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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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当前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已经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关于公司的责任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使公司的社会责任难以真正落实。本文拟在充分肯定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运用法学所独有的研究方法,就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本质特征、立法可行性以及制定构建等问题进行初步探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作出前瞻思考。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立法

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自1924年被美国人谢尔顿提出以来,它不仅成为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且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这种对传统公司角色或目标定位进行“颠覆性”阐述的社会责任理论虽然吸引了大批的追随者,但遭遇更多的却是多人士的责难,据此,到底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与传统公司确认的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其相当的合理性,那么应当如何去设计富有实效的制度安排如此诸多问题都亟需从理论上得到回答。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定义

对于公司责任的定义,国内具有代表性学说的主要有四种。一是认为公司为所处社会的全面而长远利益必需关心、全面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公司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全面参与。①二是认为公司对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三是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付有的维护和增加社会利益的义务。四是认为公司的责任可以细分为三个层面:遵守法令的责任,实践“公司的伦理的责任”,与所谓之“自行裁量责任”。②上述四种观点见仁见智,各有侧重。相较之下,本人认为第三种观点较好地界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因为前两种观点将公司营利最大化和承担社会责任同视为公司的二元目标对公司的经营者来讲是不现实的,而第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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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与通文的精神——在承认公司目标是为股东谋求利益的前提下。强调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的责任,似乎有所违背。

(二)特征

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特点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公司社会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特征:

1.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主动责任或称之为积极责任。任何一种责任都是一种关系责任。与其说公司社会责任是一方主体基于他方主题的某种关系而附有的关系责任③,倒不如说它是一种主动责任或者积极责任。

2.权利主体是与公司有某种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部分,系指在股东之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实现或潜在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的所有人。

3.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公司社会责任包含了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上的义务和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自愿履行的道德上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的结合体。

4.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利润目标和其他利益目标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他们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便在公司目标上达成一种均衡状态。显然,公司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且这一修正与补充并不否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

二、国外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评析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行为的最主要的法典。随着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不断深化,公司法也必须有相应的调整。在公司法中体现公司社会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其中强调,公司之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英国1980年修改的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美国法学所在1984年提供的《公司治理结构项目:分析与建议》和1994年发表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分析与建议》,其中均规定:商事公司从事营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的收益为目标,但无论公司利益与股东收益是否因此增加,公司从事营业行为仍然:其一,应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其行为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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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应该考虑适当的伦理因素,从事负责任的营业行为;

其三,应为公共利益、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目的,捐献合理数额之资源④。

宾夕法尼亚州于1983年率先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此后,其他州纷纷效仿,授权公司管理者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人负责。这些条款被称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条款”。

从国外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从“股东的利益之上”向“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转变。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国外已经被大众所接受。以往股东至上的观念受到了挑战。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最大突破之一就是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纳入了公司治理的目标当中。公司的社会责任论者基于公司合同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关系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关系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权利的配置机制。由此,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除了以往的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形成的对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约束与监问题;二是增加了基于“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益关系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由于传统体制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股东本位”的理念,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利益相关者本位”的理念。实际上就公司发展的长期目标看,更大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本位”和“利益相关者本位”的争论也许将延续,但公司治理的总体目标决定了两种理念必将不断融合⑤。

第二,虽然西方的整个社会背景向有利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倾斜,但从立法的层面和制度安排上,依然以宣誓性的条文为多。西方各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制,主要以非强制性规范为主,体现了国家的一种提倡性态度,并没有真正以法律强制的面目出现;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上,公司法也没有合理而稳固的治理安排。1980年修改公司法的浪潮主要针对恶意收购股东中的败德行为赋予非股东集团抵制权利,而不是要在整个公司治理的过程,都要求公司管理层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在经济学和法学,都有相当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开要求董事会放弃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行动指南的判例凤毛麟角。只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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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1980年,法院才开始有限度的允许董事会在面临公司收购威胁的情形下考虑非股东的利益。简言之,1980年公司法的改革完全可以理解为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没有必然联系。

第三,虽然法律没有直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强制性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仅仅是一个宣誓性的条文,可以通过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安排,法律能够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使公司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否则,如果仅仅强调公司“应当”、“必须”履行社会责任,而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公司的社会责任永远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随着公司规模及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大,公司治理的目标已不单纯是解决“代理成本”和促进股东利润最大化,而是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决策程序的改进,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解决。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论者认为,“内部控制”取代“外部控制”,有助于减少政府以法规为手段的介入,并有益于公司降低遵守法律的成本,最终实现大众对公司的期望,增加社会对公司的满意程度⑥。

“内部控制”论者指出;通过改善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时,已然无法从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意模式或者是董事会主意模式中找到理论的出路,只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倡导公司和董事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群体的利益。这恰恰迎合了“内部控制”论者的思路,符合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原则。

共同治理模式的运作途径和方式,与传统的单边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许多优越性;第一,利益相关者代表进入公司治理机构,可使公司的运作目标更加符合社会对公司的期望,从而,使公司成为一个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社会性目的的组织。第二,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经理滥用公司权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第三,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减少政府立法的外部控制,从而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

尽管共同治理模式有优越性,但反对这一理论的声音依然存在。据调查,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绝大多数的美国公司经营者均表示反对。但鉴于以往美国公司滥用权力,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径,致使社会大众纷纷质疑现有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合法性。时至今日,如不迅速的改进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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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线┊┊┊┊┊┊┊┊┊┊┊┊┊会影响公司制度本身的发展,而且将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威胁,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力主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只有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起来的共同治理模式,才能将推动公司的发展与履行其社会责任高度统一起来。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概述

我国新《公司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如《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17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有第109条、第118条等等这些条款的制定不失为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公司营利性属性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我国致力于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研究的学者所付努力的肯定。另外,在相关法律规范制度中也可见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规定,如《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等。

而且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公司的发展也陆续进入了公司理念提升阶段,实践得出,阻碍中国公司发展的主要障碍不在外部而在自身,在公司的理念灵魂——如何确立公司的社会责任,即所谓公司理念提升就是提升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很薄弱,并且主要停留在经济学领域,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化建设,最终都要归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移植到我国的立法中来,在我国社会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已很有必要。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体系构想

纵观国内外立法状况,尽管现阶段在我国公司相关立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如保护职工利益、职工参与与公司决策和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保护环境等方面均有所涉及,但由于立法较为分散,条文也大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较为系统的结构及可执行性,因此,我认为,为了更科学地立法以及节省立法和公司成本,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在我国原有专门法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化和强化的方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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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方面:

1.重新定位公司目标。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要兼顾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公司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就好像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体。现代公司的目标确定为在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实现这一目标之关键便是通过立法、司法途径去实现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以最大化企业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利润最大化,与以最大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利益为关注点的公司社会责任,乃是完全可以共存与同一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中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司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确定一个适宜的度⑦。

2.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在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公司治理结构一向被视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而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在股东本位这一传统理念指导下构建公司结构的⑧,因此,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会面临更大的调试任务。我认为,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直接参加公司内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范围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均有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相关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直接参加公司内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范围。除股东之外,其他利益关系人是否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居民等,我国新《公司法》已在此点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但是其实际操作性不强,并未能真正实现多方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进行治理的公平与效率。由此,我认为进一步明确直接参加公司内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范围,是相当有必要的。

(2)“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

尽管内部控制论者认为,“内部控制”取代“外部控制”,有助于减少政府以法规为手段的介入,并有益于公司降低遵守法律的成本,最终实现大众对公司的期望,增加社会对公司的满意程度,但是就我国的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尚急待建立健全,因此,上述理论目前在我国并不适用,相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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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线┊┊┊┊┊┊┊┊┊┊┊┊┊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的落实。

(3)完善职工参与制度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职工对公司的参与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但此制度已出现日渐式微的趋势。对此,我国新《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制度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如增加了股份公司设立职工董事法,明确了职工监事的比例,更加注重和强化了职工利益的保护等。然而,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职工参与制度仍然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地位、具体权利缺乏细化的规定,在实践中缺少相应追究责任的措施,使得职工董事、职事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障。就此,我认为应当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借鉴职工持股参与制度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职工参与制度。

(4)明确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管理者责任、确定其权限

公司管理者的角色、权限和责任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设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欲使我国的公司真正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公司,则公司管理者角色、权限、责任都有必要做出相关的调适。基于此,我认为根据我国董事制度现状,认为相应肯定以下观点:董事不再是股东的受托人而是公司的受托人;又因公司利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那么,在这一意义之上的董事,实则成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应当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如此,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上述观点进行规则细化。

3.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为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建立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体系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促进国家公权力监督的规范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现象。

第二、建立健全公司自身监督机制,从公司投资者整体的监督、公司投资者个别的监督、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以及公司内部专职人员的监督四个方面入手,树立公司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系统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大胆鼓励与保护包括公民个人监督与社会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在经济监督活动中的积极性。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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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同公司的营利性理念具有冲突,而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就在于肯定公司责任理论的法律责任性质,并且从立法制度研究方面加以完善,实现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之间的完美契合与共同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入人心,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的支持和积极响应。由于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严峻现实亟需改善,加上目前以初步具备了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必备条件,因此,我国在承认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责任制度是可以并具有积极作用的。相信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会最终发展并完善与我国公司相关理论与法律构架中。

注释:

①马风光.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论[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②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P56-67

③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④环境与发展研究所.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P59-65.

⑤赵晶.浅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地位[J].商业研究,2003(5)

⑥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P312-322

⑦殷亚男.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初探[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P42

⑧马俊驹、聂德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J].法学研究,2000(2).P86-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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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风光.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论[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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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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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加举足轻重,而随着企业的兴起,以及在社会事件中的种种影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也此起彼伏。何为企业社会责任,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发面存在何种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成了整个问题研究的重心。理清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更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中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公司法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实现企业和社会双赢的终极目标。这一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主要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消费者、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社区以及政府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担的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相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定的责任。 当代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的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等社会运动共同作用的产物,其直接成因及真正问世,则发端于美国的社会运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期望边际效用递减,对生活质量则有了更高的追求。企业社会责任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内容,其中包括教育、公共健康、就业福利、环境保护、节约和爱护资源等。 2.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应是企业组织应尽的义务。一般来讲,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以下方面: 1.企业对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企业职工的安全、福利、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要尊重员工,创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绝不仅是雇佣关系,不单是支付薪金,还需要给员工提供符安全和卫生要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那么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这个经营管理理念其实来源于西方,最初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并没有什么社会责任的概念,他们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赚钱。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诞生了古典经济学。古典经济理论几乎把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功能等同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企业就算尽到了自己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种认知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此时发展经济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矛盾,企业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能给社会提供产品、就业、税收就实现了社会对企业的基本期望,就算承担了社会责任。到了18、19世纪,早期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由于慈善事业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于是,慈善事业被认为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而到了当代,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期望边际效用递减,对生活质量则有了更高的追求。与此同时,人们对一些工业产品的副作用,对环境污染的消极作用有了更多的了解。此外,由于经济非平衡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社会对企业有了更多的期望,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内容,其中包括教育、公共健康、就业福利、环境保护、节约和爱护资源等。 尽管社会对企业的期望越来越高,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而是有限度的。彼得·德鲁克在他的《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中专门写了一章《社会责任的限度》。他认为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仅仅是做得好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好事。然而,为了做好事,首先必须做好企业。他说,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企业很快就会陷入困境。如果因此而损失了企业取得成就的能力,那就是最不负责任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把企业做好,这是企业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和载体。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还意味着企业与政府功能不能错位,不能把本该属于政府的责任推给企业。就政府一方面而言,如果想真正的发展经济,就不能把本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推向企业,更要引导社会,不能把发展好的企业当作一块大馅饼,最终搞跨了企业。如果真成了这样那就是政府和社会的不负责任了。 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的进行比较,我们应当全面地看待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状况。发达国家只是当它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以后,才更多地担负起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而中国企业在经历了较短的发展过程以后,就碰到了必须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企业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然,这样并不是说中国企业就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相反,由于形势所迫,中国企业必须承担起自己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 我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也可以看成是社会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根据当时社会的道德准则,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而当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取向的改革使得中国经济有了更加长远的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拉大,社会资源能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等等,有的企业员工工作生活环境较差,待遇也不好,甚至还存在着使用童工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了我国当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匮乏。在这样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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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浅论公司社会责任

浅论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从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具备的内涵及当前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构思我国如何更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模式,以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2005年,我国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次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一项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成为商法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容回避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司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作为民商事主体,除了其自身运行发展需要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律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众多公司缺乏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不仅体现在对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公司自身的竞争力,乃至综合国力的增强均带来消极影响。其实,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与其承担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承、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共同发展的关系。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用不可低估;同样,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必然促进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与社会发展相关联的责任或义务,最终实现与社会共同发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公司本身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群体的利益,除了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相关人群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如资源的利用、用工问题、环境问题等一切与社会相关的事项所应尽到的责任或义务。 2005年修正的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增加的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引起学者们的热烈讨论。该条规定是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并非倡导性条款,倡导性仅是为了某种需要而提倡如何去做,其境界与定位较高,违反亦无相应的法律惩罚。而《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责任的承担就必须落到实处,而不是可有可无、可作为或不作为,若违反应具有相应的承担责任方式,违反了什么义务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什么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这就说明《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倡导性条款,而是必须遵守且具有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则性规定。 公司存在于社会之中,两者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一个拟制法人,就似一个国家对其公民必须要求对国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样,公司作为以一个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其生存和发展与社会息息相关。社会是公司的利益来源,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是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必须要靠政府指导和社会成员共同营造。公司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个社会团体,要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其营利目的就必须注重其与

XX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XX公司社会责任 一、公司治理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自20xx年集团组建以来,公司把公司治理与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建立起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为主要架构的系统科学的规章体系。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执行、经营管理、有效监督等权力制衡机制,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实现了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司发展 20xx年,公司围绕改革、创新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营销策略,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开展自主创新,注重财务预算和成本考核,强化公司防御和控制风险能力,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20XX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XX万元,公司利润总额XXXX万元 三、产品管理 公司一贯秉承“以质量保生存,以质量树品牌,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促发展”的质量方针。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生命,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料控制、技术保障、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环节控制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与保证,为客户提供放心产品。公司先后被评为百强企业、重点企业、AAA级资信企业。产品先后被评为XX名牌产品。 四、人才培养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施了招贤纳士、引进人才的措施,对引进

的人才为其解决配偶的工作、住房等,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是诚心诚意的,来的高兴、干的满意。通过这一措施,这几年我们从全国各地引进了多名有大专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0多名,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及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公司组织实施各类在岗培训400余人次。并鼓励职工走自学成才之路,目前已有多名职工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并且大胆使用人才。近年来,已有10余名人员走上中层管理岗位,20余名走上技术管理岗位。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员工在目前社会条件下过得很艰辛,公司从关心和保护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严管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又非常重视关心员工生活和思想。公司为了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给员工创造一个家的温暖,前后投入XXXX多万元,新建3幢高层公寓楼给员工居住。每年春节,公司领导层都会对全体员工进行慰问。 五、环境保护 公司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注重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职责,积极践行环境友好及资源节约型发展。 将环保管理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深入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首先,公司在各部门中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环境意识。其次,将环境管理指标落实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从企业高层、中层到班组基层的目标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及时通报各部门产排污情况,做到责任到位,奖惩分明,真正把环境保护和环境理念深入到每个员工。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无纸化办公,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公司积极引入财务电算化、ERP管理、内部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OA办公系统,实现办公无纸化,不仅节省了纸张耗费、通信费用和邮寄费用,而且也减少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发生不久前的紫金矿业污染案进行简要陈述,剖析紫金矿业案背后的利益驱动与幕后黑手。当今许多企业和公司以利益为追求,以环境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这两个全新的理念颠覆了以前只以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生存法则,本文重点介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且阐述二者关系。现代公司法与经济法也对这两个学理理念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旨在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指出一条康庄大道,怎样将这些理念切实执行,引入实际,本文也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完美的发展理念横空出世之际,怎样执行才是现代企业生存的王道。 论文关键词紫金矿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 一、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回顾 在过去的2010年里,福建的紫金矿业公司由于一件污染事故从不为人知到家喻户晓。 7月3日,福建省上杭县紫金(金)铜矿,因为连续降雨,导致厂区溶液池区底部黏土层掏空,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渗漏事故由此发生。污染事件后果严重,造成了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此次污染事件,无论是对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还是居民的健康来说,都是大灾难。 回顾整个事件,紫金矿业在事故发生之前早有多次污染源渗漏事件,厂方也多次爆出向媒体部门给“封口费”的丑闻,在汀江,附近居民对紫金矿业的污水处理方式不当早有意见,“死鱼”事件早在2010年初就发生。只是状告无门,百姓们只能忍气吞声。事故已经爆出,上杭县公安局就于去年7月15日对紫金矿业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立案侦查。整个侦查诉讼过程长达大半年,终于在今年1月,新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直到5月4日,紫金矿业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维持新罗区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的一审判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紫金矿业素有“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它采矿成本低在行业中是出了名的。国际金价节节攀升,在诱人的利益面前,紫金矿业不顾自身对冶炼技术的不成熟运用而贸然采用了国际先进的生物氧化技术里提取矿物中的铜金属。这次悲剧的发生,正是紫金矿业忽视企业应当承担的对周边社区,对环境应尽的社会责任,低估了自己生产造成的环保代价,不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剖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紫金矿业的丑闻爆出,也立刻引起了学术界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烈争论,企业作为社会团体,不应该只以单纯的股东经济利益为追求,在利益背后,更有高尚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运营的约束。这里有必要先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做一下简要概述。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我想很多人还觉得很陌生,可是这一理念在欧美发达国家早已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循的法则。这里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 涵义做一下简单的论述。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对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即: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等。”又有学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主体,对社会承担的“最有”责任“范围”,具体责任是博弈参与方之间侧率互动的博弈结果。同时,管理学家哈罗德孔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三个方面:(1)企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

内容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了传统公司法奉行的股东中心论,其强调公司在以营利为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本文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目标并不冲突,反而会大大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应大力倡导公司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实现途径 问题提出 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企业不择手段追求利益,漠视社会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力量的日益增强,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消极负面影响也与日俱增,比如,公司在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造成周围甚至是更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等等。公司的以上各种行为,使本应该属于其应付出的成本,却变成了社会的负担,并且进而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引起了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高度关注。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就是指在强调公司营利性的同时,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性。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主要法律手段的公司,现在已经统治了整个社会,成为确立生活方式准则和公民生活模式的机构,它引导、形成、指挥、决定了社会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与公司同时存在的其他相关群体。例如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及当地社区当地环境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与公司差距太大等原因,其在公司的各项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时时刻刻受到公司力量的牵制。公司的设立、经营活动和解散不仅涉及到少数人和公司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广大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基于此种考虑,必须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如同自然人生存在社会上一样。人不仅具有动物的自然性一面,而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办法

XXXXXXX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办法 1 目的 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不断提升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发展。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原则 3.1 战略性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战略的有机融合,追求战略发展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统一。 3.2融入性原则。应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层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覆盖,更好地回应利益相关方的期望。 3.3 参与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应推动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增强运营透明度,增进共识,更好地将利益相关方意见引入企业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4 职责 4.1 社会责任委员会 4.1.1 公司成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本部各部门主任任委员。 4.1.2 负责公司整体社会责任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4.1.3 审议、批准公司社会责任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 4.1.4 审议、批准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相关政策及制度; 4.1.5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4.1.6 指导公司全系统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 4.1.7 审议、决策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2 社会责任办公室 4.2.1 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下设企业社会责任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企业社会责任办公室设在本部办公室; 4.2.2 负责公司社会责任工作部署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管理体系建设; 4.2.3 组织拟订公司社会责任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 4.2.4 组织拟订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相关政策及制度; 4.2.5 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计划和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并根据需要提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文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文 范文一:略谈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机制 1企业社会责任概说 只有在正确认识了何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正确 地分层与激励实践。鉴于此,将企业社会责任之内涵与特性,归纳为以下3点。 1.1企业社会责任实为企业对负外部性之持续补偿 外部性有正负之分,其中,负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该个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正外部性则反之。各国解决负外部性问 题最常用的方式是征税与补贴,即对负外部性征收税费,对正外部性给予补贴。然而,负 外部性从慢慢集聚到最终爆发间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因此补贴包括补偿并不能较为 准确和快速地给予应对。例如,某些农药生产企业在农村租地生产,难免在生产过程中向 空气、地下和水源排放一定量的有害物质,类似的环境污染行为自生产开始就存在,但是 周围村民却需要在污染达到较大的程度时才会发现,而此时,对周围村民的补偿、对环境 污染的治理,仅靠企业所交税款是很难满足的,而政府最终成为类似环境污染的埋单人。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的负外部性存在于企业的整个存续过程中,但是负外部性的 大面积爆发却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爆发时仅靠企业所缴税款往往难以满足对负外部性的补偿,因此,激励企业积极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其实质就是通过日常的践行社会责任行为,不断地对企业负外部性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避免负外部性的集中爆发。例如,在上文 例子中,企业可以定期对周边地区空气质量、土质和水质进行检测监控,给予企业周边农 户一定的健康补助甚至资助其搬迁至其他地区,通过这些行为,从一开始就对负外部性给 予补偿而避免环境污染加剧危害周边环境和村民。 1.2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负责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对传统经济学观点的否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遵循了“公司唯 须对其股东负责,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其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这一观点。因为, 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一可为企业长远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二可以化解企业将来可能负担 之不利益。具体说来,企业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效的提升其公众知名度、公信力,可 以更加容易地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这些都有利于其长期的经营;除此之外,从补偿负外 部性这一角度出发,还能化解企业将来可能负担之不利益,减低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例如,企业如果提升员工工作环境,短期内这种行为可能让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和股东收益减少,但是良好的工作环境也会使得员工职业病发病率降低,而职业病率的降低,就使得该 企业无需支付大笔职业病治疗补偿金甚至政府罚款,如此一来,反而有利于股东的长远利益。 1.3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综合体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公司的社会责任

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笔者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着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和特征;全面分析和阐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作为一种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导致的不公平事实进行事后规制的手段,发挥着任何单一法律的调整都难以达到的最佳效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最后,从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出发,对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一定的探考,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责任利益立法 肇始之初的公司社会责任只是一种提法,而并非一个周延的理论。由来已久的争论,不同意识的针锋使公司社会责任难以定义。回顾以往理论和实践的流变,可以发现不同时期“公司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的内容。如在二战结束后初期,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为修建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设施出资,为私立大学提供赞助, 为社区团体和教堂等提供捐助等义举上面。环保主义思想在20 世纪60 年代兴起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向改善空气、水体质量等转移。直到70 年代消费者权益运动浪潮迭起,引发了人们对公司进行“社会监督"的关注。在此期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商事公司社会责任》,[1]为日后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时至今日,关于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虽尚未形成一致定论,但究其内容不过大同小异,或只是从不同角度来对其定义。笔者偏向于赞同刘俊海的说法,增进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之利益,乃为公司社 [1] The US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

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内容简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应当不仅仅以为股东赚钱为目的,更应当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论文网为您编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应当不仅仅以为股东赚钱为目的,更应当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论文网为您编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公司的社会责任浅论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 _blank 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 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ard R.Bo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

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 (1)全外包。这种形式下企业将全部内部审计职能整体交给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企业也可设置或保留内部审计长以监督审计业务的执行, 并担当在会计师事务和管理层之间沟通的媒介。这种形式最受内部审计外包反对者的指责,其主要缺点是使内部审计丧失了主导地位,容易产生“套牢”效应,而且内部审计也失去了“连续性”特点,而这是内部审计实务操作的重要方面。所以这种方式主要在本来就没有设内部审计部门的中小企业比较流行。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汇编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况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本家们的盲目追逐私利,从而引起了公司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于是从美国开始,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纷纷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那种漠视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经营人员和立法者的抛弃,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主张引入利益关系者参与公司的管理。自上世纪90年代“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传入我国以来,“社会责任”一词便借助现代媒体在我国国内迅速而广泛地散播开来。尤其是近些年来,“社会责任”、“责任”、“履行责任”、“企业公民”等词汇几乎成了人们的口头禅,但“社会责任”一词至今在国内外没有统一的概念和说法,以至于有人顾名思义,将“社会责任”内涵和外延无限放大,甚至将“责任”统统视为“社会责任”。 通常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面的利益,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捐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等。其本质上是企业对其自身经

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强调在经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企业活动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2、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 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即企业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环境领域负有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定责任和道义责任两种。法定责任带有强制性,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道义责任则是非强制性义务,可量力而行或者自愿承担,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体现企业家的人文素质与价值理念。 3、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指跨国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品牌和信誉,推行社会责任守则,监督供应商及其合约工厂的劳工问题,协助所有商业伙伴提高劳工标准,向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社会责任形象的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各国劳资关系力量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伴随着贫困的全球化,劳工权益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国家兴起,并逐渐演变成一股世界性潮流。 4、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派别 企业社会责任在学术界所存在的争议,实际上是经济尺度和道德尺度的权衡,因所依据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单纯营利论”、“功利主义论”和“理想主义论”。

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0227119.html, 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作者:袁海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09期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企业竞争加剧,企业那种单纯追求商业利润的公司行为正在逐步弱化,针对相关者利益,强化公司责任理念,日渐成为现代公司理念的新动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着重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以期对企业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2-05;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9-0020-02 一、企业社会责任 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任务,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有社会的地方就有责任存在,每一个在经济社会的个体或者团体都必须履行相关责任的规则和规定。责任既有一定强制性,也有一定的自觉性。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让自己所在的社会更好地发展和广大群众有更好的环境而履行的道德层面上的责任。它是企业经营的社会精神文明环境、物质环境、法律环境和生态文明环境对企业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逐步走向世界。然而,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自我约束能力弱等问题,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尤显不足。目前,中国部分企业已经逐步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重点不是“解释问题”,而是“解决问题”,企业极为关注“怎么做”和“做得好”。现今时代,最少超过500家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少企业还建立了社会责任部门,统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此外,部分先进企业还在积极探索将社会责任工作融入企业战略和日常管理,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1.在诚信建设上。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企业受到多种信用风险,比如违约、拖欠款、虚假信息、假冒伪劣产品等。如我国国有企业每年在信用缺失这方面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达6 000亿元,每年在逃避债务这方面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将近1 800亿元,每年在产品质量问题 上出现的损失將近2 000亿元。这些在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上凸显的低水平,从而引发重大事件出现了上升趋势,问题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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