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要点

教育政策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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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01.01日正式颁布,拉开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令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2、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知道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使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提供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和监督制度。

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事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5、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6、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7、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在表述形式上,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

4、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载体

区别:①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的区别: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总称;前者是一种的特指的行为规范。②教育法律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前者是各种规范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后者除了包含前者外,还有说明性文字。③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文书的区别:后者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其特点是只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对某一特定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④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前者用后者来表现,但后者不一定是前者。

5、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6、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7、教育法律关系

(1)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前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2)特征: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3)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校

(1)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3)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2、学生(1)含义: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2)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

的学位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

(4)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师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3、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4、教师资格制度

(1)含义: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教师资格条件:国籍(中国公民);思想品德(良好的思想品德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5、教师资格的认定: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知道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审查后,报上一级骄傲与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

6、教师资格的丧失: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7、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8、教师任职条件: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的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身体健康。

9、教师的聘任制度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概念: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4、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1)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表现: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原因分析: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制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1)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是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劳动关系或者居住管辖关系的社会组织,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教育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和学校,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学生

(2)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以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

(3)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让,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能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

(4)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产生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教育保护只有法定一种

(5)保护内容不同,监护包括被监护人人身财产,也包括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财产,代理民事活动,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诉讼。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学生的人身健康的照顾,无财产、代理民事活动的法定内容

(6)手段不同,监护有实际上的惩戒权,学校保护只能对学生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的手段,禁止体罚。保护期限,前者只有未成年人,后者无论是否成年,在校期间都有职责(7)责任不同,监护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1)概念: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是,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2)特征:权利受到伤害是其存在的前提;具有弥补性;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2、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概念: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受理机关:前两种是主管的教育部门,第三种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务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2)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

概念:是指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收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申诉制度;具有特定项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育行政复议

(1)概念: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特点: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3)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务);对教育行政强制的错是不服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不予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未依法发放抚恤金);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得体制。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得,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得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得平均水平。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得(培训与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得建设。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得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得全面发展。 8、在民族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工作得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得未成年人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得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权利,保证义务教育得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与教育法),制定本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与补课得同志可以去其她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她教师在学生中得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就是师德教育得(“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得较高道德目标就是(献身于人民得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得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16、《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 17、《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就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得。 1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得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得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得,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9、(加强与改进师德建设)就是全面贯彻党得教育方针得根本保证,就是进一步加强与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得迫切要求。 20、(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得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得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得,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与红色回转警灯得警车 ,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得强制性)特征。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得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得年龄就是(14 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得就是(学校董事会) 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标记 第一章导论 一、基本概念 1、依法治国P4 2、教育法治P5 3、依法治教P6 4、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P10-13 二、基本问题 1、法治的精义和内核是什么?P3 2、健全的教育法治系统应当包括哪些要素?P5 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P8-9 4、依法治教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P10-13 5、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P14-15 6、结合实际,谈谈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P18-20 7、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中国共产党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P20-22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P28

2、教育法律规范P34 3、教育法的渊源P36 4、教育法律关系P41 5、教育法律监督P46 二、基本问题 1、教育法的本质和特点P28-30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P30-31 3、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P31-33 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P34 5、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P35-36 6、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37-40 7、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及类型P41-42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42-45 9、简述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的类型与内P47-49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基本概念 1、教育行政机关P51 2、学校P56 3、教师P63-64 4、教师资格制度P70

5、教师职务制度P72 6、教师聘任制度P73 7、学生P77 二、基本问题 1、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P53-56 2、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P57-58 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P59-62 4、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P66-68 5、教师应履行的义务P68-69 6、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P70-71 7、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P73 8、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78-82 9、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P82-83 第四章教育基本法律制度 1、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教育方针是什么?P85、P86 2、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原则P86-88 3、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P88-90 4、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P96-97 5、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高等学校的自主权P97-100 6、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P101 7、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P102-107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 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政策法规 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问题: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参考答案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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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核心知识点

教育法规核心知识要点第一章 △1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3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教育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8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 1、教育法规: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与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与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就是教育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简称,它就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与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她证书。 4、学业证书:就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 5、学制: 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她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8、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与学生对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9、学力:学习能力,即就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 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12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就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13、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与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测试题 一、单项选则题: 1、不满( B )的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A、九周岁 B、十周岁 C、十一周岁

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重点

1.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2.教育路线 教育路线是社会发展教育事业所采取的基本准则。 3.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 4.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5.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保障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维护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功能。(基本功能) *规范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某种标准与范式,起着某种规定性的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其一,指引作用。其二,评价作用。 *激励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客观上起着一种激励、鼓舞、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作用。 P25 *制约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与法规有着限制或禁止某种教育行为的作用。

*管理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具有管理的作用。 结论: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在整体上具有双重性特征,即有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之分。认识功能的这种分野,一方面有利于执行政策、法规时尽量趋利避害,张扬正面功能,克服负面功能,另一方面则需要更多地反思政策、法规本身,促进政策、法规的完善。 6.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结构(纵横结构)P30~P36 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其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是在教育活动中应予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依据。 其二,一般说来,教育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建立在教育政策的基础之上,成熟稳定的教育政策会被立为教育法律。 其三,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只有合法化的教育政策才能成为真正可供遵循、实施的政策,同时,政策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 其四,教育政策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规定了政策不可涉及的具体内容。 *区别(P41) 1.基本属性不同。 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3制定的程序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7公布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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