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於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长春纯净水处理设备-长春反渗透纯净水处理设备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4.5 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纯净水处理设备

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高空气交货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於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於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後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於帽外。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示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 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後方准出厂。

第八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 的规定,除标准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资料整理:深圳市洁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瓶装饮用矿泉水的基本要求

瓶装饮用矿泉水的基本要求 1、含有一定量及相应比例的矿物盐和体现特征化的微量元素和其他成分。 2、天然矿泉水在其自然拨打周期内要有化学成分的恒定性、流量和温度的稳定性。 3、饮用矿泉水必须使从自然露头或人工开采的地下水源得到的可饮用的水,而不是公共供水源。 4、口味适宜,含有对人体健康的有益成分。 5、有害成分或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饮用水水质标准。 6、不得用任何化学品改变其组分,除允许进行曝气、倾析、过滤去除或加入二氧化碳处理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处理。 7、瓶装(或装箱)后,在保存期限(一般为1年)内,水的外观和口味无变化。 8、矿泉水源和生产线不得受人类活动的污染。 9、天然矿泉水的标贴或广告不得使用显示或象征具有涉及及预防、治疗和医治人体疾病的宣传。 10、所谓瓶装,泛指采用出售给消费者用以装水的任何种类的封口容器,包括易拉罐装、纸盒装、塑料桶装。 作为瓶装饮用矿泉水,按矿化度划分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低矿化度饮料矿泉水以蒸发残渣计,矿物盐含量<500mg/L. 2、中等矿化度饮料矿泉水以蒸发残渣计,500mg/L<矿物盐含量<1500mg/L. 3、高矿物化度饮料矿泉水以蒸发残渣计,矿物盐含量>1500mg/L. 矿泉水中一般含有锌、锰、氟、铜、沥、铁等元素,器限量标准可略微放宽。一般说来,铁和锰含量达到7-8mg/L即中毒,发生腹痛,氟含量超过250mg/L时,产生肠道不适感觉;硫酸根含量超过250mg/L,出现泄吐现象;溶解性固体最好在500mg/L以下。饮用矿泉水必须控制一些微量元素的含量,若浓度过高,则将有碍身体健康。必须把作为一般饮料的饮用矿泉水桶在医生指导下或按规定剂量服用的饮疗矿泉水区分开来,其评价标准和含量指标不能完全等同起来。某些医疗矿泉水,如重碳酸盐泉水、硫酸盐泉水、氯化物泉水等均可作为饮用矿泉水开发,但其含量标准必须符合饮疗矿泉水标准,其原则参照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 8537—1995)。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500米深地下水为水源,经过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级RO膜过滤、电离、臭氧灭菌、灌装工艺生产的可直接饮用的桶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7323瓶装饮用水 GB/T17876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GB19304定量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BB/T0039商品零售包装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3.1.2原料同时要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2014年护理资格知识: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细菌学标解析

1.不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细菌学指标是: ( B ) A.每毫升水中检测到99个细菌 B.每毫升水中检测到1个大肠杆菌 C.经氯化消毒接触30分钟后,游离性余氯为0.4mg/L D.经氯化消毒接触30分钟后,管网末梢水游离性余氯0.1mg/L 2.在护理活动中,应以下列哪一项为中心: ( D ) A.以完成的护理工作内容为中心 B.以医院管理的重点任务为中心 C.以维护医护人员的利益为中心 D.以护理的服务对象为中心 3.临床护理工作中,按其工作内容进行分工的工作模式是: ( B ) A.责任制护理 B.功能制护理 C.个案护理 D.小组护理 4.以下几类对负性情绪的描述,错误的是: ( C ) A.焦虑是一种对即将来临的情况产生的情绪反应 B.恐惧是一种较高强度的负性情绪反应 C.愤怒是人们面对危险情境或对预期将要受到的伤害产生的负性情绪D.抑郁是一种情绪低落状态 5.使用呼吸机时,气道压力的高压报警限应设定在 ( B ) A.气道峰值压之上30cmH2O B.气道峰值压之上10cmH2O C.气道峰值压之上1cmH2O D.气道峰值压之下1cmH2O 6.关于尿糖,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B ) A.尿糖阳性肯定血糖升高 B.尿糖阳性是由于肾小管不能将糖全部重吸收 C.尿糖阳性肯定有糖代谢紊乱 D.根据尿糖阳性即可诊断糖尿病 E.班氏试剂只检查尿中有无葡萄糖 7.下列哪项内容有助于区别肾盂肾炎和膀胱炎 ( D ) A.尿频、尿急 B.尿中有白细胞 C.尿中有红细胞 D.尿中有白细胞管型 E.以上都不是 8.肾移植患者出现下列症状时应警觉有排斥反应,但除外 ( E ) A.寒战、发热 B.疲乏无力 C.移植肾区胀痛 D.尿量减少 E.尿量增加 9.肾病综合征病人出现尿量小于400ml/d,应警惕: ( A )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CJ 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水源水中百菌清的最高容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百菌清周围的生活饮用水源水,以及大面积喷洒百菌清森林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源水。 2标准的限值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0.01mg/L。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采纳气相色谱法监测水源水中百菌清,见附录A(补充件)。 4标准的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 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A1原理 百菌清农药在一定的色谱条件下,保留值不变,而出峰高度与该样品中含量成正比,因此以保留值为定性指标,以峰高为定量依据,运算出样品中百菌清农药的含量。 A2仪器 A2.1100型气相色谱仪。 A2.2氢焰离子化鉴定器。 A2.3KD浓缩器。 A2.4?1.5cm具塞、具玻璃砂芯层析柱。

A3试剂 A3.1苯(分析纯)。 A3.2环已烷(分析纯)。 A3.3硅藻土。 A3.4弗罗里硅土。 A3.5中性氧化铝(60~80目)。 A3.6无水硫酸钠。 A3.7氟橡胶Ⅱ。 A3.81,2-丙二醇已二酸酯。 A3.9上试101白色担体(60~80目)。 A3.10百菌纯洁品。 A4采样 A4.1采样用容器:5kg白色塑料壶。 A4.2取水样5L。 A5分析步骤 A5.1样品萃取:取水样1L,于分液漏斗中,分两次提取,每次加入苯50 mL,剧烈振摇150次,静置分层后,分出苯层,再于水层中加苯50mL,振摇150次,合并苯溶剂,于KD浓缩器中浓缩至约10mL,再进行纯化处理,如无浑浊现象,可连续浓缩至1mL。 A5.2纯化:将浓缩至约10mL萃取液,倒入装有吸附剂的层析柱中(柱中自下而上依次装入硫酸钠2cm,中性氧化铝2cm,弗罗里硅土2cm,酸性硅藻土[硫酸:发烟硫酸:硅藻土=1:1:7(V:V:W)]2cm,无水硫酸钠2cm,并用淋洗剂(苯:环已烷=8:2)淋洗后使用)。待萃取液液面降至上层无水硫酸钠层时,再用100mL淋洗剂分三次淋洗,收集淋洗液,同置于KD浓缩器中浓缩定容至1mL。 A5.3气相色谱分析 A5.3.1填充色谱柱:采纳1m不锈钢柱,内填充经分层涂布的上试101白色担体[第一层为5%(W/W)的氟橡胶Ⅱ丙酮溶液,第二层为4%1,2-丙二醇已二酸酯丙酮溶液]。装柱后于层析室温度180°C老化处理8h后使用。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 术语 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水质的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4 水质规定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水质限值。 表1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 色度 5度 浑浊度 0.5NTU 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一般化学指标 p 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200mg/L 铁 0.2mg/L 锰 0.05mg/L 铝 0.2mg/L 硫酸盐 100mg/L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对CJ94-1999 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 质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浑浊度有1NTU 改成。 2.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 计)。 3.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 Mn,以O2 计)。4.取消总有机碳(TOC)。 5.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 计)”。 6.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镉从L 改成L。 8.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12.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L”改成“≥L(管网末梢水)”。 13.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 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取消放射性指标。 15.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 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 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 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 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 杨澎、朱跃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在净化后可供给 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 2 规范性饮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 3 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不应超过表1 中规定的限值。

DB33 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

ICS13.060.20 X51 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成品水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成品水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致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增加了成品水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 ——增加了第5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盛华栋、姚毓才。 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一.总则 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二.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三.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目一级二级三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20 30 浑浊度(度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不得含有不得含有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450 550 700 铁(ml/L)0.3 0.5 1.0 锰(ml/L)0.1 0.3 0.5 氯化物(ml/L)250 300 450 硫酸盐(ml/L)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l/L) 1.0 1.2 1.3 砷(ml/L)0.05 0.05 0.05 汞(ml/L)0.001 0.001 0.001 镉(ml//L)0.01 0.01 0.01 铬(六价)(ml/L)0.05 0.05 0.05 铅(ml/L)0.05 0.05 0.05 硝酸盐(ml/L以氮计)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游离余氯(ml/L)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末梢水不低于不低于0.05 ---------------------------------------○1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四.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 J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前言 本标准是对CJ94-1999 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 质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浑浊度有1NTU 改成0.5NTU。 2.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 计)。 3.高锰酸钾消耗量(COD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Mn,以O2 计)。4.取消总有机碳(TOC)。 5.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 计)”。 6.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镉从0.010mg/L 改成0.003mg/L。 8.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12.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0.05mg/L”改成“≥0.01mg/L(管网末梢水)”。 13.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

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取消放射性指标。 15.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 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 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 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 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 杨澎、朱跃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在净化后可供给 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 2 规范性饮用文件

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 383-2005

ICS13.060.20 X51 浙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瓶装饮用天然水 Bottled natural water for drinking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成品水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成品水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致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增加了成品水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 ——增加了第5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盛华栋、姚毓才。 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前言 本标准是对CJ94-1999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 质标准、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 浑浊度有1NTU改成0.5NTUL 2. 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计)。 3. 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n,以02计)。 4. 取消总有机碳(TOC o 5. 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计)”。 6. 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 镉从0.010mg/L 改成0.003mg/L。 8. 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 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 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 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12. 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0.05mg/L”改成0.01mg/L (管网末梢水)”。 13. 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 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 取消放射性指标。 15. 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 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 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 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 杨澎、朱跃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及探讨

W ATER & WASTEWATER INFORMATION 2/2009 技术交流 摘要 分析了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指出了各标准或规范的优缺点,并重点介绍了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镉、铅和砷为例对现行水质标准的指标项目、限值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分级水质标准的可行性;标准的修订要实现制度化,标准的执行要实现统一化,使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进一步和国际接轨。 关键词 生活饮用水 水质标准 指标限值 1 世界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 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及美国环保局(USE 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虽然三者在指定目的、原则和应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具有共同的控制指标21项,多属毒理性较强物质,并都将有机物作为重点控制指标[1]。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共列举有机物指标100项,占64%;EC 的《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中有机物指标占46%;《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中有机物指标多达64项,占64%。这体现了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加强饮用水中有机物的控制。 2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 1976年卫生部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 20-76),共有23项指标;1985年修订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35项指标。此外,2001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 现状及探讨 华 佳 张林生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南京 210096) 表1 几种水质指标的限值(mg/L) 指 标卫生部1985年标准 卫生部2001年规范建设部2005年标准卫生部2007年标准镉(Cd )0.010.0050.0030.005铅(Pb )0.05 0.01 0.01 0.01砷(As ) 0.05 0.05 0.01 0.01 卫生规范》(2001),建设部也于2005年6月颁布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称新《标准》)。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②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③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WHO、EC、USEPA、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3 对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的探讨 3.1 某些水质指标的限值仍值得研究 相对于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建设部2005年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更完备,限值上也作了适当调整,但有些指标的可操作性仍需商榷,这里以镉、铅和砷为例加以说明,其限值如表1所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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