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教学科研的发展,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派出原则、

(一)、选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二)、积极创造国家公派出国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公费留学工作改革,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充分利用国家公费留学基金把我校优秀人才派出国外学习和深造。

(三)、单位公派出国同样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确保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能按期回学校服务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学习。

(四)、留学人员再次出国应执行回国服务期限制度。上次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回国后工作年限一般为两年,且再次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者,可不受回国服务期限制。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类别与年限

(一)国家公派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

(二)单位公派分A、B两类

A类是指通过我校教师出国进修计划和校际交流等渠道派出的出国人员,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拔并资助部分学校教师出国进修。

B类是指以个人名义由个人联系,经费自理,经学校批准纳人单位公派的出国人员。纳入单位公派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骨干人员。其他人员一般不纳入自费公派。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期限

出国进修人员和各类访问学者,出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年;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具有学成按时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

l.高级访问学者:主要选派我校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者(正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5岁;副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5岁)。访问学者:主要选派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勤勤恳恳工作,确有必要出国学习、进修和培训的学术梯队成员和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业务条件:主要选派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外语条件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具体是:

①英语(PETS5)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②日/俄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③德语总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

④法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四、选派程序

(一)、国家公派人员的派出,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求,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者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和程序。

(二)、单位公派人员的派出:

1.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需求及国际交流的指标,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并确定选派单位和专业。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对处联络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科研处等部门组成。

2.凡有出国指标单位的教职工,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均可提出申请,每个申请者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进修申请表》,本单位推荐报对外联络处、人事处,经外事领导小组预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务会议审批。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校内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5.根据协议的要求,留学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凡我校单位公派A类出国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上者,须交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留学时间为三个月者不需交纳保证金。

五、公派出国人员的派出经费管理

教育部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前向留学基金委交纳押金,如期回国退回所交押金,但不得延长,不得改变身份,否则押金不退还。护照、签证、公证及体检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支付。

(一)单位公派A类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由校际交流接受学校资助解决,国际旅费、护照、签证、公证费、体检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解决,由学校计划资助的出国进修人员的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

(二)单位公派 B类人员的一切经费均自理。

六、公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人员的工资管理

1.出国期限为半年(一学期)以上者(含半年),其工资由学校代管,原则上不发岗位津贴,但可参加校内正常晋职晋级,按期归国后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家庭困难者,可由留学人员本人或家属将工资暂借。

2.逾期未归者从离校之后,停发工资。

3.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原定期限内工资照发。

(二)单位公派B类人员的工资管理

l.鼓励我校教师与国外联系,学校支持并允许各学科带头人或骨于教师到国外工作或研修三个月。在外期间,本人工资由对方支付,校内工资暂存人事处,按期回国补发,逾期不补。

2.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与国外导师建立联系。如条件允许,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可利用假期赴国外导师实验室或工作研修三个月,工资由对方发放,校内工资暂存人事处,按期回国补发,逾期不补。

3.凡以学校名义由个人联系,对方解决经费,经学校批准纳入单位公派后,学校可批准半年或一年的进修、合作科研或出国工作。此类人员出国期间,校内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逾期不补。

七、公派出国人员的派出与国外管理

(一)公派留学人员(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进修任务,学习期满,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改变留学身份的申请,一律不予同意。单位公派B类人员确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最多可延长两年,但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基层单位申请,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由学校对外联络处、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或超过原定规定期限两年以上者不保留公职,未了事宜由担保人负责结清。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担保人赔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身份,不得保留公职。

(三)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对外联络处、人事处报到。并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提交出国学习工作的总结,人事处立即启动本人工资和各种津贴。

(四)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回学校服务的义务。回校服务期至少两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赔偿出国费用。

八、因私出境人员管理

(一)凡非公派出国人员均为因私出境人员,如自费出国学习,探亲及其它因私事出国人员等。因私出境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因私出国人员管理全部归口人事处负责。

(三)自费出国学习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l.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签署审批意见,上报人事处(附有国外接收单位、资助证明等出国所需材料的复印件)。

2.学校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未完成服务合同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已贷款和借款者要还清贷款和借款,并作好交接工作。

4.待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申请攻读学位者向学院交纳5000元办理离校手续押金。非攻读学位者,学习期限一年(含一年)的,可不办理离校手续。

5.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人事处方可办理护照所需的手续并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6.学校协助申请者办理出境手续,待签证批准后一个星期内,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列为编外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

7.待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学校退还申请人5000元离校手续押金,按期回国后恢复工作关系。

8.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到期不归,不保留公职。非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需延长期限,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研究后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不保留公职。

(四)、出国探亲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l.配偶探亲管理:出国期限为半年之内的(含半年),其配偶探亲按事假处理,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出国期限为半年以上的,配偶探亲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送学校审批,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有关协议。在允许探亲的期限(三个月)内,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由学校暂存工资,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三个月的工资。

逾期未归者,停发工资,原暂存工资不再补发。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原定期限内的工资照发。

2.非配偶探亲均按事假处理。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程序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款的规定办理。

3.出国探亲人员如需延长,最多能延长一年,但须提前两个月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按不保留公职对待。

4.未满服务期的因私出境人员,按人事处调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九、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一)自费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凡住我校的双职工配偶探亲和单职工出境前原则上要办理退房手续,暂不能退房者要与学校签订住房协议。租房者同时要向学校一次性交纳占房金2万元。已购房者,要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委托手续,向学院交纳住房押金;出国探亲或其它方式因私出国一年内者交纳5000元押金;自费留学或其它方式出国一年以上者按每年1000元递增一次性交纳押金。待回国退还住房时,学校扣除每月租金和水电费后退还余款。逾期不归不再保留公职者,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押金不退。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居住我校的双职工,配偶出境探亲的住房手续同自费出境者一样,住我校的单职工,出境前应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委托手续,逾期不归不保留公职者,学校有权将其住房收回。

(三)双方均己出境人员在出境期间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住房分配或售房。

(四)其它因私出国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出境时,办理住房委托手续同上,学校只为其保留住房期两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为出国人员作住房委托人者,在作为委托人期间,不能调离本校,不能出国,直至为其出国人员履行完住房手续为止。

十、公派留学人员违约行为处理

“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回国日期内,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等行为。国家公派人员违约按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处理。

单位公派人员违约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学校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二)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不视违约行为。

(四)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上在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学校不提供国际旅费。

(五)超过回国日期三个月以上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根据协议偿还学校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且不保留公职。

(六)对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短期内不能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根据协议偿还学校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且不保留公职。

(七)违约金为出国保证金的20%。

十一、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设立专项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留学回国人员。

(一)资助对象为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具有国内、外博士学位,年龄在45以下,回国后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使用国家留学基金或其他经费公派出国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出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一年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3万元,出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二年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5万元,由学校经费派出且出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一年以上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1万元。

(三)不按规定出国进修学习时间回校工作者,不能申请科研启动费。

(四)科研启动费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的办法实行,经费按立项课题下达,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五)特殊情况需科研启动金,须给校务会专门研究。

十二、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因公或因私出国留学的各类在职人员,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与其他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二)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修、访问、合作科研、探亲人员,其派出及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对外联络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因公出国(境)人员外事纪律及须知

因公出国(境)人员外事纪律及须知 请在提出因公出访申请的同时,由申请人本人对本文件阅读知晓后,在文后签字;部门提交OA请示时,应将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的本文件与其他按照规定必须提交的出访申请材料一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OA系统。 一、因公出国(境)外事纪律: 1.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或参团的出访活动,一切行动听从团长的指挥,个人单独活动需 要事先获得团长的批准。团长应掌握团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在外安全和保密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团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我国驻外领使馆及学校领导报告。 2.认真开展公务活动。参加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努力达到出访目的。学校与 国外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署。其他领导可以与国外对应部门签订会议纪要、合作备忘录等。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 3.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路线完成公务访问活动,不得擅自延长 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应按市外办批复天数严格执行。OA提出之后行程有任何变化,需向各自单位领导汇报,并以单位的名义,交纸质说明(抬头纸打印、盖单位公章),并添加在OA内重新备注。 4.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携带涉密载体,不泄漏国家秘密, 不与国(境)外敌对组织接触,不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杜绝不文明行为。 5.遵守往访国的法规和习俗。了解和遵守往访国的法律规定,尊重往访国的风俗习惯。 6.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因公出访要注重节约,严格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食宿,用餐不上 高档菜肴和酒水。若未按规定和审批项目及其限额使用外汇,费用由出访人自行承担。 7.严格执行对外礼品收受规定,不得公开或者变相的向外宾索要礼品或者钱财。 二、行前须知: 1.根据财政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的财库【2014】33号文要求,根据我校财务处关 于公务机票购买和有关规定,参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操作手册》采购因公出访的机票。 2.拿到因公护照后应马上核查因公护照首页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点、照片是否填写正 确,核对因公签证页中前往国家、入境次数、因公签证期限以及个人信息等是否正确。 3.将因公护照、因公签证、身份证和机票复印两份,一份留在国内,一份随身携带;并将 上述材料电子版本发送到邮箱保存;准备3张护照照片,以备不时之需。 4.检查机票的飞机班次、日期、途径城市、到达城市是否正确。 5.行李箱最好用轻便牢固的旅行箱,便于搬运,不怕碰压。行李箱做好明显标记,以便识 别。 6.提前选择出访期间的通讯方式,或者国内开通国际漫游或者出国后购买当地手机卡。应 与派出单位约定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 7.提前准备好中英文的工作名片 8.尽量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最好使用国际信用卡;如携带大量现金,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现金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托运行李箱中。 9.部分国家对入境者要求持有入境者所在国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等材料。 10.和接机人确认接机时间、地点和双方联系方式。 11.增强防盗、防抢、防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 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 、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因公出国()自行组团团组所需填报的材料

因公出国(境)自行组团团组所需填报的材料 出访前准备的材料: 根据书记办公会议确定的团组人员联系邀请函,然后准备以下材料: 1、由组团单位的出访领导签《平湖市因公出国(境)组团规定告知书》(附件1),一团一份; 2、由团长签《嘉兴市因公出国(境)出访团组遵守纪律承诺书》(附件2),一团一份; 3、根据出访人不同级别填写《平湖市因公出国(境)申报》(附件3),一人一份; 4、填写嘉兴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表》(附件4),出访人员不涉及到垂直单位的经贸考察团一式4份;其他团组一式7份;同时准备相应附件: ①出访目的及任务(可填写在“嘉兴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表”中),必须详细写明出访理由,如经贸考察的,须写明要洽谈项目的投资额等基本情况,以及每个出访人员的任务等。 ②中英文邀请函(出访国家、地区不同,一些具体要求不同),主要内容包括:邀请事由、前往国家(地区)、出访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职务等)、预定出访时间、在外停留天数、日程安排、费用负担情况、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地址和电话等。 ③每天上下午行程安排,包括接待联系人、联系电话。 ④如出访欧洲申根国家,还必须附飞机票和旅馆订单; ⑤团组中的翻译还必须附上具有翻译资格的材料。 ⑥如组团单位邀请垂直管理部门和金融系统等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本团组的,还须提供该人员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5、提供分别由中介机构签字盖章和组团单位盖章的《因公出国(境)中介机构承诺书》一份(附件5)。 6、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提前

送组织人事部门(这是上级组织部门为简化政审手续而实施政审备案制度,上级规定从2013年5月8日起所有团组在报批前都要备案,作为因公出国报批材料附件)。 7、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结果在报批材料中注明。公示资料可根据《浙江省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公示相关表格》(见附件7)填写。 8、报省里的团组,除了以上材料外,需另加一式两份的材料:代表团名单(组团单位盖章,见附件8)。 9、填写《出国人员资料表》,并准备签证所需的照片等材料。 以上材料齐全一并送外事科后,经平湖市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逐级上报。 出访回国后需上报的材料: 1、一份出国考察报告; 2、《平湖市因公出国(境)情况反馈表》(附件9) 3、《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情况报告表》或《平湖市乡科级领导干部临时出国情况报告表》(附件10) 4、《出国人员鉴定表》(附件11) 5、公务活动的照片及拜访客户的名片。 6、因公护照。 7、组团单位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单》(一团一份,附件12),团长签字后报送外办。 8、回国后对出访结束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材料上报给外事办存档,以备查。公示资料可根据《浙江省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公示相关表格》(附件7)填写。 以上表格在中国·平湖网站上的外事之窗中都能下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4c1199126.html,/ggfw/touzi/ws_5.html)。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

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天津同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目录 1系统概述 (3) 1.1目标 (3) 1.2系统功能模块 (3) 2系统使用向导 (3) 2.1我的立项 (3) 2.1.1新建立项 (3) 2.1.2待处理的立项 (7) 2.1.3已接收立项 (8) 2.1.4正在办理中的立项 (9) 2.1.5审批办理过的立项 (10) 2.1.6本单位通过的立项 (10) 2.1.7本单位所有立项 (11) 4.2出国立项审批 (12) 4.2.1正在审批中的所有立项 (13) 4.2.3审批结束的立项 (14) 4.3立项查询 (14) 4.3.1立项综合查询 (14) 4.3.2按出访国家查询 (16) 4.3.3按参团单位查询 (16) 4.3.4按出国人员姓名查询 (18) 4.3.6按收文编号查询 (20) 2.2人员管理 (20) 2.2.1本单位人员管理 (21) 2.2.2人员修改 (22) 2.2.3按姓名查询 (24) 2.1.4按身份证号查询 (24) 2.3出入境管理 (24) 2.3.1 (25) 出境登记管理 (25) 2.4护照管理 (28) 2.4.1因私护照管理 (28) 2.4.2护照管理 (32) 2.4.3护照借还管理 (40) 2.4.4护照借入借出查询 (42) 2.5系统管理 (43) 2.5.1用户管理 (43) 2.5.2单位管理 (44) 2.5.3职务管理 (45) 2.5.4职称管理 (45)

2.5.5通知公告管理 (46) 2.6机票管理 (47) 2.7邀请函管理 (50) 2.7.1新增邀请函 (50) 2.7.2邀请函审批 (51) 2.7.3待处理邀请函 (52) 2.7.4正在审批中的所有邀请函 (52) 2.7.5审批过的邀请函申请表 (53) 2.7.6审批结束的邀请函申请表 (54) 2.7.7邀请函查询 (54)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3

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师政人事〔2014〕0028号)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出国(境)界定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学习培训、授课任职、与会讲学、参加竞赛或文艺演出等任务,其出国(境)经费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由政府、学校、学院、研究所或科研课题经 1

费承担以及外方机构资助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及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一)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国际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国(境)任务。需要使用学校出访经费额度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申报次年的出访计划。学校将按报备的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应纳入计划总量。 三、因公出国(境)申报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出具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翻译件、身份证复印件、日程安排及其它办理报批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双跨”团组的还应同时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2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山东大学出国人员管 理细则》(山大字〔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 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出国留学工作的改革措施,结合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医院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 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东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科室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 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选派 (一)选派原则 教育资料. .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国、违约赔偿的选 派原则。 2.派出工作应以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医院人才培养

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二)选派途径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渠道,与我院人才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均需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出国探亲等也须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选派计划 1.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遣,医院每年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计划。2.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部在各科室报送的出 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选派方法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院推荐、学校人教育资料. . 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事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愿申报,申请人员需获得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学校审核后才能申报。对于列入医院年度派出计划人员,医院优先推荐;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实行医院公布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 由人事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由单位公派出国、对方不提供资助的,根据项目情况发放补贴。 (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费用。 交通费是指出国(境)口岸至入国(境)口岸旅费,境外城市间、城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餐饮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餐饮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三条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秘书长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出差申请流程通过后,方可购买机票。机票款应通过基金会指定第三方票务代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机票、火车票、船票不得购买头等舱、商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

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第四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备案。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秘书长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 第五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住宿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 516号文件中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 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基金会秘书长和财务部 门批准。 第六条工作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餐应当勤俭节约,项目组对外原则上不搞招待,确需招待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工作餐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 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文件中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项目组除工作餐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餐费需自理,不由基金会承担。 第七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等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内部个人报销流程。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九条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项目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出国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出国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一、事假 1、所有事假,均须书面申请。 2、半天和一天的事假申请,由一位部领导审核批准,并签字留存。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申请,由部主任审核批准,并签字留存。 4、每月累计在三天之内的事假,前两天每天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 扣除200元。第3天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5、教师经领导批准采取补课或换课的形式,没有影响课程的,不 扣除任何奖酬金。如需请人代课,三天之内不扣除岗酬,绩效津贴部分按实际课时发放,但不得超过所在学期的平均课时。 如未能在三周内补课,每2学时计一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扣除200元。超过当月全勤奖部分,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6、行政员工,从事假第一天起,每天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扣除 200元,第3天的200元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7、外聘员工每月请事假累计超过半天,每天扣除劳务费60元。 8、因私不能参加出国部活动,需向部领导请假,每次事假从期末奖金中扣除50元。 9、三天以上的事假,按照学校规定须以书面形式向大学人事处提 出申请。在扣除出国部三天的奖金后,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扣除岗位酬金和绩效津贴。 二、病假 1、病假需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病假条。

2、行政人员病假每月超过三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从出国部 全勤奖中扣除100元。病假月累计达7天以上者,其岗位津贴及绩效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核发。 3、3、教师经过领导批准采取补课或调课的形式,没有影响课程 的,不扣除奖酬金。如需请人代课,一周以内不扣除岗贴,绩效津贴部分按实际课时发放,但不超过所在学期的平均课时。 从第一天病假开始每天扣除出国部全勤奖100元,扣完当月全勤奖为止。 三、旷工 1、教师如果连续两节无故不上课,视为旷工半天;连续四节无故 不上课,视为旷工一天(含业余班)。 2、行政人员不在岗,领导应立即与员工联系。如电话、手机均与 本人联系不上,或在联系后15分钟内不能到岗,被视为旷工。 3、在编员工(指教师和在编的行政人员)每旷工半天,除按照学 校规定扣除相关薪酬外,还扣除出国部期末奖金600元,外聘员工每旷工半天,扣劳务费150元。 4、教师及行政人员如无故不参加科室或出国部的会议或活动,视 为缺勤。每缺勤一次从全勤奖中扣除100元。 四、各科室主任职责 每月月初各科室主任要将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汇总交给出国部主任。 以上补充规定,如与2005年5月颁发的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及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有冲突,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 ? ? 北京语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 2006年11月6日修订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报批手续;公司本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副处级职员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审批;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 员工取得因私证照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1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经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 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经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 1

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机关出国请示报告doc

机关出国请示报告 篇一:因公出国申请报告 篇一:关于因公出国请示公文的书写规范和注意事项 关于×××等赴××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附件:1.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2.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3.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 4.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关于×××等赴××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 的请示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开展××领域合作研究(进行××领域学术交流),拟境外停留××天。外方合作人是××(机构)从事×××领域的研究工作,我所×××从事×××领域的研究,应×××邀请,双方将就××××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附件:1.详细的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工作日程 2.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3.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4.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 5.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1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XXXX部、XXXX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XXXX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XXXXXXXXXXXXXX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2、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

3、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 4、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 5、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3、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4、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5、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 1、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密手续及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 4、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 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 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 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

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 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培养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公务车管理系统

公务车管理系统

目录 一、建设背景 (3) 1公车管理现状分析 (3) 2公车管理模式对比 (4) 3目标客户群分析 (5) 二、建设内容 (5) 1系统架构图 (6) 2系统软件功能 (6) 2.1功能架构图 (6) 2.2车辆定位管理 (6) 2.3业务管理 (8) 2.4告警管理 (9) 2.5系统管理 (10) 2.6信息统计 (11) 3技术特点 (13) 4系统硬件架构 (15) 三、建设意义 (15)

一、建设背景 随着政府车辆的增加,对车辆进行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平台可以将单位内的所有公务用车进行统一管理,方便车辆信息查找,提高工作效率,让管理的更加科学化。管理内容涵盖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车辆类型、颜色等)、加油记录管理、维修保养管理、违章记录管理、事故记录管理、年检记录管理、保险记录管理、车辆清查管理等信息。 1公车管理现状分析 据统计,在已公开的2010年和2011年“三公”费用中,公车费用占了大头。其中2010年得“三公”总决算额为64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则达到39亿元,约占2010年“三公”总决算额的%;2011年支出的出国(境)经费为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为亿元,公务接待费为亿元,其中公车消费约占“三公经费”总决算总额的63%。 2014年7月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下发。按照新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015年9月16日,国家机关车改已全面完成,共封存车辆3868辆,并向社会公开拍卖,2000多名司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各省区市已基本完成车改总体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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