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2005]3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改

【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深国房[2005]313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行。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3 房地产预售

4 临时用地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6 城市房屋拆迁

7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8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

9 采矿许可

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等4种。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5)成片开发区用地;

(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7)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

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2.符合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3.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变更的,变更内容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4.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附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件1

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已交纳不低于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变更的理由或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的,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

件1份);

6.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43527.html,)。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协议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资格审查——成交确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

报市政府备案。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划定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缴交地价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凭成交确认书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取得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内容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依法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无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五)《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

二、预审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供地政策。

三、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年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最新的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核实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审查是否符合当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建立占用农用地台帐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权属是否清楚;

测绘地籍部门进行现状调查核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定点放桩工作。对转报预审项目须制作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协议出让用地的范围及条件,是否属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

(五)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有关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在尚未制定我市的产业用地分类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之前,投资强度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上浮50%执行;其他两项指标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有关公共设施、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局核发)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S +0.002S) 中误差:±(0.02S +0.001S) 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各辖市(区)住建局、金坛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服务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建设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服务用房的权属登记。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建设完成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对服

务用房的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使用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用房配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配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使用空间,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三)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设置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含三楼);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设置在三楼以上。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在二楼以上(含二楼)的,需有电梯通达; (四)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计入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的服务用房中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鼓励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第七条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按规划配置的服务用房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负责装修,其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对房屋的功能进行合理布置。服务用房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可以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应当在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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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房管局模板-自由成交版)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租赁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l、本合同为指导文本,合同文本仅供指引,合同内容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修改、增补或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房屋租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成都市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不得参与售后包租等违规租赁活动,否则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本次交易属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未经任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撮合。本合同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都应真实无误,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6、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

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内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承租方签字:出租方签字: 日期:日期:

常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供物业委托管理用)通用版

常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供物业委托管理用)通用版 Ch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commission contract (a) (for property entrusted management)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常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供物业委托管理用)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号文颁发的《_________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套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____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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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承租方签字:出租方签字: 日期:日期: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交易版(房产局编制)

合同编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交易版)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制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2、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本人提供的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4、本合同文本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5、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交易版) 甲方(出租人):【】号码: 乙方(承租人):【】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权属状况 1.1、房屋坐落于本市区,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1.2、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权证编号:,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 □未设立抵押。 1.3、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1.4、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年月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转账/ □。

关于2020年第4批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2020)

关于2020年第4批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近期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 二、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在公示期内,将陈述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并加盖印章后,通过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将陈述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我局,逾期不予受理。若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处咨询。 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三层(住建局窗口)。邮编:213022;电话(略)。 附件《2020年第4批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xlsx》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郑重声明 近期,有不法单位或个人,以协助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为由,并以“包通过”、“与住建部或住建厅某某部门有直接关系”、“提前告知审查信息”等幌子进行诱骗,非法收取中介费;或者以某某办公室、某某组委会名义,不正当收取“重质量、守信誉诚信施工单位”宣传评审费;或者通过信息技术非法模拟我中心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冒充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能提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办理等方面的服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43527.html,/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99f9b353-6dd8-4f5b-863c-f4ce9c5 a1135 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样本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10月28日, 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 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经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 车库) 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除停车收费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 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

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能够上浮从10月开始, 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 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能够收取1.35—1.65( 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则为0.36—0.44( 无电梯) 元/月平方米。在实际的操作中, 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 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 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 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最高不超过15%) 。当然, 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 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达标的需整改, 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另外, 《意见稿》规定, 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 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对此, 有市民提出, 本身物业服务公司都已按级定价, 级别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的物业服务费也高, 提供与之相应的高质 量的物业服务是其职责所在, 如果在此基础上再上浮物业服务费, 会增加业主负担。分期建设小区同一物管实行统一标准”我们小区一期物业费是0.8元/月平方米, 二期是1.3元/月平方米。”

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

合同编号:(二维码) 行政区域: 销售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制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七年六月

楼市有风险 交易需谨慎 重要提示 1.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买受人可凭合同编号查询合同签订与备案状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43527.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43527.html, 2.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查询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43527.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43527.html, 3.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售楼说明书》等相关信息,了解合同内容和商品房具体情况。《售楼说明书》同样可在上述网站查询,同时出卖人应在售楼现场醒目处予以公示。 4. 如商品房采用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售,且涉及交易资金托管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应与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5.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备案后,买受人可获得手机提示短信,并可按提示信息进行网上查询。 6.出卖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在预售时,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受市场供求、企业经营管理、政府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未来可能存在价格波动、延期交付、延期办证甚至停工的风险。 8.买受人在填写个人信息时,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便于及时获取合同备案和查询等相关提示信息。 9.买受人在支付预售购房价款时,应将房价款存入本合同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第三方托管帐户。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一、南宁市城市发展现状 (2) 二、房地产相关地方性政策 (4) 三、房地产市场发展基本情况 (8) 四、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设情况 (13) 五、商品房销售价格情况 (18) 六、南宁钢结构住宅 (22) 七、南宁房地产市场走势预测 (23) 八、调研结论 (24)

一、南宁市城市发展现状 南宁市辖兴宁、江南、青秀、西乡塘、邕宁、良庆6个城区,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6个县。全市总面积22112平方公里,市区面积655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50多平方公里。总人口290多万,城区人口130多万,是广西政治、经济、信息、文化中心。 南宁市地形是以邕江广大河谷为中心的盆地形态。这个盆地向东开口,南、北、西三面均为山地围绕,北为高峰岭低山,南有七坡高丘陵,西有凤凰山。形成了西起凤凰山,东至青秀山的长形河谷盆地。盆地中央成为各河流集中地点,右江从西北来,左江从西南来,良凤江从南来,心圩江从北来,组成向心水系。从地质结构上来说,根据国家地震局对重点地区的划分,南宁属于全国11个重点防御城市之一,从现在到今后十年属于地震活跃期,通俗地说,南宁容易发生5级左右的地震。 南宁地处广西南部偏西,北回归线以南,平均海拔80至100米,最高处为496米,属珠江水系的邕江贯穿市区,水资源非常丰富。南宁属亚热带季风区,阳光充足,雨量充沛,霜少无雪,气候温和,年均气温在21.7摄氏度左右,冬季最冷的1月平均12.8摄氏度,夏季最热的7、8月平均28.2摄氏度。年均降雨量1300毫米,即使在炎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

南宁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八年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房发〔2007〕5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和《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修订了《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一、要充分认识上述两个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深刻领会合同条款的实质意义,确保合同和协议订立的正确性; 二、在订立合同或协议时,对于选择条款及空格部分需填写的条款,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合同和协议的公平性; 三、以上两个示范文本在签订前要以物业为单位,将合同和协议的电子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并公告,并在签订后报市房管局备案; 四、本合同和协议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范文本)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合同通知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350份 —2 —

附件1: 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方式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区街道路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3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规范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住房。第三条(承办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直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工作。本条所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第四条(申请主体)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更名:(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二)与承租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三)截至承租人死亡时,与其连续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承租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他处又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更名。第五条(申请顺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申请:(一)第一 顺序:配偶。(二)第二顺序:子女、父母。(三)第三顺序:其他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 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前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没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下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 同一顺序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协商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主体。协商不成的,暂不办理更名手续。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更名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承租房屋证明;(四)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六)租金缴纳证明。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到场,并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材料,但申请人能提供经公证的协议书的除外。第七条(租金清偿)原承租人欠租的,由申请人负责清偿。申请人拒绝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更名手续。第八条(签订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九条(临时措施)承租人死亡后,因申请主体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承租人死亡时的共同居住人经申请,与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借住合同,期限为一年。第十条(生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发文)2012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1 总则 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臵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

变更记录等资料。 2 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 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 房屋面积 2.3.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3.2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3.2.1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3.2.2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3.2.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3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得到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2.4 房屋测量仪器设备和边长丈量、面积计算数据取值要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规划、国土、房产、园林、市政、消防、环保、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条件及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达到以下使用条件的,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一)已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五)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 (六)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七)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八)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 (九)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 (十)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 第九条对于规划要求建设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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