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_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_张爱晓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_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_张爱晓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_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_张爱晓

第32卷第3期

河北法学Vol .32,No.32014年3月Hebei Law Science Mar .,

2014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

——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张爱晓

收稿日期:2013-11-27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3年12月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张爱晓(1982-),女,河北枣强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

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

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

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

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以此来看,危险驾

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

非法规竞合。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界限;竞合

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14)03-0195-06Boundary and Concurr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Related Crim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ZHANG Ai-xiao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Tianjin City ,Tianjin 300100China )

Abstract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belongs to the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in the nature.The divis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lies in if the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causes danger similar with the arson behavior to public security.To distinguish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and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he key is how to determine the harmful results in th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The scope of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is wider than that of concrete dangerous

crime.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m are not identical.The provision of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embodies

some lawless elements that are not contained by the provision of concrete dangerous crime.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m are also not identical.Whether the concurr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with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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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or the concurr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with traffic accident crime,

is a kind of imaginative jointer rather than the overlap of enactments.

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crime;abstract dangerous crime;boundary;concurrence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如何正确框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产生竞合,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只是明确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则并未言明,由此产生了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等诸多学说的争议;而不同的竞合形态,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因此,判断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二。当然,这两个重要问题的厘清,以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前提。本文的宗旨,即在明确危险驾驶罪性质的基础上,对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裨益于刑法理论与实践。

一、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

(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危险犯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是指已经导致了该当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了现实化程度的行为。抽象危险犯是指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当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1]。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危险是否实际存在[2]。具体而言,在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危险是构成要件之一,属于法官需要加以证明与认定的内容;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危险是一种立法上推定的危险,而之所以做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带有特定结果的行为含有超离个案的一般危险性”[3],这种危险不是法官需要加以证明的内容,“构成要件的行为一旦被实行,就意味着可以推定抽象的危险的存在”[4]。例如在日本刑法中,超速驾驶的,即一般被认为具有较高的造成人身事故的危险性而被禁止,即使行为人是在周围没有行人和车辆的情况下在公路上超速行驶,同样也构成刑事违法[5]。

(二)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是交通刑法的重要罪名之一。交通刑法要保护的是,超个人的集体利益[6]。为了保护这种超越个人的生活利益,立法就有设立危险犯乃至抽象危险犯的可能。之所以说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是因为:首先,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处罚的根据不在于发生了实害结果,而在于发生了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因而首先能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危险犯而非实害犯的立法模式。其次,其犯罪构成不仅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也不要求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者之所以作如此之规定,是把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即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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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具有普遍的危险。显然地,这符合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与危险驾驶罪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这几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当中,均以公共安全为同类侵犯客体,且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正确适用这几个罪名,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分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14条)和实害犯(刑法第115条第1款)两种类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实际上反映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及实害犯的性质差异。相比较而言,区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相对容易,较为困难的是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与作为具体危险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的界限划分。

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中,其各自“危险”的含义显然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是具体的危险,是现实存在并且即将发生的危险。至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应当作限制解释,理解为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能认为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7]。而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这里的危险是一种抽象的危险,它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不需要法官加以证明。

就危险驾驶行为而言,区分其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若造成了这样的危险,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则仅构成危险驾驶罪。客观地说,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行为危险性程度也有较大差别,但大多数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险与放火、决水、爆炸之类的危险方法造成的危险不能同日而语。在个案中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具体的危险,一般要综合判断车辆的状况、行为人的驾驶能力、驾驶方式、行车速度、交通状况、违章驾驶的时间与路程长短、驾驶时的情绪等因素[8]。例如,一个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但基本能遵守交通规则的人酒后驾驶自家小轿车回家,就很难说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但一个因醉酒基本丧失驾驶能力的人在行人、车辆众多的道路上高速行驶、横冲直撞,就很难说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属于实害犯,以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当然,抽象危险犯的意蕴是其成立不需要具体危险的出现,而不是说出现了具体危险或一定结果的就一定不构成某种抽象危险犯。换言之,即使出现了一定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一定的结果(例如将一个人撞成轻伤、把一根电线杆撞断),但只要这种具体危险或实害不是交通肇事罪的规制对象,则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由此看来,所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对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进行认定。

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

所谓犯罪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态。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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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一)区分竞合形态的意义:对一个可能的疑问的回答

也许有人会提出: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明确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也好,还是法规竞合也罢,抑或是其他什么竞合形态,结果都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判断其到底属于什么竞合形态,又有什么实践意义呢?

这种看法是过于形式化的观点,而没有注意到不同竞合形态的法律效果实际上并不相同。想象竞合犯、法规竞合的前提是只存在一个行为,而牵连犯的前提是存在数个行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与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在量刑上绝不能等量齐观。而对于同以“一行为”为前提的竞合形态来说,确定其到底属于想象竞合犯还是法规竞合,意义同样也不容抹杀:法规竞合中的一行为对数个犯罪构成的充足仅仅是形式上的,是由于数个法规范之间存在规范保护目的的重合(也因此法规竞合被称为不真正竞合、法条单一),从而,法规竞合的适用实际上是法规范之间的选择问题,“首先要适用的那个刑罚法规定,排斥对其余规定的适用”[9];而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实质上触犯了数个罪名、侵犯了数个法益,由此决定想象竞合犯虽依重罪定罪处罚,但轻罪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量刑上的从重作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虽一般表述为“从一重处罚”,但严格说来应当是“从一重从重处罚”,因为想象竞合犯中的行为毕竟触犯了数个罪名、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最后虽依重罪定罪,但不可能对触犯的轻罪置之不顾,一行为触犯一罪名与触犯数罪名在量刑上也不可能不作区别。(2)罪名的宣告作用。对于想象竞合犯而言,虽然仅就其中最重之罪定罪判刑,但在判决中应当载明犯罪人所触犯的所有罪名[10]。(3)轻罪的封锁作用。所谓轻罪的封锁作用,指的是在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轻罪的法定最低刑高于重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允许在轻罪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之所以存在这项原则,是因为若允许上述情况出现,则对想象竞合犯实际上的处刑比轻罪的法定最低刑还要低,与单纯违反轻罪的情况相比,就出现了行为人多犯了一个重罪反而处刑更低的严重不合理的局面,既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也有悖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宗旨。

由此看来,正确解读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到底属于何种罪数形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学说之争议:想象竞合犯说与法规竞合说的对立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产生竞合的情况,主要涉及到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竞合。对此,目前主要存在想象竞合犯说和法规竞合说两种观点的对立。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1)想象竞合犯说。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2)法规竞合说。如有学者认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的情形下,应当秉承法条竞合时的适用原则,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12]。

2.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1)想象竞合犯说。如有学者认为,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险驾驶行为,因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其中的重罪(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3]。(2)法规竞合说。如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系法条竞合关系。危险驾驶罪是将交通肇事罪中的所谓酒后、吸毒后驾驶的情节单独立罪并行为犯化的结果,其罪质包含于交通肇事罪之内,前者属于特别法条,后者属于一般法条,两相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前者;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则适用重法,即以交通肇事罪论;而其行为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可认定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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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14]。

(三)追本溯源:想象竞合犯

在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时,便发生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此时只存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一个事实行为。例如,由于醉酒基本丧失了驾驶能力却仍在行人众多的道路上疾驶、致数人死亡的情况,行为人至始自终只实施了醉酒驾车这一个行为,只不过这一个行为既实现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又实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在确定行为的个数后,接下来需要确定的是这一个行为是实质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还是仅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即到底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规竞合。这就涉及到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的区分。

传统观点以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区分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认为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法规竞合;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想象竞合犯。但是,仅仅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不足以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因为法条之间存在着重合或交叉的逻辑关系时,并不一定就是法规竞合,也有可能是想象竞合犯。例如,明知他人的包内有大量现金和枪支而抢劫其包,触犯了抢劫枪支罪和普通抢劫罪,虽然两法条之间也存在包容关系,但此种情况是想象竞合犯而非法规竞合。

因此,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的区分,不应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入手,而应立足于法益和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要看行为侵犯的是一个法益还是数个不同的法益,能否用一个犯罪构成对整个行为进行完整、充分的评价:行为侵害同一个法益,能够用一个犯罪构成完整评价的,是法规竞合;行为侵害数个不同的法益,所触犯的数个犯罪构成中任何的单独一个都不足以全面评价行为、而必须依赖数个犯罪构成的共同作用才能完整评价的,为想象竞合犯。正是因为想象竞合犯中的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才需要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作用才能完整评价,也才需要在判决书中宣告所触犯的所有罪名;正是因为法规竞合中的行为实际上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所以只需要一个犯罪构成就可以充分评价,被选择适用的法规排斥其他法规的适用。

以这样的区分标准检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竞合关系,就可以发现,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14条)和实害犯(刑法第115条第1款)两种类型,交通肇事罪则是实害犯;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竞合,实际上是抽象危险犯与相应的具体危险犯或实害犯的竞合。那么,这种竞合是想象竞合还是法规竞合,需要考查的是侵害的法益是否同一。

第二,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行为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尚未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的情况下,是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即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竞合。虽然具体危险犯也可能涉及许多人和许多利益,但是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来的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反过来,抽象危险在概念上虽然可以包含具体危险和实害,但是毕竟不是一种具体的危险或实害,它只是具体危险或实害的前阶段[15]。也就是说,二者侵害的法益虽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合,但并不是完全同一的;其中单独的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不能完整地评价整个行为。因此,这种情形下的竞合是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第三,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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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情况下,是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第115条第1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竞合,换言之,是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的竞合。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不仅保护特定的法益,也保护一般性法益,其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在这种案例情况下,通常危险仅有一部分在实害结果中实现[15]。此时,若仅适用实害犯的犯罪构成,不能体现对一般性法益的保护;若仅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则不能评价已经出现的危害结果。整个犯罪行为,必须藉由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两个犯罪构成的共同作用,才能完整地评价。因而,此种竞合亦是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据此,在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当然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要注意作为轻罪的危险驾驶罪所具有的作用:(1)量刑上的从重作用。即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处断原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并适当从重。(2)罪名的宣告作用,即在判决中除了要写明行为人所触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外,还应当载明所触犯的危险驾驶罪。

结语

法条与法条之间在适用上既存在严格的界限,同时又并非只是单纯并列,而是以多种方式相互指涉。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既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又并非毫不相干。在适用时,一方面要注意准确区分这几个罪名的界限,分清此罪与彼罪;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这几个罪名还可能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对此要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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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9,6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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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什 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 现在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是很强的,尤其是醉驾危险驾驶罪。我国对于醉驾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这些标准具体是怎样来说明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昨日,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顶格处理。“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五一后醉驾触犯《刑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10年内不得重考,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 徐炜表示,五一后查处醉驾的流程也有相应改变,以往是发现醉驾扣驾驶证并进行拘留。而现在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若高于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并一律到医院抽检验血作为刑事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将对醉驾者进行取保候审,7天内完成流程。目前,市交警局侦察大队有40多人重点负责查处醉驾。 将“零容忍”醉驾行为 “大运会临近,交警局也加大了惩处力度,最近我们每天查处的酒后驾驶约有10人,希望五一以后深圳被查出的醉酒驾驶行为越少越好。”徐炜表示。今后,交警局将坚持采取“四个一律”的高压查处方针:行为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一律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刑事立案后有逃跑企图的,不讲真实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a14961047.html,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 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三)客体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和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 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随后陈某与代理律师表示要提出二审上诉。 庭审阶段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吴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杨瑛 内容摘要:随着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等醉驾肇事案件的频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笔者在司法实务中承办的具体案件为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时出现的一些困惑,并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分析,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认定定“醉酒性”危险驾驶这一行为。 一、吴某危险驾驶罪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新XX6572号白色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XX市建国北路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电大宾馆门前的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XX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3毫克,属醉酒驾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① (二)本案主要证据 被告人供述称:2014年4月28日,自己跟朋友在外面的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然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到了位于XX市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的宾馆门前,将车停放好之后回宾馆休息了。十分钟之后保安敲门叫自己去挪车,被告人便下去启动 ①哈密市检刑诉【2015】164号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 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 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 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 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 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 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看过“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的人还看了: 1.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3.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4.最新规定2015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A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错误。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中,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C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此处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

选项D正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a1496104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醉驾一律入刑符合醉驾行为抽象危险犯的属性,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防止权力异化。对醉驾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在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构建累犯制度上存在诸多障碍,应提高法定刑至有期徒刑以解决司法实务过程中的难题。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强制措施;累犯制度 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交通秩序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同时其法定刑偏低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笔者试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醉驾的犯罪构成 醉驾是指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体犯罪构成如下: (一)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言,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辆即可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即驾驶人应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谨慎驾驶义务而没有履行。(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在道路上进行,这里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4)情节条件:本罪不以情节论,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致人死亡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显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以及道路交通秩序。 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达到醉酒标准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在犯罪之外。公安部发表声明表示对醉驾一律予以刑事立案。而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醉驾一旦达到酒精含量标准就构成犯罪。笔者也赞成醉驾应一律入刑,不应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5)积极赔偿损失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犯罪要是具有某些特殊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节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相关知识阅读: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许疏影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 │月份│1│2│3│4│5│6│7│8│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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