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

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臵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慎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

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 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臵"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臵明细科目。

第102号债券投资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 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 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臵明细科目。

第105号暂付款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 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臵明细科目。

第106号借出款项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 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臵明细科目。

第201号暂收款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 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未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 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臵明细科目。

第202号借入款项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 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臵明细科目。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未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臵明细科目。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臵明细科目。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臵明细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臵明细科目。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 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 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人、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 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 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贷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

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 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 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万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1 本科目核算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2 收到同级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外

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社会筹集"。接收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利息收入"。

3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设臵明细科目,包括预算补助、预算外补助、社会筹集、利息收入等。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 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 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

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 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 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划出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 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

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 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 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 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 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

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 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1 本科目核算拨给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财政专户用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支出。

2 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3 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臵明细科目,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助下级支出等。

第三章会计凭证和会计涨簿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拨款单、请款部门或单位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账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缴拨资金时,应选择相应的银行结算方

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记账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前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账簿应设臵总账和明细账。

第四章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

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二十二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国家财政部通知

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部本级和所属中国艺术研究院等8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文化部2009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540114.74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下同),其中财政拨款343 224.33万元;文化部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数为396358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 为 143 756.74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表1。 本次审计文化部本级及所属单位2009年度预算支出共计 280234.52万元,占部门预算支出总额的51.88%。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1 339.18万元,其中2009年11055.75万元,占审计预算资金额的3.95%;账务记录等不规范问题金额38052.49万元。上述问题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整改。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动用上年结余8047.02万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度预算时,仅编列动用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等6个项目上年结余资金中的7500万元,但当年实际动用 15 547.02万元,比预算安排多8047.02万元。 (二)项目预算9769.10万元未细化到项目执行单位。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预算时,未将应由所属单位执行的中直院团演出场次补贴等5个项目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之后再以追加预算的形式逐次分配至中国歌剧舞剧院等所属单位。 (三)扩大范围支出1578.76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01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实施 【发布时间】:2015-01-09 16:50 2014年12月30日,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311号)。《通知》明确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建设。计划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5年,利用全国无线广播电视骨干发射台基本实现12套中央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启动3套中央广播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第二步:2015-2016年,根据中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效果,继续补充完善覆盖建设,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质量;根据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情况,做出下一步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总体方案,再分年实施。 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全面推进概念股迎历史机遇 2015年04月15日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悉,该项目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保障全国人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预算金额高达17.5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去年11月,总局科技司召开“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需求”通气会,计划在全国2562个无线台站部署地面数字电视设备,实现县级以上全覆盖,转播中央台部分节目,整个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年底,中央财政投入40多亿元资金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计划在全国3117个电视发射台站中,新增5846部数字电视发射机,转播中央电视台12套电视节目;在330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更新330部数字广播发射机,转播中央台4套广播节目。上述工程完成后不仅可以大大加快我国无线电视和广播的数字化进程,还将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全覆盖,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财政部投入巨资完善地面数字覆盖网,既有公益行为又有社会行为,也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地面数字电视是三大数字电视网络之一,在我国电视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其影响力可以直接覆盖到广大县乡村镇,尤其在部分偏远地区更是当地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本次建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地面数字电视相关设备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包含了视频和声音两种媒介,适合央视主流媒体的信息传递。 总局拟40亿建设央视全国地面电视覆盖网 编辑:科讯广电网李双来源:科讯广电网 2014年11月04日14:58:22 标签:总局央视地面数字电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41号 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5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39.4亿元。其中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6亿元、23亿元、4亿元、31亿元、5亿元、14亿元、25亿元、28.4亿元、34亿元、30亿元、19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93%,2011年7月1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4日发行结束,7月18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4年7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1年7月12日至7月1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

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38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55%,本期国债2011年4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0日发行结束。4月2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4月18日至4月2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09〕648号 【颁布时间】2009-11-05 【生效时间】2012-04-22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 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

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 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 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南省农业厅 豫财农〔2009〕27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省级预算(草案)的通知》(豫财办预[2009]175号)精神,为保障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现将2010年河南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报,各地农

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做好项目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各地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申报项目数量和项目承担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按项目分类联合行文,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申报项目汇总表统一上报省农业厅财务处,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发送到hnsnytcwc@https://www.360docs.net/doc/4c7963008.html,信箱。 附件:1.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指南 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项目指南 5.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7.2010年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 二、项目实施内容 该项目依据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优势生态区域布局,重点突出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作物高产、高效优良品种的引进与生产示范。 (二)优质农作物品种增产增效综合配套栽培技术研究与推广。 (三)优势农作物品质形成机理、病虫害生物防治及保优节本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 三、立项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实施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意见》、《河南省小麦品质区划》等规划要求,有较好的生产条件。 (二)具有自然区域优势,适宜进行生产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 (三)项目单位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完善的技术推

财政部 285号文(3)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2日经财政部财预〔2011〕2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附则8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 目录 财政部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八章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2002年9月27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 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二○○二年九月二十 七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 法的通知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