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四)对外付款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

(一)境内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资金额度表为境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银行为境内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时,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四、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操作

(一)人民币外债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二)人民币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五、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操作

(一)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将减持A股所得的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境外。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按照银办发[2009]178号第七条规定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分红派息所得。开户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 H股上市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外方股东股息

境外上市(H股)公司可持书面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以人民币形式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已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相关股息汇出信息;未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要求境内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核准手续,指导并督促银行按本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强化各项统计监测工作,督促和指导银行及申报主体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控相关资金流动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送辖内上月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与分(支)行内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附件:

1.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

2.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

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原则,直接投资系统银行端增设“跨境人民币备案登记”功能。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各项备案职责,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反馈。

1、境外投资登记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前期费用退回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3)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4)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5)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2、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1)流入类备案登记

①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备案;

②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股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③前期费用(如收购、保证类及其他项目)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④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2)流出类备案登记

①境外投资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②境外投资者向境内投资者转股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③境外投资者减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④境外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⑤非居民境内资产变现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退回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⑦境外投资者所得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本息流入备案。

附件2:

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一、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详见附表)

应逐笔填报,填报的范围是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不含跨境办主办的人民币业务)。

二、“业务类别”项填报方法

请按下列序号填写业务类别:

序号业务类别

A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B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C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D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E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F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G 境外放款汇出

H 境外放款汇回

I 外债

J 对外担保

K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L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以上序号中未包括的业务类别,无需填写序号,而是直接在备注中说明。

三、“金额”项填报方法

本月发生额,仅包括每笔交易中以人民币交易的金额。

业务类别应填报的金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现汇出资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撤资汇出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利润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清算汇回+转股汇回+减资汇回+其他汇回金额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利润汇回额

境外放款汇出汇出额

境外放款汇回本金汇回+利润汇回额

外债签约额

对外担保担保项下债务金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汇出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汇出额

四、“备注”项应说明的内容

(一)“业务类别”中未能穷尽的业务类型,请在备注中予以描述。

(二)外债业务,请在备注中注明外债编号。

(三)对外担保业务,请在“境内企业(银行)名称”项填写担保人名称,并在备注中注明融资性/非融资性、被担保人和受益人。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 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 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第十条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 6、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是否全部开放 根据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一、系统概述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简称RCPMIS,下称“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总行建立,集中存贮全国各地所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等。 (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简称RCFE,下称“前置系统”)是连接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主要实现了系统管理、业务数据报送等功能。其是商业银行录入数据的系统,专门为RCPMIS系统收集业务数据。报送的业务数据包括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信息、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等申报备案、进口延期付款及境外抵付等申报备案、人民币跨境债权融资业务、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人民币跨境内向间接投资业务等。

(三)两系统的操作关系 1、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RCFE)录入业务数据保存后生成业务报文,将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2、登录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通过“导入商行数据”将报文导入人行管理系统RCPMIS;导入完成后,通过“查询导入商行结果”,查询导入报文是否成功,无论结果是成功或失败,都必须将返回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3、登录RCFE,通过“导入RCPMIS返回报文”操作将下载的返回报文导入RCFE , 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的情况,查询RCPMIS凭证状态是否为“已存储该凭证”,报送过程结束。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失败的情况,完成返回报文导入操作后再进行报送数据的修改,修改后重新上报数据,直至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 二、开立操作员和生成员 (一)以RCPMIS的商行管理员(由上级行的管理员负责开立)用户登录RCPMIS系统,开立商行操作员。 商行操作员的操作功能包括:商行操作员完成维护自身用户信息的功能,报送业务数据、及查询试点企业、查询清算账户、查询企业额度、查询预收预付等信息。 操作流程:商行管理员点击“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商行用户维护”选择“创建用户”界面,选择“用户类型”后,录入用户所属机构代码和名称及用户名称后,点击“确定”完成操作,系统提示“用户创建成功”。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 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跨境支付业务说课讲解

跨境支付业务

跨境支付业务 目前,我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已形成群雄逐鹿格局,包括电汇、银联国际、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在内的四大业务模式并存,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各显千秋。 什么叫跨境支付? 简单来说,跨境支付就是中国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商家产品或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家产品时,由于币种的不一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转换,最终完成交易。 当前,非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跨境支付业务主要是银行卡收单业务,该业务包括境外收单和外卡收单两个模式。境外收单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为境外网站代收由境内个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货款。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境内个人在境外网站按显示的外币报价购买商品后,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对应的人民币金额货款,再由非金融机构的境内合作银行进行批量购汇并录入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境外商户在收到非金融机构发出的支付成功信息后,通过邮寄向境内居民发出商品。境内居民收到货物后,将向非金融机构发送清算指令。非金融机构按照与境外商户的结算约定,通过境内合作银行将外币货款向境外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汇款,并完成跨境结算。外卡收单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代境内网站,收取境外个人向境内支付的外汇货款。业务流程大体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网站购买商品后,通过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合作的境外支付公司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支付外汇货款(资金支付方式既可以是 Visa/MasterCard等境外发行信用卡,也可以是T/T电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确认收到外汇货款后,通知境内网站向境外个人发货。境外个人收到货物

后,确认并指令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内网站划转货款。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合作银行根据指令办理外汇资金的跨境结算,经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划转给境内网站。 跨境支付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已形成群雄逐鹿格局,包括电汇、银联国际、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在内的四大业务模式并存,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各显千秋。 跨境支付的四大模式比较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策略研究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策略研究 发表时间:2013-10-21T16:44:04.263Z 来源:《赤子》2013年8月下总第288期供稿作者:殷成强王景阳[导读]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未来发展也将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殷成强王景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 450000)摘要:首先重点论述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其次对商业银行在跨境人民币结算领域、融资领域、投行领域中的已有创新成果的展示,结合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进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民币业务未来发展方向。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策略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7-0000-02 引言 货币国际化是一个国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金融大国的必备条件。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开展以来,即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是未来我国跨境交易的发展方向。自2009年7月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出以来,业务量节节攀升,全国跨境人民币交易总量从2009年的35亿元,骤增到2012年的3.3万亿元;更重要的是在全球支付货币排行中,人民币的地位迅速提升,从2010年10月的35位提升至2013年2月的13位团。跨境人民币业务发的持续高速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同时,该项业务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其作为一项战略业务予以推动,如何抓住机遇、尽速开拓市场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战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跨境人民币的发展现状 跨境人民币开办以来,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打造一个体系完善、风险可控的业务运行环境,围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个核心,初步搭建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业务处于逐步放开状态。 1.试点地区逐步放开。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初期,跨境人民币业务仅在上海和广东的5个城市内开展;2010年6月扩展至全国20个沿海和边贸省市;2011年8月以后,全国所有省市均能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 2.业务范围逐步放开。从试点初期仅能办理货物贸易结算,逐步开放了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业务;再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币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 165号)等文件的陆续发布,己基本实现了业务范围全覆盖。 3.交易对手逐步扩大。试点初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交易国家仅限于东盟和港澳地区,较大地限制了该项业务的推广,因此国家随即逐步放开了对交易对手国家的限制,并于2010年6月正式出台文件明确将交易对手由东盟与港澳地区扩展到全球各地。 二、商业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中的机遇与挑战 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核心平台是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一个“全新”的业务板块,机遇与挑战并存是必然的。面临挑战,商业银行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业务创新,提供特色服务,方能抓住这一机遇,继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取得先发与比较优势,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因此,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来说价值极高,意义深远。 (一)业务创新中的价值与机遇。 从跨境人民币的产品特点来看,其业务创新将为银行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拉动资产负债业务、发展产品及中间业务、在国际化经营方面积累经验等多方面的机遇。 1.创新能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 开展人民币业务创新后,由于业务内涵的延伸使得商业银行的服务范围也得到延展。商业银行一方面可有效地利用现有人民币资金、清算网络、营销网络,抢夺更多的境内外客户资源;另一方面,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还可通过为境外银行、代理行提供人民币清算、人民币购售、资金拆借等服务,获得发展同业客户资源的机会,并加深双方的合作。 2.创新带来了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新机遇。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加速,跨境人民币资金流量日益加大。据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统计,2012年香港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认可机构数目达139家,由香港地区银行负责结算的人民币业务量达2. 6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37%。截至2012年末,仅香港地区的人民币存款余额达6030亿元,存款证6余额达1173亿元,合计约7202亿元,较2011年的6616亿增长约9%。这一部分“全新”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对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境外负债业务意义重大。 3.创新有助于开辟新的产品与中间业务渠道。 跨境人民币业务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结售汇业务收入,但新业务开拓所开辟的中间业务收入渠道不胜枚举:如通过向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清算、同业拆借、人民币购售所获得的手续费与点差收入;如通过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构性套利下产生的超额收益;如通过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境外融资、并购咨询、发债承销等获得的中间业务收入等。 4.创新有助于积累全球化经营经验。 长久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海外业务发展相对较慢,全球化经营的能力较弱。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出与其说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契机,还不如说是“逼迫”金融机构率先走出去,加速国际化布局:一方面为国际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做好跟随服务。 (二)业务创新中的风险与挑战。 风险、挑战往往与价值、机遇并存,如客户范围增加势必意味着同业竞争的激烈。然而,正是这些风险与挑战使得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商业银行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资产负债与流动性管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带来的资产与负债,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由国内转向国内外共存,且国际市场的占比也将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合理运用自有资金及拆借资金,有效确定资金价格,科学灵活安排资金配置,准确预测市场前景。 2.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和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14类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七格式文本范例”(表1-14)。 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为进一步促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可不要的材料全部取消,若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最大程度简化材料要求。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在受理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项下相关业务时,如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四、除另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五、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分(支)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外汇分(支)局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元 货物贸易金额:元 预付货款项下:元占合同金额比例:%预计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元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 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实际付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 边境贸易项下: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服务贸易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直接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他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仅302011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 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1-6-3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

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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