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全市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集中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要求,为妥善解决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长期无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致使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问题,充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加快解决“无籍房”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主要目标。

完成我市“无籍房”摸底排查工作,制定下发实施方案。X年底前,完成全市存量“无籍房”不动产登记任务。

(三)基本原则。

——落实责任。解决“无籍房”问题实行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要件。

——依法合规。严格法律界限,准确把握政策,尊重历史事实,依法解决影响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规范实施。深入分析“无籍房”问题的各种原因,厘清各方责任,统一标准规范,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解决范围

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以下简称无籍房)的范围包括: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已投入使用,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建筑住宅为一体的其他建筑。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小产权房及企业、个人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范围。

三、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

(一)摸清底数、梳理问题、研究推进。开展对“无籍房”事涉企业摸排工作,逐个企业列出问题清单,主动将企业请到市“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一项一项研究,督促其整改问题,指明办理部门和相关要求,明确时间节点。解决不了的,提交市“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的,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二)约谈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针对建设单位不提交手续、逃避缴纳税费、不主动申请办理的问题。市“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场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共同约谈建设单位,督促其尽快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提供所需不动产登记要件,逐项确认要件缺失情况,要求立即补齐。对故意逃避、“走死逃亡”和已经注销的企业,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三)因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而影响房屋登记的,由规划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于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

用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确认手续。无土地审批手续、未进行验收的,由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申请并配合司法机关清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对原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由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采取冻结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清缴税费。因主体资格消失暂无法追缴税费的,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一事一议。房屋买受人不承担建设单位所欠税费,不影响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无籍房应当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其负责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房屋所在街道负责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不动产初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登记事项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期限为30日的异询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对于无法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且不能提供建设审批相关手续的,由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负责联系省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费用及规划竣工测绘费用由住建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承担,权籍调查测绘费用由国土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承担。对有建设单位但不能验收且不能提供建设审批手续的,由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出省级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用、规划竣工测绘费用及权籍调查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结果符合房屋安全使用标准的,鉴定报告代替验收竣工合格证明;不符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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