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一部分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文件摘录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三)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

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方案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方案 为响应国家推广普通话与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学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与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制意识,增强我园全体教职工及幼儿使用普通话与规范字的良好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推广普通话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活动主题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三、活动目标 1、回顾总结我园近年来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成绩。 2、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 3、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如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与谐语言生活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部署。 四、活动内容 (一)、强化环境建设,创设舆论氛围。 1)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海报等。 2)开展国旗下讲话,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与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与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3)小广播分段播讲《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同时利用age06园园通信息平台、信息宣传等多种媒体展开宣传。 (二)、组织学习,强化规范用语用字意识。 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作为对“一字一句中国话,千言万语绘中华”的推普周活动的延伸。 1)以各教研组为单位,举行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15)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什么是普通话-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中华大民共和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宙审华人民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閉的总原则,国家机关在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及对社会几儿个主要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规范等。 普通话、规范字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我国通用语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二、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筒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信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如人、川、日、水等字。 “生”和“身”的用法 “生”和“身“在用法上右些纠结不清,很容弄错,石时其至会

间出突话来生”“sheng”,“”念"shen"”,前者右后居的。一船南方人不分该两个字的音,都念成“”的音,于是问出来了,“生”的宰义指“生自、生长、生存、,生计、生命、生平、产生、没没有成(素、加工)、生疏、生硬,学生”等等。“身”的宰义指“身体、生命、自己、人品荐,物体的主体部分”等等,在“生命”成一义项上讲,两个字有诉义的美系,因址,易出现用法不当的现,"生后”与“后生”,“终生"”与“终身”,许多人分不清它们的区别,以至于用错说话,“生后”指“出生以后”,“身后”"指“死了以后”,两者相对,不能程用;“终生”指“一生”,但多献身之事而言,“终身”也指如“奋斗终生”,“一生”,如“终身”,就多指烟婚姻大事,二者的使用场合是有区别的的。 我们学习语文,既要注重读音,又王明辨词义,才会正确的表达思想,明白地交流信息。 你知道有多少个使用汉字的国家吗? 除中国使用汉字外,过去使用过和现在仍在使用汉字的国家有越南、日本、朝鲜,韩国。 越南在公元第一世纪传入汉字。13世纪创造了越南形声字,叫做“字喃”。“字喃”一直与汉字平行使用。19世纪起采用拉丁化新文字。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用新文字扫除文盲,着扫盲工作的开展,新文字在越南普及了。 日本在公元第三世纪传入汉字,不久,日本把汉字当成记音的字母来记录日本语言。后来又把记音字母的汉字察画简化,创适出“假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语言学习知识文字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由谁公布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 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最新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全体教师: 为了更好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 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 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培训对象 全体教师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8年9月 三年级教室 XXX小学 2018年

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师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培训内容。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有计划的培养提高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全校教师学生中的认知度,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让普通话和规范字成为教师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使普通话不仅成为我校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和学习活动中普遍使用普通话,更成为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校园公共场合用字规范率100%,教师的板书、备课等书写规范,不出现异体字、错别字。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管理。 1.建立学校语言文字领导小组及管理网络,加强领导。 2.加紧制度建设,坚持制度管理。如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晋级、评先制度,“推普周”开展系列活动的制度,校内规范用字制度,师生课堂用语督查制度,学生课余用语督查制度等。力争通过制度化管理,将语言文字工作渗透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着重在学生常规管理,学生评先评优,教职员工聘用、考核、评优评先等各项工作中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目标。 (二)做好普通话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和校刊、黑板报等阵地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规政策;学校橱窗、班级黑板报开辟“辨析易读错字”专栏,定期展示易读错字供全校师生学习;在校园教学区设立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标语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三)做好教师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 将普通话水平作为新进教师的基本条件之一。对在职教师的要求是:教师普通话考核必须必须达标(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若不能达标,将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 将“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教师语言文字能力培训主要有以下要求:1.普通话成为教师教学用语和校园语言;语文教师能能用普通话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2.板书、备课等书写认真、规范,不出现异体字、错别字。3.能指导学生进行口语交际。4.能对学生进行书写指导。 5.对学生朗读、口语交际、书写等具有评价鉴赏能力。 (四)注重日常渗透,开展系列活动。 1.组织好每年的“推普周”系列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各班级举办手抄报,推普专题广播讲话等活动。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1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第一次3月7日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立法目的:1.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2.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3.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管理办法 国家部委规章。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根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八条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完整word版)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公约类 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 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 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 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 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 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 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 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 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 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 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汇编

证据法法规法条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doc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辐射法律法规汇编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二〇一一年六月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4) 浙江省金属熔炼活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长效办法(试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扶贫业务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扶贫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1、什么是精准扶贫? 答: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区域、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 2、精准扶贫的“五个精准”是什么? 答:一是对象精准, 二是内容精准, 三是目标精准, 四是措施精准, 五是考评精准。 3、精准扶贫的“四个到村到户”是什么? 答:基础扶贫到村到户、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教育扶贫到村到户、金融扶贫到村到户。 4、精准扶贫的“三个深度融合”是什么? 答:一是扶贫攻坚与双联行动深度融合, 二是扶贫开发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深度融合, 三是扶贫攻坚与社会扶贫济困深度融合。 5、精准扶贫的“五个助推”是什么? 答:一是深化双联行动助推精准扶贫;

二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助推精准扶贫; 三是加强社会帮扶助推精准扶贫; 四是强化基础建设助推精准扶贫; 五是落实低保政策助推精准扶贫。 6、什么是精准扶贫“十大要件”? 答:一是领导精力要集中到扶贫攻坚上; 二是财力支出要使用到扶贫攻坚上; 三是项目布局要倾斜在扶贫攻坚上; 四是基础设施要优先在扶贫攻坚上; 五是工作作风要展现在扶贫攻坚上; 六是排忧解难要着力在扶贫攻坚上; 七是改革举措要结合在扶贫攻坚上; 八是力量组织要集合到扶贫攻坚上; 九是用人导向要体现在扶贫攻坚上; 十是工作落实要显示到扶贫攻坚上。 7、精准扶贫“1+10”方案是什么? 答:“1”即《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即“村道硬化、饮水安全、动力农电、农村危房改造、富民产业培育、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劳动力培训、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社会保障”等十个精准扶贫专项实施方案。 8、双联扶贫“五个员”是什么?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一部分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文件摘录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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