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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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明显的私法和公法之分。

(3)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

5、试述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

即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是,只能选择仲裁和审理两者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选择,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

(2)一裁终局制度

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一、概念术语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3、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思考题

1、合伙企业的特征

答:(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2、举例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主要区别

答:(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

答:(1)合伙企业的损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概念术语

1、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型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②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是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②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②无名合同义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①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②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在形式上是否有特别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①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吸纳了不同法律体系买卖法和合同法中的合理成分,较好地平衡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得到各国贸易界、法律界的普遍认同。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0年着手起草,1994年5月通过。《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10、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为受要约人。在对外贸易上,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可用书面形式,也可通过口头、行为表示。

1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在性质上,要约邀请一般是订约的准备工作。

12、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贸易中又称收价或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也可称承诺人。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法律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14、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15、默示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16、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责任)。

1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用法律的标准评价已成立的合同,以便确认合同是否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18、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的合同。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19、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20、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律赋予因该瑕疵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21、错误(合同法上):《合同通则》定义为:“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

22、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情况,致使他方发生错误或作出误判的故意行为。

23、胁迫: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胁迫的手段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作出违反其本意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24、重大失衡: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比出现严重不对等,明显不公平的现象,其中,一方过分有利,而另一方明显无利、利少甚至遭受重大损失。

25、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26、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27、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义务,有权要求其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其未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时,依法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

29、合同的保全:又称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30、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

3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32、违约:违约即违反合同,又称为“合同不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适当地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33、预期违约:又称提前违约或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3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思考题

1、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根据《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法律准则和总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合同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1)合同自由(缔约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交易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4)合同神圣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3、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答: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相当广泛,通说认为,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订约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4、有效要约的条件

答:(1)订约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2)要约由要约人向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5、谈谈大陆法、英美法及《合同通则》对要约是否可以撤销问题上的看法与规定

答:英美法认为作为一项规则,要约可以撤销,而大陆法的多数国家则持相反的观点,《合同通则》采取了折中的办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应当予以限制。

6、商业广告是不是要约?

答:(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

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7、有效承诺的条件

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8、如何理解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答: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原因:(1)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2)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9、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其前提。

(2)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般来说,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并不区别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就可追究其责任。(4)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10、合同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1)当事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对合同的效力有着重大的影响。

(2)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

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合同条款与禁止性法律发生抵触,则一律无效。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依法请求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11、试述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欺诈(含义、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1)含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情况,致使他方发生错误或作出误判的故意行为。

(2)构成:①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③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订立了合同

(3)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12、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答:(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义务,使合同内容得以全部实现,包括履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以及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均应符合约定或适当。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观念与方式取得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1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构成要件)

答:(1)双方互负债务且先后顺序

(2)后履行义务一方债务尚未到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存在以下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履行一方

14、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答:(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③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期满

②债务人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

③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危及到债权的实现

15、根据《合同公约》和《合同通则》,谈谈违约的形式。

答:《合同公约》与《合同通则》的划分

(1)根本违反合同与非根本违反合同(根本不履行与非根本不履行)

①根本违反合同(根本不履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的合同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②非根本违反合同(非根本不履行)

除根本性违约外,即为非根本性违约,受害方一般不能宣告撤销合同。

(2)预期违约与届期违约

①预期违约

又称提前违约或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②届期违约

是指合同履行期届满及其后,合同当事人仍然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16、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违约的归责原则上有何不同的法律主张?

答: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承担责任的根据和准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过错原则,第二种是严格责任原则。

不同:在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也规定了严格责任的例外适应,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

17、违约救济的主要方法

答:违约救济,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法律给予受害方当事人的补救。

主要方法有:

①实际履行。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

②损害赔偿。它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

③违约金。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④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有权免除自己对待给付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⑤修补和替代。在适当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对瑕疵履行采取修补、替代或其他补救方法。

⑥禁令。即通过法院禁止违约方从事某种行为。

18、可免责违约的形式(哪些情况下可免责?)

答: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形式:

(1)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

①自然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大雪等

②社会原因,如战争、禁运、政府限制进出口措施等。

(2)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免责条件。

第七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概念术语

1、代理: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2、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即凡不是由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①法律的规定②法院的指定③私人的选任

意定代理又称为委托代理,是由本人意思表示(授权)产生的代理权。

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

二、思考题

1、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答:(1)代理人应勤勉谨慎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毕业后好找工作吗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毕业后好找工作吗 作为名牌院校的中国人民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9.15%,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在跨国公司、外向型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商务代表、国际商务师及国际化经营工作;或者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及政府机构从事对外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以及国际化商务活动策划工作。 就业岗位:外贸业务员、外贸贸易专员助理、外贸专员、商务助理、外贸经理、外贸业务、外贸助理、商务专员、销售助理、商务经理、外贸跟单、外贸主管等。 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难度,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就业,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学费,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辅导,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人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人大考研机构! 一、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难不难,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国际商务硕士考研很火,特别是人大这样的名校。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分两个学院招生,即经济学院和商学院,2015年人大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计划招收70人(含23人推免),招生人数还是比较多的,考研难度不大,跨专业考生是可以报考的。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资产评估专业基础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国际贸易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人大国际商务硕士学费介绍 人大经济学院国际商务硕士学费为5万元,商学院国际商务硕士为6万元,学制2年。 国际商务硕士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国际商务理论、实务和国际商法基础,基本掌握国际法规、国际惯例,并能较熟练地应用国际法规、外语开展商务活动的,法商结合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其考试科目是一样的: 科目一:思想政治理论 科目二:英语一 科目三: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 科目四:国际商务专业基础 复试内容: 专业综合(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商法、市场营销、国际金融) 三、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人大考研,您直接问一句,人大国际商务硕士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国际商务硕士考研,更谈不上有国际商务硕士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国际商务硕士的学生了。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 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 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 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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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P100-108 卖方:提交货物、转移或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支付价款(办理付款手续、约定不明时货物价格的推算、买方付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时间)、接受货物。 2、简述提单的作用。P127-128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c.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简述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P178 or 163 a.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 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b.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 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输三方共同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c.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 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担损失。 4、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并解释。P179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提示性、返还性。) a.票据是货币证券。即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至于该货币是哪一国发 行的则不论。 b.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否则即不被承认为有效。 c.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靠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d.票据为无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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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国际商法 题型:名词解释(2分*8) 简答(6分*7) 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 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 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 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 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 3.重视程序 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美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上届考题)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了解 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这条老师说好像近年有变化) 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

国际商法知识点21--40

国际商法知识点 21.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1、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全部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2、都只有一个股东,因此组织结构上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没有股东会; 不同点: 1、股东身份不同: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可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且是由国家授权的资产管理部门代为行使股东权; 2、限制性不同: 对个人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其股东信用危机,因此规定了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因此规定了A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2.我国设立公司、企业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23.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面值股概念 有票面金额股票,简称金额股票或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的金额,如每股人民币100元、200元等。金额股票给股票定了一个票面价值,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每一股份在该股份公司中所占的比例。 25.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则 一、股权的对内转让 要说起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就首要分清股东转让股权是对内还是对外,即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转让,还是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在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 条款。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出售旧车广告;出售股票;悬赏1600英镑寻找走失小狗。美国法院确定要约首先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交错的要约”(cross -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利。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一般,沉默就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很熟的情况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 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①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如果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 and 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美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 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②大陆法系Ⅰ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Ⅱ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③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消:ⅰ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ⅱ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终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撤销,大陆否定,英美认可。投邮主义)(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ⅰ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ⅱ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英美法——合理期间内作出;大陆法——对话方式:应立即予以承诺;非对话方式: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内作出(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或反要约(counter offer)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拒绝。(4)因法律原因而失效: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亡或变得不合法。(但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不会使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失效) 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

国际商法读后感

15)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学院:商务英语 班级:0906 姓名:康迪 学号:1201090610

一、理性看待对价原则的衰落 对价原则在普通法中已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它在现代契约法中的衰落也是不争的事实,除了学者们在著述中或明或暗的批评外,对价原则自身的缺陷,也是时代变迁和契约理论转型的结果,但是对价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对价的终结。 (一)对价原理自身的局限 “对价”是在普通法契约理论及概念术语相当贫乏的情况下,法官们对允诺有效性加以判断的经验结晶,“债务之诉”中“债务人获益”要求和“承诺之诉”中“受诺人的受损”要素成为对价理论的直接渊源。 (二)对价衰落的外部因素 19世纪是契约的世纪,整个19世纪至20世纪初是古典契约法的鼎盛时期。“对价”不仅在契约理论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其理论本身也发展至成熟形态———“交易对价论”,即契约的成立以交易为基础,而对价就是交易的符号。以“交易对价论”为核心的古典契约理论最为突出的“客观契约论”和“责任绝对论”,前者将允诺是否具有强制力的复杂问题简化为一个外在的、客观的标准———对价,而忽略对当事人事实上是否公平的考察,后者将对价作为追究契约责任的权威依据,回避了对众多免责事由的探究。 (三)对价的衰落不等于对价的死亡 1. 契约法没有死亡———对价生存的前提。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吉尔默在1974年发表的《契约的死亡》在学术界掀起巨大波澜。他认为,随着信赖利益被广泛认可,契约责任正在融入侵权责任的领域。古典契约理论的独有的调整范围正在崩塌。随着“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成长,传统对价法理的“法律受损”因素被突破,随着准契约和不当得利理论的发展,对价法理的“法律获益”因素被破坏。所以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不再有什么区别。反而,契约法通过“第三方受益人原则”的自由适用侵入了侵权法的领地。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法官阿布拉姆森也指出:契约应该是独立的诉讼类型,吉尔默的“契约死亡论”太夸张了。吉尔默本人也试图解释为什么前段时间被人认为是垂死的法律领域现在不仅复兴,而且焕发蓬勃生机。从法哲学角度来解释,主宰20世纪契约法的新自然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确给契约制度带来很大的变革,但是并没有使契约法丧失其独立性。 2. 对价的正当性基础。 二.看英美合同中对价 (一)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原则的内涵 在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中, 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除了当

国际商法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 B )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 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 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考核知识点: 美国法的特点,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如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等。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例2.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 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A )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B. 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C.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D. 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考核知识点: 可预见规则,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 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但对付款地点未作明确规定,则买方的付款地应为( C )

A.货物所在地 B.卖方营业地 C.合同规定的交单地 D.买方营业地 ★考核知识点: 买方的义务,参见P89 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二)判断题 例 1.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考核知识点: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P127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例2.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考核知识点: 一项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参见P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合同应具有对价。对价即相互对待给付。大陆法系没 有对价这个概念。所以,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例3.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合同 规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收取交部分的货物,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 ★考核知识点: 卖方违反合同买方的救济,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 两大法系的区别 a 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 b 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 c 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 d 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 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g 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 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 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 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 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3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英文版

IBL is the body of rules and norms that regulate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de and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b u s i n e s s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s. Sources of IBL What does it mean by source of law 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Trade customs and usages International model law Common law system Common law is the law as developed and pronounced by the courts in deciding cases; Competent court The reasoning of an adjudication Precedent Civil law system Civil law is the codified law which is made by legislature to regulate specific relationships; 1. Roman law 2. Made law 3.Code and statute definition of partnership Defined as a Profit-making economic organization which is Established of a partnership agreement, Make a Joint capital contributions, conduct business jointly,Share incomes and risks and bear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for debts of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特点:Profit-making economic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of a partnership agreement; Joint capital contribution; Sharing of incomes and risks; Bearing of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for debts Creation of a partnership:①an association of two of more persons②carrying on a business ③co-ownership④for profit⑤intent(目的)⑥partnership by estoppel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承担: In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some partners have limited liability,some partners have unlimited liability. General partnership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Bearing of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for debts. 出资方式:Capital contribution:in cash; tangible goods; land or land use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other proprietary rights; or in the form of labor service if it is agreed by all of the partners; partners’ rights and duties:①A partner has the right of compensation(补偿)from the partnership(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is decided by how the partners agreed in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②A partner has the right of sharing profit from the partnership③Partners owe a duty to devote full time and best efforts to the affairs of the partnership;④Self-interest is prohibited;⑤Secret profits in dealing with the partnership is prohibited;⑥Partners owes a duty to disclose all information and facts from a third party to other partners;⑦Concealment of information and facts is prohibited;⑧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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