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

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技师、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3、申请配置CT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原则上平均年门急诊量>人次或年住院手术量>900人次可提出配置申请;原有同类设备每台年检查人次数≥13800人次,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可申请新增设备。

4、申请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平均年门急诊量>人次或年住院手术量>3000人次可提出配置申请;原有同类设备每台年检查人次数≥7800人次,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可申请新增设备。

5、DSA、SPECT、LA新增、更新的配置条件另行制定。

6、新增设备的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满足远郊区县、新建大型居民区的新建医疗机构中门、急诊量、住院手术量最高机构的申请。

7、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新建国际性医疗合作项目等新增、更新设备的配置条件另行制定。

8、三级医疗机构配置CT、MRI,可选装临床研究型、临床实用型、临床应用型三种机型;二级医疗机构选择临床实用型或临床应用型。

9、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10、一级医疗机构不再新增、更新任何五种乙类设备。对已有的乙类设备如果连续两年检查阳性率<50%,将强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设备接近或超过使用寿命,或性能指标明显下降。

2、原则上原有设备每台年检查人次数在专家建议合理使用量范围,CT:1840-13800之间;MRI:1040-7800之间,并且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可更新设备。

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第十六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程序: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

医疗机构直接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从正式申请受理之日起,市卫生局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卫生部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

1、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批。

2、二级医疗机构直接向辖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县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交市卫生局审批。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配置计划,经专家论证,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横向综合比较、评价后做出配置许可决定。

市卫生局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印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报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第十八条报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拟报废的乙类设备尚未达到报废程度的处理:

1、在本院降级使用(用于科研或其他)至报废;

2、经协商由厂家作价收回;

3、调拨转让给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接收该设备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本规定办理配置审批许可后,方可接受。

四、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须设置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建立由主管院长、设备科(处)长、技术人员组成的三级管理结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医师、技师、工程技术人员等)必须参加卫生部认可的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二条所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新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经由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有资质单位对其使用质量、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验收,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取得了许可配置资格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设备到货安装后30日内,将所购置的甲、乙类设备名称、型号等信息报至市卫生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保证设备的良好维护,进行定期检测和自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要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七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须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治疗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局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操作规范情况、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执法:

1、擅自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公布。

2、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3、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安排资金。

第三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结果,对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检定而使用的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缴。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辖区内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印制。乙类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由市卫生局统一填制。

第三十八条审批受理地点:市卫生局中环广场办事大厅(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4月27日年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相关规定》(京卫药械字【2002】1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9.09 •【字号】冀卫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冀卫规〔20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

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下同)的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及其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以下简称配置规划),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配置规划组织实施配置许可,指导开展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为其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预留规划空间。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十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递交。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纸质申请材料为: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 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 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组,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逐步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 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4.12.31 •【文号】卫规财发[2004]474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474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含7个附件附表)

XX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 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3)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6)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7) 第五章使用管理 (9) 第六章监督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1) 附1 (13) 附2 (22) 附3 (26) 附4 (29) 附5 (32) 附6 (35) 附7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XX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 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适时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调整论证工作。 第五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受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辖区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第六条支持发展专业的集中医学影像机构和区域影像中心,鼓励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支持医疗机构配置

国产大型医用设备;引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适宜的大型医用设备。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预留不低于40%的规划空间。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和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三份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其中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时统一收集上报。 第九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2004年12月31日发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 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 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 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 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 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配置审批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2 •【字号】鄂卫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鄂卫规〔201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附件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湖北政务服务网,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3号) 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 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八条卫生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论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性能价格比,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置工作提倡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九条卫生部认定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临床应用专业人员等组成。其工作章程由卫生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当地大型医用设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 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 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 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目录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 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 宜性等进行评估,适时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包括: (一)纳入管理目录; (二)甲类管理目录的设备调整为乙类管理目录的设备; (三)乙类管理目录的设备调整为甲类管理目录的设备; (四)不再纳入管理目录。 第十二条全国性医疗领域相关行业组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提出调整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建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向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论证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向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原市卫生计生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全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许可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配置、属地化管理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医学科技进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组,为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机构设置批准书,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相应法人资质。 (三)与本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设备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部门以及 所有从事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用于医疗诊断、治疗、康复、研究等临床或 科研工作中的各种大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CT机、核磁共振仪、放射外 科手术机器人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度, 明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升 医院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确保设备的 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的合作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 率和降低成本。 第二章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购买、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前,应当进行需求评估,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清单,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配备科室等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申报审批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的招标、评审等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的验收制度,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大型医用设备的布局,确保设备的使用便捷、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的报废管理制度,对老化、过期或无法维修的设备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大型医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的周期和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记录维修保养的情况及结果。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制度 1、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市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2、医院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依据配置规划,提出论证报告,经过专家论证,逐级上报审批。 3、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才能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4、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后,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后,方可上岗操作。 5、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6、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使用上岗培训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论证制度 1、设备科在分管领导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设备购前论证工作,协同临床科室进行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 2、设备科每年初对临床科室提出的设备采购申请和购置论证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院领导。 3、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每年初召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由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申报科室负责人参加,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对申报的设备采取讨论方式确定。 4、申购科室在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会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 ①应用论证:重点说明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 ②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购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 ③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 ④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 ⑤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5、设备科根据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年度设备采购计划。 6、按照市卫生局、财政局设备采购规定,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在20万元以上设备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经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进行集中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设备由医院统一安排招标采购。 7、设备科负责拟购医疗设备的技术审核。实行专人技术负责;参与采购、安装和验收工作。 大型医疗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1、医院医疗仪器,均由设备科维修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深入科室检查和维修,每周一次日常巡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05 •【字号】甘卫财务函〔2019〕423号 •【施行日期】201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5日 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用于头部、体部和全身),首次配置的单台(套)单价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以及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号】陕卫规划发〔2018〕96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卫规划发〔2018〕9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委直委管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特研究制定《陕西省乙类大型

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9月27日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部队医院除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信息系统或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颗粒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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