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

地址:

山西环境保护厅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燃料煤:万吨/年,热值:兆焦/吨,硫份:%,灰份%

燃料油:万吨/年,硫份:%

燃料气:万吨/年,硫份:%

四、用水基本情况

计量单位:(万吨/年)

五、废水排放总表

计量单位:(万吨/年)

六、废气排放总表

计量单位:(万标立方/年)

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

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

(此表可续)监测方式:①在线自动监测仪器;②监督性监测;

③自测;④物料衡算;⑤排污系数计算

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

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

(此表可续)监测方式:①在线自动监测仪器;②监督性监测;

③自测;④物料衡算;⑤排污系数计算

十一、生产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十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十三、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十四、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填报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一):

《生产总值》: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创造的主营业务、副营业务和营业外业务总值。

《利税》: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利税总额。

《生产天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主营业务实际生产天数。

《年末职工人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在职正式职工总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待岗人员、下岗人员和临时工。

《年末固定资产》: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二):

本表填报的产品是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年产量居前两位的产品和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超过4种的,只填报消耗量最大的4种。两种产品使用同样的原辅材料又没有分别计量的,可以合并填报并注明。

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表三):

本表只填报本单位作为燃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不填报作为原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

四、用水基本情况(表四):

《年用水总量》:指本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用于生产的用水总量。包括厂区生活、施工、绿化等用水,不包括分表计量的生活区用水。

年用水总量=新鲜水用量+循环用水量

=生产用水+其他用水

《循环使用率》:指循环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

循环使用率=年循环用水量/年用水总量×100%

五、废水排放总表(表五):

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的实际量,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废水排放总量》:指经过本单位所有污水排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厂区废水总量,也包括外排的直接冷却水、矿井地下水和与生产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

《达标排放量》:指全面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外排废水量,包括经处理后达标外排和未经处理达标外排的两部分废水。

《废水处理量》:指各种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废水量。

《处理回用量》:指经过本单位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本单位循环使用的废水量。不应超过《循环用水量》的值。

六、废气排放总表(表六):

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的实际量,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废气排放总量》:指本单位所有废气排放设施排向空中的废气总量,也包括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

废气排放总量=燃烧废气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量

=有组织废气排放量+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燃烧废气排放量》:指各种燃烧设备经燃烧燃料而实际排放到空中的污染物总量。

《工艺废气排放量》: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非经燃烧而产生并实际排放到空中的各种工艺尾气总量。

《年废气处理量》:指各种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废气量。

年废气处理量=燃烧废气处理量+工艺废气处理量

《燃烧废气处理量》: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经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量。

《工艺废气处理量》: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工艺尾气量。

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表七):

本表为许可证申请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表,是表八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在表八的基础上填报。

《年排放量》:指通过实测或物料衡算得出的本单位排放到外部环境的每一污染因子的年排放总量,为表八中《年平均排放量》的总和。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申请排放量》:指许可证申请单位依照《年排放量》和本单位的产品产量变化、污染治理、工艺改造等情况,向环保

部门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污染物排放总量与主要产品总产量的比值,又称“绩效排污量”,分为最高值和平均值两项。

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年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主要产品总产量×100%

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为该污染因子各排放口《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中的最高值。

《排放浓度》:是表八《排放浓度》的汇总统计。

平均浓度为各排放口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可以按照表八中加权平均浓度的计算方法计算加权平均浓度。

最高浓度按各排放口中浓度最高的一个值填报。

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表八):

表八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的核心表。本表以排污口为单位,每个排污口填一张表。排污口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都应填报,目的在于为许可证申请单位确定污染物排放指标提供全面、直观和定量化的依据。本表中除《申请年排放量》外,其它各栏数字均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排污去向》: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及江、河、湖、库等水体的名称。包括直接排入和间接排入。

《排放规律》:按污染物排放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分别填“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

《监测方式》:指本表数据取得的方式。填写相应的代码即可。如:由在线自动监控仪器取得,填①;由监督监视性监测取得,填②;由自测取得,填③;由物料衡算取得,填④;由排污系数计算取得,填⑤。

《排放浓度》:正常生产周期中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和同期平均值或长期监测积累数据统计结果。

平均浓度计算方法:

在排放不稳定情况下,按下列公式计算(即加权平均浓度):

C=C1Q1+C2Q2+……+C n Q n/Q1+Q2+……+Q n

C1;C2;C n——n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数据

Q1;Q2;Q n——n次污水流量的监测数据

在排放比较稳定或废水排放量变化幅度较小时,可以用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代替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公式为:

C=C1+C2+……+C n/n

C1;C2;C n——n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数据

最高浓度为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实测值中的最大值。

通过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计算取得的排放浓度按最高浓度填报,不填报平均浓度。

《单位产品排放量》:用污染物平均排放量或最高排放量分别与产品产量相除,即为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和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

《年排放量》:经实测或计算取得的该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分为最高值和平均值。

对排污不稳定的排放口至少进行一个正常生产周期的若干次流量、浓度同步监测,取其乘积和为平均排放量。排污较稳定的,可以以平均排水量与平均排放浓度的乘积进行估算。也可以以排污系数与产品产量的乘积计算得到平均排放量。

最高排放量以实测值中的最大值为准,也可以用平均排水量与最高浓度相乘取得,不能用最大排水量与最高浓度的乘积作为最大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法计算最高排放量时,应以近三年的最大产品产量与平均浓度的乘积计算取得,不能用最大产品产量与最高浓度的乘积得到最高排放量。

《申请排放量》:应以年平均排放量为基数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能用最高年排放量为基数申请排放总量。

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表九):

本表为许可证申请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表,是表十各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在表十的基础上填报。

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表十):

表十也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的核心表。本表以排污设备为单位,每台排污设备填一张表。排污设备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在用或备用都应填报。各栏数字均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年运行时间》:以申请前一年度该台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为基准,分别填报年度运行天数和年度运行小时数。

环评流程完整版山西省

环评程序: 1、报项目 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县、市、省三级环保局报项目,经同意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委托、提供资料 确定环评单位后,签订委托书及技术咨询合同,付首期款,向环评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研(含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原有、在建及现有工程环评、原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线监测数据资料、厂址周围基本情况等。协助环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3、收集、购买污染气象观测资料 建设单位向专业气象部门收集、购买标准格式的近20年高、低空气象资料、近三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4、监测方案审查: 环评单位根据立项文件、可研、现场踏勘等资料,编制环评监测方案,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请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修改,确定环评的现状监测内容。 5、委托监测: 建设单位委托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环评的现状监测: 环评单位提交监测方案---监测站计算费用---签订监测合同---付款---接监测人员下现场(连续7天24小时监测)---接送监测样---结束送回太原---催监测报告---提交环评单位。 6、污染物总量申请、环评标准的申请(监测方案阶段同时开展): 建设单位向县、市、省三级保护局逐级提交扩建工程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标准的申请,逐级得到批复后最终附在报告书内。 7、公众参与调查 项目委托一周内建设单位要在附近村庄等张贴告示、召开公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环评中后期再进行一次。 8、网上公示 在项目报审前,建设单位须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9、报告书报审: 环评单位编制完成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申请审查,环保厅开发处审核无误后,出受理单,建设单位持单报送山西省环境技术评估中心,中心审阅无误后受理,建设单位下委托、付评估费,评估中心确定会议审查时间。 10、报告书审查: 评估中心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建设单位给专家送报告书、接县、市两级环保局相关人员等共同参会进行扩建项目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环评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报告书修改。11、项目报批: 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本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省评估中心报送,并取得上述两处的成文意见,连同修改本、项目审批申请等提交开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向环保厅政务大厅正式报批。 12、等待批复: 政务大厅受理后,递交开发处,开发处集体审查通过后,敏感项目还须向环保厅项目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上会由6个处室代表共同会审,同意后由开发处出批复,报主管厅长批,主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批,最后办公室盖章。建设单位领取批复。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含附件1)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公众端”平台,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其中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需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平台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4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和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四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基本相同。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企业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再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附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19 —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20—

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21 —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错误!未指定 书签。 晋环发错误!未指定书签。[2012错误!未指定书签。]226 错误!未指定书签。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错误!未指定书签。: 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大家。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环境问题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谈话行为。 第三条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2、被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或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3、流域、区域、危险废物、重金属等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的; 4、违法建设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5、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

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约谈事项发生的。 第四条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省环保厅各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事项提出约谈申请,经厅领导批准后启动。其约谈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被约谈人、约谈事由。 2.约谈地点、时间。 3.约谈人、约谈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被约谈人为重点工业企业的,除其负责人或者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外,环保部门及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有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关单位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的,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并参加。 第六条约谈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或者省环保厅受委托执法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遵守下列约谈程序: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机动车和噪声污染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为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各项工作,助力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现就做好2020年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一)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实现全覆盖。 (二)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市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需满足国家要求。 (三)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20年各市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五)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灵石县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 行业类别:砼结构构件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MA0HKTTM5N 法定代表人:胡忠林 技术负责人:肖魁 固定电话:0354-******* 移动电话:133******** 申请日期:2018年07月23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是否需整改否许可证管理类别简化管理 单位名称灵石县鑫鑫混凝土搅 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邮政编码(1)031300 行业类别C3022 是否投产(2)是 投产日期(3)2016-03-01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111.0°45.0′18.0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 度(5) 36.0°52.0′57.0″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MA0HKTTM5N 技术负责人胡忠林联系电话0354-******* 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6)否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 总氮控制区(7) 否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否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是否有环评审批意见(8)是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文号(备案编号) 灵环管函[2012]209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 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备案文件(9) 否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10)是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 号 灵环总控函[2012]43 号 烟尘总量控制指标 (t/a) 0.16 / 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指标(t/a) 0.44 / 粉尘总量控制指标 (t/a) 4.69 / 二氧化硫总量控制 指标(t/a) 0.64 /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1 / 19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 / 19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3 / 19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晋环发[2006]309号) 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 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 (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

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 (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三)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减少露天装卸作业。需要进行露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燃煤电厂贮灰场、选矿企业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封场后要进行覆盖,可以在堆场表面种植植物等,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减少风蚀起尘。 (五)供热单位煤堆、渣堆等临时性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在采暖期结束后1周内要将现场遗留煤、渣清理完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和岗位职责管理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体现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以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部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和单位交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二)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和交办事项,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三)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四)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 (五)被考核人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 三、绩效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 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基本基础。 (一)定期考核的评鉴。 定期考核采取每周、每月、每半年的周期依此进行,主要考核晋环发[201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事项反馈通报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年终考核的等次标准 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业绩突出,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质量较高;办事规范,作风务实;服务热情,群众反映好;纪律性强,清正廉洁。(参考分值:85 -100分) 称职(合格):业绩明显,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主动,质量符合要求;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参考分值:70-84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 (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 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 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3—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4—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5—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6—

红 头 文 件 - 山西省环境保护网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情况简报 第20期 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 晋中市引深环保专项行动 坚决打赢环保专项行动攻坚战 晋中市自5月17日召开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六个方面整治重点,分别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5月18、19日,介休市、灵石县对部分淘汰企业进行取缔,率先拉开了全市强势执法的第一战役。随后,榆次区、左权县、平遥县、寿阳县也相继组织了声势浩大的集中取缔行动。市政府杨随亭常务副市长等领导亲自督导各县取缔工作。各县(区、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

监督作用,公布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和整治进展情况。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后,各县(区、市)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再掀环境执法高潮。两次集中行动,全市出动执法人员2800人次,调用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869台次,取缔环境违法企业246家。国家、省、市16家新闻媒体对晋中市的集中取缔行动进行了全方位报道。晋中日报和晋中电视台同时开辟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蓝天碧水工程”专栏和专题,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程报道。截止目前,在各级新闻媒体播发环保专项行动新闻稿件216篇。 针对环保专项行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6月24日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璞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扩大会议,专题研究环保工作,市委书记李永宏,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文科,各县(区、市)党政一把手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区、市)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整改、抓落实。指定三位副市长对重点县(区、市)分县包片,对挂牌企业实施具体督办。对政府挂牌督办、治理无望的企业,必须坚决实施强硬的关停措施。各县(区、市)对下达分类处置意见的企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山西通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沁源县郭道镇棉上村 行业类别:砼结构构件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沁源县郭道镇棉上村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艳武 技术负责人:郭海寿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山西通洲工程质量检 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沁源县郭道镇棉上村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沁源县郭道镇棉上村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砼结构构件制造是否投产()□是 否投产日期()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 度()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郭海寿联系电话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 是□否 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 是 □否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 号(备案编号) 沁环函字〔〕号 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是 □否 “三同时”验收批复文 件文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是 □否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是 □否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 号 沁环发〔〕号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 标() 氨氮总量指标() 其他污染物总量 指标(如有) 粉尘总量指标() 注:()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年月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须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处填写内容为“,包括自备电厂”。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申领□换证□变更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中心位置经度□□□°□□′□□″ 中心位置纬度□□°□□′□□″ 单位地址市区镇(街道)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排污种类1、废水□; 2、废气□; 项目类型1、新建项目□; 2、现有项目□; 3、改、扩建项目□ *新鲜用水量(万吨/年)*能源消耗量(万吨标煤/年) 废水排放量(万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 主要生产工艺 (可附页) 注:*指标填报请参考表格后附“服务指南摘要”。 —1 —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吨/日) 废水处理工艺 (可附页)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标立方米/时) 废气处理工艺 (可附页) 变更内容及原因(变更类别填写) 其他 —2 —

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申请单位填报) 排污口数量自动监测装置数量 排放去向 1、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2、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3、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4、直接进入污灌农田□ 5、进入地渗或蒸发地□ 6、进入其他单位□ 7、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8、其他□ 受纳水体 排污口信息排污口 编号 排污口 名称 是否安装自动 监测装置 自动监测 污染物种类 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万吨/年) 年度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镍:总铬:其他: 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注:排污口、污染物可附页。 —3 —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申请单位填报) 排污口数量自动监测装置数量 排污口信息排污口 编号 排污口 名称 是否安装自 动监测装置 自动监测 污染物种类 年废气排放量限值(万标立方米/年) 年度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VOCs:颗粒物(烟粉尘):其他: 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注:排污口、污染物可附页。 —4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扬尘治理督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扬尘 治理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5]15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扬尘治理督查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5〕1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环保局,太原市城乡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防治细颗粒物(PM2.5),促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15年8月上旬开展扬尘治理联合督查。现就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1.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范围内的扬尘治理进行督查,重点包括土方开挖回填、基坑井点降水、物料流转堆放、现场搅

拌、垃圾清运等作业环节。 2.工业企业堆场。重点检查煤焦发运站、建材厂、采石厂、混凝土搅拌站、工矿企业的大型物料堆场等。 二、督查方式 省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方面每个市要督导设区市建设区1个,抽查5个在建工程;抽查1个县(区),每县(区)抽查1个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堆场方面检查时实地抽取。 三、督查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1.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情况;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落实扬尘治理责任情况; 3.施工现场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工地出口是否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全封闭围挡挡墙、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是否硬化、渣土运输车是否采取密闭措施。 (二)工业企业堆场 1.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情况; 2.企业落实扬尘治理责任情况;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堆场是否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采取封闭储存、安装挡风抑尘装置、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督查分组 全省分四个督查组,每组由厅领导带队,具体分组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建、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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