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种类: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发生,而是处于停止状态,直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张某的叔叔与其约定,如果张某考上某名牌大学,叔叔就给他一笔能够周游世界的费用。再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此房前修好一条道路时,甲将房屋卖给乙。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学和房前修一条马路应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没有这一条件限制,就有可能当时发生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有了这一条件就延缓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使合同关系处于停止状态,一旦条件成就,张某考上该名牌大学,甲的房前修好一条马路,则该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条件。在这种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如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住,约定一旦自己结婚或自己母亲由外地搬来,甲应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这里,甲结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条件。此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条件解除的合同。

对合同约定附条件的限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条件的规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为了能够长期租赁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恋爱中制造障碍,或谋害其母使其不能与甲同住,就构成了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结婚或其母搬来同住“的条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赁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继续有效,但法律视此种情况下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附期限同附条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样,条件属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则属于确定状态,期限设定的方式,无论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点日期后的若干时日,它终究一定会到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的,为附生效

期限的合同;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一定数额,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50岁,55岁)合同生效,此种合同即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的,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财产险合同,约定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到该年12月31日24时止为保险期间,此期间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一年”即为该财产保险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该财产保险合同失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

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

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并且这些合同都和我们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大家都知道,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某些条款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签字后,该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我国法律法规才是予以承认并且保护的。周所周知,合同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并不知道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到底怎样才能够正式生效呢?为了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为了避免因合同没有生效而产生的一系列麻烦,下面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表示,所谓的合同生效,主要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字认定之后,已经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成立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且一个合同有没有生效,这是主要是看这个合同有没有符合我国相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中的有效条件来决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合同成立中《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见,在我国符合合同法规定而签订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在签订成立后就正式生效了。而且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与一个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并没有予以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我们通常情况下把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都是看做一回事。 了解了合同生效的相关概念之后,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在

我国,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主要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等的一个主体资格。我们说一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目的和有意识地为了追求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而协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是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的利益权利的,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能够明辨是非得失。 其次,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二个要件就是合同的条款必须要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有关于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表示,所谓意思表示,主要就是指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将自己的一些民事权利和义务具体应该怎么履行、更改或者其他等的意思予以进行明确的表达和表示。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表示真实,它是合同有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向外界表达的意思,和他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样的,但是也有些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他自己的真实意思是不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 最后,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三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够违反法律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一个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合理,只有这样的合同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正是基于此点,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 del Simultanitot Od,Simuedtane Entshung)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 应当看到,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成立就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确实没有区分成立和生效的必要,特别是由于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无效,那么合同仍然得遵守。据此许多人认为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也没有严格的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极少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总是。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 我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从人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未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因而也没有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问题。由此产生了如下弊端:(1)由于未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的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2)由于未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问题,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血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从而导致大量的本来可以成立的合同而成为无效合同,消灭了本来不应该消灭的交易。尤其对于许多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不是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相反都将其作为无效合同处理,造成了无效合同的大量产生。这既不利于鼓励交易,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3)由于将一些法律原则规定的形式要件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也会混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与行政和为和司法和为的界限。 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从合同解释方法的适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不否认合同存在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 热门城市:潮州律师鄂尔多斯律师庆阳律师淮南律师大庆律师梅州律师叙永县律师铜陵律师惠州律师 虽然合同对于签约双方有一定的约束行为,但是严格来说,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力,从这一点咱们也可以看出,有的合同是可以生效的,而有的合同却是不能生效的。那么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不成立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

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不成立情形有哪些?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 法系的不同点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姓名:李皇欣 学号:201016016210 班级:物流102班 提交日期:2012年12月7日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摘要】: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相关法律、法规的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如何进行界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的一个实际问题,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出现五花八门的局面。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便有了统一的原则,然而怎样把握批准、登记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就显得十分重要了。(In quite a period of time Before“Contract Law”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what influences do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how to definition,is a practical problem puzzled Judicial practice field, Lead to court cases appear all kinds of situation. Similar cases in different court had different results.After“Contract Law”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 For this kind of case will have a unified principle.It`s important that how to grasp the impact of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laws on validity of contract.) 【关键词】:合同生效(validate contract);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合同法(Contract Law) 一丶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了一定的要件后所产生的全中固有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时间,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除根据法律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编号:FS-DY-20607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

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内容摘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人们从事民事交往、商事交易活动的主要工具,各法系间对合同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本文主要研究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法律上,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即代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生效法律效力基本要件 一、合同效力的理解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161-70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 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 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 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 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 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 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 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 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 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 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

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摘要】 合同是人们从事民事交往、商事交易活动的主要工具,各法系间对合同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本文深入研究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法律上,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即代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生效法律效力要约 一、合同成立的现实理论背景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涉及到了合同是否存在,未成立的合同便谈不上履行问题,更无所谓合同的变更、终止以及解释等;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故出于一方的过失而造成的对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属于缔约过失而并非合同责任;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是确定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标准。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其实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反过来说,凡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者,或虽经协议却尚未合意者,自然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除了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以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有其他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就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而对要式合同来说则须以完成一定的形式要件为其成立要件。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有效合同要有什么条件

有效合同要有什么条件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 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总之,应对有效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2021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 ___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

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___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热门城市:荆州律师石家庄律师永州律师桐乡市律师梅州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广东律师枣庄律师张家口律师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离不开合同,一份完善有效的合同可以让当事人在今后的合作中避免太多不必要的麻烦,然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这些要件又是如何构成完整的合同的,则是大多数人不了解的。 一、一般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言之如下: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特殊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方能生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对此<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我认为,对于此条解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办理批准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第二,办理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

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1998年5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始发售竹园住宅小区的楼花。被告某旅游公司欲购买其中的6套商品房,经洽谈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1)旅游公司购买房地产公司竹园小区6个单元的物业,共54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4000元人民币。(2)房地产公司按旅游公司的要求,改变原设计图纸,对上述 6个单元物业的结构作特殊设计、施工及装饰。经审计事务所审核,旅游公司须对此变更设计项目另外支付房地产公司改装费20万元人民币。(3)房地产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4)合同签字时,旅游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应支付50%的房款和全部的改装费,余款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5)合同还约定了房屋面积的结算方法,不可抗力的事由、后果等。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如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定金20万元房地产公司遂按合同规定对旅游公司所预订的房屋进行了特殊设计、施工和装饰。 但随后,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和改装费。房地产公司多次向其催要,旅游公司声称已放弃购房打算,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双方遂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公司则辩称,双方的预售合同未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因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 [法律问题] (1)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2) 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大投资者,如“落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方式,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只要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还需具备某些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这些形式要件或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约定。如(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须经登记生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对于预售合同登记的下述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事先约定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本案房地产公司与旅游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有效合同。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及效力在此我们首先分析一下现房买卖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办理登记,不经登记者不发生产权移转的效力。一般民法原理认为,房屋买卖登记是取得所有权的必要条件,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的依据和凭证。通过登记制度,人们还可以凭借它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 由此可见,在房屋买卖中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形式要件,非经登记者不发生产权移转的效力。与之相比,在房屋预售中承购人能通过合同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吗?基于所有权的特性和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我们认为,承购人依据合同登记取得的权利不是房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 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合同生效的四个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 热门城市:黑龙江律师临沧律师昌都律师武威律师绥化律师常德律师济宁律师六盘水律师三沙律师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进行交易的一种凭证,里面对交易的很多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成立之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那么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呢?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合同的生效与有效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 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 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 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 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 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 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 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 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合同。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 ”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

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

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第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立法与

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生效要件.doc

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形式是否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关于本问题的争论,直到合同法颁布实施,仍然没有停止过。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受此僵硬规定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将合同形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待,对经济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受现代合同法观念的影响,理论界在此问题上有所松动,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更谈不上生效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合同得出不同结论。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像原经济合同法那样硬性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结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一是按照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处理,即法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不能证明履行的事实,则合同不成立。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样处理,不仅促进了交易的快捷,而且同样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规范化,保障交

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案情简介: 丈夫周某和妻子丁某于2000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60万元,购入罗湖区某花园一套房产。房地产证写妻子丁某名字。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周某便扬言要离婚。妻子丁某因此怀有戒备之心。2002年1月,丁某私下委托房产中介,以45万元将上述房屋卖给第三人黄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丈夫周某得知后,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丁某未经其同意转让房屋给第三人,属无权处分,应为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丁某和第三人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我国的房屋产权确权、变更,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取得和变更等,均以登记生效要件。房屋产权未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力及公信力。房屋的每个共有人均应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否则其对房屋的共有权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共有权的对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夫妻对房屋的共有权,是法定的,无需以登记的方式设定,但这效力仅在夫妻之间,这是共有权的对内效力。夫妻一方的共有权不经登记,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鉴此,即使是夫妻,最好也将双方的名字登记在房地产证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承认夫妻的房屋共有权(尽管一方没有产权登记)。但视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原则是:(1)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产权人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如无证据证明取得产权的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行为,则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另一方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2)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此时,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法院可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如未取得登记的共有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确认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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