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务环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

第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

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高企业开办审批效率,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压缩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

第二十四条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本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七条本市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依法创办企业。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第三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缩减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时间,降低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费用,为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

第三十六条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推动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按年度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第四十条本市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本市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依法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十六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破产工作,提高企业破产相关事项办理效率。

第四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人文环境

第五十条本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保

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十一条本市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五十二条本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五十三条本市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尊重和鼓励创新、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四条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第五十五条本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智能化建设,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清洁、美丽的居住环境。

第五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五十九条本市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产业体系,完善会展管理机制,加大国际会展的引进培育力度,提高举办国际会展的服务承载能力。

第六十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和创新交流机制,支持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项目。

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人文交流具体项目运作。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第六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

第六十五条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政务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监管,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联合奖惩措施目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联合奖惩目录内容,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第六十七条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三)违反规定限制企业自由迁移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涉企保证金的;

(七)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

(八)违反规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的;

(十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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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篇)》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篇)》 (篇一) 为了营造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全面推动风景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相关文件要求,风景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景区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xx 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景区工作实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风景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景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广大职工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加强监督教育工作,提升全局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度和积极性。立足群众需求,提升本单位的机关工作水平,注重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向有关载体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相关政务信息,认真落实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及时完成风景局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推行。 认真准备5.15公开日活动及5月16日的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局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标准,积极准备活动宣传内容及单位展台、展板,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及政务公开宣传工作。风景局把景区相关情况做为本次政务公开及营商环境宣传周

活动的宣传重点,于5月15日、16日两天分别按照文件统一要求在环保局和工人文化宫门前,设置“真正解决群众办事难,打造发展环境最优景区”标语的大型展板及定点宣传展台,展台上配设有“咨询接待”和“投诉受理”桌牌,并由负责领导带队,组成4人小组参加活动。工作人员现场解答群众疑问咨询,在活动现场对广大市民发放宣传图册,讲解景区具体情况,加强市民对凤凰山景区情况了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完善风景局工作机制,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风景局设立有经营科专门负责景区内经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初,风景局经营科都会组织全体景区经营业户召开专项会议,传达景区全年经营工作的具体事项,并签订有正式合同及食品安全责任状。保证景区内商品的安全、卫生。凤凰山景区内所有经营网点均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人员穿着统一服饰佩戴工作证件,所有商品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并以公示板的形式公开公示,坚决杜绝恶意载客、黑商、黑户行为及随口要价、加价等问题。风景局制定有经营管理制度,实行经济处罚模式,对违反规定出现扰乱景区营商环境的经营业户,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其在景区内的经营资格。景区内索道、观光车等营运公司,所有票价均按照物价局规定收取,不存在增加收费、胡乱收费、无故收费等情况,同时各项收费均按照物价部门要求,制作公开展示板向广大游客公示,保护游客知情权,绝不欺客、宰客。 风景局领导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文件

2020年整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do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 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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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进行审查。开展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回头看”,不再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政策制定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明确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开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严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条件、规划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方面,不再以任何理由限制;其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推动形成公立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卫生健康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切断利益关联,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企业可自主选择中介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企业发展的报告(内容完整).docx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企业发展的报告 按照市人大《关于开展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通知》(市人大办函字〔2018〕28号)精神,现就我委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企业发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政策落地见效,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扎实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系列文件政策,先后出台实施了《贯彻〈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信息畅通建设实施方案》《天水市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天水市机械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加快优势产业链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7个方案1个意见。同时,经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制订的《支持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即将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精神,制订印发了天水市《清洁生产产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数据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先进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等3个专项行动方案。重新修订《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意见》《工业强市奖励办法》,通过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目前2个政策文件已经成型,待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通过强化政策保障、提升政策软实力,着力构建引商、迎商、亲商、稳商、富商新型政商关系,有效推动六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军民融合、航空维修制造、大健康医药、装配式建筑和文化旅游产品制造“五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二、狠抓“接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任务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接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扎实推进“接放管服”改革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有效推动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坚持把深化“接放管服”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在首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安排,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市工信委“四办”改革实施方案(天工信发〔2018〕49号),将“接放管服”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位领导和具体科室,做到了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效果。结合“接放管服”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完善。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制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A.质押物折扣率 B.信用等级 C.贷款利率 D.抵押物折扣率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公共服务 B.标准化办事事项 C.市场秩序规制 D.营商管理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A.核准 B.行政许可 C.注册 D.负面清单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内作出答复。 A.15日 B.7日 C.1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财产权利、经营权利 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C.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 D.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加大对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公众()。 A.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B.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C.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在前期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崇川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原则,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把崇川区打造成为贸易投资便利、行政办事高效、服务管理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利企便民新高地,加快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 三、编制过程 成立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编写小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法院、税务局等单位协同配合,结合各自条线重点工作,分别完成具体部分内容,最终由区发改委扎口汇总整理。 四、框架内容 该实施意见分为政务服务、投资兴业、市场监管、法治保障等四大环境保障及组织保障,共五部分。其中,四大环境保障内容共涉及17个方面,77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正文《崇川区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各项工作内容均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组织保障中包含强化责任落实、组织跟踪评估、加大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营商环境座谈会发言:优化政府服务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营商环境座谈会发言:优化政府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目录 一、调研发现的问题 (2) (一)基层技术设备和人员力量不足 (2) (二)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到位 (2) (三)个别部门政务效能不高 (3) (四)企业负担还有待减轻 (3) 二、四点建议 (4) (一)着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优化政策环境 (4) (二)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市场环境 (4) (三)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法治环境 (5)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服务环境 (5) — 1 —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政府服务也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我市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一些欠缺和不足,这些问题看似都是一些小问题,但对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转型发展压力很大、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铜川来说,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一、调研发现的问题 (一)基层技术设备和人员力量不足 省市有些审批权下放后,基层缺乏相应的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承接能力不足,增加了基层行政成本。如对食品药品、化纤制品、珠宝、计量等方面的检测监管,基层因为没有财力购置相应的检测设备,缺乏相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很多检测项目只能去西安检测,增加了检测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 (二)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到位 部分工业园区、商场和企业存在水、电、气、路、通讯、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问题;一些工业园区、农业基地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缺少公共交通,员工出行不便;因基础设施不到位、城市服务功能不全,造成市内企业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 — 2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出台之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表示,《条例》的制定既不能脱离现行经验做法,也不能简单地把现行做法直接转化成法言法语,而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从具体条款看,《条例》涵盖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触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结合《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现将我区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部署如下。 一、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完成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对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我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工作,完成政务服务门户、事项管理、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8项对接任务,确保如期实现与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对接融合。加快“互联网+监管”事项的认领和梳理工作,汇聚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投诉举报等各类监管数据,编制全区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加强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同一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流程、时限、材料、表单、收费、编码等要素基本一致,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事项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聚焦办理量大且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探索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对“四级十

同”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网上录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推动实现要素录入全覆盖、无遗漏、无差错。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持续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专项清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持续分批公布“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实现85%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结合群众办事堵点疏解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重点围绕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证件证明材料多、重复提交等问题,梳理各部门高频证照,推动业务办结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在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等环节开展电子证照应用。推广“集成服务”。完善实体政务大厅“一门”“一窗”改革。根据“一门”“一窗”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认定标准,持续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多门”变“一门”,不断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审批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审批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行“集成套餐”服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办“一件事”涉及的多个审批服务事项打包,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量身定制的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取消各类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一表申请。 二、营造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三化”建设深度融合。区级服务平台规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 1 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 6次常务会议通过,2 0 19年10月 22日公布,自202 0年1月1 FI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木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木,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政务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汇报3篇

政务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汇报3篇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的政务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汇报,供大家参考。 政务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汇报1 9月27日,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后,88镇按照会议要求,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全面推动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改善营商环境。 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后,党委副书记999同志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9月27日晚,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又召开了党委会议,友999同志将会议精神向党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党委会分析了当前我镇的软环境工作情况,就下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9月28日上午,我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了潍坊市软环境办的明查暗访情况通报,要求对号入座,抓好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全力改进和完善服务,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进一步深化服务大环境创建。 二、明确工作重点,强化措施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了软环境建设工作力量,除原有的党建办一套人员外,从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充实便民服务中心力量,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二是改进机关作风,主动服务企业。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机关作风的建议意见,找出了机关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改方案,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人人都是投资软环境”的意识。二是深入开展“千名干部服务千家企业”活动。落实班子成员和经贸办工作人员每人跟踪联系1个企业,至少每月到企业中去1次,一方面帮助企业及时协调与部门、村的关系,另一方面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投资软环境的看法和建议,随时了解企业对改善经营环境的反馈意见,真正做到了“帮忙不违规、服务不添乱”。 三是建章立制,做好信访投诉。建立并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制度。凡是企业和群众来办事,镇党委政府都要求办事人员做到热情、礼貌,能够当场办理的就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办理时限,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对企业和群众办事拖拉推诿、踢皮球的“二传手”干部和态度冷漠的“衙门”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三、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督查考核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 年10 月8 日国务院第66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10 月 22 日公布,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地落细,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便利,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83条,其中,有意见67条(采纳55条,未采纳12条),无意见16条。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印发实施。 一、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对标对表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立足省情实际,紧紧围绕“简化环节、压减材料、压缩时限、再造流程”,重点从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改进市场监管等18个方面提出100项具体举措。 企业开办方面,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推行联合验收和区域评估,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用电报装方面,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和3个,大中型企业客户和小微企业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压缩至60个、15个工作日以内。用水报装方面,一般工程用水报装环节压减至5个,推行供水提前介入服务,时间压缩至12个工作日以内。用气报装方面,环节压减至7个,推行用气报装“一站式”服务,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方面,环节压减至4个,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获得信贷方面,构建差异化的信贷管理体系,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企业获得信贷时间压减至13个工作日(不含抵押登记时间)以内。税费缴纳方面,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缴税渠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跨境贸易方面,推行申报单证、作业系统、风险研判、指令下达、现场执法“五统一”,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企业注销方面,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强化涉企收费执法,全面降低企业用地、用能、物流、税费等成本。创新创业方面,构建“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分类建立重点培育清单和扶持政策。政务服务方面,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提高至90%以上,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提高至70%以上,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材料总体减少60%以上。招标采购方面,加快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和“网上超市”建设,推进全省范围内CA证书兼容互认。市场监管方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三清单”制度。市场开放方面,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第一批107项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提升宜居宜业品质方面,修复重点生态功能区总规模310万亩,主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80%以上,扎实推进西宁市“无废城市”试点等。 二、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坚持“目标、问题、责任”三个导向,量化要求、实化举措、细化分工,力求政策有抓手、措施可操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 年 10 月 8 日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 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 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 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 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 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 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 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 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 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关于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关于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9月27日,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后,88镇按照会议要求,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全面推动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改善营商环境。 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全市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后,党委副书记999同志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9月27日晚,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又召开了党委会议,友999同志将会议精神向党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党委会分析了当前我镇的软环境工作情况,就下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9月28日上午,我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了潍坊市软环境办的明查暗访情况通报,要求对号入座,抓好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全力改进和完善服务,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进一步深化服务大环境创建。 二、明确工作重点,强化措施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了软环境建设工作力量,除原有的党建办一套人员外,从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充实便民服务中心力量,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二是改进机关作风,主动服务企业。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机关作风的建议意见,找出了机关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改方案,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人人都是投资软环境”的意识。二是深入开展“千名干部服务千家企业”活动。落实班子成员和经贸办工作人员每人跟踪联系1个企业,至少每月到企业中去1次,一方面帮助企业及时协调与部门、村的关系,另一方面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投资软环境的看法和建议,随时了解企业对改善经营环境的反馈意见,真正做到了“帮忙不违规、服务不添乱”。 三是建章立制,做好信访投诉。建立并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制度。凡是企业和群众来办事,镇党委政府都要求办事人员做到热情、礼貌,能够当场办理的就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办理时限,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对企业和群众办事拖拉推诿、踢皮球的“二传手”干部和态度冷漠的“衙门”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三、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督查考核力度 完善制度机制,定期督查通报。镇党委明确专门牵头负责人,将推动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改善营商环境活动纳入全镇重点工作督查督办事项,一周一督查,一周一通报,形成解决问题的动力和压力,让软环境硬起来,推动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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