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探究

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探究

摘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始于1980年,在三十多年内进行了7次修改。2018年10月1日,我国迎来了个人所得税的第七次修改,意义重大。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始于1861年,截止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历史悠久,在各方面都比较健全。本文从中美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开始,对中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税率、税收地位和税收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探究,分析其存在差异的原因,希望能从中发现不足,进一步寻找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关键词:中美个人所得税;税收税率;税制比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起步较晚,但这也意味着我国税收制度拥有的巨大发展潜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2018年10月1日进行了最新的修订,这无疑是给中国人民的一大福利,在很大的程度上减轻了中国人民的税收负担,让人民都能够体会到个人所得税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发展悠久,在各方面的发展都比较健全。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什么样的新思路呢?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较对照,可以体现出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进步,同时比较得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完善的方面,引起对个人所得税改进方向的新思考,促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完善。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探索,根据国情和社情进行认真修订。在1980年,首次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的需要缴纳税款的其他报酬或者收入。随后,《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准予颁布实施,对中国居民和收入来源于中国的外国人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每月800元。在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中国居民的普遍薪资为一个月几十元,绝大部分中国居民不需要缴纳税费。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普遍薪资都很高,所以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针对了外籍人士进行征收。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建立的开端,在此基础上,中国开始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之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首次修订。中国的居民和来自于国外的居民不分国籍,都需要缴纳同等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的工资薪金中扣除掉每个月800元的免除额,但是其他各类收入和报酬定额扣除800元或者按总收入和报酬的20%进行扣缴。在1999年,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于扩大内部需要和刺激百姓对外的消费起到良好效果。在免除额方面,除了免征额是800元,还有补贴项目免扣除额,规定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制定补贴项目。第三次修正是在2005年,规定了免除额方面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1600元,收入高的群体可以自己申报纳税。2007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第五次修订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2011年,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六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到达了350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迎来第七次调整。免税方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达5000元。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7次,个人所得税减免调整5次,分别为800元、16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断修订,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人民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社会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的发展。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基础上征收的。美国个人所得税从战争中开始进行从无到有的发展,1788年美国提出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体系的形成。1788年宪法让美国个人所得税开始有了初步的形成。在当时,由于战争消耗物资巨大,为了弥补消耗的物资,很多国家就开始向人民进行征收,于是很多国家采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在1861年开始征收,但是却有时征收,有时不征收,根据国家的情况来具体考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没有走上正轨。1862年,美国设立了税收管理局,税收管理局是根据公民的所有收入进行征税的。征收办法如下:非纳税收入在600美元以下,从600美元到10000美元(现在是11,999美元-20万美元)是3%,而那些收入超过10,000美元的公民则被征收5%的税。在1867年以后,美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修订,通过了降低征税比率,增加免税额的办法。1872年,美国正式暂停征收十年的联邦税,美国法院认为该项个人所得税违反了宪法规定。1894年,美国引入了一项法律,规定它将再次对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美国法院认定该项法律仍不符合宪法规定。1913年,美国的国会在威尔逊总统的支持下通过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该项法律规定了国会可以对居民的收入进行征税,并且对其收入来源的种类没有限制。1951年,朝鲜战争爆发,迫于战争给民众带来的威胁,公众开始逐渐接受个人所得税,并从最低的11%逐步增加。在1969年,美国的《税收改革法案》针对了在同等收入情况下单身群体的税收负担高于已婚群体的这一现象进行了修订。1990年之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提高税率的方式来进行婚姻惩罚。但在2001年及之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减少了婚姻惩罚的力度。2017年,美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年,保留了原来的七档税率,但是对其中的五档税率进行了调整,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2018年在2017年的基础上,调整了相应的收入等级和累进税率,综合考虑了递延收益的可能性。

二、中美所得税的比较

中国个人所得税和美国个人所得税在发展历程中有各自的发展轨迹,在很多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中,中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征收税率、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地位以及费用扣除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下面,本文将通过这几方面进行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1]。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方面的比较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三种: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和两种征收方式的结合。分类征收即按照收入来源的区别来对公民的收入加以分类,以后再依据各种的税率及扣除制度来得出各种类型的收入。综合征收是依据家庭的总收入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它计算的是家庭中每个人在一年内的收入总和,减去家庭中每个人在一年内的支出总和,然后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混合税是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的结合。我国采用的是征收分类税的方式。分类征收的优点是,第一,这种征收方式的课税对象十分普遍,而且不需要汇总清算缴纳,方便易行。第二,分类征收提高了征税的效率,降低征税成本。但是,这种征收方式的缺点是,第一,不能确切的表现出纳税人真正的缴纳税款的能力,当存在收入相同但是所承担的家庭支出不相同的纳税人时,会导致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压力,违背了量能负担原则,导致税收的不公平。第二,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取收入的渠道和来源更加的丰富多样,收入渠道和来源的多样化,同样给收入的分类制造了难题[2]。

美国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以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在本年度的总收入,无论其来源,扣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后,按照适用的等级和税率进行征收。美国的税法规定了一共十五类费用,这十五类包括了遗产继承、债务解除收入、保险及养老合同、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等等。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可以更好的面对每一个公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公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进行各个维度的比较和分析,唯一的缺点就是这个方法实行起来太复杂,必须考虑诸多的外在因素[3]。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比较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经过多次修订。在中国,应缴纳的税费等于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可以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然后再乘以适用的税率。中国目前采取两种税率计算方式: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一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并且税率的范围是3%到4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其税率的范围是从5%到35%。二是比例税率。对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如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收入的20%进行扣缴[4]。

美国采用从10%到35%的六级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按四种申报方式分类,同一比例的税率相同,国税局定期调整纳税制度。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的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则没有起征点的限制,无论其收入的高低,都必须缴纳税款,这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美国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点是拥有退税机制。这一点,使得大多数美国居民不用缴纳税款,给大多数美国家庭减轻了税收负担。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以家庭为单位,以一整年为纳税期间,其中,家庭成员可以选择一起缴纳或者分开缴纳。美国所谓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其实是指每年年底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减税配额”,加上一个灵活的“个人税务宽减数字”。减免金额逐年增加,以降低通货膨胀指数。根据一项数据,美国最高的1%人口支付美国个人所得税的40%。绝大部分达到法定年龄的美国居民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年收入达到10万美元的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款占全部所得税缴纳税款的60%以上,占了非常大的比重。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难看出,美国的高收入群体对美国每年的巨额财政收入作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占了纳税人的绝大多数,而不是大多数的平均收入水平群体。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设置规定了各类的扣除、免税、和退税的机制,这样更能够确保低收入以及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不会因为税收的增加而被迫减少[5]。

(三)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都密切相关,首先,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调整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我国税法改革的趋势也在逐步由增值税的单一主体税制向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双重主体税制转变,这表明了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的重要性。一方面,所得税税源丰富,能够满足现代国家财政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所得税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可以考虑和衡量纳税人的个人负担,因此,它被认为是最符合定量征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基本扣除和有关项目进行扣除之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对于调整贫富差距和城乡收入发展水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美国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也是财政发展的基础。因此,个人所得税是所有人的义务和责任。从总统、州长、议员到美国的平民百姓都有职责和义务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美国的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全部缴纳税额的重要源泉,有着重要的地位。是什么原因促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拥有这么高的地位呢?一方面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后的二次分配效果较好,对低收入人群进行收入分配,调节了美国的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提高了美国低收入人群的劳动力参与率,降低了失业人口的数量,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四)中美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制度方面的比较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向贯彻着简便易行的原则,采用分项定额和定率扣除的方法,根据纳税人的类别,纳税人的收入,运用合适的费用扣除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的修订使得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发生了根本变化,第一,有四种类型的劳动力开始进入第一份关于工资和工资的综合税,对服务、捐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赔偿。第二,一

个众所周知的变化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之前的每月3500元上升至每月5000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会随之增高。第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首次扣除儿童教育经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这是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主要医疗费用、住房贷款、租金利息和其他特殊附加扣除额的第一次增加。这次改革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了适宜的税率结构调整变动,同时加大了较低档次的税率等级,减少了很多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让百姓切切实实的感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好处。但是我国的分项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容易导致相同的收入的人但是家庭负担不同的人感到税收的压力,看似十分公平,但容易导致一刀切,造成内里的不平等。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着一定的欠缺,还有一定的发展和进步的空间

美国的税收扣除标准是根据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孰高,当标准扣除额高时,则选择标准扣除方式;当分项扣除额高时,则选择分项扣除的方式。标准扣除方式具有统一使用的税率和扣除额,此种方式简便易操作。分项扣除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另行规定,并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每年进行指数调整。这种方法比较的灵活,对于每个人都非常适用,比较人性化。例如,年满65岁的长者和盲人也有权获得额外的扣除。如果你是盲人和老年人,你可以获得双倍的扣除。这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好处,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低收入群体。但逐项扣除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各种费用需要逐项扣除。第一,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超过调整后总收入的7.5%。第二,国家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第三,贷款利息费用用于购买自用房屋。第四,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支出;第五,保险公司不支付家庭财产损失和盗窃超过10%的调整后总收入;第六,各种其他杂项费用超过调整后总收入的2%,包括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未偿还的销售人员费用等[6]。需要扣除的各种费用分类太多,导致计算方法复杂,降低了税收的效率。

三、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是影响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

可以看出,中美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造成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所得税为国家的主要税种,不同的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大多采用流转税为主要的税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支撑着美国的财政收入,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到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到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是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还是增值税,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着很长的道路要走,现今还未完全拥有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主要税种的条件。美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世界的前列,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主要税种,与经济高度发达、收入水平普遍较高密切相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差异原因分析

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比较健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需要按照收入来源和性质划分,而是实行统一征收。同时,更严谨的是要围绕着纳税人,对其无论任何时间、地点得到的所有来源和性质的收入都应该进行汇总,在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统计纳税人应该上交的税金。经法定免税扣除程序后,计算纳税人应缴税款。综合税制的最大优点是能够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具有正义性和公平性。真正反映美国税制公平的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不同组别的人士设计了不同的成本扣减标准。对于穷人来说,每次扣除后,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季节,基本上少交或不交税,通常多交的税款可能要退还部分[7]。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和征收简单,征管成本低。这些不足也很明显,税法过于粗糙,扣减标准一致,导致收入调节功能严重缺失,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中美两国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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