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范围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与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含水层破坏、土地损毁、植被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项目。

(三)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是指为保护地质遗迹进行的科考、调查、评价、保护工程,以及监测预警系统、标识解说系统、信息系统、科学展示工程建设等项目。

(四)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审计制。

第四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从事地质遗迹保护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地质勘查、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施工等相应资质。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研究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环境项目中造林复绿单独成标段招投标的,可以由具备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立项申报、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管项目决算及初步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由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承担的项目,由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负责。

第七条项目的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承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果负责。严禁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由同一单位或者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承担,严禁项目转包、分包。

第八条地质环境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按《江西省土地整治和地质环境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地质环境项目立项

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需要应急治理的;

(二)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3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直接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危害农(林、牧)区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的;(二)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且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范围明确的;

(三)省级以上矿山公园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古采矿遗址、矿业遗迹需要修护和保护的;(四)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申报治理区已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或正在进行同类型治理项目的,在采矿山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立项条件:

(一)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为保护地质遗迹,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和损毁开展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包括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保护性设施建设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防灾治理工程等;

(二)为加强地学科普、宣传教育,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的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及展示工程建设。包括博物馆展示系统、各类标识系统、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科考路线步行道、地质公园主、副碑建设等;

(三)收集和保护本地区的地质遗迹标本。包括抢救和保护已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购置,及为展示标本建设的展示设施;

(四)其他急需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

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设备、装备、旅游接待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和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由地质公园自主开展科研项目、出版研究报告、著作、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修编等,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者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地质环境有关专项规划,每年下发年度立项通知,提出年度地质环境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地质环境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立项条件和立项通知要求,按照当地急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立项申请。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或省属矿业集团、省属地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项通知要求,负责对本辖区或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和排序。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件。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或省属矿业集团、省属地勘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图附件等申报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必要性及目的意义,项目实施技术路线和方法,项目可行性方案论证和推荐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三)有关附件:

1.治理项目应附独立的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勘查(调查)报告。

2.有关规划审核意见。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3.按申报项目类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设区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应急调查报告;矿山企业性质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证明材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证明文件,资源枯竭城市批准文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存储凭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的证明等。

4.续作项目还须提交前期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前期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实施效果等。

5.申报项目中有涉及社会稳定内容的(如移民搬迁、房屋拆迁、林、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出具征求当地群众有关意见材料。项目所涉及的群众须每户有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建立地质环境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年度申报和应急申报的地质环境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地质环境项目库。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择优安排”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紧迫性和国家、省年度计划及支持重点,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下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项目的责任主体为申报项目的人民政府。申报项目的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一经确定,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项目概(估)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第十九条涉及建设或治理工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并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图审单位审定,然后组织实施。同时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管理承诺书,并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和项目设计,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勘查单位应当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勘查(调查)工作,野外工作应当经过野外验收,方可转入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成果质量。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设计任务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前应对治理工程进行现场调查与复核;工程施工前应负责向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负责有关设计的变更与咨询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有关设计缺陷问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缺陷的,应当及时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监理任务要求和相关工程监理规范、规程,加强工程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更,在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涉及局部设计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总费用20%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自行调整,经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施工三方签证即可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二)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的变更,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总费用的2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项目地点和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四)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增预算的,由财政承担的调增部分,项目申报单位的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内容、施工期限、项目投资,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申请项目验收。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分为技术预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竣工验收、技术预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省属矿业集团负责所属国有矿山治理项目的初步验收;省属地勘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承担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初审。

第三十条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附件《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验收细则(试行)》进行。

实行项目验收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并由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验收批复。须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和完善,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下达批复。

第三十二条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其治理工程和保护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和汇交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环境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追踪问效。第三十五条地质环境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国土资源(矿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长期不实施的,包括支出预算下达一年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二年未开工、三年未完工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批复下达后,3个月内未将资料按要求归档的;

(六)项目实施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承担项目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办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伪造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

(三)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专门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的全民所有制公益性事业单位。 一、总站组建、沿革及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 (一)、总站成立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处江西省南昌市,1981年7月在江西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大队水文观测站(第三、四分队)的基础上组建的。1982年11月地质矿产部以地劳[1982]573号文件批准设立:“江西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属县、团级事业单位。1983年9月局(83)370号文将“江西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更名为“江西省地矿局环境地质大队”;1991年8月30日,局(1991)248号文,将“江西省地矿局环境地质大队”更名为“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挂“江西省地质矿产局环境地质研究所”的牌子,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驻地、经费渠道不变。至此,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沿革、发展到现在。 (二)、职工情况 总站现有职工总数219人,其中:退休职工65人,在职职工154人。 1.在职职工年龄结构:平均年龄41岁;25岁以下7人;26~35岁29人;36~45岁71人,46~55岁47人,55~60岁3人。 2.学历结构:博士1人,硕士1人,在读硕士3人,大学20人,大专29人,中专30人,高中(技校)57人,初中1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在岗职工总数的47%。 3.专业结构:全站各类专业人员98人,占全站职工人数的62.4%;其中水工环专业技术人员51人,占总站专业技术人员的5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48%。专业技术人员有高级职称的16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20%;中级技术职称43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55%;初级职称20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25%。 4.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比例:全站各方面专业人员98人,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48人;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与全站技术人员之比为49%。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简介 总站设立党委,实行站长负责制。党委成员由肖旦红、颜春、孙健、寇颖、黄长生5人组成。颜春任站长,肖旦红任党委书记。

光明岩盐地质环境监测报告打印版

地面沉降监测、水质监测报告 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地面沉降监测、水质监测报告 编写单位: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项目负责人:杜小亮 主要编写人:杜小亮郝瑞娥 审核:吴树明 总工程师:高发祥 单位负责人:刁海忠 提交单位: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2019年12月

一、目的、任务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达到将矿山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的目的,其主要任务包括地质环境问题监测、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监测和土地资源监测。 二、矿山概况 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矿区位于泰安市城区西南约23km,肥城市东南约25km的东向村附近,东采矿区位于东向村东北1500m处,西采矿区位于东向村东北约300m处,行政区划隶属肥城市边院镇所辖。矿区西距S331约5 km,南部距104国道约2.5 km。以上公路均可通往泰安、肥城等地,交通非常便利。见图1。 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分东、西两个采矿区,东采区原为肥城市制盐厂,西采区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2004年,两个采矿权合并,采矿权人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合并后没有办理新证。整合后的西采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350~3988010,Y:39495489~39496210,开采标高:-810m至-1175m,面积0.4006km2。整合后的东采区由6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450~3988260,Y:39496910~39498000,开采标高:-715m至-1160m,面积0.6028km2。采矿许可证号C3709002010126110095324,发证机关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有效期2018.2.5—2023.2.5,开采规模为30万t/年。拐点坐标见表1。 2008年矿区整合后没有颁发新采矿证,直到2010年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办理了新采矿证,发证机关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号:C3709002010126110095324。采矿权人: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生产规模:2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2月27日。西采区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304.41~3987964.42,Y:39495433.96~39496154.97,开采标高-810m~-1175m;东采区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其极值直角坐标为:X:3987401.42~3988214.43,Y:39496854.98~39497945.00,开采标高-715m~-1160m。矿区面积1.0048km2。 2011年12月,肥城光明岩盐有限公司办理新采矿证,发证机关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号:C3709002010126110095324。采矿权人:肥城光明岩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 (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五)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

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立项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申报国家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一)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和重点支持方向,并符合《甘肃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治理工程部署和安排。 (二)历史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或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其它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地下水污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其汇总排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赣北上二叠统多重地层划分研究

Vol.14No.4Dec.2000 江西地质 JIAN GXI GEOLOGY 第14卷第4期2000年12月 [收稿日期]2000-09-18 [作者简介]覃兆松(1940-),男,湖北恩施人,优秀级高级工程师,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本文研究的范围为江西安福至广丰以北地区,是在赣西宣风图组1 5万区调资料基础上,并结合其它资料及新近研究成果拟写而成。研究中采用多学科相结合,以露头研究为主并结合钻井资料,对上二叠统进行了岩石、生物、年代、层序等地层的划分,为恢复本区晚二叠世盆地的形成、演化,重塑其古地理、古海洋及古构造格局提供了资料。本文仅 对岩石、生物、年代和生态地层进行探讨,其它地层划分将另文论述。 1上二叠统岩石地层 本区可分为上饶、安福至乐平、上高七宝山至景 德镇、竹亭、修水及九江6个区(图1)。各区的岩石组合、岩石地层划分和对比见表1。由于竹亭和修水 图1 赣北上二叠统岩石地层分区略图 赣北上二叠统多重地层划分研究 覃兆松 (江西省地质调查院,江西南昌 330201)& [摘 要]在开展赣西1 5万区调中,对上石炭统至下侏罗统开展了岩石地层、层序地层、生物地层、生态地层、 年代地层及旋回地层和同位素地层研究,本文即是部分成果的总结。依据岩石特征,将赣北上二叠统分为6个岩石地层区,并创竹亭组代表其深水相沉积。依据七宝山、枣木两剖面资料,进行了生物地层、生态地层及年代地层划分,提出长兴阶顶界位于青龙组底部、底界位于长兴组下部的结论,并对吴家坪阶底界的优选点进行了探讨。通过生态地层研究,将晚二叠世划分为小规模海水进退、大规模海水进退、相对稳定及小幅度高频率海水进退4个发展阶段。 [关键词]上二叠统;长兴阶;吴家坪阶; 多重地层;赣北[中图分类号]P53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56(2000)04-0241-10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0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

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禁止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标志、设备。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地质环境评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简介.doc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简介 1998年7月组建的一支精干的地质工作专业队伍。 一、单位的成立 1998年7月14日,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在所属原“地质调查研究大队”和“赣西地质调查大队”单位重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江西地质调查院”。 1999年9月30日,“江西地质调查院”更名为“江西省地质调查院”。2003年8月19日,“江西省地质调查院”更名为“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二、业务范围 主要职责和服务范围为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调查和规划等,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隶属于省地矿局,为县(处)级事业单位。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座落在南昌县向塘镇内,属事业法人单位,具有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具有覆盖国土资源大调查区调、矿产、水工环、物化遥、信息技术等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能力,同时还具备了为政府职能和省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能力。 三、人员结构: 截止到2004年10月底,我院现有职工121人,其中退休职工3人。平均年龄40岁,其中党员57名,专业技术干部108人,大专以上学历64人(在读博士后1人;博士及在读博士3人;硕士及在读硕士14人)。中高级技术职称86人(教授级高工4人,高级工程师41人)。专业覆盖了地学领域的大部分学科,专业人员比例92.4%。

三、主要机构设置 2003年9月,省地矿局对我院队伍进行了调整,增设了6个地域地调分院和4个专业分院,地域(专业)分院业务上由我院指导,经济上独立,人员定编为560人。 1、机构设置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本部内设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综合技术部、市场开发部、物业管理中心五个管理部门和基础调查部、综合评价部、西藏区调队、数字国土中心等四个业务部门。 2、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社会发展需要,承担国家与省财政出资的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业务基础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主要设备及工艺装备水平 我院拥有全省最为齐全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和科研资料、国内外地质矿产情报信息资料,建有完善的专业情报网及分析研究体系。建立了以计

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地质环境监测 一、地质环境含义及地质环境监测内容 1、地质环境含义 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等。 2、地质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 地质环境监测的必要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P6):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监测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动态变化较大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或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及自然地质保护区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依据DZ/T0133-94) 1、监测的目的及主要监测内容 为了进一步查明和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为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管理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针对地下水开采区,即人类影响较大的地区,包括区域的及城市区的。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素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过地下水的露头,代表性的钻孔、水井、泉等,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进行监测。 2、监测网点的布设 2.1监测点的分类 2.1.1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依据监测内容可分为水位、水质、水量及水温监测点,通常水位、水温、水质可共用一个点。 2.1.2根据监测点的控制作用大小,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等三级监测点。

2.2监测网点的布设原则 2.2.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应以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网;对于面积较小的监测区域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进行控制性布设。 2.2.1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主要是控制国家的主要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及主要城市,监测的目的层应是具有现实的供水意义或开发远景的主要含水层,监测区内的名泉、大泉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热井应为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主要布设在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区及地下水作为主供水水源的城市区。 2.2.3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应在国家级监测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及具有供水意义和前景地区,监测点应包括区内代表性泉、自流井、地热井等。 2.2.4地区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布设则起到加强和强密国家级、省级监测网点的作用,使监测网点更全面、更完善、包括区域或城市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区、排水影响区及水质污染区等。 2.2.5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密度 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的密度主要依据地下水类型(孔隙水、岩溶水、裂隙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及监测网类型(区域网、城市网),以及地下水供水程度等因素而定。 对于孔隙水、中等复杂地区,区域型监测网每1000km2,应布种类监测点10~8个,城市型监测网每100 km2应布各类监测点10.7~8.5个(地下水供水程度>80%)。 2.3地下水动态监测点的建设 2.3.1各类监测点(井、孔)的孔深、孔径必须满足监测要求,具有地层岩性和井管结构资料,监测孔尽可能为非开采井(以受多开采干扰),其中国家级监测点要求最高,地区级监测点可用机井、民井代替。 2.3.2每个监测孔必须建卡,作为永久档案资料,卡片内容包括:统一编号、原编号、观测点类别、位置、座标、井位示意图、地层岩性柱状与井结构图、监测目的层的起——止深度、监测项目、建卡日期、始测日期、其他。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 【摘要】地质灾害是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该文提出了企业在发展中开发新项目选址、土地征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及时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地质性质、条件、论证项目选址的适应性,对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进行须明确,对从事前期项目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注意事项 一、前言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课题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非工程性重要措施,其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为区域发展及中长远规划提供基础背景资料;为评价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及基础设施布设提供依据;为受灾害威胁的地区制定应急措施以及为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工作基础;直接为科学而经济地组织实施防灾减灾工程服务;为灾害保险及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及损失提供参考依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也是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认识地质灾害灾情、制定防灾政策、规划防治区域、实施防治措施以及优选防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在一些领域进行的灾害评估,已经在减灾、防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我国一些区域或城市完成的洪水灾害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等,不但为国家经济规划和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直接指导了减灾工作。 二、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在减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国土资源规划,重大工程选址以及地质灾害治理、监测、预报及制定救灾应急措施和保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我国已相继开展了全国和区域性的风险评价与区划;开展了部分地区-多发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危险性评价;部分建设用地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评价;重大工程(如三峡水库、青藏铁路等)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评价。 1、为国土资源规划和重大工程选址提供依据。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全国和区域性的风险评价与区划,可以为各种重大工程建筑的选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各种工程活动和土地开发利用,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各种重大工程建筑应建在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较低的地区。 2、为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依据。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可以为地质灾害的防治提供依据;对发生规模不同的地质灾害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进行治理或综合治理。如果地质灾害危险性低、易损性小,则宜采用工程防治措施;如果地质灾害危险性高、易损性大,则应采用躲避或搬迁措施;在无法躲避、无合适搬迁地址,或不允许搬迁时,则宜采用高标准的工程措施。

mainf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单位: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

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 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 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 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第六条院承担和组织实施的所有地质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原始资料、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环境监测各部门职责

云南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设业务室、环境监测室、化学分析室三部门。 1.各室职责 1.1业务室职责 (1)编制本中心业务工作计划。负责采样样品交接工作,并下达分析任务; (2)负责监测报告的编写、出版; (3)负责组织和草拟本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及各类文件; (4)负责业务联系、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1.2 环境监测室职责 (1)贯彻执行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 (2)承接客户委托的监测任务,按要求编制监测工作方案,及时、准确地完成监测任务。对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校核),及时出具监测数据。 1.3 化学分析室职责 (1)掌握和熟悉化学分析室的有关制度,并贯彻执行。 (2)掌握和熟悉各指标检测方法,并严格按标准方法实施。 (3)对分析的样品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试样有权拒绝分析,并及技术负责人反馈,要求重新取样。 (4)承接客户委托的检测任务,及时完成检测任务。对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校核),及时出具监测数据。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或调换操作规程测试方法。 2.各室负责人职责 2.1 业务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开展仪器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全站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负责全站仪器设备的建档;负责试剂、玻璃器皿、劳保和办公用品的采购; (3)协调各业务科室工作,负责站务会以及站领导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协助领导检查、督促会议决定事宜的落实;做好站务会及领导召开会议的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2.2 化学分析室负责人职责 (1)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化学分析室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化学分析室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制定年度、季度的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各项检测任务;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新的检测方案; (4)负责督促和检查化学分析室仪器设备的及时送检、维修和保养,贯彻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法规和法令; (5)提出计量、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计划,提出计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修、大修、降级和报废计划; (6)负责化学分析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内容、要求的年度计划,对上岗人员的基本训练进行严格把

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办法

山东省1:5万比例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1:5万比例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工作)质量,保证调查工作成果的客观真实性,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地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213号)、《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及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工作完成情况野外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组成技术工作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督导。 第三条技术工作验收小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由从事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工作10年以上,水、工、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取得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并提交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包括:野外工作总结、原始资料及清单、本单位对调查工作的野外验收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或方案)规定的野外工作量;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并进行了初步整理; (三)编写了地质灾害野外调查工作总结;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其调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内部野外验收,并提供初审意见。 第八条地质灾害调查工作野外验收于当地市(县、区)进行。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及时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和

城市地质调查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属性表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属性表 C.1 地下水监测 C.1.1 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 记录地下水观测井(点)的基本情况,每一个观测井(点)作为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调查点基础数据表关联,向下与一系列的检测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1。 表C.1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JCDSGCJB) 192

表C.1(续) C.1.1.1 地下水自动监测记录表 记录地下水监测的原始数据,主要作为资料性数据保存,每一次监测数据是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2。 表C.2地下水自动监测记录表(JCDSZDJC) 193

C.1.1.2 地下水位观测记录表 记录地下水位观测数据,数据库的每一条记录为观测井某一时间的观测数据。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3。 表C.3地下水位观测记录表(JCDSSWGC) C.1.1.3 地下水位观测成果汇总表 记录经过计算、汇总的地下水位观测值,每年某一特定日(5,10,15,20,25,30)观测的数据作为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4。 表C.4地下水位观测成果汇总表(JCDSSWHZ) 194

C.1.1.4 地下水温观测记录表 记录地下水温观测数据,每一次观测数据是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5。 表C.5地下水温观测记录表(JCDSWDGC) C.1.1.5 地下水温观测数据汇总表 记录经过计算、汇总的地下水温度观测值,每年某一特定日(5,15,25)观测的数据作为数据库的一条记录。该表向上与地下水观测井基本情况表关联,具体数据表结构见表C.6。 表C.6地下水温观测数据汇总表(JCDSWDHZ) 195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机构【共5页】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机构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附件: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表序号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拟配人数拟设领导职数拟配工作人员数岗位名称1 站领导55 站长(l),副站长(3),总工(l)。 2 办公室 1、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文件承办、督办、立卷和存档; 2、负责人员年度考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财务工作; 3、负责人事、劳资、职工福利、车辆调配、老干部管理; 4、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及仓库管理; 5、负责水电、房产管理及后勤工作; 6、负责应急监测的行政总协调; 7、党建及精神文明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835 主任(1),副主任(2),成员(5)。 3 总工办 1、编制环境监测规划及工作计划; 2、负责本站技术经济责任制分解、落实并监督实施; 3、负责科研课题立项及成果申报、开展各种科研课题研究;

4、负责对外监测业务联系、项目管理及各类合同的管理;应急监测业务协调; 5、负责全站仪器设备的管理(购置、检定、建档以及出入库); 6、负责全省和本站的技术交流培训; 7、图书和档案管理。 633 主任(1),副主任(l),副总工(1),成员(3)。 序号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拟配人数拟设领导职数拟配工作人员数岗位名称4 综合技术室 1、负责编制全省环境质量年报、季报、公报、通报、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以及各种快报; 2、负责全省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负责本站的局域网络管理; 3、负责全省环境质量分析会多媒体制作;参与做好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工作; 4、负责全省环境统计的业务工作;开展各种科研课题的研究;624 主任(1),副主任(1),成员(4)。 5 中心实验室 1、负责全站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 2、组织开展仪器监测分析方法的研究及其他监测技术的开发,开展各种科研课题的研究。 3、承担全省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技术培训;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十三条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地质环境监测

江西北部地区成矿地质特征及其意义

摘要:近些年来与花岗岩有关的有色金属矿产成为矿床勘查和开发的重点对象之一。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地质实际,深 入开展这类矿床的地质研究与勘查开发工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江西地区成矿条件非常优越,以锡、铅、锌为主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很多。 文章对该地区成矿系统的地质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该研究对于深入了解成矿作用的动力学和矿产资源评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江西北部地区;成矿系统;地质特征中图分类号:P6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2-0013-02开展以理论科学找矿和预测已成为新世纪提高找矿效果 和效益的必由之路。 发现或建立符合本区矿产分布特点的地质成矿新理论或新认识、 新思路,已成为解决地质找矿与资源评价的突出问题。从本区找矿实践经验出发,基于地质环境控矿的总体思路,阐明区域成矿特征和大型矿集区的产布特征,作 为成矿远景区预测的基础,并为突破新地区,发现新矿种、 新类型,探寻大型或超大型矿产资源基地提供科学信息或依据。 一、矿区地质概况 (一)区域地层江西北部地处中生代以来欧亚大陆板块东南沿海前陆推 覆冲断带,与扬子、 华夏古板块结合带复合叠加的部位,造就了独具特色的优越成矿地质环境。 早元古代庐山至星子一带有云英质花岗片麻岩呈弯窿状 产出。经研究, 其原岩为中酸性火山碎屑岩及钠长花岗岩。中元古代则以九岭群(下双桥山群)中夹多层细碧石英角斑岩及超铁 镁质熔岩为主。此外,中酸性火山碎屑岩甚为普遍。而在晚元古 代,早期修水群(上双桥山群)中夹少量细碧角斑岩及中酸性火山 碎屑岩。落可栋群中夹大量陆相中酸性火山碎屑岩及熔岩。 晚震旦纪至中三叠纪以陆表海、陆缘海及泻湖、潮坪相的 碳酸盐岩为主,常含碎屑岩及泥岩,其间未发现角度不整合。 地层不整合于下伏的前震旦系浅变质岩系之上,与其上覆的白至 纪及第三纪陆相红层呈不整合接触。其间缺失晚三叠纪及下侏 罗纪地层。 (二)岩浆岩 区内岩浆活动不很强烈,经历了燕山期岩浆活动,岩浆岩 为中生代中酸性浅成-超浅成多次侵入的复式岩体,由在燕山 早期晚阶段形成的花岗闪长斑岩和燕山晚期早阶段形成的石 英斑岩及隐爆角砾岩组成。据K-Ar 法年龄测定结果,年龄为 120Ma 。花岗闪长斑岩与铜硫矿关系密切,石英斑岩体与钼(铜)矿关系密切,均为本区成矿岩体。 二、矿床地质特征 (一)矿体特征 矿体呈层状、似层状平缓产于铜门组砂岩中上部,产状与地 层一致,向东平缓倾斜,倾角7°~20°,西侧相对平缓。矿体在平面上形态简单,呈近等轴状多边形。矿体内部构造较简单,连续性 好,单矿体面积达2km 2。区内已发现多个工业矿体, 主要有I 、II 号矿体(I 为萍一乐占板块结合带;II 为江南地块几岭结合带)。两个主要矿体呈近平行状产出,垂直相距4~17m 。局部地区两矿体合二为一。其空间分布范围基本一致。I 矿体覆于II 矿体之上。 I 号矿体呈层状赋存在铜门砂岩顶部,其顶板自然界线清楚,但底板与围岩呈渐变关系,矿体厚0.70~12m ,均厚2.01m ,总体厚度中部稍大,但无明显变化,矿体以锌为主。I 号矿体单 矿体铅、 锌金属量大于50万吨。11号矿体呈层状近平行产于I 号矿体之下,但铅锌品位相对I 号矿体偏贫。平均厚度1.73米,铅锌金属量大于30万吨。两矿体普遍含银,伴生银金属量达700吨, 含银的矿化范围较铅锌大。 (二)前陆推覆冲断带复合控岩控矿 前陆推覆冲断带是燕山期强烈活动的主导成矿体系,包括 活动较早的(早-中侏罗世)北东向构造和形成较晚的(晚侏罗 世以来)北北东向构造。 区域性北东向或北北东向主干断裂带,以其强烈的左行走 滑剪切、 推覆冲断有利的动热条件,成为重要的导岩导矿和形成动热变质的优势构造;其良好的封闭环境和低氧逸度又是形 成多金属硫化物矿床的较好成矿环境;其低级序次高密度分布的张扭性裂面与压扭性裂面的结点,以及众多的扭动构造,为 有利的储岩储矿构造。 北东或北北东向与东西、北西向构造“双向”或“多向”复合 控矿较为明显,尤其是与火山、隐爆、侵入构造复合控矿是火山-斑岩成矿系列一大特色。在下扬子坳陷带与萍-乐结合带西段,晚古生代地层总体呈近东西(北东东或北西西)向展布,由于北东或北北东向走滑或推覆断裂带的强烈左行扭动,所形成的岩层大角度折转或弧形弯曲、 S 或反S 型扭曲强烈地段,是构造复合控矿有利地段。在萍-乐结合带东部及北武夷等地区,复合构造所形成的地(层)体异向交替排列,或在强北北东向断裂带内出现近东西向岩 (层)块以及扭动构造,均为复合控矿有利地段。 三、成矿过程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以含矿流体的活动和形(下转第58页)江西北部地区成矿地质特征及其意义 程春华1,2 ,丁业胜3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湖北武汉430074;2.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西南昌330030; 3.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江西吉安343600) 2009年第22期(总第133期) Chinese hi-tech enterprises NO.22.2009 (CumulativetyNO.133)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13--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实施方案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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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精神和省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我站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站特点的,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的总体部署,我站这次改革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方针、原则、方法、步骤和政策要求执行,在站内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推进竞争上岗,搞好分配制度改革,稳妥安置未聘人员,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编制精简工作 结合我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编制配备情况,对现有编制进行调整和精简,对外流人员进行清理。我单位已按要求的比例精简了编制。 (二)推行全员聘用制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职员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规范。 二是科学设岗,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规定的岗位比例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从我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有关待遇等。 三是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打破原有人员身份界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针对我站副高职称缺口较大的实际,站组织所有具备高工资格的人员通过演讲形式公开竞聘,并综合考虑学识水平、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及群众测评情况,由站评聘委员会最终确定聘用人员。 四是签订合同,加强聘后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双向选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以按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合同辞聘。 (三)全面落实评聘分开制度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竞争择优。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相结合,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分配办法。 (五)实行待岗制度 截至2006年1月1日止,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待岗,其待岗期间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他未聘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按《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我站人事制度改革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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