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规范用语对照表(87号令后版本)

政府采购规范用语对照表(87号令后版本)

政府采购规范用语对照表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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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同时,为了使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有关规定,还将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观点和认识作了介绍。 着眼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意义并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解释立法宗旨和含义,并针对具体实施提供可供借鉴的国际国内成功经验。 还确立了对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应该把握的"分寸"或"底限",以此来指导社会各界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立法宗旨 本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87号令试题

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A A、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 C、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D、省、自治区;省级、设区的市级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的原则确定。A A、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B、有利于项目落地 C、有利于节省资金 D、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A A、组织招标 B、抽取专家 C、组织评标 D、主持会议 4、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C A、也可以 B、同时 C、但不得 D、合理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通过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倍。B A、一 B、两 C、三 D、四 6、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公告内容应当以()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B A、5个自然日;省级 B、5个工作日;省级 C、5个自然日;市级 D、5个工作日;市级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A A、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B、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C、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截止 D、报名截止 9、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A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合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合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 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的学习该《条例》,现引用专业媒体对《条例》的解读内容如下: 解读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87号令65个亮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策解读-65个亮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2017年10月1日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65个亮点,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欢迎留言、点赞和转发~~~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信息泄密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质量,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制。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本该严加保守的相关信息缘何容易“走穴” (一)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无孔不入,消息灵通,主动出击,采取打“糖衣炮弹”、下“猛药”的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复杂、规模庞大的项目上,如果单个供应商事先知道不该透露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招标结果。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并与之过从密切,相互勾结,以响应捞一些“外块”,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三)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

最新整理第87号令 政府采购招投标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

2018会计继续教育——《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8会计继续教育——《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二款: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 《采购法》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d a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b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c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实施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b a省级以上b设区的市级以上 c市级以上 d县级以上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c a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b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c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d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下列各项产品中,应当强制采购的是()。a a节能产品b环保产品c自主创新d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正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正确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错误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正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基本延续政府采购法的说法,作为采购法的补充。()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主讲老师??刘荣丽 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 《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实施条例》新亮点 《实施条例》具有以下新亮点: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的一大举措。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二)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二) 4. 第十四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该怎么理解? 徐舟: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87号令和18号令最主要的区别之一。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投标人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产生,87号令又增加了两种,一种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另一种是采购人书面推荐。可以看出,采购人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了。“有权必有责”,为防控廉政风险,87号令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一是采用后两种方式的,还要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且备选供应商和最终随机抽取产生的供应商至少要保证2∶1的比例。如果只产生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则要推选六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抽签。二是对抽取过程有具体要求,首先要随机抽取,保证机会均等;其次,随机抽取时要有监督,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可操作性,这个监督已经简化了,采购人单位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随机抽取的过程,做好记录即可。 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87号令的修改,邀请招标可能重新成为一种活跃的采购方式。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必须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程序和随机方式产生投标供应商,使得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程序更为复杂、周期更为漫长,而采购人希望通过邀请招标实现有限竞争的目的又无法达到,因而在以往的货物服

务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几乎没什么人采用。可以预见,87号令正式实施后,邀请招标方式将焕发新的活力,并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用户满意度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87号令中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实际上借鉴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的相关规定,但比74号令更进了一步。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87号令规定全部由采购人推荐。这主要是因为74号令出台在前,87号令修订在后,改革总是循序渐进的。这项具体的改革与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效果、适度还权于采购人的总体改革脉络是一脉相承的。 第三,该条体现了87号令注重“结果导向”,注重维护采购人的正当诉求和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从防控廉政风险的角度去约束、限制采购人。 第四,政府采购制度不是单纯地为采购人服务,更多地还要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服务。因此,既要考虑采购人的正当权益,也要遵循政府采购的“三公一诚”原则以及招标投标关于竞争的天然要求。87号令规定,邀请招标中,采购人可以推荐供应商,但要按照2∶1以上的比例提供备

2020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解读文档

2020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解读文档 Interpretation of important provisions of the implement 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解 读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政府采购法里面有哪些重要的条款呢,下面小泰为大家 搜集的一篇“20xx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解读”,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 培训的重点,虽然条款内容不多,但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有力的扩充,细化了相关规定,将许多原则性和制度性化为可操作性。可以说,制定出台《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然而,《条例》从颁布到实施,只有短短的几天,应该说时间非常仓促。从《条例》实施一个多月的情况来看,无论监管部门还是执行机构都面临着一些问题。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条例》的四大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阐明了《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详解重要条款。

为了使学员快速学习和掌握《条例》,提高执业水平,王周欢将一天的《条例》课程划分为三大部分:《条例》立法背景与立法依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制度上的完善与创新以及《条例》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条例》与众多法律相衔接 "《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而制定,《条例》的颁布使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得以完善。"王周欢说,《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从一个法律体系来看有很强的原则性,它需要确立相关的制度,这些制度有待于通过行政法规将其细化。 《政府采购法》自20xx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条例》出台,一方面是为了细化《政府采购法》,另一方面也是将实践过程中的创新提升到法律层面。

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

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 2017 财政部 87 号文要点解读 财政部 2107 年 6 月 1 日发布财预 2017 年 87 号文,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 法违规融资,提出一些地区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 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2017 财政部 87 号文要点解读,欢迎参考, b5E2RGbCAP 2017 财政部 87 号文要点解读 要点: 一、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1、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p1EanqFDPw 2、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 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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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4、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1、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 施; 2、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不得因政府购买服务 增加预算。 3、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 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 RTCrpUDGiT 三、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1、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2、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3、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 资。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预〔2017〕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印发 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 理的意见》 (国发 〔2015〕 3 号)、国办发 〔2013〕 96 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 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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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马键(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87号令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在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结果导向,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权责对等,保障供应商权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均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强,堪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组织招标投标工作的操作指南。 87号令实施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在学习贯彻87号令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87号令的规范标准,是一线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疑点,提出几点思考,供业内同仁参考。鉴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谬误,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虽只是短短的一句话,却涉及招投标程序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操作方式,也有别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规定,被业界称为一大突破。不过,87号令并没有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为实际操作预留了空间。 实践中,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负责,还是由代理机构负责,抑或由二者共同负责?笔者认为,这应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行事。如果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则属于代理机构的责任。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应以采购人为主,代理机构协助,这是因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是由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人对有关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更为熟悉,把握得更准确,即便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也应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这也符合强化采购人主体权责的精神。 也许有人认为,资格审查仅是检查资料的有或无,是很简单的事情,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其实不然。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出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出现错误,该如何处理?目前看来,除了在评审现场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外,采购人、代理机构只能上报财政部门处理,除此尚无更好的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可以重新评审的五种情况,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中已修改为四种情况,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一项,失去了自我纠错的机会。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资格认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除了基本的六条之外,还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笔者看来,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六项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那么,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是否合格,该如何判定呢?1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表述明显不同,可以说对《政府采购法》作了注解,而87号令则删除了这一条。 实际操作中,对此该如何把握?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外,对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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