于2005年3月,于2008年变更为苏牛牛业专业合作社,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得到较快发展,由原来注册资金1万元到现在的2000万元。有社员260户,肉牛总存栏18000头,年出栏30000头。 2、获得荣誉及认证 2006年至今本社功获得徐州市十佳“四有”农民合作经 济组织、铜山县优秀“四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多次被评为县级十佳致富带头人等荣誉。 2009年本社法人经营的养牛场被评为江苏省“无公害”肉牛养殖基地。并注册了“鲜盛”“苏牛” “实在人”农产品商标。2010年本合作社被评为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合作社法人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黎云明,中共党员,男,1968年2月生,徐州市铜山区人。 表1-1法人创业历史情况介绍 时间事件 1984 年公司企业法人黎云明开始蔬菜业生产 1989 年成为最年轻万元户 1993 年开始转为农资销售 1997 年成立“徐州黎明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 司”。生产“实在人”牌甜瓜、蔬菜1998 年开始转为养殖肉牛

2004 年注册“鲜盛”牌牛肉,进行肉牛屠宰销 售 2005 年 注册“铜山县肉牛山羊养殖加工协会”,当 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四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006 年经省财政扶持建设江苏唯的肉牛山羊养殖购 销报务基地。 2008 年 注册了徐州市苏牛牛业专业合作社,并申报 成功了“鲜盛”牌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的认证。 2010 年经省财政扶持建设了3000头规模的江苏 牛苑生态肉牛养殖示范基地项目。 4、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防疫管理制度文本

(一)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 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一、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二、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一)动物防疫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肉牛养殖场管理制度

肉牛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 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规范 (一)场长 1、负责养殖场全面工作,合理安排各岗位员工,有效地组织与管理生产。 2、负责监督执行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3、致力于增产节约,努力提高牧场经济效益。 4 、安全生产、杜绝隐患。 (二)技术员 1、参与牛场全面生产技术管理,熟知牛场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规范。 2、负责各群牛的饲养管理,参考季节等变化,合理、及时地调整饲养方案、饲料配给。 3、负责各种饲料的质量检测与控制。 4、熟悉牛场所有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 5、熟悉各类疾病的预防知识,根据情况进行疾病的预防。 三)兽医 1 、负责牛群卫生保健、疾病监控与治疗、贯彻执行防疫制度。

2 、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做好病情及处方记录,特殊病例要单独建病历。 3、针对卫生防疫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共同搞好饲养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 的方针。 (四)饲料工 1 、严格按照饲料配方配合精饲料。饲料原料、成品料要按照不同品种分别摆放整齐,便于搬运和清点。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类饲料机械,确保安全生产。 3、运送或加工饲料时,注意检出异物和发霉变质的饲料。 4、每月汇总各类饲料进出库情况,配合财务人员清点库存。 (五)饲养员 1、保证肉牛充足的饮水供应;经常刷试饮水槽,保持饮水清洁。 2、保证喂足技术员安排的饲料给量,应先粗后精、以精带粗勤填少给、不堆槽、不空槽,不浪费饲料;饲喂时注意拣出饲料中的异物,不喂发霉变质、冰冻饲料。保证夜班饲草数量充足;饲料品种有改变时,应逐渐增加给量,一般在一周内达到正常给量。不可突然大量改变饲料品种。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养殖场消毒制度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1 目的 做好消毒、免疫、防疫、驱虫、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等工作,减少病菌的传入和繁殖,降低猪群发病率,保证猪只在一个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健康生长。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养殖场区的卫生防疫管理。 3 职责分配 3.1 技术部负责制定免疫计划并予以实施。确定免疫项目和剂量,正确使用 各种疫苗,以保证适时、有效进行猪只免疫。 3.2 消毒人员应遵守消毒制度,正确使用各种消毒药。 3.3 生产部负责监督各场区、圈栏舍、猪消毒工作。 4 程序和管理要求 4.1 疫病预防 4.1.1 环境质量 各场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 卫生质量应达到NT/T388规定的要求。 4.1.2 选址 养殖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填、学校1000m以上; 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m以上,周围应有 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3 建筑布局 a. 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生 物和物资流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 染和疫病传播。 b. 根据防疫需求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栏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间等,应距离养殖栏舍的下风50m以上。 4.1.4 养殖场设施设备

a. 猪场大门入口处理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度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 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c.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养殖栏舍入口处应设置 长一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d. 养殖场区配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相应设施 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e. 养殖场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有效的生物防范设施。 4.1.5 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a.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5033执行。养殖场内严禁饲养禽、犬、 猫及其他动物;养殖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b.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T 5032执行。 c.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殖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e.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5030执行。 4.1.6 卫生制度 a.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b.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 定期消毒。 c. 场区兽医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d.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 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e. 环境消毒 定期对养殖栏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度和消毒药物的使用 等按NY/T 5339-2006的规定执行。 f. 引种 在引种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没有接触过其他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 毒;种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45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 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1.7 免疫接种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完整版)养殖场消毒程序及消毒要点

养殖场消毒程序及消毒要点 一、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畜禽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养殖场一般谢绝参观,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洗澡,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进入养殖场的人员,必须在场门口更换靴鞋,并在消毒池内进行消毒,场门口设消毒池,用2%~3%火碱溶液(氢氧化钠),3天更换一次。 有条件的养殖场,在生产区入口设置消毒室,在消毒室内洗澡、更换衣物,穿戴清洁消毒好的工作服、帽和靴经消毒池后进入生产区。消毒室经常保持干净、整洁。工作服、工作靴和更衣室定期洗刷消毒,每立方米空间用42毫升福尔马林熏蒸消毒20分钟。工作人员在接触畜群、饲料、种蛋等之前必须洗手,并用1:1000的新洁尔灭溶液浸泡消毒3~5分钟。 二、环境消毒 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消毒或撒生石灰一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在大门口畜禽舍人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或5%来苏儿溶液,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每隔1~2周,用2%~3%火碱溶液(氢氧化钠)喷洒消毒道路;用2%~3%火碱,或3%~5%的甲醛或0.5%的过氧乙酸喷洒消毒场地。 被病畜禽的排泄物和分泌物污染的地面土壤,可用5%~10%漂白粉溶液、百毒杀或10%氢氧化钠溶液消毒。停放过芽抱所致传染病(如霍乱、炭疽、气肿疽等)病畜禽尸体的场所,或者是此种病畜禽倒毙的地方,应严格加以消毒,首先

用10%~20%漂白粉乳剂或5%~10%优氯净喷洒地面,然后将表层土壤掘起30厘米左右,撒上干漂白粉并与土混合,将此表土运出掩埋。在运输时应用不漏土的车以免沿途漏撒,如无条件将表土运出,则应加大漂白粉的用量(1平方米面积加漂白粉5千克),将漂白粉与土混合,加水湿润后原地压平。 三、畜禽舍消毒 每批畜禽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据试验,采用清扫方法,可以使畜禽舍内的细菌减少21.5%,如果清扫后再用清水冲洗,则畜禽舍内细菌数即可减少54%~60%。清扫、冲洗后再用药物喷雾消毒,畜禽舍内的细菌数即可减少90%。 用化学消毒液消毒时,消毒液的用量一般是以畜禽舍内每平方米面积用1~1.5升药液。消毒时,先喷洒地面,然后墙壁,先由离门远处开始,喷完墙壁后再喷天花板,最后再开门窗通风,用清水刷洗饲槽,将消毒药味除去。在进行畜禽舍消毒时,也应将附近场院以及病畜禽污染的地方和物品同时进行消毒。 1.畜禽舍的预防消毒 在一般情况下,畜禽舍应每年进行两次(春秋各一次)预防消毒。在进行畜禽舍预防消毒的同时,凡是畜禽停留过的处所都需进行消毒。在采取“全进全出”管理方法的机械化养养殖场,应在每次全出后进行消毒。产房的消毒在产仔结束后再进行一次。 畜禽舍的预防消毒,也可用气体熏蒸消毒,所用药品是福尔马林和高锰酸钾。方法是按照畜禽舍面积计算所需用的药品量。一般每立方米空间,用福尔马林25毫升,水12.5

畜禽养殖企业制度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 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 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 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 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 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 一、结合本合作社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圈舍出入口的消毒设 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 消毒,不得带出。 六、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 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 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 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 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 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合作社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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