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评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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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评估探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规定。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在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说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必须积极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要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从过去的划拨模式转变为现在的招标、拍卖、挂牌或出让,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的评估首当其冲。

一、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一)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

1.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理解为08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086小项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2.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含义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特定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影响下,在某一估价期日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与市地价格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1)从价格产生的根本原因上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形成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垄断。

(2)从价格形成的过程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效用、稀缺性和有效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3)从价格的本质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权利及其预期收益的价格,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的本质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租的资本化

3.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的含义

所谓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是指估价人员遵循估价目的,依据估价原则,选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估价期日客观合理价格的评定过程。

(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影响因素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影响因素,与一般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一样,包括3个方面: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

1.一般因素

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普遍、共同的因素,是在自然、社会、经济和行政等方面对土地价格总体水平产生影响,从而成为决定各个地块土地价格的基础。包括人口、行政区划、城市发展过程、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

2.区域因素

区域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城市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共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

3.个别因素

个别因素是指与宗地直接有关的自然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宗地面积、形状、长度、宽度、地质条件、使用限制和宗地位置等。个别因素是决定同一均质地域内地块差异性的重要因素,是同一区域内地价差异的重要原因。

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现行的地价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根据地产用途不同,宜分为住宅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综合用地等。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用地。包括住宅用地、配套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指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用地。包括各类商场店铺、旅游饭店,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写字楼用地,以及居住小区内的非配套经营性公建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码头和机场等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综合用地指集办公、商住(公寓)、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大厦或大厦群用地。

公共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及一些经营性绿地。主要有公园、街头绿地及苗圃等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地类,没有参考的模板,在评估的过程中难以直接按照土地的分类标准进行修正评估,往往需要进行类比分析后才能确定。

下面笔者就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中的用于电信公用设施用地的评估进行分析,仅为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估价对象证载权利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2年1月8日。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土地在国家土地分类上属于公用设施用地,该类用地的评估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基准地价体系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评估工作中涉及用地性质、参照地价标准等问题难以确定。本次评估首先参照商业用地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再考虑待估宗地与商业用地用途上的差异,对其进行修正,从而确定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

参照商业用地进行评估的理由是:

目前我国城区基准地价体系主要采取分类定级的思路,一般分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尚未针对特殊用地建立基准地价的指导理论及相应的地价体系,现有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能充分指导该类土地评估实务工作。从理论和实务上,该类特殊用地的市场价格目前没有现成标准案例,在与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土地用途的参照标准上,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通过对地价影响因素敏感度的分析,判断土地使用上的趋同性,以确定其参照标准。

地价影响因素是指对地价的变化产生影响的因素。在同一城市中对地价产生影响的因素一般为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共设施配套状况、周围环境条件、容积率等。下表中对几类用途地价影响因素影响程度作了比较分析。

通过上表的比较分析,发现该类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地价影响因素

第4 / 8页敏感度近似,更接近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 (2)从行业性质的角度判断土地的参照归类

电信综合楼从行业上讲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范畴。市政公用设施中还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等。根据以往的评估经验,电信用地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公益性事业,在运营中与一般的商服用地使用相比存在较小的差异性。它一般建设在城市市区,周边有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有广泛的服务人群,其本身的使用对于周边土地的利用带来正面的影响,土地位置也位于××镇商业二级地包围圈内。因此对于电信综合楼用地是可以参照商业用地的地价水平进行评估。 (3)从电信综合楼用地土地收购后处置的角度分析土地的参照归类电信综合楼用地对于自身及周围的土地利用产生正面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新建项目在选址时会愿意选择建设在电信综合楼的旁边或原址上,特别是对人气要求比较高的商业和住宅项目。这就导致电信综合楼用地在收购后处置时限制较小,处置一个较高的价格的可能性较高。这从另一个角度决定电信综合楼用地的地价水平接近该区域商业或住宅用地的价格。

(4)从电信综合楼用地开发利用方式上确定土地的参照归类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可在该地上建设综合楼。按照××市电信局初步的建筑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将建设一幢集办公、培训、会议、仓储、商业店铺为一体的综合楼。故从该地今后的开发利用方式上看,在使用条件上更接近商业用地。

通过上述分析,电信综合楼用地评估中针对基准地价设定用途可以归类到商业用地。

根据《××市基准地价更新研究成果报告》,××市基准地价分商业、住宅、工业等几种用途。

其基准地价内涵为基准日于2005年12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商业容积率2.0,住宅容积率1.8,最高出让年限商业4 0年,住宅70年,××镇为××市一级镇,其二级商业基准地价为536 0

第5 / 8页元。委估宗地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土地级别为商业二级,根据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章十一条:容积率为1.0 1。

表5-2 一级镇商业用地级别价、区片价修正因素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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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的确定

表5-3估价对象地价影响因素说明、优劣程度及修正系数表

因此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为14% (3)估价期日修正系数的确定(R1)

××市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05年12月1日,而本次评估的估价基准日为2009年11月30日,时间相差48个月,考虑基准地价所对应的基准日与本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根据评估师对地价变化情况的了解,以及近几年周边商业用地的增长趋势,进行估价期日修正,确定估价对象期日修正系数R1=1.1919。

第7 / 8页

(4)确定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系数(R2)

估价对象剩余年期为43.17年,与基准地价所对应的年期为40年不一致,须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土地还原利率取无风险利率加上风险调节值之和,无风险利率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25%确定,考虑土地收益的无风险性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等状况,土地还原利率取7.5%。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Rn=[1-1/(1+r)n]/ [1-1/(1+ r)m] 式中,Rn—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n—宗地可土地使用的年限,本宗地为42.13年 m—法定商业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即40年 r—土地还原利率为7.5%

故Rn=[1-1/(1+7.5%)41.37]/ [1-1/(1+7.5%)40] =1.0084 即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Rn为1.0084 (5)容积率修正系数的确定(R3)依据××市基准地价内涵标准容积率商业为2.0,建筑密度为30%,评估对象容积率为1.01,建筑密度为21.5%,故需进行容积率修正,根据××市商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联合修正系数表,确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修正系数R3=0.56。

(6)确定对基准地价修正后的结果

分宗地描述测算公式、具体参数及最终计算结果,根据公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宗地单价=5360×(R+∑Ki)×R1×R2×R3 =5 360×(1+14%)×1.1919×1.0084×0.56 =4112.70(元/平方米)

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交易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实行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

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的方式,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

基础设施建设论文基础设施投资论文

基础设施建设论文基础设施投资论文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决策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文章在归结基础设施内涵的基础上按照其所属的经济特性统一划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提出了不同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构建了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并辅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全面的论述了相应投资决策的分析过程及其具体应用。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资决策;案例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大,使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缺口日益凸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初始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少、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鉴于以上原因,本文从现阶段尚存在一定争议的基础设施内涵入手,归结了基础设施的内涵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类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决策方法,构建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建立了相关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以解决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标准的问题。本文的核心思想在于修正传统的财务盈亏平衡点,考虑了各项收入、支出的货币时间价值,并将其引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另外,将弹性系数法引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以测定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量。

基础设施建设在财务、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至今许多专家、学者对基础设施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其中对现代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以下观点:1994年世界银行召开“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的主题会议,会议上提出“基础设施是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以及它们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这些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公共工程(大坝、道路、灌溉及排水用渠功能)以及交通设施(城市交通铁路、海港、水运和机场)”。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的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著名学者钱家俊、毛立本将“基础结构”引入经济、财务等研究领域,指出基础设施建设是“向社会上所有商业部门生产提供基础服务的那些部门,如运输、通信、动力、供水、以及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并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主要是指运输、通信、动力、供水等部门,狭义主要是指为以上部门提供服务的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 本文将基础设施的内涵归结为:基础设施是为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提供有形的物质基础和无形的公共服务的总称,其主要包括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有形基础以及教育、信息、科研等无形服务。 本文从投资决策的角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其所属的经济特性主要划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基础

特定用地类型地价评估分析

特定用地类型地价评估分析 一、特定用地类型的范围与特点 特定用地类型主要是指除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用地类型。按照全国《土地分类》标准,特定用地类型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 (一)特定用地类型的范围 按照特定用地类型的性质、分布特征、土地的使用功能状况,特定用地类型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1.基础设施用地。其范围包括:(1)给排水设施用地,如水源地、给排水管网用地等;(2)供电设施用地,如发电场、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等;(3)供热供气设施用地,如锅炉房用地、天然气和煤气输送管网用地等;(4)电讯设施用地,如电信基站用地等;(5)消防设施用地,如消防站用地等;(6)环卫设施用地,如污水处理场、垃圾焚烧场用地等;(7)交通设施用地,如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如石油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街巷用地(如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立交桥用地等)。 2.公共设施用地。其范围包括:(1)机关团体用地,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单位的办公用地;(2)教育用地,如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种教育机构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单位用地,如独立的科研院所、勘察规划设计单位用地;(4)文体用地,如提供公共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如医院、防疫站、急救中心、血站等用地;(6)慈善用地,如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等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如名胜古迹、公园、市民广场、公用绿地等用地;(8)宗教设施用地,如教堂、寺院、道观用地;(9)墓葬地,如陵园、殡葬场、公共墓地等用地。 (二)特定用地类型的特点 1.分布零散,遍布城乡地区。特定用地类型由于其功能的特定性,往往分布比较零散,遍布城市和农村地区,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用地功能分区。 2.用地形态多呈点、线状。 3.土地使用权类型多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 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 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房管局童强 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具备了政策条件和实践基础,应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城乡土地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的市场化改革导向,尽快释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利用的巨大潜能。2014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在大足、永川两区开展非公益性用地项目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的探索试点。本文结合大足区智凤镇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1.试点区基本情况 大足区位于重庆市西部,属长江上游地区,是重庆一小时经济圈的组成部分,智凤镇位于大足区中部,距大足城区5公里,渝蓉高速1.5公里,面积87.7平方公里,辖3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5155人。全镇着力打造“城乡统筹示范镇、民营经济强镇和海棠新城建设重镇”。智凤镇现有民营企业70家,其中规模企业15家,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000余人。2012年全镇被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命名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占地1500亩,计划入住企业300家,目前已占地300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65家。 2.试点基本原则 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实行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结果运用的总体原则,确保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为基本前提,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把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改革的方向。 3.试点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改革创新,开展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和建新区土地整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组织村民自行开展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供暖)思路 一、估价项目名称: 二、委托估价方: 三、估计目的: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 四、估价基准日:X年X月X日 五、估价日期: 六、地价定义:宗地的实际用途,宗地内外的开发程度。估价基准日及土地权 属。 七、估价对象: 土地登记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状况一览表 土地权利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权利状况一览表 土地利用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一览表 八、影响地价的因素 搜集资料:现场搜集,网上搜集。 现场搜集:拍照,宗地的基本情况。了解四至,周围的实际建筑情况。搜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

相关资料复印件。 网上搜集 一般因素 城市资源状况 地理位置(所属区域及地理特征,地势,地貌) 水文气候条件(气候是否符合人类居住,居住的舒适度) 矿产资源(大背景下的资源,了解资源优势) 占地面积及概况(对总面积类型的分类,了解土地资源状况) 城市人口(分析城市人口的类型,规模,结构及发展趋势) 房产政策(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分析) 行政区划 交通概况(主要的交通干道,于外界的港口,码头,车站通达程度) 经济状况(经济的增长点,财政金融状况,产业特色) 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产业特色,创新新型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城市发展与规划(发展目标,发展理念,对经济建设的规划,民生问题的解决,公共设施建设的方案) 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现状的分析,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区域因素 区域位置(地理位置,四至,地势,地貌,水文,气候) 行政区划 (所属区域的行政级别,规模,人口情况,产业发展的特色) 交通(对外交通的便捷度,交通管制,道路构造,级别和体系。距火车站,飞机场,货物集散地的距离等。) 经济建设与发展(针对供暖行业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的) 基础设施状况(电力、供水、排水、电讯等状况) 资源优势(我省是产煤大省,建设采暖厂,减低了运输成本) 环境状况(污染的排放状况及治理程序,周围的自然环境)。 产业聚集度(相关产业的配套及集聚状况、工业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居民分布(该区域的居民分布情况,不可在其周围,以免影响生活,分布状况,了解运营之后提高工作的效率) 个别因素 估价对象个别因素说明表 1.宗地基础设施状

旅游用地地价评估研究

旅游用地地价评估研究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项目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为提高旅游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部委出台文件明确规定部分旅游用地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按旅游用地确定。但当前对旅游用地的地价评估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本文对出让旅游用地的界定,旅游用地价格影响因素,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旅游用地地价等进行探索研究,为评估旅游用地价格提供参考。 标签:旅游用地;地价;影响因素;评估 随着居民对旅游需求的扩大,近些年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项目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为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意见明确提出“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但当前旅游用地的地价评估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估价行业尚未形成共识,有些地方一刀切按照工业用途评估,以致部分地块的地价偏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地方一刀切按照商业用途评估,以致部分地块的地价偏高,制约了当地旅游投资的积极性。本研究通过分析旅游用地的地价影响因素,对评估旅游用地地价的不同方法进行研究。 1、旅游用地的界定 1.1学术界的旅游用地 学术界对旅游用地的内涵从各个学科、角度有不同的界定(具体的如表1),概括来讲,学术界的旅游用地有狭义、广义之分[1]。狭义的旅游用地是指景区内的土地;广义的旅游用地是指景点内及景点周边服务于旅游景点上、下游产业的相关所有用地,比如紧邻旅游景点的旅馆、餐饮、纪念品商店、疗养、交通设施、旅游加工、农家乐以及住宅等。 1.2国标分类体系中的旅游用地 旅游用地作为一种特殊用地,其内涵界定在各项法规或相关文件中尚无确切提法,仅有相关或相近的名词术语,例如,2002年国土资源部研究制订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最相关的为“瞻仰景观休闲用地”;2011年建设部修订的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最相关的为“娱乐用地”、“康體用地”及“公园绿地”;2007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最相关的为“文体娱乐用地”、“公园与绿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2]。概括来讲,旅游用地可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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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利用地分类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荒草地。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②盐碱地。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③沙地。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④裸土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⑤裸岩石砾地。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其他土地。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②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③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④苇地。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⑤冰川与永久积雪。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处。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XX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XX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2、商务建筑 商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5米小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且进深超过15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适当提高,但首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5.4米。 4、电影院、大型展示厅、大型报告厅、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或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阳台、设备平台等附属设施 (1)阳台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单个阳台投影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短边大于2.1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面

(整理)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模式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 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评估探讨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评估探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规定。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在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说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必须积极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要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从过去的划拨模式转变为现在的招标、拍卖、挂牌或出让,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的评估首当其冲。 一、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一)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 1.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理解为08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086小项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2.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含义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特定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影响下,在某一估价期日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与市地价格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1)从价格产生的根本原因上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形成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垄断。 (2)从价格形成的过程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效用、稀缺性和有效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3)从价格的本质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权利及其预期收益的价格,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的本质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租的资本化 3.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的含义 所谓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估价,是指估价人员遵循估价目的,依据估价原则,选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估价期日客观合理价格的评定过程。

某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doc 8页)

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开发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出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

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探析

内容提要 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中的核心,是其它各种地价的标准。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对规范地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征收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对城市中心的形成和变动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评估十分重要。本文在探讨基准地价内涵的基础上,初步分析了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思路,并以乌兰花镇2005年的两个样本点为例,具体分析了收益还原法和契价剥离法在商业用地地价评估中的应用。 关键词: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Abstract Benchmark price is the core of China's land system is the standard variety of other land. Benchmark Land Prices in standardizing the assess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promote optimal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land use tax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And the benchmark price of commercial land in urban centers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formation and change, so the assessment of standard land price of commercial land is very importan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onnotation of benchmark land price based on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e commercial land premium assessment base and assessment of ideas, and to take the town of Ulan two sample points in 2005, for example,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income approach and the contract price of peel method In the commercial land price eval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key words:Commercial land Standard land price Estimate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6〕33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做细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计划编制。按照“规划引领、规模适当、净地出让”原则,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合理编制。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拆迁计划、基础设施配套、地块成熟程度等情况提出列入计划的地块;规划部门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对整体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国土部门从地块的权属、用地性质、净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地块成熟程度,将计划出让地块按照“正式、备选、后备”进行分类,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计划编制并上报市政府。未列入计划地块原则上不得出让,计划地块如需调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依法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地块不得出让。加强出让地块前期研究,拟出让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地上地下管杆线等情况开展调查论证,明确与拟出让地块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实施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规划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前期调查论证结果,科学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工期等规划条件,以及拟出让地块内确需保留的地下管线情况,地块周边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 的意见》解读 2015年5月2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意见》,根据《市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特对《意见》进行解读。 1、 《意见》出台背景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经营性用地开发过程中擅自变更或调整规划条件约定内容,少数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指标实施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实施,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出台本《意见》。 2、 《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住建部建规〔2013〕166号)、《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建规〔2008〕204号) ,并参照外地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3、 《意见》主要目的 一是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全过程管理,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特别是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机制,以遏制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三是明晰管理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效能。 四、《意见》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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