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书纠纷及审理对策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及审理对策

至2011年2月止,北京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为房产中介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中介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化案件。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也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为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有法院预测,“京十五条”执行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可能增多[①],由此引发居间服务及居间费用问题,导致涉房居间合同诉讼数量激增。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2011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

一、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据笔者统计、调研,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签约时间比较集中。2011年第一季度新收的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集中在2010年9月至12月间,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7%。除此之外,签约时间在2010年6月以前的占案件总数的9%;2010年6月至9月的占案件总数的15%;2011年12月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19%。

笔者从多家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处获悉,居间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会等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自行交纳居间费用。如委托人拒绝交费,则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3个月时间里,自行向委托人追缴居间费用。自行追缴不成的,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数据,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一般晚于纠纷发生1.5至3个月。

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占民事审判庭新收案件总数的15%,较去年同期上涨200%。2010年第一季度,该院新收此类案件仅为 15起。

随着“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调控效果逐渐显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

3、买房人为被告的案件占绝大比例。原告为房屋中介公司,被告为买房人的案件占此类纠纷总数的83%,仅17%的案件原告为买房人,其中买房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数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要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返还居间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4、争议原因比较集中。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某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所涉房屋均为居民住房,买房人均系自然人;无一起因商用房屋交易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除被告(买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全部案件中买房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或反诉请求(少量案件为诉讼请求)均为减免、追索居间服务费用。

买房人要求减免或追索居间费的理由集中于以下四点:

答辩意见

比例

1、房屋交易未完成,不符合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 39%

2、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 72%

3、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 15%

4、居间费用过高,超出合理围 69%

(多数买房人同时采用二项以上的理由进行答辩)

据笔者统计,有39%的案件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能实际完成房屋交易或未能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交易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有:(1)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再起争议;(2)中介机构及售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状况,买房人发现瑕疵后反悔;(3)因政策变动,买房人无法成功办理购房贷款或房屋产权过户;(4)售房人对房屋没有处置权,或其代理人越权代理签订居间合同。

买房人认为中介公司未尽服务义务,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代办银行贷款、代办房屋产权变更等事项。绝大多数案件均是买房人自行办理购房贷款。在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易的案件中,中介人员陪同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足一半。

买房人称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向买房人说明售房人的权利瑕疵(如售房人未取得房产证、售房人仅为房屋的共有人无权独自处分房屋、代理人手续不完备、房屋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就急于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居间费用。或指中介公司对房屋质量、采光情况、噪音情况、生活及交通便利情况言过其实,造成买房人误解。

根据笔者统计,超过50%的买房人所能承受的居间费用总额(包括居间服务费、合同代书费、代办贷款费、代办过户费等)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即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约为0.75%至1.5%。而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所签的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在2.5%至3.5% 之间。100%的买房者均认为如买卖双方未能实际完成交易,则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或仅同意支付少量费用作为“辛苦费”。与此截然相反,在房屋交易未完成的境况下,30%的中介公司坚决不同意降低居间费用,70%的中介公司同意较小幅度(10%至25%)降低居间费用。

二、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所呈现出的上述特点,笔者分析后认为,近期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较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1、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买房人履约能力变化。2010年下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发布主要集中10月份之后。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提高贷款利率;11月 3日,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政策调整导致买房人购房成本加大,一部分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履约能力发生变化,从而解除了买卖合同。个别案件也有因买房人未能如期申请到银行贷款,导致售房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最新颁布的“京十五条”对买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的贷款成本剧增,随着该项政策调控效果的显现,政策变动对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也会逐渐加深。

2、中介公司服务缺乏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制度约束尚不健全。目前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主要现行法规是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所设立的门槛较低,对其提供服务的详细项目和具体标准未做出规定。2011年1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于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中介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规要求,对2011年法院审理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自律不足。据笔者统计,超过90%的此类案件中,居间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提供咨询、代为磋商价格、代办银行贷款、代办房屋产权过户等多项服务容,却对如何履行上述服务的细则没有任何规定。对于中介公司是否忠实履行了上述义务,以及上述服务是否应包含在居间服务费中,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成为法院审理居间合同纠纷的一个难点。此外,中介公司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二手房中介从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40%,60%的从业人员只有中等学历甚至更低的文化水平。他们的营销方式和技巧单一且欠缺规,将二手房交易视为一般的买卖关系,对二手房市场的法律风险及社会意义认识不深刻。在审判实践中,多起案件的买房人述,一些中介人员作出口头承诺,却拒绝将上述口头承诺写进居间合同。此类口头承诺主要包括减免税款,或能为买房人办理利息低于政策规定的银行贷款等。“京十五条”颁布后,又有中介公司暗中打出“办理虚假纳税证明”的幌子[②]。虽然多数买房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此类述,但这种现象应引起审判人员重视。

3、居间服务费用定价随意,超过买房人的支付能力。北京市某区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全部买房人(下落不明者除外)均认为中介公司收费过高。部分涉案房屋未实际成交,但中介公司按成交价格收取居间费用,令买房人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即便在房屋成交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仅为介绍房源和安排看房,服务容简单,且成本较低,许多买房人认为中介公司对促成房屋交易缺乏实际帮助,索取高额居间费用显失公平,不愿依约支付居间费用。

根据《北京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屋成交价格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代理买卖收费不应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2.5%。在2010年第四季度至 2011年第一季度的此类纠纷中,虽然仅不到10%的案件居间服务费高于这一标准,甚至15%的案件按成交价低于2%,但笔者发现,除居间服务费外,在 75%的案件里居间合同约定买房人应交纳合同

代书费、代办过户费、代办贷款费等其他杂项费用,其中最主要的合同代书费通常不少于1万元,代办过户费及代办贷款费约为2500元至4000元。将上述全部费用相加,则中介公司收费总额往往达到或超过房屋成交价的3%。若以金额论,中介公司收费总额低于3万元的占全部案件数的22%、3至5万元的占全部案件数的29%、收费5至10万元的占全部案件数的43%、 10万元以上的占6%。

统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10月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08元。这一数字意味着,中介公司在每笔房屋交易中可能收取超出购房者全年收入一倍以上的费用。

4、买房人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笔者调查认为,居间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案件均以买房人作为被告,暴露出许多买房人缺乏法律风险防意识的问题。买房人在签订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在诉前也未采取正确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以买房人为被告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具体而言,因买房人欠缺法律意识导致案件发生的因素有四点:(1)买房人合同意识淡薄,认为格式合同不可协商,所以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也不进行深入磋商,便盲目签订合同;(2)买房人轻信口头承诺,未要求中介人员将口头承诺落实在居间合同里;(3)买房人不注重保存证据,与中介人员及售房人的联络、协商多以口头方式进行,未存留书证,部份买房人在诉讼中无任何证据提交;(4)买房人未调查房屋权属状态,不了解房屋是否符合出售条件就草率签约。

三、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的审判对策

针对上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反映出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切忌简单化,应准确理解政策背景,针对个案特点,采取不同对策。通过法院的审判,规、引导买房人、售房人、房产中介公司三方主体的交易行为,取得促进房屋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效果。在审理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时,宜遵循以下方针:

1、将相关政策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审理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应配合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断积累个案裁判的影响力,逐渐达到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个案调解、判决的结果当顺应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宏观调控方针,符合《关于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八条”、“京十五条”等规性文件的在精神。对

于因政策调整而导致买房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案件,宜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适当减轻政策波动而给交易主体造成的损失。

审理此类案件,应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现行规章作为衡量中介行为合规性的重要依据。例如,虽然居间费用定价属于市场行为,但如中介公司收费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2.5%,买房人主居间费用过高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减免。此外,虽然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在审案件没有溯及力,但审判人员仍应正确领会《办法》的精神,发挥《办法》的指导、规作用,在办案中参照《办法》有关规定,留意房屋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赚取差价、分割出租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予以纠正。

2、将居间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中介公司占有信息与资源的优势,要求买卖双方签署的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委托人的缔约自由。法院审查居间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格式合同的特点。一方面重点审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与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平,中介公司是否规避主要义务或责任,注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情况,如发现显失公平之情况,宜通过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进行衡平。例如,中介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不含有中介公司的智慧劳动)但收取高额合同代书费的,如买房人要求减免,应酌情予以支持。如买房人称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官应适当行使释明权,探究买房人真实意见,询问其是否提出反诉。另一方面,法官应善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中介公司与买房人对居间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着力探究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平衡双方利益。

此外,审查居间合同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居间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2)居间合同条款,尤其是服务条款、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如发现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条款,应对其效力予以否认。如发现违反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居间合同条款,尤其是服务条款的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是否具体,上述条款是否具备可供参照施行的详细约定,以及各项服务所对应的收费是否可以明确量化。

(4)居间合同中是否包括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代办业务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与居间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关系不同。审判人员应质询中介公司,令其说明代办业务的服务容、收费标准,勿将代办业务的收费与居间服务费混同。

3、将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作为裁判居间费用的重要依据。不宜将买卖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判断中介公司是否忠实履行了居间合同约定的唯一标准,应结合其他方面的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中介公司的履约状况。具体而言,有五点值得注意:

(1)涉案房产交易的中介人员资质。不具备经认可的职业资格的中介人员难以有效确保二手房交易的安全性。如经办交易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具备职业资格,则不能认定中介公司完全履行了全部服务义务。

(2)涉案房屋的过户交易情况。如买卖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未能在双方之间成功过户,应查明此次交易未成的真实原因。如果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如未审查房屋是否符合交易条件、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免居间费用。

(3)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项目及服务完成情况。如买房人称中介公司未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审判人员可对照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要求中介公司对提供具体服务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如中介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妥善履行全部服务,则法院可考虑适当减少居间费用。如委托人能够证明中介公司曾作出过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承诺(包括口头承诺),则审判人员还应对中介公司履行其他承诺的情况进行审查。

如中介公司索要代办贷款费用或代办房屋过户费用,却又不能证明其为委托人成功代办了上述业务,则法院应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如发现中介公司存在赚取差价、违规收费、挪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违法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可能构成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实施后,审判人员应特别关注中介公司是否存在“承诺办理虚假纳税证明”、“承诺办理超额贷款”等虚假宣传的行为。此类虚假承诺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一经查明,应立即向管理部门通报。

(5)委托方的违约行为。如审判人员发现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在解除居间合同后私下成交,或有其他逃避支付居间费用的行为,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保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中介公司与买房人之间在诉讼经验、法律知识方面的差距,法官可适当行使释明权,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尤其是自然人一方)所主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结合。

4、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全程。笔者调查发现,无论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在宣判之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存在预期明显过高的情况。多数中介公司及买房人的诉讼预期均是从自身利益需要出发,未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未考虑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调解时不顾忌对方的接受程度。故此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满意度也较低。

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裁判尺度还不了解。针对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应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穿于调解和审判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平和化解纠纷。一是在调解阶段向双方当事人充分介绍有关房产经纪的法规及政策,充分说明涉案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引导当事人从实际出发,调整不合理的和解意见。二是在开庭过程中对审查相关事实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进行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进行说明。三是提高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在事实部分应列明中介公司完成具体服务的情况;在说理部分,要阐述减免居间服务费用或其它收费的理由;引用法律法规时,应引用法条的全文,不要断章取义。

房地产项目转让居间协议书

居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友好协商,就乙方居间介绍甲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协议,据此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居间介绍的项目 乙方居间介绍的项目为公司位于房地产项目所属宗地,该宗土地共计亩,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居间介绍甲方与合作方达成股权转让,由甲方通过出售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上述项目的开发权。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介绍甲方与意向合作方进行股权转让的协商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合作方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2、委托期限至年月日,如乙方未能在该日期前完成撮合交易,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居间报酬及其支付 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居间工作,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超过¥万元(人民币:元整)的部分,全部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乙方承担。 2、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根据甲方收取的股权转让金额同比例支付给乙方。在甲方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的单位账户,同时乙方提供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发票。 四、费用及税金的承担 1、乙方从事上述居间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开支自行承担。 2、乙方收取居间报酬所产生的所有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保密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乙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合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谈论合同内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每迟延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居间责任或保密义务,守约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doc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房产中介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 郑州市民秦兰英日前就碰到了一件这样的“闹心事”。前不久,秦兰英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其他途径。不曾料想,该房屋中介公司拿着一份“客户服务确认单”(格式合同)将秦兰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客户服务确认单”有如下约定:“中介公司只要提供了看房服务,就“确认中介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而房屋中介公司带领秦兰英所看的这套房屋,房屋主人并没有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卖房,也就是说,房屋中介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中介权。 2005年11月10日,对于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格式条款内容属于格式化条款,这些条款的规定与房产中介公司所履行的义务不相符合,对客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房产中介公司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买

主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卖主对其中介权的追认,房产中介公司与买主之间的居间合同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买主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6日,郑州市民秦兰英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就来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129号的一家房屋中介--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寻找房产。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秦兰英委托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家美公司)购买房产,委托期限为90天,此期间家美公司为秦兰英的非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秦兰英通过家美公司的服务看房,家美公司收取80元看房费(每套20元人民币,委托期内超过4套,不再另收,低于4套或退还秦兰英或转入佣金);协议第2条第2款约定,秦兰英不得与家美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家美公司有权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在家美公司为秦兰英找到交易对象,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秦兰英按合同总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协议第5条同时约定,秦兰英本人及其任何形式的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与秦兰英相关人员,均不可与家美公司介绍之卖方自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该房产交易价格的2%向家美公司支付违约金。2005年6月12日,家美公司与秦兰英签订“客户服务确认单”,其上载明:21世纪不动产郑州家美加盟店经纪人熊念荣经出售方同意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邢先生的房产推荐给秦兰英,随后家美公司工作人员带领秦兰英对以上房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之后,家美公司在自己印制的“客户服务确认单”签下“确认中介成功”字样。不久,秦兰英得知,家美公司自己所看房屋的房主并未委托家美公司对外出售该套房屋。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通用版)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通用版) Model text of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contract (general versio 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间人(中介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状况 委托人甲的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______,权证号_______,共计_____套,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总层

数___层,本房屋在第___层,设计用途[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附属用房有[自行 车库/汽车库/_____]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为_____ 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的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_________,权证号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项)

关于房产销售合同的范本

关于房产销售合同的范本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国籍/地区: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居间方(中介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居间备案证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国籍/地区: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国籍/地区: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间人居间服务帮助下,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房地产买卖部分

第一条(出售标的) 甲方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房地产用途为,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地产始建于年月,入伙时间为年月日。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费为元/平方米。 该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转移。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见附件一。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产权现状并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出售,该物业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2、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抵押权人同意卖方出售该房地产。见附件。 3、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于签署合同之日天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并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或者居间方指定担保公司作为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389-47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居间人(居间方):营业执照号::通讯地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房地产经纪执业人:联系电话: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提供居间标的基本情况与价款

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1、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

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

房地产销售合作协议样本

房地产销售合作协议样本 房地产销售合作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房产销售合作协议甲甲方:联系电话:乙乙方: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精神,就甲方所开发的()项目委托乙方销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甲方将其开发的“()”委托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的具体房源范围为: 二、合作方式1。 、乙方负责销售乙方自行选出的房源,乙方所挑出的房源甲方不允许销售。 其它房源由甲方自行销售。 (如出现乙方所挑选的房源不在乙方选择销售房源范围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换房源)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甲方以苹果不动产团购房的模式销售,苹果不动产团购房特价房比甲方售宜楼处每平销售便宜200元优惠。 3。 、苹果不动产在甲方售楼处场内安排一名协调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售楼处能够挂和苹果不动产合作团购的字样。 三、合作费用及结算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所推荐客户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中购房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结算方式为一户一结,客户向甲方缴纳定金后甲方直接支付乙方佣金。 (一)费用负担方式甲方提供 1、、门店广告 2、DM单等 3、、宣传旗 4、、甲方项目展示伞乙方提供 1、、产苹果不动产DM单 2、、网络宣传 3、、户外宣传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项目符合法律和行业相关规定,证件和资质齐全有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服务的有效证件及详细资料,作为乙方提供委托服务的依据; 2、甲方有义务指定专职人员与乙方进行对接,乙方推荐的客户,如直接至售楼处甲方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及置业顾问认真热情接待,不得出现推诿、懈怠、排斥客户现象,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及后续手续的办理;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本

房地产居间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________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坐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____号室共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及审理对策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及审理对策 至2011年2月止,北京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为房产中介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中介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化案件。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也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为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有法院预测,“京十五条”执行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可能增多[①],由此引发居间服务及居间费用问题,导致涉房居间合同诉讼数量激增。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2011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 一、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据笔者统计、调研,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签约时间比较集中。2011年第一季度新收的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集中在2010年9月至12月间,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7%。除此之外,签约时间在2010年6月以前的占案件总数的9%;2010年6月至9月的占案件总数的15%;2011年12月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19%。 笔者从多家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处获悉,居间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会等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自行交纳居间费用。如委托人拒绝交费,则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3个月时间里,自行向委托人追缴居间费用。自行追缴不成的,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数据,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一般晚于纠纷发生1.5至3个月。 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占民事审判庭新收案件总数的15%,较去年同期上涨200%。2010年第一季度,该院新收此类案件仅为15起。 随着“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调控效果逐渐显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 3、买房人为被告的案件占绝大比例。原告为房屋中介公司,被告为买房人的案件占此类纠纷总数的83%,仅17%的案件原告为买房人,其中买房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数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要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返还居间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4、争议原因比较集中。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某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所涉房屋均为居民住房,买房人均系自然人;无一起因商用房屋交易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除被告(买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全部案件中买房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或反诉请求(少量案件为诉讼请求)均为减免、追索居间服务费用。 买房人要求减免或追索居间费的理由集中于以下四点: 答辩意见 比例 1、房屋交易未完成,不符合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39% 2、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72% 3、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15%

房地产居间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房地产居间合同书范本 委托人甲(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乙(买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托人丙(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并完成委托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位于_____市____区_____路(街)_____巷(里)____号(楼)__单元(门洞)_____层_____号_____权房屋,证号______,房屋结构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权转让乙方,乙方对上述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房屋面积与地址以产权证为准)。为保障甲乙双方已达成的转让协议正常履行,委托人共同委托丙方提供以下______居间服务: 1、协助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履约保证合同(资金托管协议);

2、代收、代转房款及定金(预付款)等; 3、代办房屋___权过户手续; 4、代办房屋贷款手续; 5、代收、代缴过户税费及贷款费用; 6、代取产权证; 7、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自委托双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款项(含资金托管)齐备并置于丙方处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丙方将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除外)。 第三条委托报酬

1、甲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委托丙方代办赎产权证及注销抵押手续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①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②全部税、费由___方承担。 3、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如需要公证,费用由___方

起诉状--居间合同纠纷

起诉状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二:**,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路1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被告一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一与案外人****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客户完成上述房产的出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如无故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追收滞纳金。 现被告与案外人于年月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 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 原告以为,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购房人信息,并经原告介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完成房屋交易,即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书完整版

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书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书范本一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事项。 第二条甲方应就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三条乙方在代理该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对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双方商定委托事项在天内完

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样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出卖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买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居间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丙方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_________;共有人_________;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位);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__户型_________室 _________厅_________卫_________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_m2);套内面积(_________m2);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土地性质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房屋使用权租约号_________;合同登记号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 甲方欲卖出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甲方。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乙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 乙方欲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段购买_________房屋 _________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委托丙方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乙方,以便促成乙方购买房屋的目的。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378号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xx未作答辩。

另查明,原告之前的公司名称为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经核准变更为目前名称。 以上事实,由《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与买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的居间行为即已完成。现合同已经签订,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佣金6,200元。对于原告的滞纳金及律师费请求,由于《佣金确认书》对此均有约定,且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本院对此两项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6,200元、滞纳金人民币1,8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 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 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 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xx年3月2日由被告李XX与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 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提供中 介服务,服务费分期给付,第一期在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之日支付,为50万元”。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日并没有如约给付被告第 一期劳务服务费,于是2020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3月2日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劳务服务费再次签订《被充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第一期劳务 费50万元,如该项目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劳务服务费,否则, 被告承担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信贷利息三倍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河北XX拍卖公 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进场施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于 补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甲方须承担的费用: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贷款合 同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定金元;居间服务费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 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解聘:签定合同之后,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在甲方注册成功后,与本合同第四条中应交还乙方的其 它材料一同交予乙方。 20xx年1月3日原告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工程项目开发商也就是河北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让原告进场施工”,要求被告及河北XX拍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承担退款责任及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做为被告李XX的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详细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形成如下答辩意见: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以下只是代理合同的范本,关于团购定向开发等具体条款根据双方商定后再确定) 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 开发商: 咨询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开发商委托咨询公司独家策划、销售开发商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代理事项 开发商委托咨询公司独家策划、销售开发商在项目,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下简称本项目)。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咨询公司为开发商在(地区)委托的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商,开发商不得在(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二.代理权限 咨询公司代理开发商对本项目的宣传、策划、销售等一切对外活动,必须以开发商名义进行,并在本合同约定或开发商批准、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责任

咨询公司在开发商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代理活动,由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咨询公司未经开发商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由咨询公司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期限 自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全部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可交付使用后三个月止。 五.代理计划的实施 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的宣传、策划、销售等活动的计划书及所需费用预算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开发商,经开发商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六.代理工作方式 1.咨询公司负责组织销售人员队伍,在开发商提供的销售中心完成前台现场销售工作(即所有需与客户联系沟通的工作)。前台现场销售工作包括现场接待客户、签署《商品房购房协议书》(又称《订购书》)、引导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贷款申请表》及《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等。 咨询公司应委派不少于2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办公,保证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商,完善前台现场销售工作。 2.开发商应委派不少于3名的工作人员完成后台签约及办证工作。后台签约工作包括收取订金、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协助银行签署《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工作。 3.开发商负责提供销售中心的保安及清洁工作人员和相关费用。销售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咨询公司负责统筹管理,双方工作人员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工作。 4.甲乙双方设置例会制度,定期研讨销售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对销售工作进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标准范本)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995501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共

个人售房协议书格式(协议示范模板)

个人售房协议书格式(协议示 范模板)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0488

个人售房协议书格式(协议示范模板)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 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

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____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

房地产居间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居间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间人(中介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 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状况 委托人甲的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 _______________ ,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共计—套,房屋地址设计总层数层,本房屋在第,设计用途[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 -------------------------------------------- ? 其他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 _,附属用房有[自行车库/汽车库/ __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对上述房 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的情况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 , 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