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目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1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11.2.1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表9。

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11.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11.3 测量方法

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7.1噪声

7.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7.1.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

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7.1.1.2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

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

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

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

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

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

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

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

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b)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

2)耳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7.1.2.1 目标疾病:

a)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见GBZ 49)。

b)职业禁忌证: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

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

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

7.1.2.2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同7.1.1.2a);

b)体格检查:同7.1.1.2b);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7.1.2.3 复查: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

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

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d)d) 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7.1.2.4 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7.1.3应急健康检查

7.1.3.1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及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的现场职业接触人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7.1.3.2目标疾病:职业性爆震聋(见GBZ/T 238)。

7.1.3.3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

b)体格检查:

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

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

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

e)医学观察:

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

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 并发急慢性中

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4) 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

7.1.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1.4.1 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7.1.4.2 检查内容:同7.1.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

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

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

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

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

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4 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

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的准备

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分级控制效果评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资料管理

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4.3分级方法

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

表1 噪声作业分级

4.3.2脉冲噪声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dB)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n,根据表2确

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

5 分级管理原则

5.1 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

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2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5.3 中度危害(Ⅱ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 5.4 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

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5 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2、行业举例

1 煤炭采选业凿岩、爆破、装载、喷浆砌碹、掘进、打眼、水力采煤、

机械采煤、运输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采油、转油、气体净化

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浮选、干

燥、脱水、重选、磁选

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浮选、干

燥、脱水、重选、磁选、电选

5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

磨、脱水、重选

6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取水

7 食品制造业砻谷、碾米、擦米、分级提碎、筛麦、打麦、精选、皮磨、清粉、心磨、

震动卸料、撞击杀虫、打包、油料筛分、轧坯、乳品浓缩、盐浆分离、磨浆

8 饮料制造业粉碎、米精白、制麦、麦芽糖化、加工果汁、酒类灌装、原料粉碎

9 饲料加工业粉碎、配料、混合、制粒

10 纺织业粗纱、细纱、织造、精织、筒子、整经、经编、梳毛、制条(球)、并条、精

梳、纺纱

11 缝纫业缝纫

12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砂帮脚

13 木材加工业制材加工、去皮、切片、开料、压刨、定型、热压、纤维粉碎、纤维筛

14 家具制造业备料、机加工

15 造纸及纸制品业纸浆备料、打浆、原纸压光

16 印刷业凸版制型、印刷

17 文教体育制品制造业铜管打孔、琴弦加工

18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地毯修整、簇绒、针剌、石料切割、雕石

19 电力、蒸气、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磨煤、司炉、汽机发电、发电运作、水坝养护、水

电施工

20 石油加工业萃取、汽提、页岩预处理

21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原煤输送、备煤、洗煤、配煤、选煤、运焦、煤块破碎、煤

制品制取

22 无机酸制造业氯化氢合成

23 碱产品制造业矿石加工、重灰挤压、碳酸氢钠精制

24 化学肥料制造业煤焦气化、尿素合成、尿素加工、磷矿粉制备、多效肥制取

25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酯类合成

26 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油漆轧浆、镉红成品、钛铁矿粉碎、钛液冷却、钛百粉制备、搪

瓷色素煅烧

27 化学试剂制造业有机试剂提纯、无机试剂合成、无机试剂提纯

28 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催化剂制备

29 其他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磁浆制备

30 塑料制造业赛璐珞合成

31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原胶破碎、栲胶预处理、木材热解、炭粉干燥、炭粉精制、活

化备料、活性炭粉碎、松明采集、松明加工、松根干馏

32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照明炬制取、雷管击穿试验

33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皂基处理、肥皂成型、粉剂制备、铝管压制

34 医药工业合成药干燥、药物配料、软管冲压、中药材粉碎

35 化学纤维工业浆粕打浆、水浆造粕、聚酯融体纺丝、锦纶纺丝、腈纶纺丝、合成纤

维后处理

36 橡胶制品业冲边清洗、编织缠绕、橡胶压延

37 塑料制品业塑料筛分研磨、聚氨酯发泡、塑料切割、塑料编织

38 水泥制造业生料破碎、生料研磨、熟料冷却、熟料磨粉、水泥煤粉制备、水泥输送

39 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混合搅拌、紧实成型

40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轻质材料粉碎、轻质材料球磨、轻质材料锯边、石灰

砖瓦破碎、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

41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切栽、钢化、研磨、镜架备料

42 陶瓷制品业粉碎、筛分、配料、搅拌、成型、装出窑、喷铝、泥浆脱水、炼泥、釉

料选择、釉料粉碎

43 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耐火纤维吹制、耐火纤维磨

44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碳素成型、沥青破碎、石墨机加工

45 石棉制品业编织

46 云母制品业制粉

47 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纤备料、拉丝、退并、准整、织造、玻璃钢修整

48 炼铁业球团矿配料、精矿造球、球团矿焙烧、炼铁备料、烧结矿配料、混合、烧结

布料、炼铁烧结、冷却筛分、矿石整粒、高炉配管、高炉吹炼、高炉出铁、煤粉操作

49 炼钢业转炉炼钢、平炉炼钢、炉外精炼、钢水铸锭、炼钢整模、坯钢连铸、炼钢熔铁、炼钢备料、钢铁整修、炼钢砌炉

50 钢压延加工业钢锭轧制、钢锭开坯、钢材精整、管坯穿孔、无缝管轧制、管材均整、带钢卷取、高频焊管、钢材镀锌

51 铁合金冶炼业筛分、备料

52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熔炼、锌铸型、粗铅铸板、锌矿焙烧、铜矿压团、铜吹炼、

铜破碎、矿石破碎、镍矿球磨、镍浮选、粗镍铸板、锌镉熔炼、镉铸型、硫化钴干燥、钴锻烧、粗钴铸板

53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铝铸锭

54 稀有色金属冶炼业钨矿酸解洗涤、稀土过滤、稀土筛分、钽铌矿分解、氧化钇制取、碳化钽制取

55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锯切、铣面、热轧、冷轧、挤压、穿孔、矫直、焊管、卷取、

剪切

56 金属制品业金属拉丝、纱网编织、制绳、切割、铆接、抛丸、喷砂、修整、落料、

锻打、币章压花、坯并制作、铝制品热轧、铝制品冷轧、焊药制备、焊芯制备、焊条

涂药、焊丝酸洗、金属门窗加工、铰链冲制、铰链甩光、金属滚压

5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镀件磨光、抛光、喷砂、刷滚光、抛丸除锈、除油除锈、

机加工粗糙、镍拉毛粗糙、等离子喷涂、喷砂粗糙

58 机械工业铸造模型、熔炼、造型、落砂、铸件清理、铸件初加工、压铸铸造、锻造、机械部件落料、机械部件清洗、机械调试、氩弧焊、车削、刨削、铣削

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柴油机试验、机车水阻试验、机车试运行、木机加工、机车部

件组装、机车总装、船体冷加工、船体热加工、平台组装、船舶批碳、船舶管系安装、船舶钣金工、船舶电气安装、船舶锚链加工、船舶除锈、爆炸加工、弹簧加工、轴瓦

加工、零部件加工、软轴加工、电缆嵌装、汽车线路整修、汽车总装、发动机装配、

摩托车装配

6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铝粉、电线电缆拉线、电线电缆绞制、电热管填粉、瓷绝

缘体制备

61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滚磨去毛刺、钨钼材料烧制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是最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制度 5.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6.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7. “三同时”制度 8.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制度 3.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4.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Ⅰ)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们生产工人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Ⅱ)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计划制度(Ⅰ)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 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 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314159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3)客户交易记录,5年;机构(私募基金)交易记录,10年 4)客户身份资料(一次性交易除外)保存期限要求较长,其中: 基金销售机构,客户身份资料,15年(销售机构的要求最低) 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开户资料电子档,20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20年 18.托管人: 1)托管人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证监会、银监会可以取消其托管资格。 2)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在6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 19.基金公司及证监会任职要求: 1)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3年以上经验。 2)基金经理3年以上投资经验,近3年没有受处罚。 3)证监会领导离任3年,普通员工离任2年内,不得赴相关机构任职。 20.发起式基金,3年后净值低于2亿元,则合同自动终止。 21.持有少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后端认/申购费。 第二部分关于主体 1.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是干活的,而监事会就是监督的,这两者是平级,都对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会下设总经理、督察长,以及薪酬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这里总经理就是执行机构,是经营层面,也可以理解为董事会的执行层面。总经理是干活的,督察长就是监督的,所以督察长权力非常大,不需要向总经理汇报(可以交流)。除此之外两个专门委员会分别决定给大家(包括总经理)发多少工钱(薪酬委员会),以及做好公司的风险管理。这四个部门/人共同对董事会负责。

3.总经理是相当于国务院总理的角色,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都由其负责。所以下设了N个部门,执行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思路。需要说明的是,监管稽核部这个部门虽然级别和其它部门相同,但其独立性很强,可能会由总经理和督察长共管,其中总经理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管理,而督察长是其组织上的直管领导,还有些公司干脆完全独立,行政部门(总经理)也管不了它。 五、基金公司架构 22.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股东大会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董事会是常设机构中的最高管理层,当然由董事会最终负责) 23.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4.发现重大合规政策问题,管理层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25.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26.总经理不整改或未达标,督察长向董事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 27.关注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等,应当属于督察长的职责。 28.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29.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反馈。 30.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经营层包括总经理与督察长) 31.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层负责贯彻执行合规政策。 32.合规管理部门对总经理负责。

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忠诚尽责

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忠诚 尽责 一、忠诚尽责的含义 忠诚尽责,是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之间关系的职业道 德规范。基金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雇佣关系,基金机构是委托人或者雇主,基金从业人员是受托人或者雇员。几乎 所有的国家或地区、几乎所有的职业,都把忠诚尽责作为受托人对委 托人或者雇员对雇主的职业义务和责任,都要求从业者恪守这一职业 道德规范。 忠诚,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忠实于所在机构,避免与所在机构 利益发生冲突,不得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尽责,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以对待自己事情一样的谨慎和注意 来对待所在机构的工作,尽职尽责。 二、忠诚尽责的基本要求 忠诚尽责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廉洁 公正;二是忠诚敬业。 1.廉洁公正 廉洁公正,是基金从业人员履行“忠实”道德规范的体现。忠实,一方面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忠实于所在机构,另一方面还要求忠实于职 业和行业。忠实于所在机构,在于维护所在机构的利益;忠诚履行岗位 职责,在于维护基金行业的形象。这两方面都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执 业活动中,做到公私分明和廉洁自律,不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保持独 立的地位,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损害基金 行业的形象。需要注意的是,坚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不排斥基 金从业人员接受所属基金机构的业务管理以及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

具体而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商业贿赂,如接受或 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 (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所在机构固有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 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机构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 非法利益 (4)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财产或者机构固有财产 (5)不得为了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 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货 (6)不得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 活动 (7)抵制来自于上级、同事、亲友等各种关系因素的不当干扰, 坚持原则,独立自主 2.忠诚敬业 忠诚是一种责任,忠诚是一种义务,忠诚是一种操守,忠诚是一 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而且是其他所有能力的统帅与核心,缺乏忠诚,其他的能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丧失忠诚,就是对责任的伤害, 也是对自己品行和操守的亵渎。对员工来说,首先要忠诚敬业于自己 所在的机构。企业是员工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业务平台,对企业忠诚,实际上是一种对职业的忠诚。具体而言: (1)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 式的聘任合同,保证基金从业人员在相对应机构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 条件下从事执业活动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826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体系(正式版)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

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规(国务院令) 1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2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规章(部门令)和规范性文件 安监部门 1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4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5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6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7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9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10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11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2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13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14安监总局令[2014]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5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16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7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完整版) 卫生部门 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 2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4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标准(未含放射内容) 1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 2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 3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4GBZ 160系列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5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6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7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 8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9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10GBZ/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 11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12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 13GBZ/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 14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 15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 16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4460篇)

2019年国家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 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B、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中国证监会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C、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D、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等基本信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5节>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答案】:C 【解析】: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A项错误);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B项错误);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属于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D项错误)。故C项正确。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送的内容主要是( )。 A、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 B、推介材料 C、合规意见书 D、以上都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2章>第2节>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和报备流程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理解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和报送流程: 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2013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放松了下列( )管制。 Ⅰ.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管理等私募业务 Ⅱ.允许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Ⅲ.允许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Ⅳ.允许设立香港子公司从事RQFIl等国际化业务 A、Ⅰ B、Ⅰ、Ⅱ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5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五个阶段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五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点和标志产品; 基金监管机构不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管理等私募业务、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和销售业务、设立香港子公司从事RQFII等国际化业务,基金产品的审批也逐步放松,取消产品发行数量的限制,审核程序也大大简化。 4.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是( )。 A、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B、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C、根据以往该基金的表现,预计该基金经理能够战胜比较基准3个百分点 D、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2章>第2节>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和其他规范 【答案】:C 【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预测基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精编版

管理人登记:1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主要股东4高管信息5其他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QDII是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前,每周披露资产、份额净值。开放后每日披露份额、份额累计净值。 独立董事不少于3人、不少于董事会人数1/3,下列应经2/3独董通过:1重大关联交易2审计事务3基金半年和年度报告4其他事项 投资者教育:投资决策、资产配置、权益保护 下列不得担任董监高:判刑;破产或吊销有责任人员未满5年;个人债务大而未清;因违法被开除;因违法被吊销资格 我国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国投资公司为代表。 基金发售3日前,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前端收费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后端收费根据持有期限分段设置,低于3年不得免收。 4PS=产品、分销、促销、价格。投资冷静期为24小时 ETF认购方式: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证券认购。 申请募集基金: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明确运作方式;符合品种规定;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名称表明类别和特征;招募说明书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由适当性管理制度;业务环节制度健全; 金融市场按交易标的分为:票据、证券、衍生工具、外汇、黄金。 道德与法律联系:目的一致、内容转化、功能互补、相互促进。 客户身份、销售业务等资料至少保存15年;分级基金按合同规定分配收益;浮动费率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前30天公告,召开后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公告。 一般基金T+1日登记;QDII基金T+2日登记。内控制原则:健全、有效、独立、制约、成本销售机构责任:细化分类和管理;注意和告知;不主动推荐超风险产品;举证责任倒置;录音录像。交易时间内证券交易所实时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开放式基金交易时间:工作日9:30~11:30和13:00~15:00。重大信息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半年度报告无需披露近3年基金收益分配情况。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作用:有效配置资源;融资更便利;资金供需方连接便利;提供流动性、降低成本。以下事项管理人5日内报告协会:合同变化;投资者超数;基金清盘;管理人、托管人变更。代销机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咨询机构、保险机构、独立销售机构。 投资者缴纳款项基金合同成立;办理备案手续合同生效。托管人终止持有人大会6月内选任。股票债权是直接投向实业,基金是间接投向有价证券。合伙、契约等投资需穿透核查算人数。向不特定或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内部管理解决信息不对称。 管理人内部控制: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基金风险评价:说明书明示、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有无违规。 开放基金开放申购前每周披露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后每日披露份额(累计)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2个交易日超过0.5%时,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或暂停赎回并清算。经济法还是能变化使潜在估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0.25%以上,应调整估值并确定公允价值。内幕信息:来源可靠、信息重要、非公开。公司经理层负责执行合规政策。 基金简易注册审查不超过20个工作日,普通程序不超过6个月。会员:普、联、观、特。管理人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的申购和赎回。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0.5%需报告。证监会检查: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内部稽核、行为规范。 ETF和LOF的区别:标的、场所、限制、策略、频率。基金经理需3年经历并无行政处罚。基金合同应当披露:封闭基金份额总额和合同期限,开放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合法,实缴资本1亿,股东3年没违法,持证人员足员,董监高称职等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二)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二)

目录 侵权责任法 (3)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45) 医疗保险法 (49) 国境卫生检疫法 (56) 药品管理法 (60)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7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8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87)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97)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必背手册(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3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大纲要求】 【知识结构】

【要点详解】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证券投资基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

一、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者需要在众多的基金中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收益偏好的基金; (2)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基金业绩的比较应该在同一类别中进行才公平合理; (3)对基金研究评价机构而言,基金的分类则是进行基金评级的基础; (4)对监管部门而言,明确基金的类别特征将有利于针对不同基金的特点实施更有效的分类监管。 二、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困难性 科学合理的基金分类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基金进行统一的分类并非易事。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基金产业为不断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基金产品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止,没有一种分类方法能够满足所有的需要,各种分类方法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合与交叉。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标准和分类介绍 1.基金的基本类别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不同类型,如表3-1所示。 表3-1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真题3.1】根据运作方式分类,可以将基金分为()。 A.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B.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基金 C.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D.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答案】D 【解析】投资基金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②根据运作方式,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③根据投资对象,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等;④根据投资目标,可以分为增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⑤根据投资理念,可以分为主动型基金与被动(指数)型基金;⑥根据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⑦根据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 2.特殊类型基金 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产品创新越来越丰富,出现了不少与传统基金类型不同的特殊类型基金,具体内容如表3-2所示。 表3-2 特殊类型的基金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2019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2)

2019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 答案(2) 导读:本文2019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2),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申购和赎回通常应遵循()原则。 A.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B.金额申购、金额赎回 C.份额申购、金额赎回 D.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正确答案:D,解析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工作日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A.30个 B.10个 C.20个 D.15个 正确答案:D,解析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3、以下可以构成内幕信息要素的包括()。 Ⅰ.来源可靠的信息 Ⅱ.对证券价格影响明确的信息 Ⅲ.非公开的信息 Ⅳ.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Ⅳ 正确答案:C,解析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有:(1)来源可靠的信息。 (2)“重要”的信息,即该信息对于证券价格的影响明确。(3)“非公开”的信息。 4、基金销售机构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报()备案。 A.所在地行业协会 B.所在地银监局 C.中国基金业协会 D.所在地证监局 正确答案:D,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医疗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

卫生法规历年考点汇总

卫生法规历年考点汇总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1999)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0) 3.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2001) 4.《母婴保健法》所指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胎儿性别鉴定(2002) 5.《执业医师法》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具有以下学历者,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003) 6.《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l8-55周岁(2004) 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艾滋病(2005)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2005) 9.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及时转诊(2000) 10.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处理的原则是: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1999) 11.医师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当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1999) 12.某镇卫生院3名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由于患者家属及时发现,经治医师采取果断措施,幸好未给受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根据《献血法》规定,当地县卫生局应对3名医务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理是:责令改正(1999) 13.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违反操作规程的故意(2001) 14.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适当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异常情况。调整输注速度是根据受血者的:病情和年龄(2001)15.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其时限是:6小时内(2000) 1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1999) 17.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005)18.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2004) 19.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2003) 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哪类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002) 2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报告(2002) 22.保证全血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是:无偿鲜血(2000) 23.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2000) 24.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亲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就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2005) 25.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2004) 26.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处罚的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3) 27.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2002) 28.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2000) 29.医疗机构对其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2005)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2004) 31.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2003) 32.《执业医师法》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期限是3个月至6个月(2001) 33.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行政法规 第三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层:自律性组织行业自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 第二节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50个以下,董事会3-13人,注册资本为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 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董事会5-19人。人数不足规定的2/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起人自股款缴足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前15日前通知,大会应代表股份超过一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股本;董事会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利润分配;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产生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董事会的职权:召集,向股东作报告,执行决议,制定方案,决定聘任经理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书面委托代为出席 监事会起码3个人,监事任期3年 监事会的职权:检查财务,监督,建议,要求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出提案,提起诉讼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30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20天 股份发行:公平、公正原则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高管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当年税后利润10%提取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受通知书30日内,公告45日内要求清偿或者担保 控股股东出资额/股份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 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由职工代表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吊销执照 第三节证券法 证券公司设立要求:

(完整word版)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公约类 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 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 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 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 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 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 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 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 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 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 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