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白炭黑生产企业及规模

我国白炭黑生产企业及规模
我国白炭黑生产企业及规模

我国白炭黑有哪些生产企业,白炭黑企业规模大小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5-05-29

我国白炭黑行业自20世纪50车代开始发展,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发展过程。80年代我国第1条万吨级白炭黑生产线建成投产,白炭黑生产装备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白炭黑行业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预计2010年较2009年产能、产量增长10-15%,气相法白炭黑的增长速度仍将超过沉淀法白炭黑的增长速度。

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政策扶持,利用多晶硅工业副产物四氯化硅作为原料生产气相法白炭黑这个新的课题,必将得到较快的发展。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目前,企业规模划分在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起草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与老标准不同的是,新标依照国际惯例引入微型企业概念,同时对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标准细分。同时,划分标准的评价值也将会重新调整,目前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维度来确定的,而新标准中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有可能调低,销售额会适当提高,这些都符合中小企业产值大、资产小的特点。 而银行从业人士指出,银行放贷的标准与统计意义上的标准不一样,银行主要从企业的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决定最终贷款的额度,不会把就业考虑进去的。 目录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2国统字[2003]17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4)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 (6) 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修改版 (12)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1月4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附件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定

江西省统计局工交处 2008-07-15 08:45:33 赣统字[2008]85号 关于新建投产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定期报表统计的规定 各设区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国统字…2008?8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规模以上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严格规模以上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以上年度年报统计形成的名录库,作为报告期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于报告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降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以及以前年度漏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均不纳入当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即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名录库。这部分企业一律在报告期年报统计,一次纳入下年度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新建投产企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后纳入报告期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二、关于新建投产企业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要求 新建企业指报告期内新建投产,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上,超过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标准并具备基本统计条件和要求的法人工业企业。 对新建投产的企业,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对其进行预审和实地核查,在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后,按以下规定向省统计局申报,省统计局复审后统一上报国家统计局核批,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月度统计范围。 (一)申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结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5、企业投产竣工报告。 6、企业基本信息表(表式见附件1),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行业代码、企业开工月份、主要产品及其设计能力、企业资产状况及全年预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包括区号)。 7、连续三个月份(至新建企业申报止)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 8、连续三个月份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国税部门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新建企业申报时间及其他规定 1、各设区市统一集中申报辖区内新建企业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的1日前,报省统计局工交处。并通过FTP同时提交“申报企业一览表”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表式见附件2)。 2、申报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核批后,反馈各地,从下一月度开始纳入年内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3、省统计局工交处将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实地核实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对申报严重不符要求的地区,将取消该地区年内申报新增企业资格并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2:申报企业一览表

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与思考

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与思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与思考 一、引言 工业一直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0年中国工业经济运行报告》统计,2010年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比2009年提高个百分点,可见,工业拉动经济增长的效益越来越明显,而且拉动效应越来越大。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工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对产业发展、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贡献也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小企业的5倍以上,可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进一步推动实施大企业集团带动战略的重要措施,研究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可以进一步明确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竞争力情况,同时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行业地位,激励其做强做大。通过加强培育和扶持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依托,全面提升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带动效应。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界定 要界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得首先明确工业企业的范围,工业企业指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或企业。虽然从2011年开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起点标准由原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但是鉴于统计资料收集年限有限,本研究所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还是沿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评价方法 (一)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对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进行科学评价的前提是评价指标的选取,对于其竞争力评价的指标不仅能全面反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竞争力,还需

2016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索引号:000014348/2013-00004 分类:统计标准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信息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文号:无 主题 词: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国家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简介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4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新标准涉及的范围 本次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未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业和单位,具体仅对以下5个类别规定了划型标准:第一类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三个行业门类;第二类为建筑业;第三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四类为交通运输、邮政业(不包含仓储业);第五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这5个类别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7个行业门类,673个行业小类,占全部行业小类的74%左右。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有13个行业门类没有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业缺乏基础统计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测算和分析而暂不划型;二是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其产品、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与一般行业差异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内的6个其它行业门类以及仓储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划型标准将在国家有关普查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统计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新标准划分企业规模所选用的指标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三个指标作为划分标志,即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从业人员数”作为企业的划型指标,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也与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第二,“销售额”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是我国现行统计指标中数据比较完整的指标,容易操作。第三,“资产总额”可以从资源占用和生产要素的层面上反映企业规模。因此,采用这三个指标进行划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标准的具体划分办法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编辑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指标名 称 计量 单位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 额(Z)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50≤X<30010≤X<50 X<10 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100≤X<30010≤X<100X<10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

-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 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万元Y≥20000500 ≤Y<2000050≤ Y< 500Y< 5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 Y<2000Y< 300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 Y<6000Y< 300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 Z<5000Z< 300 人X≥ 20020≤X<2005≤ X<20X<5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 Y< 5000Y<1000 人X≥ 30050≤X<30010≤ X< 50X< 10 万元Y≥20000500 ≤Y<20000100≤ Y< 5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 Y<3000Y< 200 人X≥ 200100≤X< 20020≤ X< 100X< 20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 Y<10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2000100≤X<200010≤ X< 100X< 10 万元Y≥ 1000001000 ≤Y<100000100≤ Y<1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1000≤Y<1000050≤ Y<1000Y< 50 万元Y≥ 2000001000 ≤Y<200000100≤ Y<1000Y< 100 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 Z<5000Z<2000 人X≥1000300≤X<1000100≤ X< 300X< 100 万元Y≥50001000≤ Y< 5000500≤ Y<1000Y< 5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Z≥ 1200008000 ≤Z<120000100≤ Z<8000Z<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法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主要指标 工业总产值及其同期数,主营业务收入。 (二)核查内容 1.核查企业报出的底表数据与相关财务账表、凭证数据是否一致。 2.核查企业报出的底表数据与省局数据库数据是否一致。 二、核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核查企业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上述报表底表;(2)企业营业执照;(3)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总账;(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产量、销量、销售价格、入库单、出库单);(6)销售凭证;(7)若被检查企业上报数据包含了下属单位或子公司的数据,则需提供能够证明下属单位或子公司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销售收入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核查具体情况的处理 (一)数据核实有困难的 1.企业不存在的,工业总产值认定为0。 2.企业已关、停、搬迁、且不能证明关、停、搬迁时间的,工业总产值认定为0(同时保留工业总产值同期数)。

3.声称企业上报数据包含了下属单位或子公司的数据,又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下属单位或子公司实际存在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税务资料等,且不能证明下属单位是非独立工业企业的,按下属单位不存在认定。 4.实地核查时,企业不能提供财务账、税务表的,工业总产值按有关报表、账册、凭证、记录的最小数据认定。 5.若核查组依据报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认定的工业总产值与企业底表数相差较大,企业不认可的,须向核查组补充提交足以证明其数据真实性的书面证据(如账外账),核查组根据其补充证据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6.实物依据采信度高于口头解释;销售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的采信度高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等;企业会计报表的采信度高于上报的统计报表。当上述依据发生冲突时,按高采信度依据进行认定。 (二)数据能够核实的 1.报告期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期末产成品—期初产成品 (期末、期初产成品通过企业会计账或财务表获得) 2.销售收入明细账,若有n种产品,月末结转时: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产品借方结转之和。未结转时:产品平均销售单价=产品销售金额/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量或出库单数量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本行业大企业相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概念很难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清楚,通常用数量指标和质的指标来界定。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从遵循经营学的角度,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等。按照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质的规定,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下达到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从质的方面仍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 位 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40000及以 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4000-40000以 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40000及以 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4000-40000以 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 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 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 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 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 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 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低限指标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高限指标三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 位 大型中型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从业人员 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 上 15000及以 500-3000以 下 1000-15000 500以下 1000以下

郑州市(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郑州市(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 报告2019版

序言 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总数量,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规模以上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数量,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现状、趋势变化。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郑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同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郑州市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郑州市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郑州市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占全国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郑州市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郑州市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2016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索引号:000014348/2013-00004分类:统计标准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信息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文号:无主题词: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和退出统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 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统计管理,更好地维护更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切实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条《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各市(州)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和拟将准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拟将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前期培育第六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管理。各地须建立

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与动态管理,重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企业进行培育。各市州应在每年12月将培育企业名录(见附件一)报省统计局工业处。 第七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法制建设。各地要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培育企业“六有”标准(即有统计机构、有统计人员、有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有相关统计制度、有统计台帐、有计算机设备并能上互联网)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业务技术指导; 各地要结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工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 各地对拟将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培育企业要进行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的预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预报的统计数据仅作为了解培育企业、规范培育企业统计工作使用。 第三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统计规定 第九条企业准入的适用范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关、停、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40000 及以上 300-2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0-40000 以下 3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0 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40000 及以上 600-3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0-40000 以下 6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0 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100-2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100 以下 3000 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100-5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 以下 1000 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500-3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500 以下 3000 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400-1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 以下 3000 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400-800 以下 3000-15000 以下 400 以下 3000 以下 说明:

规模以上企业概念

工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二、销售收入:是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销售收入也称作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三、销售产值:是工业产值指标体系中的一个指标。它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总量。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四、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附:增加值系数表。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五、应交税金:是指企业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六、产品销售率:指报告期工业销售产值与同期全部工业总产值之比,是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分析工业产销衔接情况,研究工业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程度的指标。计算公式为:产品销售率(%)=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现价)×100%

作用:产品销售率可以十分直观地看出该产品的销售状况,从而帮助促进销售商的工作盈利。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七、企业产品产量:又称企业产品实物量、企业产品使用价值量,是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生产的用实物单位表示的产品数量。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八、利润: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以后的余额。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九、产成品库存:产成品一般用于工业制造业,反映生产过程完工成本归集后待验收入库的成品。 库存商品一般用于商业企业,反映货品验收入库后的待销售商品。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十、应收账款净额: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数据来源:企业上报。 十一、同比增减:和上一时期、上一年度或历史相比的增长(幅度)。同比增长计算公式:同比增长率=(本期数-同期数)÷同期数×100% 例子:比如说去年3月的产值100万,今年3月的产值300万,同比增长=(300-100)÷100*100%=200%。 同比增长率,一般是指和去年同期相比较的增长率。某个指标的同比增长=(本年的某个指标的值-去年同期这个指标的值)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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