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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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深圳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融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致: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设立融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该基金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该基金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仅对该基金设立结构本身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保证该基金设立成功,也不对该基金财产的运用、收益作出任何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该基金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该基金在推介基金时,在推介材料中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和意见,但该引述不应导致投资者对本所意见有任何误解。

本所在此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法为设立该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该基金的主要内容

该基金是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深圳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xx”)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契约式基金。xx信托发起设立“xx-xx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后,以契约的方式将信托计划所募集的信托资金中96000万元交由深圳xxxx集合管理、对外投资。该基金用于投资注册于境外的目标公司,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也可进行其他投资。该基金投资人为xx信托,管理人为深圳xxxx。

二、关于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该基金由深圳xxxx担任基金管理人。深圳xxxx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注册地址为x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旅游咨询;房地产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本所经审查确认,深圳xxxx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具备担任该基金的管理人资格。

三、关于基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

该基金的基金投资人为xx信托。xx信托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xx信托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关于基金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合格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四、关于基金合同的合法性

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出资方式、数额、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及税收承担、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基金信息的披露、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违约责任、通知、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监管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本所经审查确认,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基金合同应当载明的必备条款,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该基金的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的《基金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所律师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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