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3】88号2003年10月16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在国家、省、市有关配套政策尚未全部出台的情况下,为保证我市现行政策与《条例》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现将《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

(一)划分原则

1.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按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地规划红线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2.原有物业管理项目,结合自然分割物、道路、构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程度,按照整齐划一、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3.跨行政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项目,在满足完整性的前提下,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考虑区、街道、居委会管理的界限。在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完整性条件下,可以按行政管理界限划分。

4.成片开发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0万平方米。

(二)划分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划定区域建议书;

2.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或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一式三份:3.房屋及产权状况明细。

物业管理区域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申请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批复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以红线标出,加盖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二、关于成立业主大会问题

2003年9月1日以后,凡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一律执行《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建筑面积出售率和业主入住率均达到50%以上的,或首位业主入住二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项目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关于理顺现有业主自治组织问题

(一)物业产权人大会、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更名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有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备案,委员会牌匾及印章也一并更换。

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业主委员会持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厂家刻制印章。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原登记备案

证书、印章和牌匾应上交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二)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主有以下内容:业主大会的职责、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选举办法、委员任期、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事项。

(三)修订业主公约。

(四)废止各住宅小区(大夏)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

以上工作,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予以完成。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要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确保调整和理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原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期限有效,可以继续执行。合同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续签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不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续签的,视为原合同有效。

今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费用成本测算作为合同必备附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由建设单位实施的物业建设、销售、管理等行为,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要依据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需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销售物业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因建设单位过错而未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在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下发前,暂以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代替。

(二)住宅物业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

在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发前,暂以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代替。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建筑立面、屋顶、设备层等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不得以转让、租借、赠送等方式处分。擅自处分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问题

(一)业主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公用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议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涉及需要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应事先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约定。经批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批准文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在决定前,应征求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宜改变用途的,应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报有关批准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二)业主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计划实施前,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研究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就占用部位、挖掘范围、施工期限、损失补偿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后,方可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需要,临时占、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就占用部位、挖掘范围、施工期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的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场地或共用部位的,施工单位应在计划施工15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施工计划书、施工图纸。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实施。协议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恢复方式、损失补偿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紧急抢险的,施工单位应在抢险同时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施工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通道的使用。

七、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问题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尚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总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总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以总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方式。

(二)一个业主拥有一半以上投票权的物业管理项目,至首位业主入住2年以后,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满意的,应在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应在《大连日报》、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经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八、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后,对管理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承担业主报修的受理业务,并加强维修工作。

(一)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受理。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保修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维修时限和维修标准及时维修。超过时限不维修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二)超过保修期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受理和维修。正常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保修期内未修好造成返修的,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后,维修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就上述事项,与建设单位、保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予以确定。

九、关于物业管理账务公布范围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情况。公布的账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专项维修资金本金数额及利息使用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三)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有偿使用情况;

(四)停车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经营情况;

(五)物业管理成本;

(六)业主大会要求公布的物业管理有关账目。

十、关于多产权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问题

(一)开户单位

1.凡多产权住宅区(含住宅楼,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均应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开户。

2.尚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小区,由管理单位负责办理临时开户手续,市住宅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下同)根据管理单位申请给予设立临时结算账户;对一栋住宅楼有2个以上管理单位的,只能设立一个账户。原多家开户的,要进行撤并,由管理份额较多的管理单位负责开户,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

经整治具备条件实行物业管理后,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统一结算账户,管理单位设立的临时结算账户撤销。

(二)开户程序

1.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持开户申请及住宅区平面图、业主及住宅区建筑、产权明细,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户预审手续;

2.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户申请后,应对申请项目的有关情况予以审核。对管理单位申请开户的项目经审查具备实行物业管理的,应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申请开户;

3.具备开户条件的,由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书;

4.申请单位持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书到结算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十一、关于物业管理投诉问题

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对于经核实的有效投诉向被投

诉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期限。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将被记录存档。投诉处理情况将作为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接待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诉处理结束后应对投诉人进行回访,投诉人应在投诉处理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企业投诉登记应存档,投诉处理情况应列入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内容。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 6日(地方法规)

大连市房产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机关编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XX年X月

目录 1 项目基本情况 (1) 1.1发展现状 (1) 1.2国家、省、市支持本项目建设的文件 (2) 2 系统设计依据 (4) 2.1房产管理类 (4) 2.2测绘类 (5) 2.3软件工程类 (6) 2.4数据标准类 (6) 2.5基础类 (7) 2.6信息安全类 (7) 3 建设原则 (8) 3.1先进性 (8) 3.2高性能 (9) 3.3高可靠性 (9) 3.4高扩展性及可推广性 (9) 3.5安全性 (10) 3.6开放性 (10) 3.7可管理性 (11) 4 现状及需求分析 (11) 4.1城市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化现状 (11) 4.2需求分析 (12) 1

5 建设目标及内容 (12) 5.1建设目标 (12) 5.2建设内容 (13) 5.2.1软件系统建设 (14) 5.2.2硬件网络建设 (15) 5.2.3数据整理转换 (15) 6系统长远发展思路 (15) 7 系统技术架构 (17) 7.1技术路线 (17) 7.1.1SOA技术 (18) 7.1.2组件化技术 (18) 7.2技术方法 (19) 7.2.1全面的SOA架构 (19) 7.2.2构建面向服务的房产信息共享服务中心 (19) 7.2.3基于工作流技术的流程性业务处理 (20) 7.2.4房屋交易审批流程全业务覆盖 (21) 7.2.5工作库、历史库、现状库三库分离的管理机制 (22) 7.2.6统一的权限配置和管理体系 (22) 7.3总体架构设计 (23) 7.4应用架构设计 (24) 7.4.1房产信息数据库 (24) 7.4.2支撑平台 (24) 7.4.3支持服务 (25) 7.5支撑平台设计 (25) 7.6数据架构设计 (27) 7.6.1数据库构成 (27) 7.6.1.1空间数据 (28) 7.6.1.2属性数据 (28) 7.6.1.3图片数据 (28) 7.6.2数据库分类与关系 (28) 7.6.2.1基础数据库 (28) 7.6.2.2业务库 (29) 7.6.2.3查询业务库 (29) 2

大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354 大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 (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大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受托人丙出售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萎托人乙是指委托受托人丙买入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受托人丙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受托人丙)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时,委托人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与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受托人丙提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予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 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 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 邮编:300050 联系电话:23022825 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 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 邮编:300050 联系电话:23285501 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 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贯彻执行国

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 邮编:300201 电话:23110364 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0542 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

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 (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

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示 范文本)

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地产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部位: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结构:__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_________(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___________(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

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

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 (一)综合管理 1.大厦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对大厦建筑、设备、设施、环境容貌、治安、绿化、场地、服务等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经营性管理。 2.大厦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使用人大会(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大厦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4.大厦交付使用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验收,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交接手续完备。 5.物业管理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有企业发展规划和现代企业制度方案、工作标准、岗位责任,考核办法完善。 6.大厦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定、公约编印成册,分发到户。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 7.管理人员经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带服务标志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用语,服务规范,整体素质较高。 8.有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大厦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9.各种资料管理、财务管理、记录报表均运用微机操作。10.对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 (二)房屋及维修管理 1.大厦外观整洁、完好、美观。无违章广告和防碍市容观瞻现象。 2.大厦大厅制作统一的驻楼单位标志牌,并有明显的引路标志或示意图。大厅通道、走廊等公共部位管理有序,无乱贴、乱挂、乱堆放现象。 3.大厦房屋完好率在98%以上。 4.房屋零修、急修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并有回访记录。 5.房屋改装修有批准手续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6.定期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请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及时提请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无重大安全事故。 7.房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客户情况表、房屋维修和养护记录等。档案动态及时注记,查询方便,管理完善。 (三)设备管理 1.设备管理综合要求

大连工商购房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6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大连工商购房合同通用范本

大连工商购房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2014年增补)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以上3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大政发[2010] 70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123号文件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2021最新个人房屋买卖协议(完整版)

个人房屋买卖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大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付款方式 1.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3.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4.余款_______________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5.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四、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五、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

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先进事迹材料

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先进事迹材料 兵,男,中共党员,1977年4月出生,1993年参加工作。多年来,在工作中始终已满腔热情,开拓的精神,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务实的工作作风。生活中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在思想作风上,保持坚定的立场,防腐拒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先后多次获得桥东区和本局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桥东区新长征突击手、区60周年国庆安全保卫工作先进个人、区3年大变样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立三等功一次。荣誉的背后蕴藏着多少辛勤和泪水,他从未向领导提出任何要求。赵建兵同志,多年来主要从事过,办公室、信访、住房保障、共青团、房管、重点工程等多项工作。繁忙的工作但有条有理,从未出过差错。没有辜负组织期望,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学习意识,严格自律,扎实工作,能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努力提高业务,政治水平。在这平凡而特殊的岗位上,赵建兵扎实的工作作风,出色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多项工作任务。 一、狠抓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党组织多次组织学习创优争先和理论学习活动,赵建兵带领广大入党积极分子和广大青年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党员,应牢记党的宗旨,党员义务和权利,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意识,永远保持坚定的理论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通过理论学习,提高了理论水平,关心国家大事,留心身边的小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能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开展自我批评,完善自我,共同提高。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本职工作上,指导工作和学习,作为一名党员,处处事事要从大局出发,一切以集体利益为重,个人利益为次,在同事中,能树立优秀党员良好形象,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有困难找我。作为一名党员,要加强学习,更好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的挑战,学会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争取更好的工作成绩。主动开展积极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总结经验,摸索出更好的工作方法和效率。二、以人为本,做好信访,维护社会稳定赵建兵同志在办公室专职信访工作。在工作期间,协助办公室主任,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很好的协调上下级、科室及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起草文件,做好信访文件整理归档工作,经常加班加点,牺牲个人休息时间,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家庭关系,得到家属的理解和支持。赵建兵同志担任信访员以来,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工作,工作中时刻注重自己的岗位形象,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既要掌握灵活的工作方法,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信访工作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的系统工作,在工作中,赵建兵同志紧紧围绕“三服务”时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立足创新,扎实工作。上访群众大多是带“气”而来的,但他始终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他经常说“做好信访工作,不怕挨骂,受气,要有一个“气坛子”精神和“钉子”精神,在一些原则的问题上,始终坚持“有理有序坚决解决、有理无序的坚决纠正、无理无序的坚决打击”的原则,讲党性,讲政策,讲原则,讲程序,以法治访。在信访工作中,必须有服务精神,办实事不等不靠,不拖不压,办不了的马上请示协调。两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来电280余次、处理来访信件20余封、接待个人集体上访260批2100人次。对于年、老、体、弱、残疾的上访户,更是体贴入微,热情接待,直到他们满意为止。对每一件上访案件都认真对待,稳妥处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老上访户陈文明多年来经常到市、区及北京上访。要求解决1986年拆迁安置的遗留问题,就此事多年未彻底解决,赵建兵经过多方协调,耐心的思想工作,无偿把其现居住的公产房转为私产房。最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缓解了一大矛盾。对于多年未解决的上访老问题,赵建兵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热情接待,文明办事,及时请示,协调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快速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项项有效果”,使信访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三、抓好共青团工作,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 (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 (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 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 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四、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设立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听证; (四)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 ??第一章总则 ????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 ????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 ????(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 ????2-4、房屋部件计分表 ????(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 ????(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 ????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 ????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 ????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 ????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 ????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 ????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 ????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 ????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自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具体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且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且已售套数未达到可销售套数50%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通过招标、投标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XX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XX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X围由XX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XX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XX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XX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大连市房屋买卖合同_大连市房屋买卖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大连市房屋买卖合同_大连市房屋买卖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5313

大连市房屋买卖合同_大连市房屋买卖合 同样本(合同范本) 大连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篇一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站前街西湖馨苑小区 B8 栋 1022室,建筑面积为 100.07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属设备,经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人民币):;总款共计人民币: (大写)付款方式:由乙方首付给甲壹拾柒万元,,

然后11月16日付清17万元整,剩余房贷有乙方自付 三、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房屋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乙方。同时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到凭证。 四、甲方必须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为交易本人,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或产权亲属关系。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甲方在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第一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后,应立即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七、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 水源建设费、 水资源增容费、 煤气气源增容费、 供热设施建设集资、 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 路灯设施建设费 消防设施建设费、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 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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