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0]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行了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管理范围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禁止进出口。

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七)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二、发证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签证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的管理范围: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具体指列入《公约》附录I和附录II的物种。

(二)、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具体是指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Ⅲ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明”)。

(四)《物种证明》的发证机关

《物种证明》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有17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昆明办事处管辖云南省、贵州省。

三、验放规定

(一)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进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的,海关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进出口数量及单位,加盖关“验讫章”。签注后,将《公约证明书》的第三联和《非公约证明书》的第二联退还持证者,由持证者将其返还签证机关。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出口时,海关均需凭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四)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口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均凭《允

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海关严格按《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对出口其它松子(仁)也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六)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七)禁止进出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口的,需经国家濒管办批准。进口时,除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口证明书》外,还需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交验出口国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禁止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出口亚洲

象牙及其制品。如有特殊需要出口(含零售出口)时,须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进口国政府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经国家濒管办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八)禁止麝香出口。

(九)禁止发菜出口。

(十)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十一)进出口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

,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授权机构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或者“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1.《非物种证明》是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2.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对一次性出口物种种类较多的,可另加附件,同时应在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种类详见附件”,并填写实际出口物种数。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海关接受报关后,将正本与随附单据一并存档。

3.《非物种证明》应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名、拉丁名及海关编码,并由发证部门在证明上签字、盖章。证面上不再注明进出口数量,海关也不再核扣。对“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的附件,应加盖骑缝

章。新版《非物种证明》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十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理(如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海关还应凭有关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件验放。

举例:

从越南进口乌木原木需要办理什么证明?

乌木并不是一个科学的名称,是某一类或几类木材的市场俗称,乌木种类之繁杂,不可胜数,我国民间有时也将黑黄檀( D.fusca)、东非黑黄檀(D.melanoxylon)等与乌木类( Disopyros sp)木材统称“乌木”。这是具体要看木材的具体拉丁学名。而是红木里面分类里面,包括黄檀属树种中黑酸枝类木材,主要树种有8种:阔叶黄檀(Dalbergia latifolia)、黑黄檀(Dalbergia fusca)、刀状黑黄檀(Dalbergia cultrata)、东非黑黄檀(Dalbergia melanoxylon)、卢氏黑黄檀(Dalbergia louvellii)、巴西黑黄檀、(Dalbergia nigra)、亚马逊黄檀(Dalbergia spruceane)、伯利兹黄檀(Dalbergia stevensonii)

。也包括属柿树种(Ebenaceae)柿树种(Diospyros)中具黑色心材的珍贵树种之木材。

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44章附录和红木的国家标准,SH商品编码归类 44039930,也有的归入44034990.10,监管条件都是8AF, 8禁止出口商品;A入境货物通关单;F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查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南》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综合归类表》对应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范围表,这时拉丁学名就很重要了!

黑檀(Dalbergia nigra)CITES《公约》附表Ⅰ的物种,须办理《公约证明书》;

黑黄檀(Dalbergia fusca)国家二级保护,须办理《非公约证明书》;乌木类( Disopyros sp)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也没有列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物种

(目前由于很多木材被列入濒危物种,特别是紫檀属的紫檀木类和花梨木类和黄檀属里的香枝木类的都是需要办理《公约证明书》才允许进口,其他红木需要办理《非公约证明书》或《非物种证明》)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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