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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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2]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3]

从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或多或少都采纳了两者的折衷。例如,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原则比较合理,既能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又能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

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

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

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A、等同原则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两款规定是我国法院在判定侵权专利权时适用等同原则的依据,但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侵犯专利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在我国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也出现了相同案件,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认定判决。笔者认为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明确如下几点:

a、确定等同原则对比参照的专利权的范围,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对比参照的专利权技术特征的范围,也就是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前序部分的公知

技术特征部分。因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公知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发明目的,所以所有的技术特征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b、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替代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三个要素是判断等同的重要条件,但基本相同”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这三个要素。笔者认为,手段基本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需做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用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功能基本相同”是指替换前后,二者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效果基本相同”是指就整体技术方案而言,替换的技术特征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都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二者产生的效果相同。

c、等同原则中进行等同判断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替换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否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审查指南中的定义是指:这是一种假想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4]

等同侵权的判定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个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时间。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假如在专利申请日时还未出现新的技术可以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不代表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不会出现这样的新技术,如果要求专利权人能够预见到专利申请日后出现的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或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判定基准时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侵权专利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B、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30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当将其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

从上述草案中可知禁止反悔的含义是: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做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例如,在判断专利权的效力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在专利申请中为了获得授权而做出狭义的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又做出广义的或较宽的解释。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的是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产品是不同类也不相近类的话,则既使外观设计一样,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

技术性能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的设计内容;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见或看不见的,或是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第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声明,同时还应当提交含有色彩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判定侵权中,将该外观设计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二、申请实务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一部分谈了专利侵权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侵权中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取决于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因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所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就十分重要,应当力求写出能够给予专利技术最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笔者认为在申请专利时应按如下步骤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一)、弄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关键

首先应当确定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同时弄清申请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一般会有一个或几个具体的实施方式,对这些具体实施方式要具体分析,找出其内在联系和区别,弄清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关键,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二)、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进行检索和调研

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首先应当对有关技术的发展现状有所了解,一般情况下还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和调研;其次是要确定与要申请的专利技术相关的现有技术,尤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后将所要申请的专利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对比后,确定所要申请的专利技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区别必要技术特征,最后撰写出权利要求书。

所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所要申请的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所要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所要申请专利的技

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三)、在确定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为专利申请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在检索和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所要申请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便将相应于解决此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从整体上反映其技术内容、表述其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去。

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1、如果所要申请的专利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距甚远,就可尽量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写得宽一些。反之,如果与最接近得现有技术比较接近,就应该将其保护范围写的窄一些,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此则可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批进程。

2、一般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应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列出为解决此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尽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3、将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二者组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包括的技术特征是:A,B,C和D,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是:A,B,C,D,E,F和G,其中E,F是解决技术问题必须的技术特征,则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写成:一种技术,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E和F。而技术特征G可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

按照上述步骤可以较好的确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实践中笔者曾碰到不少案例,由于专利申请时未很好的推敲专利技术,或者为了尽快获得专利授权,致使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其后果是专利权人尽管获得了授权,但最终却无法有效的保护其专利技术。因此专利申请是专利权保护的基础,基础的好坏,决定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1] 尹新天2001年《知识产权》期刊第5期《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2页

[2] 尹新天2001年《知识产权》期刊第5期《关于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2页

[3] 谭启平2005年6月《专利制度研究》第255页

[4] 《审查指南》第四章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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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1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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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25.html

关于网络侵权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24.html

什么是物流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23.html

第三方物流给企业带来了众多益处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22.html

怎样登记货运代理业手续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21.html

网络视频核实远程办理公证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20.html

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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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形为的法律惩处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16.html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

版)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15.html

网吧收银员沉迷网络游戏盗窃游戏点卡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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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概念知识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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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责任研究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7.html

客户关系管理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6.html

什么是绿色物流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5.html

如何有效减少出口收汇风险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4.html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2017年最新版)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3.html 铁路货运事故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2.html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w/qq/523101.html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前讲所述,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离不开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但这种解释不能走极端,即不能采取“周边限定说“的观点,同时,也不能采取“中心限定说”的观点。那么,正确的解释应当怎样进行呢?该问题涉及到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性质和解释的方式。 1、解释的主体。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谁是解释的主体?或者说谁的解释是有权解释。显然,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除了法院以外,地方知识产权机关亦有权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处理假冒和冒充专利纠纷。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机关应当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仅限于个案的解释,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的解释,且该解释对后续法官没有约束力,即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官用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完全一样。当然,学者或者其他机关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属于有权解释。 2、解释的性质。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解释,是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呢?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专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外学术观点来看,有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也有认为属于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尤其是在美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到底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司法界曾发生较大的争论(注)。原因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程序上是不同的,如果属于事实问题,则陪审团说了算。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法官说了算。而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上诉后被重新考虑的几率要高。如果属于事实问题,上诉审往往遵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而该问题的区分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原因是如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前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后诉的事实根据,除非后诉出现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前诉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从这一角度考虑,还是不作为事实认定为好,否则前诉法官认定的保护范围就必然会对后诉法官产生预决的作用。换句话说,审理侵权的后诉法官必须以前诉法官确认的保护范围为准,不能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恐怕也行不通。另外,如果性质定在事实问题,则民事诉讼中占优势的盖然率的证明标准如何操作?证明到何种程度该保护范围就可以认定?证明保护范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等,均是不好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官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以不作为对事实的认定为妥。当然,权

专利-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我国准立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

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

申请发明专利申报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样例

说明书 XXXXXXXX 装置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一种涉及 XX 配件XX 技术的设备,特别是一种 XXXXXXXX 机械装置。可用 于运输汽车、大小客车、船舶等 XX 中各种规格型号圆形 XXXX 的清洁维护XX 。 背景技术 对于使用XX 各种型号的圆筒形 纸制品,目前在对 气源的各种XX ,为了能够延长 XX 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磨损,采用了 XXXX 作为各种不同型号 XX 的重要部件,由于XX 的XXXX 大部分是 XXXX 进行清洁维护XX 时,存在的不足有: 1、 现有XXXXXXXXXXXXXX 车间,往往采用人工 XX 的方法对 XXXX 进行XX ,XX 操作工往往利用一根充气皮管上的带有压缩 XX 的XX 对准圆筒形XXXX 表面冲击来清除 表面附着的灰 尘,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工人身体的呼吸道健康,且充气皮管 XX 的XX 压力不易掌控,当超过纸质 XXXX 所能承受的XX 压力(注:XX 纸质XXXX 所能承受的 高压XX 冲击范围是?),经常对XXXX 造成损坏,不得不进行频繁更换,从而造成巨大浪 费,以城市XXXX 为例,XXXX 所属XX 众多,每天早晚不停营运, 致使XXXX 次数密集, 由于XXXX 是XX 的重要部件,每套价格近300元人民币,价格较贵,再以XX 市XXXXXX 为例,因以现有 XX 技术对损坏的XXXX 进行更换一项,每年就需要花费人民币 115万元 以上,无疑极大增加了 XXXX 的营运成本。 2、 在以现有人工方法技术对 XX 进行XXXX 过程中,当纸质 XX 有微小破损时,不易 被发现,在重新使用时,因其过滤灰尘能力大幅下降,这样细小灰尘就能够穿过 XX 进入 XX 的气缸,造成XX 的早期磨损,缩短 3、 另,使用现有人工方法的充气皮管 XX ,造成操作麻烦,费时费工,至少须 XX 的寿命。 XX 冲击吹气还难以多方位、均匀吹气,容易损伤 2个以上XX 工协同操作才能保证 XXXX 质量。 XXXXXXXX 设备可供使用。 综上,在现有的XX 设备中,还没有合适的专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首要目的是提供一种操控简单、 又XX 收集方便和环保卫生的 XXXXXXXX 本发明的其次目的是还能方便调节内外 否有存在破损的问题,以保证使用质量。 本发明的目的 是以如下技 术方案实现的:本发明是一种用于 XXXXXXXX 机械装置,包括机架、 外壳、电控制面板,其特征还包括: a —密闭结构的XX 室,在XX 室中设有能支撑并驱动待 XXXX 筒(匀速)旋转的横 向并排安装的双滚筒(双辊筒)机构和能对 XXXX 筒进行内外喷气 XX 的横向安装的XX 导杆机构,其中所述的XX 导杆机构是由上下排列的外 XX 导杆(负责对XX 筒外表面进行 喷气XX )和内XX 导杆(负责对 XX 筒内部表面进行喷气 XX )所组成,所述内、外 导杆皆具有一空心杆壳体、一位于空心杆壳体内部的丝杆螺母和固定在螺母上的 XX , 个丝杆头端皆设有一可调速电机,内、外 XX 能在可调速电机及丝杆螺母的带动下在待 的XXXX 筒内外作匀速直线往还移动(运动) ,以便将压缩气体均匀地作用在 XXXX 内外表面,达到XX 的目的; b 、一设于机架底部的密封式 XX 收集器装置,该XX 收集器是由真空泵和位于真空泵 下方的(内置有水和粗孔海绵)的 XX 收集室组成(用于集中留置 XX ),其中真空泵的进 能多方位均匀吹气、不损伤 机械装置。 XXXX 气压和准确快速检测经 XXXX 、省工省力, XX 处理后XX 是 XXXX 及XX 的 XX 在每 XX 筒的

从发明目的谈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

案例048 参考 文/李新芝袁秀挺 案例16/2011 从发明目的谈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 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 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当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多种理解时,结合说明书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号 二审:(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2号 块的源代码”。2006年,被告明导 【案情】

原告宋建文于2007年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0410018626.1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分析每个模块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2)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3)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4)待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同时定义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以及(5)自动生成该顶层模 (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产品HDLDesigner中提供了“the 空白行,在该行于两个模块所属的两个列的交点上,分别标注上该模块需要被连接的端口名,并在行首标注连线的名字。之后,被告开始在其IBD工具的新版本中推出了包含原告专利技术的新特征,相比之前版本做出了一些改进,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增加了未连接端口列表的功能,即在模块下方按列方式排列输入输出端口(对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3步骤),从而使其快速连接以及其他功能(对应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4步骤)得以实施;最后生成顶层模块的源代码(对应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步骤)。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告上海贝尔阿 nextgenerationinterfacebasedde-signeditor”(下一代基于接口设计 的编辑器)技术,并进行了销售。被告的IBD(基于接口设计)编辑器和原告专利技术都属于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领域,主要用于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过程中提高对各个模块的端口进行连接操作的工作效率。被告在推出2006年新版本工具之前,其工具使用如下方法工作:根据输入建立一张由若干行和列组成的表格(对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1、2步骤),行代表模块端口之间的连线(也叫信号),不同列表示不同模块。当要连接两个模块中的端口时,任选一个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撰写专利写作要求

? 1.什么是专利?自己做过的东西,需要养成一个记录的习惯,记录心的体会,上传 所查到的有用的资料,养成习惯吧,加油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专利包括三个种类: ?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 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 年。 ? 2.实用新型专利: ?只要有一些技术改进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要注意的是,只有设计产品构 造、形状或其结合时,才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10 年。 ? 3. 外观设计: ?只要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 并使用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 年。 ?专利有哪些特征? ? 1 、独占性。 ?拥有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没有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生产该产品。 ? 2 、时间性。 ?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内受到法律保护,失效专利包括期限届满或专利权放 弃、不交年费而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 3 、地域性。 ?一项发明在那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那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专利在中国 不受保护,同样中国专利在外国也不受保护。 授予专利权需要那些条件? ? 1 、新颖性。 ?以前没有公开过的,也没有相同的技术方案刊登在出版物上或者已被他人申请 专利。 ? 2 、创造性。 ?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发明有实质性特点,优于同类传统技术。 ? 3 、实用性。 ?比原有技术效果好,且可以用工业方法生产,具有实用性。 以上可以归结为:没有公开过、有用的、创新的技术。 专利申请的审批阶段? ? 1. 申请阶段: ? 2. 初审阶段: ? 3. 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专利时应向专利局提交那些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时应向专利局提交清晰、完整、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基本相同,即: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 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黑体字是需要重点写作的部分,其他部分

专利权的范围

1、专利的范围 2.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 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sdsa sdfdf dfdsfs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a.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 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 ,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 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c.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d.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e.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 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 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f.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a.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 1 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 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b.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思路

浅谈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思路 一、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基本思路 (一)独立权利要求分析 我们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思路时,必须使用注意在争取对大的保护范围时,也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专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能从整体上反映或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2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所谓技术方案,通俗的讲,就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任何发明和实用新型都会解决技术问题,可作如下筛选或分类:从解决技术问题的数量看,有的可能只解决一个技术问题,而大多数都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从作用程度上看,有的是量的提高,而有的是质的变化;从经济价值大小看,有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经济价值较小;而有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经济价值较大。所谓反映,就是再现,也即通过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技术问题。 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如何甄别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技术特征,对撰写人员而言是很难准确把握。绝大多数专利都可以将其技术特征分为前述部分和特征部分,从作用上看,前述部分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技术特征,对解决技术问题无决定性作用,而特征部分则是使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从二者关系上看,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结构、作用或效果上有着密切的关联,特征部分结合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得以解决技术问题;从二者撰写特点看,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包括明示的(明确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和隐形技术特征(虽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但从本领域技术领域来说,显然会包含的技术特征),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只包括明示技术特征,而不存在隐形的技术特征。 (二)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思路梳理 1、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其原则或思路如下: 第一,当发明创造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尽量只选择一个技术问题作为独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整理]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zhishichanquan44/zscq1583.htm 摘要:化合物晶形专利数量在药品专利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成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其相关判例直接冲击企业研发、专利申请和诉讼策略,对我国化学原料药研究、生产尤其是出口的影响日渐增加。本文根据化合物晶形的性质,对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进行分析。参照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着重分析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列举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判例,并探讨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化合物晶形专利X-衍射 目录 一、前言 二、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及性质 三、用物理参数表征化合物晶形的依据 四、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 五、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类型分析 六、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 七、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分析 八、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 九、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讨 十、结语 一、前言 对药物晶形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为了修饰与改进药物的某些性质,更重要的是形成无止境的延长市场保护的专利链。“从化合物专利,到多晶型物、制剂、代谢物、用途和超纯物专利。这些专利常常是一个接一个,当前一个专利要到期时,后一个专利就出现了。使得权利人享有超过专利保护期20的市场独占权”(摘自:“Abuse of Right Holder ”Wednesday, June 25, 2003 08:00 IST D G Shah)。这些专利常被指责为用“微小而含糊”的变化来延长原创药的专利寿命,使原创药公司不断地从老产品中获取利益,从而药物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削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摘

专利-专利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我国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表现为相当比例的申请为个体发明人的小发明,小创造,他们通常为节省费用的考虑不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而是选择自己撰写整个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 那么,专利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a.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c.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d.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

等. e.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f.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a.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 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b.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

如何写专利资料

如何写专利

看了各位前辈们的回答,感觉有的写得太笼统,有的回答并没有对应题主的问题。如何撰写专利其实是个很严肃的问题,尤其是对专利从业人员而言,属于基本功,如果一个专利从业者的专利撰写水平不高,那么他无论是做前期的专利检索、布局、挖掘,还是做后期的答复、无效、复审,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之前我也给一些刚刚加入这个行业的毕业生系统地讲过专利撰写课程,希望能够帮助到题主,也消除一下很多人对专利的陌生感。 其实专利很容易写,只要你写过论文就能写专利,而且你就按着写论文的方式去写,拿到授权的可能性还不低。不过想要把专利写得有水平就很难了。所以先把结论写在这:写专利很容易,把专利写的有水准很难。 下面我就分两个层面来讲怎么写专利吧,先说专利怎么写,再说专利怎么写好。怎么写专利呢?说它好写是因为写专利都是有套路的,只要按着套路去写就能获得受理,甚至授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免费的专利检索系统,例如大为innojoy、润桐等,可以上去看看,你会发现所有的专利都分以下几块: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附图,我一个一个来说: 说明书摘要就是本发明的方案概述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不能超过300字,写作套路就是把权利要求1概括一下再增加一些技术效果,很简单吧,这个一般写完权利要求再写; 摘要附图就是本发明最具代表性的一张附图,这个等你把说明书附图都画好了,从里面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权利要求书要依照本发明方案具体来写,一般分为若干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一系列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一部分也是专利最为重要的部分,怎么写后面会详细去说; 技术领域就是本发明所在的领域,写过论文的都应该知道怎么写,专利里的技术领域可以概括的去写,比如手机的技术领域是电子技术领域、数据传输方法为通信领域,当然,也可以再跟上一句“尤其涉及一种....领域”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领域限定; 再往下是背景技术,就是介绍一下该技术领域现在的发展状况以及遇到的问题,这跟你论文里面的背景技术一模一样,没啥问题; 发明内容部分也有套路,等你把权利要求写好之后copy一下粘贴过来,然后把每个权利要求中“其特征在于”之前的语句(包括其特征在于这几个字)改成“可选地”,然后在最后另起一段说一下本发明的有益效果,OK,发明内容部分也写完了; 附图说明就是说一下每个说明书附图是想表示什么意思,比如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一提供的方法流程图,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一提供的装置结构示意图等,没啥好说的; 具体实施方式就是拿出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专利中为何需要这一部分呢?因为权利要求书看起来不太像人话,具体实施方式就是要用人话把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c17743633.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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