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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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审核原则

开户主体接收境内境外保证金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以及证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投资关系的法律文件,同时提供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其境内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

2.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的人民币账户。

4.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不含“投资”字样)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5.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

6.境内机构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资主体接收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需按照不同的来源主体和(或)币种分别登记并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应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资本金或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查询控制信息)。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境内外汇再投资的投资人和缴款人必须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6.非银行金融机构增资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机构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付汇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5”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

2.境内主体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同名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资金;原由本账户划出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划回;国内资金主账户划入资金;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外汇资本金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或境外投资主体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后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2.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办理。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二、使用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结汇是否已办理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并打印留存相应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在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勾选“特殊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原来填写的支付资金用途由“特殊备案”改为实际用途)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经办银行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留存备查)。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机构名义开立。

2.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3.境内机构确有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但无业务登记凭证的,经办银行可协商注册地外汇局处理。

4.账户收入范围: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5.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结汇待支付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境内机构名下各类资本项目账户已关闭情况下,结汇待支付账户可继续使用,待使用完毕后再行关闭。

三、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2.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3.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4.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5.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汇回资本项目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因交易达成支付价款或因交易未达成需违约扣款外,其余资金均须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6.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在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勾选“特殊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原来填写的支付资金用途由“特殊备案”改为实际用途)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经办银行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留存备查)。

7.对于申请一次性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付。

四、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开立、变更、注销、境内外支付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9〕1号文件中“9.11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及结汇

交易达成需结汇使用或划转至第三方账户的,提供相关成交确认文件;其他划出,提交相关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原路退回

交易未达成需将保证金原路退回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每个开户主体可开立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2.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境外汇入(境内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原路退回、违约扣款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交易达成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以原币划转资本金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按规定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使用;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可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境内外支付对价(以原币划转资产变现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可确认为外方股东境内股权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如交易未达成,除用于违约扣款外,其余部分须原路退回。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

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前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意愿结汇制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

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

行办理结汇。

四、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

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五、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按规定结汇使用。如交易达成,保证金

结汇用于支付土地或产权交易价款的,可凭成交确认书直接结汇。如需支付违约

金的,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结汇。

六、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

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

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审核原则

1.银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

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

登记的资本金(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

汇资金除外)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境内机构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外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其外汇资金。

3.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4.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直接投资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5.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6.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账户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7.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8.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9.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10.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开立、变更、注销、境内外支付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9〕1号文件中“9.11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审核材料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含更换开户银行业务)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二、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向非同名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产变现账户或外汇资本金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审核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来源于境内机构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5.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审核材料

一、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用途真实合法的材料。

二、向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审核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审核材料

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达成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达成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审核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对于保证金专用账户向外汇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划转的资金,银行应明确该笔保证金的来源是来自境外还是来自境内其他资本项目账户。如果是来自境外,则划转申报数据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对应的FDI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或划入资产变现账户对应的FDI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以“14”或“16”开头),用于扣减FDI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或FDI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如果是来自境内,则划转申报数据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N/A”,此时划转操作不会影响FDI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或FDI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审核材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二、外债账户关闭

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原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所属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

2.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

3.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4.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收入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签约备案(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账户。

二、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外债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三、外债账户关闭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关闭外债账户时,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注意事项

1.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应当经其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之内可购汇或将自有外汇划入外债账户,金额不得超过下一期该笔外债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外债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长期外债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1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审核材料

1.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附-1)。

2.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

3.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4.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非银行债务人可向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关闭外债账户证明材料等,核实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

3.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非银行债务人《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复印件,原件留存。

4.银行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可协商非银行债务人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审核材料

一、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

境内外汇贷款合同。

二、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关闭

关户申请。

审核原则

1.境内债务人(借款人)应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与外汇委托贷款(以下统称“境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多笔境内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2.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境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同一债务人(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

(2)支出范围: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本息,划转至同一债务人(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3.债务人申请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时,账户存续期内的外汇利息收入可自行办理结汇,可原币划转至同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划转至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4.国内外汇贷款的业务类型包括外汇直接贷款、进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均须划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5.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的外汇委托贷款资金管理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 号)等规定执行。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

1.申请书或申请表。

2.交易背景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还本付息

1.申请书或申请表。

2.境内外汇贷款合同等相关真实性凭证。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境内外汇贷款支付、结汇

1.债权人(金融机构)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债务人(借款人)办理境内外汇贷款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境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跨境支付及经常项目支出的,应符合相关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2.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3.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由债务人(借款人)自行选择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除此以外的其他境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同时开立与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与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审核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贷款合同正本中签注本次结汇金额及尚可结汇金额,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应与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相符。此类结汇应申报为“924010 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结汇”或“924020 委托贷款本金结汇”。

4.境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允许结汇的境内外汇贷款资金,不得办理与结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不允许购汇偿还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办理与购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5.同一债务人(借款人)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之间进行原币划转,划出行应在境内划转申报时注明“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同名划转”字样,收款行应核对收款账号是否为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6.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办理境内外汇贷款资金外币划转业务后,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或境内划转收支申报。

二、境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债务人(借款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除此以外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偿还。即:

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可以购汇还贷。银行按境内外汇贷款业务类型为债务人(借款人)办理购汇,应申报为“921020偿还进口押汇”“924010 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924020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2.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借款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借款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注册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此类购汇应申报为“924010 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924020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3.国内外汇贷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出具《还本付息通知单》并在其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4.债务人(借款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需购汇提前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时,售、付汇银行应审核贷款合同中提前还款相关条款。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债务人(借款人)最多可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审核材料

一、QFII开户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备案/批准文件。

2. 业务登记凭证。

二、RQFII开户

1. 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批准文件、业务登记凭证。

3. 托管人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4.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的托管协议。

5.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使用

1. 合格投资者资金支付和划转指令。

2.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托管人可为QFII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

已开立外汇账户的QFII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

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2.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QFII,应凭外汇登记凭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QFII/R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分为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和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

4.QFII/RQFII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在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应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

5.RQFII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RQFII可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6.QFII/RQFII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性质应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2410)。

二、账户收支范围

1.QFII外汇账户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2.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资金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4.未经批准,QFII相关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含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

5.R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收入范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6.R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

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7.未经批准,RQFII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含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账户关闭

1.合格投资者(QFII/RQFII)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境内投资相关账户:

(1)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2)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3)QFII因机构撤销、破产、被吸收合并等导致QFII投资运作主体发生

变更或投资清盘的。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格投资者(QFII/RQFII)关闭账户的,应向托管人(或主报告人)提交关闭账户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审核合格投资者(QFII/RQFII)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QFII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

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2.QFII/R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其中,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3.QFII/RQFII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QFII/RQFII书面申请或

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为QFII/RQFII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4.托管人在为QFII/RQFII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5.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数据统计申报

1.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衷心的感谢各位行领导、各位同事给予了我这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此时此刻,当我站在这挑战与机遇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的演讲台上时,内心不仅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做好了勇于拼搏,超越自我的准备。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从大学本科毕业。8月分配到支行,我先后在支行金融超市和外汇结算 科工作,在此期间参加了MBA研修班的学习。 工作七年来,支行给我创造了许多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已经成为我事业不断成长 的摇篮。今天,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站在这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促 使我想在更大范围、更重要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我行的经营发展尽一份力量。 对照竞聘要求,我对自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我认为自己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10月我被调往外汇结算部工作,来了新的业 务岗位,我虚心向同事学习,让自己尽快熟悉业务、融入到工作的角色中。我从订传 票开始,一项一项的学习外汇会计、出口跟单托收、出口信用证、汇入汇款结汇、国 际收支申报、大额反洗钱、外管局外汇账户平台等业务工作,奠定了我扎实的业务基 矗 二、坚持“用心服务客户,树立农行良好窗口形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了快捷 周到的服务,得到了广泛好评。七年来我都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时刻以 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扎实工作,积累了较为全面的业务实践 经验。 三、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金融专业知识。,我参加了MBA研修班,系统的学习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会计学》、《公司理财》等18门MBA核心课程,并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在此期间,我还认真听取学习了行长和各业务处室组织的经济资 本管理、信贷基本制度、内控风险防范等多次讲座,进一步掌握了农行前沿业务知识。学习之余,我积极思考我行的经营发展现状,认真撰写了业务论文及调研报告,做到 了学以致用。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3) 四、风险提示 (6)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 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 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 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 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 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 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6)

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8) 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2) 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 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 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8) 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 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 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 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 35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 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 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 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

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 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 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 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 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 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商业银行十国际业务外汇业务

{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十国际业务外汇业务

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第四,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各国的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发行市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办理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第五,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外国金融债券——平行金融债券存在。所谓平行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几个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同时发行权益相同并以当地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这实际上是某一发行者(外汇银行)同时在不同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发行的几笔外国金融债券。 (2)欧洲金融债券 所谓欧洲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外国金融市场上以本国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 该类国际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至少涉及到三个国家。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与债券的标值货币则属于另外两个不同国家。第二,由于欧洲金融债券属于无国籍债券,因此它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受发行市场所在国的政府与货币管理当局及其金融法规的约束,同时投资者所得利息收入也可以不必交纳所得税。也正因为如此,欧洲金融债券成为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业务或者品种之一。第三,发行欧洲金融债券也必须坚持“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第四,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具备发行资格的金融机构来办理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欧洲金融

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是欧洲货币市场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 2、不同利息计算方式国际金融债券 (1)固定利率金融债券 (2)浮动利率金融债券 (3)“零息”金融债券又称“贴水”金融债券 (4)可选择金融债券 (5)限定浮动金融债券 3、“公募”金融债券与“私募”金融债券 (四)国际借款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国际借款 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境外各类债权人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境外各类债权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专营国际信贷业务的官方与半官方组织等。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国际金融机构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这里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的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五)其他外汇资金来源(国际性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 外汇银行经营的国际性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第一,外币兑换业务。第二,国际汇兑业务。第三,买入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业务。第四,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第五,外币旅行支票业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各大银行外汇期货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 1.期权宝 (个人外汇期权业务——买入期权) 产品介绍 期权宝是中国银行个人外汇期权产品之一。是指客户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买入相应面值、期限和执行价格的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期权到期时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有利,则客户通过执行期权可获得较高收益;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不利,则客户可选择不执行期权。 交易时间:为每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0:00至16:30,国际金融市场休市期间停办。 交易币种: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直盘及主要交叉盘,现钞或现汇均可。 期权面值根据情况设置一定的起点金额。 外汇期权交易的标的汇价为欧元兑美元、美元兑日元、澳元兑美元、英镑兑美元、美元兑瑞士法郎、美元兑加元。 大额客户还可以选择非美货币之间的交叉汇价作为标的汇价。 交易期限: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最短为一天,具体期限由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期权报价中的到期日决定。 产品优势 起点金额低;各期限结构丰富;三档执行价可选;支持委托挂单及提前平盘;提供主要交叉盘报价。 适用对象 凡在中行开立外币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与我行叙做个人外汇期权业务。请亲至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办理流程 开立中国银行外币账户(活期);亲至中国银行理财中心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书》;银行扣划客户期权费用;到期日银行视期权是否执行交割资金。 向银行买入期权。您可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选择: 1.挂钩货币,即到期日您有权选择交割的另一种货币 2.期权面值,即在期权到期日行使外汇买卖的金额 3.期权到期日,即协议书中指明的期权到期日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合作银行外汇业务的合作,促进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规范开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在合作过程中,我行负责收集、初审、传递相关业务资料,以及经审批的代理合作外汇业务项下人民币信贷资金支持;合作银行负责单据复审、结算、业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涉及授信业务的,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流程、规定办理。 第四条代理合作外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业务实际情况,代理合作外汇业务主要设置经办岗、复核岗、审查岗、授权签字人。 第六条经办岗指我行具体经办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调查、外汇业务单据收集与传递、客户联系与沟通、前台业务联系,直至该笔业务终结。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详细调查客户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外汇业务历史状况等; (二)负责收集各类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传递、保管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四)负责核对相关印鉴、签字,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五)负责收集客户相关基础资料以及具体代理合作外汇业务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六)具体业务资料返回后,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意见; (七)负责建立、维护业务台账; (八)积极配合审查岗各项工作; (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积极争揽外汇业务。 涉及授信业务的,经办岗负责按照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复核岗指我行支行行长,具体职责为: 负责对经办岗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督促,加强本单位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管理。 第八条审查岗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人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经办岗上报业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的全面审查工作; (二)负责全套业务资料向合作银行传递工作; (三)负责合作银行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的接收工作以及向经办岗的传递工作; (四)根据业务情况建议采纳具体担保方式; (五)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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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5? 一、客户准入5? 二、业务审核?6 三、风险提示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10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10?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5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2?0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外汇业务是很多银行的重要业务,所以大多数的银行管理者都会想知道银行外汇业务知识。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产品知识 1.什么是结汇? 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工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现钞或现汇买入价)付给客户等值人民币。 2.什么是售汇? 售汇,是指工行向客户出售外汇,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卖出价)向客户收取等值人民币。 3.什么是个人外汇预结汇? 个人外汇预结汇,是指客户在工行境外机构办理向工行境内机构的外汇汇款时,按照当日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约定结汇汇率,工行境内指定机构收到外汇汇款后,按照约定的结汇汇率,将所汇外币款项先结成人民币,再以人民币形式解付给收款人,从而为客户规避以外币形式解付后再结汇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均可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业务,但客户办理个人外汇结汇汇款的收款人需为境内居民个人。 4.现汇和现钞有什么区别? (1)来源途径不同:现汇是指从境外汇入的、没有取

出就直接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它包括从境外银行直接汇入的外币、居民委托银行代其将外国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境外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外币私人支票等有价证券托收和贴现后所收到的外币。现钞是指外币现金或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 (2)结汇时适用汇率不同,差距较大:现汇结汇时使 用现汇买入价,现钞结汇时使用现钞买入价。原因在于中国境内外币不能流通,账户上的现汇资金可以直接作为电子结算资金在世界上流通结算,而现钞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运送到境外后才能进入结算领域,在积累及运送过程中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造成现汇买入价与现钞买入价的差异。 5.工行可提供哪些币种的结售汇业务?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点柜面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西兰元、韩元、新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卢布、哈萨克斯坦坚戈、泰国铢、菲律宾比索、越南盾、南非兰特、巴基斯坦卢比、巴西雷亚尔、印度尼西亚卢比等(其中部分币种的 现汇或现钞结售汇业务以各营业网点实际开办情况为准)。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俄罗斯卢布、新西兰元、挪威克朗、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币、泰铢、韩元和南非兰特等币种的储蓄账户中的现钞/现汇结售汇业务。 6.外汇牌价中的现钞和现汇买卖价有什么不同? 工行公布的人民币即期外汇牌价包括现汇买入价,现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准入 (1) 二、业务审核 (2) 三、风险提示 (4)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

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客户识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客户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业务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风险提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运输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旅行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旅行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设—境外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设—境内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保险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金融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其他商业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错误!未定义书签。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 随着国内外汇政策允许集团公司成员之间以委托贷款方式实现企业外币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的资金归集,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系统网络技术和自身金融产品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币资金池业务正被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所关注。那么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外汇政策发展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商业银行资金池系统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新型资金管理形式,能给集团公司资金集权带来何种效益以及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的推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标签: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系统 1 我国外币资金池业务发展的政策背景 “现金为王”的理念在当前企业资金管理中倍受关注。随着企业集团化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价值成为越来越多资金管理人的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外汇管制不断放松并将最终逐步实现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的自由流动的政策背景下,外汇现金集中运作管理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外币资金池业务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在国内已经历了较从时间的政策发展过程。2003年7月根据跨国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管理特点,对非贸易售付汇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适当放宽,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试点,2004年8月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2004年10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获准,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2005年外汇管理局在浦东新区试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借助于委托贷款的方式由商业银行为其实施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当年招商银行为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开发国内美元现池业务系统,标志着国内有了正式的为跨国公司提供的外币资金池管理。 2009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该文允许境内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将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可自由支配外汇资金拆借给主管公司境内资金池主账户,再由主管公司向境内成员公司归还、拆出委托贷款方式在境内成员公司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 该文件的发布,对外币资金池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消除了政策上的障碍,同时随着国内商业银行系统网络技术和自身金融产品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基于委托贷款模式的创新型资金管理技术——“现金池”正逐渐兴起,成为集团企业实现资产流动性、集中化管理的首选工具。 2 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简介 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即企业委托商业银行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总部与子公司之间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或实时)统一上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第73讲_《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第三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0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44) 1.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外币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而美国驻华大使馆不属于中国的领土,不属于“境内”;(2)选项B: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境内个人”,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3)选项C:美国花旗银行属于“境外机构”,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4)选项D:在中国短期旅行的彼得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考点02:经常项目(★★★)(P544) 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如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者政府之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赠与、赔款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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