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药品进口程序及相关要求

日本药品进口程序及相关要求
日本药品进口程序及相关要求

药品注册申报流程图

药品申报流程流程 一、国外已上市品种: 1 直接进口制剂 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制剂的进口注册证,注册工作由国外公司在国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国公司仅作为其经销商。此类情况仅是商业层面上的合作,国公司不以自己名义进行药品注册申报,当然也可作为国外公司的代理机构,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相关注册事宜。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提交申报资料,如已在国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可直接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自提交申报资料受理之日起计算,其总的流程约为12个月,主要经过的部门有:国家药监局受理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中检所、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化药处、药监局注册处。 进口药品注册(无需临床试验)的申报流程图 如所申请品种未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则需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要求进行

临床前申报,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流程及所经部门与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相同。 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相关临床要施临床试验后,按分类3提交申请生产申报资料,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流程及所经部门与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相同。 进口药品注册(临床批件)的申办流程图 进口药品注册(完成临床药品进口注册证)的申办流程图

2 进口制剂分装 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大包装制剂进口,然后国分装公司以自己名义按进口制剂分装相关规定申请制剂分装。申请流程及所经部门与直接进口制剂相同。 3. 进口原料药,在国加工制剂 原料药由国外公司申请进口注册证,.制剂由国加工企业按国品种申请药品注册证及生产批文,具体注册类别根据国上市状态按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一般为3类或6类)。 原料药的进品注册申请按进口药品注册(临床批件)申请流程进行申报。制剂按国产药品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或注册分类6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及所经部门参照新药临床试验申报流程(1-5类)、新药生产申请流程(1-5类)及仿制药申报流程(6类)进行。 4. 3类新药(即仿国外) 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目前我公司新药“吡非尼酮”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

进口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暂行) 一、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的要求 申报单位在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换证申请资料时,必须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中“换证所附资料”项依照资料编号顺序逐一标出所报送的资料项目,并在“变更内容”项中详细申明如下内容: (一)此次申报换证品种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前次申报内容有无变化,若有,请附详细说明; (二)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是否有进口检验或抽查检验不合格记录,若有,请附详细说明; (三)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国内外有无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若有,请附详细说明; (四)所报品种的标准是否进行过复核; (五)其它变更内容。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医药产品注册证》换发申请亦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报送进口药品包装、标签的要求 (一)进口药品换证时,申报单位提交的药品包装、标签的样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查,对不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的,予以改正或责成申报单位改正;审查合格的,连同其它资料审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注册司)审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对药品包装、标签事项不再另行批复。 (二)新申请注册和增加适应证的补充申请品种,其包装、标签的设计样稿可在完成临床研究后,随同临床研究报告、药品说明书一并报送药审中心,按程序审理。

(三)申请换证的品种应在申报时同时提交符合第23号局令要求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样稿。 三、申报单位在审评过程中更改项目的要求 在药品审评过程中申报单位提出更改项目,如因持证商品名称改变而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持证单位名称,或更改产地、包装规格或增加规格等,申报单位可直接将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报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由受理办分类处理,并将受理的品种转药审中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并在原定审评时限内完成: 1、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持证单位名称; 2、增加或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缩短药品有效期; 4、包装、标签样式改变。 (二)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但应在原定审评时限的基础上按补充申请的审查时限,相应延长60天: 1、改换产地,且原产地已不再生产该药品; 2、改变药品规格(有确切的临床依据说明原申报规格临床不再适用,必须改用新规格); 3、改变质量标准内容; 4、延长药品有效期; 5、改变辅料及生产工艺; 6、增加药品规格,但不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 7、改变药品说明书中除安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 (三)下列补充资料可以受理,但应按重新审评计时: 1、增加适应症; 2、增加药品规格,且适应症有改变或需改变用法、用量。 (四)下列补充资料不予受理: 对原申报资料进行技术支持的补充资料。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004]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2010年8月20日 该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小组制定,按照ICH进程,已递交管理部门讨论。在ICH 进程第四阶段,最终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管理机构采纳。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文件历史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2010年8月20日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 本指导原则已被推荐给ICH三方的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简介 (1) 1.1背景 (1) 1.2 目的 (1) 1.3 范围 (1) 1.4 一般原则 (2) 2. 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结构 (3) 2.1第一部分:区域行政信息 (4) 2.2第二部分:摘要 (4) 2.2.1生物标记物验证的概述 (4) 2.2.2. 数据摘要(分析、非临床、临床;如适用) (8) 2.3第三部分:质量 (8) 2.4第四部分(非临床)与第五部分(临床) (9) 3.缩写 (10)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1.简介 1.1背景 使用生物标记物可能有助于获得更为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指导剂量选择和提高风险获益比。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各个地区先前提交的含有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经验而制定的。此类申请包括独立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或者药品相关管理程序中上市申请的一部分(NDA/BLA/MAA)。对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制定统一的格式将会使得跨区域之间的审评和评估交流更为简化和方便。 1.2 目的 本指南提出了关于基因组生物标记物(见ICH E151中的定义)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方面的建议。验证是指得出结论确认:在陈述的使用范围内,可依据生物标记物的评估结果来充分反映生物过程、反应或事件,并支持生物标记物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过程中的使用(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如果生物标记物能直接或间接地帮助管理决策,可以向管理机构提交该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制定一个一致推荐的结构,从而可以使不同区域的申请达到统一,并促进申请者与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讨论。在整个ICH监管区域内推荐使用一致的格式,还有助于降低申办者的负担。同时预期,本指南推荐的文件格式会促进生物标记物数据与特定产品的相关申请整合。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进行生物标记物验证,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在适当情况下,本文件提供了一般指导原则,用于将生物标记物验证数据整合至人药注册上市许可申请的通用技术文件(CTD)格式中。这种整合的CTD格式同样适用于生物标记物数据作为提交的NDA、BLA、MAA、其他批准后监管程序的一部分,或者是回应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 1.3 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范围是关于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包括转化医学方法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和非临床基因组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验证申请中可以包括用作分类标记的单个基因组生物标记物或多个基因组生物标 1ICH E15中将基因组生物标记物定义为“一种可衡量的DNA和/或RNA特征,可作为一项指标指示正常生物过程、致病过程和/或对治疗方法或其他干预措施的反应”。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040038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标准

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标准 Weijing xian wei su-suo jia ji xian wei su na 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 and Carboxymenthylcellulose Sodium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040038) 本品是由微晶纤维素和羧甲基纤维素钠组成的胶状混合物。按干燥品计算,含羧甲基纤维素钠应为标示量的75.0%~125.0%。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或微黄色的粉末,无臭,无味。 【鉴别】(1)取本品6.0g,称定,置搅拌器中,加水300ml,搅拌5分钟(18000rpm)。应出现白色不透明的分散液,静置后不分散。 (2)取鉴别(1)的分散液,滴几滴于氯化铝溶液(1→10)中,均应形成白色不透明的小球,静置后不分散。 (3)取碘试液3ml,加入鉴别(1)的分散液中,应不产生蓝色或蓝紫色。 【检查】黏度(在室温20±1℃下测定) 取本品,以干燥品计算,按本品水性分散液的标示浓度,制备600g的分散液,以旋转式黏度计测定(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G第二法)。 测定法精密称取适量的水,置圆柱形层析缸[高度x直径(180×83mm)]内,置入棒状机械搅拌器(棒状机械搅拌器为德国制造,型号:T25BS4,固定转速为18000rpm),启动搅拌器,使水旋转,停止搅拌,移出搅拌器,在水仍在旋转时小心加入精密称取的本品适量,并立即计时,再置入搅拌器,棒头距缸底约25mm,15秒钟时,立即启动搅拌器(注意,样品不能粘住搅拌棒和缸壁,可上下约10mm移动或慢慢转动层析缸,必要时可用玻棒帮助消除粘住的样品)准确计时2分钟,停止搅拌,迅速将层析缸移离搅拌器,把适当的转子(带保护框)降入分散液中并调节转子的刻度至分散液的平面(Brookfield DV-Ⅱ+黏度计和1号转子适用),停止搅拌30秒钟时,启动旋转黏度计,在20rmp的速度下,测得读数应在全刻度的10~90%之间,在旋转30秒钟时立刻读取数值。重复测定三次,计算平均黏度,每次测定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3%。黏度应为表示黏度的60.0%~140.0%。 酸碱度取黏度检查项下的分散液,依法测定(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H),PH值为6.0~8.0。 干燥失重取本品,在105℃干燥3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8.0%(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L)。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M4Q-中文

ICH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质量-M4Q 模块2:质量概述 模块3:质量 本指南于2000年9月,在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第4阶段,推荐被ICH践约三方采用。(编号方式和节标题已经被统一校订,在2002年9月11-12日华盛顿DC的会议上同意采用e-CTD。) 本指南由ICH专家工作组改进完善后,由常务方依照ICH的程序进行磋商。在程序的第4阶段,最终文件被推荐由ICH的三个践约方欧盟,日本和美国采用。

目录表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要 (5) 2.3:整体质量概述 (QOS) .................................... 错误!未定义书签。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 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1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2产品(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5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1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3产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5药品的控制(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6参考标准或原料(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7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2.3.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流程

目录 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2. 境内申请人新药申报流程 3. 化学药品申报资料要求 4. 化学药品临床试验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以上,属注册分类1~5类按新药申报程序申请注册,6类按仿制药申请程序申请注册。

境内申请人,新药申报流程(以上注册分类中1~5类申报流程) 准备报临床申报资料(具体资料项目要求附后) 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申请资料 拿到受理号,相关进度, 便可以从SFDA网站上 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950110.html, 省局,受理,5工作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30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将初审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申报资料送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审评进度,审评人员名 单及联系方式可以从 CDE网站查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950110.html, CDE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90工作日) 如果必要,CDE将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仿制药注册申报流程及

新法规对仿制药的要求 新法规对仿制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对被仿制药品选择提出要求 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一般应首先选择以进口原研药,因为原发厂产品经过系统的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安全有效性得到确认,进口时对人种差异进行了研究。其次可考虑选用研究基础较好、临床应用较为广泛的非原研产品;没有进口原研产品的,有必要对市售品进行质量对比考查,择优选用,以确保仿制基础的可靠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与质量对比研究的参比品应是同一厂家最好相同批次产品,以全面说明其物质基础及体内过程的一致性和等效性,为桥接其安全有效性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2. 增加生产现场检查项目 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 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原法规对于药物通过小试后达到中试的研究水平后批准生产,由于工艺不成熟,在验证的时候修订处方工艺后真正进入大生产;现法规规定药物由小试研究后通过中试规模完善处方工艺,用完善的处方工艺进行验证试验,保证始终如一按既定处方工艺能生产出均一稳定的样品后省局现场核查,抽取样品检验合格后,国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综合结合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核查结果才能批准生产。这样的审批程序可解决既往申报工艺与大生产工艺不一致、大生产不可行的弊端,同时保证申报工艺的大生产可行性,质量标准针对大生产样品的适用性。只有现场核查、药审中心审评结论、生产检查及药检报告三项都过关,才能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加强了监管力度,体现了仿制药的过程控制理念。 3. 需要提供工艺验证工作 八号资料项目要求---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工艺研究工作一般包括:实验室规模的工艺研究与优化、中试放大、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其中小试研究、中试放大是大生产可行性的基础,工艺的优化与中试放大是原料药从实验室过渡到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工艺能否工业化的关键,同时对评价工艺路线的可行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研究工作的推进,制备工艺的不断优化,通过放大试验与工艺验证实现工业化生产。工艺验证的目的是模拟生产规模,按照生产工艺能否生产出质量均以恒定的产品,通过工艺验证,能确保大生产时能始终如一地按照申报工艺生产出质量恒定的产品,保证工艺的一致性。因仿制药研究工艺研究目的明确,有时不用进行临床,或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或100 对临床,要求工艺验证工作必不可少,最大限度保证工艺的重现性。 4. 按照申报生产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申报工艺与商业化生产直接对接,药品申报前必须完成中试放大与实际生产设备上的工艺放大与工艺验证等药学研究工作,保证大生产样品的质量与临床用样品的质量一致,保证临床

进口药品注册注意事项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182日本药用辅料管理介绍

发布日期20070423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日本药用辅料管理介绍 作者霍秀敏 部门 正文内容 审评三部霍秀敏 一、药用辅料的定义 在药品制剂成型时,以保持稳定性、安全性或均质性,或为适应制剂的特性以促进溶解、缓释等目的而添加的物质称之为药用辅料。 日本药局方(日本药典)制剂总则的制剂通则(3)项中有如下规定:制剂时除特别规定的物质外,为确保制剂保存过程中的性状、品质及提高制剂使用的顺应性,还可根据需要适当添加赋形剂、稳定剂、防腐剂、缓冲剂、矫味剂、助悬剂、乳化剂、芳香剂、助溶剂、着色剂、粘稠剂等辅料。但这些辅料不得影响制剂的剂量,或影响制剂的疗效及检验。此规定就是要求添加辅料制得的制剂即使稳定性和溶解性良好,但若有导致药效不能充分发挥、或影响其安全性,以及影响药品的质量判断时,仍不得使用。所以,对药用辅料的评价,除辅料自身的特性外,还应当结合对添加了该辅料制剂的整体评价。 二、《医药品添加物事典》(药用辅料手册) 《医药品添加物事典》中收载了已有的药用辅料,且均确认了用途和用量等,药用辅料名称项下记载的内容均已获批准。 三、研制药物制剂辅料使用的注意事项 1、添加的辅料具有药理活性 通常因制剂技术上的需要添加的成分为辅料,而出于药理作用需要添加的成分则为有效成分。如果因制剂技术需要添加某种辅料,且该辅料本身也具有药理活性,但只要其用量未达到该成分显示出药效的剂量时,仍可视为辅料。但是,当辅料的用量与药

用量相近(日用量为日常用量下限的1/5为标准)时,则视为有效成分。另外,以具有药理活性的成分作辅料时,产品不得暗示或标示这种成分的效果。 2、添加首次使用的辅料 对于辅料,使用前必须对其是否在药品中使用的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以充分了解其安全性。《医药品添加物事典》对判断辅料是否有使用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拟使用的辅料《医药品添加物事典》未收载,申请人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因有些辅料有别名,因此,应先与药品管理当局沟通,确认其是否以别名注册。添加无使用先例;或有使用先例,但给药途径不同或用量超过先例用量的申请,按照新辅料管理。 3、对给药途径、剂型等有使用限制的辅料 3.1依地酸(EDTA)盐 3.1.1注射剂除依地酸钙钠和依地酸二钠外,原则上均不得使用。但对于非长期连续使用的药品(如碘造影剂),需根据安全性及使用该辅料必要性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3.1.2口服制剂:除依地酸钙钠外,其他不使用为宜。 3.1.3外用剂型(不包括以提高吸收为目的的佐剂):可以添加使用。 3.2聚乙烯吡咯烷酮(PVP) 3.2.1注射剂(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注射)不得使用。 3.2.2口服制剂、眼用制剂可以使用。 3.3五氯酚(PCP):口服制剂、外用制剂不得使用。 3.4硫脲:口服制剂、外用制剂、注射剂不得使用。 3.5汞化合物 3.5.1氨基氯化汞不得使用。 3.5.2其他的汞化合物:口服制剂、注射剂不得使用。 原则上不得使用,因制剂及安全性方面有要求,并有充足理由不能用其他辅料替代的外用制剂除外。 3.6氯仿 不得使用,不直接用于人体的诊断试剂等除外。

进口药品注册程序

进口药品注册程序 参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一、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SFDA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SFDA提出申请。 三、SFDA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30日内),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3个批号的样品进行检验。 SFDA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四、中检所收到资料及样品后,应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检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检所。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五、中检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根据审查意见

再复核。 六、中检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SFDA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七、FDA药品审评中心在12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如需补充资料,需在4个月内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毕。SFDA审评中心应在40日内对补充资料进行审评。 八、SFDA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SFDA。SFDA依据综合意见,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审批决定作出1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人拿到《药物临床试验批件》需向SFDA提交临床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6-8个月的临床试验。 十、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SFDA药品审评中心应在12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_省略_新报告的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任经天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任经天杨乐郭晓昕杜晓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100045) 中图分类号:R9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29(2013)07-0400-05 基金项目:“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大品种药物IV期临床试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评研究技术平台”(2011ZX09304-08) 作者简介:任经天,男,副研究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 通讯作者:杜晓曦,女,主任药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E-mail:duxiaoxi@cdr.gov.cn 摘要: 通过介绍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基本原则,建议我国要稳步推进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相关工作,对于在我国的数据锁定点与国际诞生日不一致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汇总桥接报告、补充报告以及补充病例列表和汇总表。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重在发现药品安全风险,为深入开展研究并控制风险提供线索。 关键词: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启示TheBasicPrinciplesofICHPSURandItsImplicationsforChina REN Jing-tian Yang Le Guo Xiao-xin DU Xiao-xi *(Center for Drug Reevaluation,CFDA,Beijing 100045,China)Abstract: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CH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s (PSUR).The article suggested that PSUR should be promoted step by step.When the data lock point in China couldn't be synchronized with the IBD,Line-listings and Summary Tabulations,Summary Bridging Reports and Addendum Reports should be adopted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The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should put emphasis on finding safety risks through PSUR,and provide clues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and risk management.Keywords:ICH;PSUR;implication 2011年7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第81号)开始实施,办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含境外制药厂商)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 “PSUR”)。2012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参考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E2C(R1)的基础上,印发了《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 规范》 (国食药监安[2012]264号)[1] 。由于撰写规范重点规定了PSUR的撰写内容与要求,本文通过介绍ICHPSUR的基本原则[2],以期更好地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理解并撰写上市药品的PSUR。 1背景 ICH在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PSUR(1992年)的基础上,于1996年11月发布了《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上市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E2C),建议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药品监管当局采纳。为了更好地理解并执行PSUR,ICH于2003年2月发布了《附录》,对E2C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指导,并增加了对PSUR理解上 的灵活性;《附录》需要与E2C联合使用。2005年11月,ICH将E2C与 《附录》合并形成E2C(R1)。PSUR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报告期内的安全性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价,具有可行性和可实现性。ICH通过引入国际诞生日(InternationalBirthDate,IBD)概念、统一PSUR格式和内容,协调在ICH成员国提交PSUR的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部门都有重要意义。 2ICHPSUR基本原则 2.1一个活性物质一份报告 ICH建议一份PSUR应当包括一个活性物质的所有剂型、适应证和给药方案。这样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安全性数据进行有基础的连续分析。在一份PSUR中,应当单独提交同一活性物质不同剂型、适应证和给药方案的安全性数据,并进行分层分析;这样,不必单独准备PSUR就能够提出不同剂型、适应证、给药方案和用药人群(如老人或者儿童)的安全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接受一个活性物质提交多个PSUR,其前提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报告药品监管部门、 并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时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比如:①对于复方制剂,可以按照复方制剂提交PSUR,互相参考复方制剂的PSUR和单一活性物质的PSUR;也可以在单一活性物质的PSUR中包括这部分复方制剂的数 400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相关问题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 进口化学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2

进口原料药一般注册程序 原料药进口注册,按照是否已有同类物质在中国上市销售,分为两种不同注册程序。 1.若拟进口原料药已有同类物质上市销售,则可按仿制要程序审批,较为快捷; 2.若拟进口原料药位首次在中国上市销售,则必须按照新药程序审批,并使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进行临床试验(即必须与制剂捆绑注册),周期长,投资大。 至少3个月 9个月 至少3个月 9个月 约1年 9个月 API 是否有同类产品在中国上市 是 否 第一步 准备注册 申报资料 第二步 SFDA 受理和审评第二步 获得IDL 第一步 准备注册 申报资料 第二步 SFDA 受理和审评 获得 CTP 第三步 进行 临床试验 第四步 SFDA 受理和审评 获得IDL 一般程序 新药程序 API: 进口原料药 IDL :进口药品注册证 CTP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

药品注册法(局令28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950110.html,/WS01/CL0053/24529.html 申报制剂用的进口原料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一次性进口 获得一次性进口批件,开展制剂研究(从所在省局开始,省局同意后,再拿着省局同意的证明去国家局申报一次性批件速度很快的,国家费用在2000 ) 同时申报进口原料的IDL 在获得临床批件或者生产批件前,取得进口原料的IDL 生产临床用样品的进口原料. 1. 一次性进口原料药的程序及需准备哪些申报资料?有申报资料模板最好。 答:到国家局网站上下载一个一次性原料药进口的申请;其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打一个报告给省局,说明要进口的原料药原因、数量等等(数量要有明细说明);报告后面附公司资质、拟进口原料药的相关资质。 省局进行批复; 省局批复后再报国家(连同省局批复和临时进口申请表),国家局审批后下发一次性进口药品注册批件,时间约2-3个月,审批费2000元。 2、国内可以采用原料和制剂同时申报,进口原料是不是一定要拿到注册证后才能用于研究? 答:进口原料药用于研究(比如小试、质量研究中的方法学等)无须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仅有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即可。 一次性进口”亦或“临时进口” 1.许可条件: 重大灾情、疫情所需药品,临床特需、急需药品,捐赠药品和研究用样品等,在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进口。此类药品仅 限在特定范围内用于特定目的。[1] 2. 申请材料[1]: 1)书面申请报告; 2)拟进口药品的相关材料,必须有中文译本;

国药准字申办资料和流程

国药准字申办资料和流程 申报药品所需资料: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批件(文) 2.GMP证书 3.药品省级药检单 4.药品价格审批表 5.药品成本核算申报表 6.药品说明书 7.国家中药保护证书 8.进口注册证 9.国家专利证书 10.申请价格水平建议等相关资料(当地省份政府定价物价单) 11.法人委托书 12.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生产审批 注1:特殊药品注册检验60日完成。 注2: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的40日/25日,4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25日是

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注册分类9的中药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注册分类9的其他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此类申请的审批首先按照流程I进行,临床试验完成后,再按照流程II进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8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注册分类9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80日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27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认

药事管理及法规整理-第三章-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第三章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第一节:药品及其管理分类 药品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管理分类: 1.传统药与现代药 传统药是各国、地区、民族传承的历史上的药物,包括植物药、矿物药、动物药。其发现、生产、应用均基于传统医学的经验和理论。我国的传统药有中药、民族药(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傣药等)。 现代药一般指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 新药(new drugs)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仿制药是指仿制国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4.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新农合用药 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 essential medicines)是指那些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必不可少的药品。 医疗保险用药指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且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一定费用的药品。 新农合用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 公费医疗用药指公费医疗经费中可以报销费用的药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目

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流程

目 录 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2. 境内申请人新药申报 流程 3. 化学药品申报资料要求 4. 化学药品临床试验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 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以上,属注册分类1~5 类按新药申报程序申请注册, 6 类按仿制药申请程序申请注册。 境内申请人,新药申报流程(以上注册分类中1~5 类申报流程)

准备报临床申报资料(具体资料项目要求附后) 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申请资料 拿到受理号,相关进度, 便可以从SFDA 网站上 查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950110.html, 省局,受理,5工作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30工作日内完成现 场核查,将初审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申报资料送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CDE ) CDE 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90工作日) 如果必要,CDE 将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准备时间 4个月,审评30工作日,一般最多要求补充 CDE 完成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FDA )审批 符合规定,SFDA3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给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临床试验备案(SFDA,申报省局,临床试验基地所在省局 3处备案)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完成后,准备报生产申报资料 审评进度,审评人员名 单及联系方式可以从 CDE 网站查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950110.html, 2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