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农村土

地承包工作开始走向法制轨化道。但各地对一些具体化(如机动地的

管理使用)问题的认识,则尚未走向统一的规范,掌握的界限和处置

方法也不尽一致,实质性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操作有所混乱,特别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更为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完善,给农村承包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工作实践,略谈一下对农村机动地的理解认识。

一、农村机动地管理使用现状

机动地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一些地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土地承包次数或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需要等问题,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户发包之外而预留的部分耕地。这部分耕地自留取以来,一直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焦点之一。许多地方的管理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干部管理伤脑筋,群众使用有误会,因机动地而上访的案件和矛盾时有发生。近年来,各地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机动地预留面积过大,发包不公平,不透明,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与集体债务、长期限、高价发包、商业与金融抵押,甚至被司法部门执行扣押。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各地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导致农村机动地管理难,使用乱等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机动地的本质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和实际认可,在有意或无意中造成了不应有的麻烦和混乱。

二、机动地的本质作用

实际上,对机动地问题,国家一直极为重视与关注。二轮承包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对农村机动地继续认同,同时提出了

必须严格控制的要求:即严格控制在总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

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土地承包法》第63条对各地已留存机

动地的现状又予以了法律确认,但进一步规定了两个“不得”,即:原来预留比例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来未留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从中央文件认同到《土地承包法》确认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村机动地的要求是:管理逐步严格,用途具体明确,已经把机动地的本质作用界定为“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需要。这一作用的界限已比较简单而明确,那就是:已均分延包到户的土地用来保证现有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需要,而机动地则是用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包括新出生人口、婚嫁迁入人口、外部返乡人口等符合村内承包主体人员)的基本生活

与生存需要,管理上具有明显的储备特征。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能否事先确定发挥作用的时间。据此分析: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和集体债务,似乎暂时解决了集体开支与偿债压力,但却改变了本质用途,破坏了机动地的安排秩序,导致依法补地人口不能按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长期限高价发包,虽然能给集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不仅改变了本来用途,而且还忽视了机动地,作为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保障手段所具有的储备性特征,使其失去了预留的社会价值。2004年7月,山东省人大在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要求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对外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实际上就是对机动地本质作用而作出的时限保证;用于商业性与金融性抵押,会因承担了经济风险而可能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机动地被司法部门执行扣押,直接剥夺了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保障权利,由此形成的潜在法律责任,主体模糊,认定困难。同时,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或直接的相关依据。

三、规范管理机动地的基本对策

加强对机动地的规范管理,是今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环节,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影响,就当前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应在法规制度、发包规范、登记管理等几个环节上很下功夫:一是各地应以农村机动地的本质是“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保障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权利”为依据,最大程度地量化或细化有关的法律规则,切实纠正实践偏差。特别对已经明显违背《土地承包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行为,应当随时采取措施,按程序加以纠正改进;二是要严格控制机动地的规模比例。只能在耕地承包整改中保留机动地,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保留比例必须保证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其他的发包地一律不得保留;三是严格机动地发包规范。对原来已发包机动地,大多数农民满意的,应当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应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管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确实

存在问题的,应当说按相关规定修订承包合同,理顺承包关系,完善承包规范。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证农村机动地的经营用途,承包户承包后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从事非农建设或经营。四是在人地矛盾集中明显的地区,以及城郊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地区,人们对机动地问题普遍的关注和敏感,为防止发生经常性的误会、矛盾或纠纷,村集体或村委会应当建立完善“机动地发包、调整销号登记簿”,按年度记录机动地储备数量、临时发包、调整增补等管理使用状况;五是按规定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或者今后再行第二轮土地延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变相留取机动地,在这些地方和这种情况下,不再产生“机动地”概念。

有关机动地的其它事宜

1.机动地承包机动地面积是从村集体总面积中按5%的比例依法预留出的土地面积,这个土地属于村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只是暂时没有平均分到村集体组织成员中,目的是通过集中使用来保证完成当时国家下达粮食、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征购任务。所以机动地只是暂时集中承包到少数人手中进行管理。在土地承包政策中,为了使机动地真正起到灵活机动的作用,所以规定机动地的使用年限为“一年一发包,最长的不准超过三年”。

2.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

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作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3.机动地,是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初期,发包方(村委会)在向农民发方土地法时予留的土地,意在用于对于土地法使用权的个别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问题,如,有的村的机动车地出现长期了撂荒的情况,也有的以临时安排防止撂荒为名,实际上被个别人长期占有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今后土地发包时不得留机动地,现有的机动地在临时使用合同到期时要一律收回,重新分配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中的没有分到土地的新增人口。

4.农村机动地不属于口粮地,村集体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调整。然而土地是不可随意买卖的,可依据村委会的申请由当地土管部门逐级审批方能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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