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版权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关系看国内法上的概念差异

从美国版权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关系看国内法上的概念差异
从美国版权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关系看国内法上的概念差异

从美国版权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关系看国内法上

的概念差异

[摘要]相类似的立法内容在各国国内法中往往以不同的法律概念来完成,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国内法体系中有时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这种概念差异在国际公约的签订和实施中应引起各国专家的注意。美国国内法对大陆法系“邻接权”概念的理解是不同国家消除概念差异进行有效沟通的成功经验之一, 但其“建筑作品”保护法的波折却又是概念差异导致歧见的极端表现。

[关键词]版权国际公约概念差异

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了两个重要原则,即原创性的作品仅固定在有形体的介质上才受保护,以及著作权无论如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程序、过程、机理、操作方法、观念、原则和发现。那些没有被固定下来的表达形式如表演,主要适用形象权保护,而对于表演者的声音权利则适用版权法的专门规定。对于未固定下来的无线或有线传播,版权法亦主要采用特别的条款来保护。其他国家则鲜有要求作品固定下来才给与保护的。此外,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一般认为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是典型的邻接权。即使属于普通法系的加拿大,也有类似邻接权的特别规定。

显然,国际公约的签订和执行要求各缔约国克服一些国内法概念上的差异才能实现。否则,对丁用同一个概念来予以表达的对象,你有你的习惯解释,我有我的通常理解,牛头不对马嘴,谈判时往往就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有时凑巧条约签订成了,可能也只是在误解基础上的一致,在执行中难免出现歧见和纠纷。

现实告诉我们,对法律概念的准确内涵的把握,通常只有在一个国家国内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由于没有世界法,很少有一个法律概念能得到全球一致的解释。以《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为例,它试图把“文学和艺术作品”作尽可能细致、具体的解释以求得各缔约国之间的共同理解,但对丁?所涉及的具体作品类别,还是得求助各国国内法上的解释。一国按照本国法来理解条约中的有关概念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要求一国按照他国法律框架解释某个法律概念既不公正,也不可能。各国法律体系和语言

文化如此恢宏复杂,将法律概念定位于他国环境中求得精理显然是勉为其难的。正如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所说的,“屡见不鲜的情况是,一些乍看起来似乎同等的制度却发挥着不同的功能,而且形态迥异的制度又发挥着相似功能”。

当然,大木雅夫认为不同法律体系的共性是客观存在的,他引用莱茵斯坦

的话说:“我们的文明是同一个单位,问题相同,则解决办法亦相同。”他相信,不精通他国整体法律而理解该国某些法律概念是可能的,因为达维德另人

信服地指出“各个法的部门之间都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从现实情况看,美国与其他国家在涉及版权的一些概念问题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了对某些条约条款的确定的一致或不一致的意见。以1961 年《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为例。对于表演者权,如果表演被固定下来,当属一般作品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否则,按其他法律或特别条款处理;对于音像制品制作者,由于作品己被固定,属于一般的作品

受保护;对于广播组织,美国版权法也有相应规定,但对该权利有广泛限制,

而《公约》未能为此作出安排,故美国没有加入。但在与该《公约》有密切关

系的其他公约中,美国均采取积极主动的立场。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

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与美国版权法没有冲突,它早在1974年

加入了。1974《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美国1985 年加入,并为此对本国传统的转播权作了适当限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则是最早的几个缔约国之一。由此看来,这些

由大陆法系国家所提倡的“邻接权”保护,在美国版权法眼中并不会构成概念

沟通上的障碍,它能够在本国法律框架内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予以配合。

至于美国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程序、过程、机理、操作方法、观念、原则和发现”的理念,经过它的宣示和推广,别的国家并没有发现与本国

法有什么冲突,在新近的重要的国际公约,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

公约》第2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中均已确立

了这一原则。

由此看来,国内法上的概念差异在实践中似乎并不会带来国际公约签订和

实施的问题。但这种断言看来是过分乐观了。虽然找到不同法域之间的共同理解是可能的,但相互的误解却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美国版权法关于“建筑作品”的保护问题就是这种误解引发的一个典型例子。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同时第7款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及范围由缔约国国内法予以规定。

从 1879 年贝克 _ 塞尔德(Baker v. Selden, 101 U.S. 99, 1879) 一案开始,美国一直固守版权保护的“思想_表达形式”两分法原则,即对作品中的思想性内容不予保护。而从判例的发展来看,三维建筑物的功能性结构总是被视作实用性思想,不受版权保护。当美国决定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时,“建筑作品”的保护是其国内法不能回避的。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伯尔

尼公约实施法案》,修改了版权法101条中的PGS条款(即〃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图片、图示与雕刻作品”,大致相当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实用艺术作品”),把“建筑设计”("architectural plans")纳入,以实现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但这样的修改看来对美国当时“建筑作品”版权的现行法什么大的改变。因为在该法案之前,法院已经在判例中把PGS条款解释为包括“建筑设计”在内了。所以,人们普遍预期法院将会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PGS条款包括的“建筑设计”仅限于设计图纸,不包括三维建筑物。

1989年6月19日版权局关于“建筑作品”的报告分析了这种两难境地。

报告详细分析了美国当时的版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情况,认为三维建筑物基本上没有受到过有效保护,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基本一致的意见是三维建筑物确实应该属于作品。该报告看起来承认美国仍没有尽到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保护“建筑作品”的义务,也流露出要修改版权法的意思。但与此相反,部分权威性的版权专家则坚持认为美国己经尽到《伯尔尼公约》的义务了。

在版权局报告的影响下,国会最终还是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在1990

年通过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案》(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0),在版权法102条(a)款增加了作品的第八个类别“建筑作品”,它与PGS类别并列,成为专门一种作品形态,“建筑作品”由此不再受传统PGS作品审查的困扰。同时,1990年9月21日众议院报告(The H. R. Report on September 21, 1990 to accompany H. R. 5498)明确了该法案的立法本意,结论性地认为:包括三维建筑物在内的“建筑作品”设计方案本身属丁?作品,完全应属于版权法的保护对象。为此,还提供了一些专家的意见作为佐证。

具有代表性的专家意见一是批评家艾达?路易斯?哈斯特帕(Ada Louise Huxtable)的观点,他认为技术本身不是艺术,艺术的表达形式只是在一开始

受所要实现的功能影响,但到后来艺术形式会变得比实现功能的目的复杂得多。建筑作品的艺术性在于它以富有美感的方式来体现建筑物的功能,比单纯功能更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并更具有灵敏度。其二是建筑师米歇尔?格莱夫(Michael Graves)的证言,他说自己设计建筑物采用两种语言,即“内在语言”和“诗一样的语言”。前者指实现建筑物功能时必然要使用的本质性、结构性、实用性的设计,后者则是为了体现建筑物的外在表现,它结合进了社会对建筑美感所追求的神秘的、仪式性的构想。报告进而认为,“建筑作品”设计中“诗一样的语言”恰恰是值得版权法保护的。除了对版权法102条的修改以外,《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案》还在101条中增加了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把它规定为固定在任何介质上的建筑物的设计,包括三维形式的建筑物、建筑设计方案或是图片等。同时突出强调保护范围包括“建筑作品”的整体结构以及建筑元素和建筑空间的安排和组合等。这种定义直接更正了以往判例中确立的建筑物总体结构和组合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理念。由此,美国完成了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义务。

从美国“建筑作品”版权立法史来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伯尔尼公约实施法案》只是把建筑设计纳入PGS条款,并不表明它刻意规避《伯尔尼公约》的义务。事实上该法案已经在考虑这个问题,当时采取这样的立法只是因为权威专家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建筑作品”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实践中确实也鲜有法官明确地说三维建筑物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即使是后来的版权

局报告,也承认法官是有可能通过判例形成对三维建筑物的保护的,虽然报告

对这种可能性持相当悲欢的态度。显然,当时的美国法律界人士对现有法律框

架下“建筑作品”的概念、范围和内容有分歧。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建筑作

品版权保护法案》出台前,“建筑作品”的不确定概念在美国最终也没有得到

明确解释。受到广泛好评的版权局报告也只是说,虽然难以分析现行法律上的“建筑作品”的概念以判定美国到底有没有尽到保护“建筑作品”的义务,但

通过对判例的观察,它发现美国在实践中没有尽到。

这种法律概念的模糊在国内法专家眼中都是如此,要求别的国家理解本国

概念显然更加不可能。当然,“建筑作品”问题是比较极端的一个事例。但它

至少告诉我们,由于概念差异引发对国际公约中同一规定的不同理解在可能是

难以避免的,有时还可能会出现歧义很大的情况。认识到这一点看来对实践是

有帮助的,正如大木雅夫所说的,尽管各国法律之间存在着共同性或是类似性,“然而,如果过分强调这一点,恐怕难免会将过去在限定比较对象上所作的努

力抵消殆尽,从而有再次返回到人类共同法之理想的危险”。

参考文献.

fl]参见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2条

[2]参见美国法典第17章第1101条

[1] 主要规定参见美国法典第17章第111、114、118、119、122条

[2] 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2编,《法国著作权法》第1编第2部,《日

本著作权法》第4章

[3] 参见《加拿大版权法》第2编

[4] [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北京:法

律出版

社,1999,第88页

[5] 《伯尔尼公约》由于版本较早,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

[6] 参见《版权局关于建筑作品的报告》(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Works of Architecture on June 19,1989)第 222—223 页

[7] 参见《众议院报告》(The

H. R. Report on September 21,1990 to

accompany H. R. 5498)第 18—21 页

[8] 参见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1条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导言 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 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 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 / 40

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 n主要著述有: ?《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的司法改革》, 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 ?《“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 中国专利季刊 ?《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 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内容提要 n I. 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步骤:原告是否对作品拥有有效的著作权 ?如何认定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工业品外观) 2 / 40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

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条例》统一了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详细晒出‘账本’,接受全社会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

美国版权法关于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定强制许可

美国版权法关于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 定强制许可(一) (2007-07-11 14:57:12) 转载 分类: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是,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个中原因究竟是因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因为不符合WCT的规定,不详。请大家指点。 我去年曾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看了点美国版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规定,其中也涉及网络环境下使用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一些强制许可问题。因为看得吃力,理解得也不透彻,这里贴出来,一个是求得大家指正,另一个是想说明网络环境下对某些使用作品的方式规定强制许可,似乎并不见得就不符合“国际惯例”。 (一)美国录音制品数字传播的强制许可 为了制止对录音制品的盗版,1971年的美国《录音制品法案》给予录音制品以版权保护,但是录音制品的版权人(录制者)并没有获得完整的版权,只享有复制(reproduction)、发行(distribution)、改编(adaptation)的权利,并没有获得公开表演(public performance)的权利。[1] 随着数字传播(digital-audio transmission)[2]录音制品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对传统的音乐录音制品的销售构成了威胁,美国国会于1995年制定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授予录音制作者有限的“向公众表演权”,即通过数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docx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一、符合本国利益需求的动态的版权政策 (一)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政策 在17世纪早期的英属北美殖民地,印刷技术的出现打破了靠手工抄写图书的局面,随着印刷出版业的逐渐发展,图书出版商需要一个维护版权贸易的制度,马塞诸塞湾殖民地议会于1672年颁布一项法令,授予图书出版商对所出版的图书享有7年的印刷和销售特权,该法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古老的《版权法》[1]。 1790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享有对作品和发明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从《宪法》版权条款的表述来看,当时美国的版权政策更加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期限的专有权利由于这一时期美国国内文学作品数量较少,主要是复制欧洲的作品,美国《版权法》规定了较低水平的版权保护[2]。19世纪中期,整个欧洲大陆都建立了版权保护网络。在国际文学艺术协会的推动下,1886年,12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但是美国为了促进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而是与其他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来获取本国作品在国外的版权保护,比如,1878年,美国与美洲的一些国家签订《泛美公约》,采取了低于《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标准;1891年,美国制定《蔡斯法》,开始为外国公民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但是规定了印制条款,即外国公民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并且在出版之前必须在美国登记,同时必须递送两份复制件到美国国会图书馆,其作品才能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3]。印制条款使外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享有不一致的差别待遇,客观上给外国公民在美国获得版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美国保护本国印刷业和版权的一种特殊措施,体现了美国政府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版权政策。 其后长达100年的时间里,美国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一直维持在较低的版权保护水平,游离在《伯尔尼公约》之外长达100多年。美国采取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政策遭到很多欧洲国家的指责,但低水

版权法判例

判例一,“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尼科尔是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Abie’sIrishRose)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球电影公司公开制作了一部电影,名为《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TheCohensandTheKellys)。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电影作品抄袭自她的戏剧。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环球电影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尼科尔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只有父子俩的犹太人家庭。父亲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儿子违背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向父亲隐瞒了他的新娘的信仰和种族以及他们的婚姻,并告诉父亲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父亲请来了拉比,按照犹太教的仪式准备婚礼。与犹太人父亲一样,爱尔兰人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他认为,自己的女儿将要嫁的是一位爱尔兰的天主教男子。真相大白之后,两位父亲都因其孩子与异教徒结合而怒不可扼,都在寻求解除他们的孩子之间的婚姻的办法。一年以后,两位父亲都宣布放弃这一努力。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双胞胎。他们的父亲各自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并在那儿相遇。当他们得知各有一个孩子用了自己的教名时,两人和解了。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描写了两个生活于纽约穷人区、长期以来互相憎恨的犹太人和爱尔兰人家庭。犹太人家庭有一个女儿,爱尔兰人家庭有一个儿子。两家的孩子相爱并秘密结婚。一位想娶犹太人女儿的律师告诉犹太人,他将继承一大笔财产。爱尔兰男子来寻找他的犹太新娘,被愤怒的犹太人父亲赶走。当他得知女儿与仇敌的儿子早已秘密结婚的真相后,对此无比愤怒。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个孩子。一直被禁止去看望新生儿的爱尔兰人一家到犹太人家中,两位父亲发生了剧烈冲突。女儿被父亲赶走,她带着孩子回到了她丈夫那贫寒的家中。此时,那位实现不了目的的律师向犹太父亲披露,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爱尔兰人。如果他愿意与之分享,该律师将保守秘密。但被犹太人父亲拒绝。他冒雨去仇敌的家中告诉真相,返还财产。当犹太人父亲即将离去时,爱尔兰人父亲同意与他平等的地分享这些财产。至此,双方和解。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被上诉人的作品与上诉人的截然不同。所以,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判例二,“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尔登是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DishonoredLady)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制作了影片《莱蒂林顿》(LettyLynton)。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影片侵犯了自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戏剧。一审法院认定影片《莱蒂林顿》只是使用了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性的主题、动机或者思想,因而对谢尔登提出的禁止该影片的放映的请求不予支持。谢尔登遂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涉及的戏剧及影片均取材于1857 年发生于苏格兰的一起真实的案件。1927 年,这一真实案件被编辑成书出版。该书所描述的故事轮廓成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素材。上诉人戏剧中的女主人公——聪明、放荡而堕落的马德琳凯利——成长于纽约一个优裕的家庭,她有一个以在夜总会跳舞为业的南美情人,后者阻挠其与另一体面男子之间的婚姻。凯利在答应再次与其情人见面之后将其毒死,因而被审问。最终却被宣告无罪。被上诉人的影片中的故事也发生于纽约,女主人公莱蒂林顿任性、放荡,生活于一个富裕但是毫无温情的家庭,同样有一位南美情人。在她与一美国上流社会的男子订婚后,其情人威胁要对其未婚夫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她准备了毒药,企图在与其情人见面时自杀,但却使后者误服毒药致死。经检察官的讯问,因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被释放。在死亡一幕中,两部作品有一系列类似的细节刻画:受害人服毒后的电话呼救;女主人公的辱骂、消除痕迹、在现场遗留小物件等。上诉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影片在许多细节的描写上与上诉人的戏剧的完全相同,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此撤消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禁止被上诉人继续放映侵权影片,并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两个判例的案情相似而判决相反。主审的Hand 法官在尼科尔案中确立了区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抽象检验法,这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Hand 法官对这两个类似案件的相反的判决更引起许多人去评说、探究。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和立法程序 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第十八款。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即:“(国会有权)(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这一条款为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则体现在有关贸易条款中。商标立法以各州法为主,直至1946年才制定了联邦商标法。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为联邦立法,《商标法》则主要以州立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这也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一个特点。 同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根据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型态和不同权益而确定。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外,其中的区分是根据某种知识、标识或象征符号在一定期间内授与专属的使用权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当然,对于某一特定产品而言,可能同时受到不同型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版权及邻接权(Copy right and neigh boring rights) 美国的《版权法》最早制定于1790年,当时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书籍、地图和期刊。1909年才扩大为所有作品。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几乎每年修改1—2次。 本世纪初,由于美国不满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另组织一些国家成立了《世界版权公约》,以对抗《伯尔尼公约》。当时的美国,是一个盗版王国,大量盗版欧洲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建立了一套与众不同的版权制度。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版权登记制度。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于198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美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是先修改国内法,再批准加入公约,这也是美国内法多次修改的原因之一。由于信息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的版权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不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以适应这一技术发展。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两个新的版权公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8年美国参、众两院审议通过了《数字化千年之禧的版权法案》。从内容上讲,这一法案已超过了两个新国际版权公约的保护力度,这将是美国对1976年版权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二)专利(Patents) 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1793年、1836年、1870年和1952年又分别重新制定。现行的《专利法》为1952年颁布,到目前为止也修改了多次,但总的来讲修改不甚频繁。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为发明(实用)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两种。其授权条件和程序与世界各国基本一致,没有什么大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探究中国预算法的修订与政府理财的挑战

探究中国预算法的修订与政府理财的挑 战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财政为庶政之母,预算乃邦国之基。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法往往也被称为“经济宪法”。2014 年8 月,历经长达十年的修订过程,预算法修正案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票通过,完成了20 年来的首次大修,这标志着全面深化财税改革在预算领域的率先破冰。2014 年9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现代预算制度的政府理财改革方向。笔者结合亲身经历,从预算法修订的由来和演进出发,进一步探讨今后中国政府理财方式变革中面临的挑战。 一、预算法修订的由来与演进 (一)预算法修订问题的由来 尽管现代预算理念在中国的传播,可以上溯至戊戌变法前后,但新中国第一部预算法的颁布,已然是改革开放启动十多年后的1994 年了(以下简称为“1994 年预算法”,此前为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或预算决

算暂行条例)。1994 年预算法颁布之际,我国尚处于市场化转型的早期阶段,故仍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痕迹,且与当年宏观调控的大背景相适应,在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等问题上,也带有较强的抑制投资冲动的色彩。这是当年的社会经济条件使然,世易时移,我们不能因后来预算法修订的需要,而对1994 年预算法做过多的苛求与指责。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预算法,1994 年预算法在设置五级财政预算、采行复式预算制度等方面,其审慎立法与结合国情的制度设计思路,仍旧是颇具启迪性的。 万物恒流,无物常驻。自1994 年以来,中国社会经济运行的变化是举世瞩目的。1998 年以来启动的、以部门预算为代表的新一轮政府预算管理改革,其实践探索也突破了1994 年预算法的边界。这种预算法律规定滞后于(甚至阻碍)预算改革实践的现实,也进一步突显了预算法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04 年3 月,在1994 年预算法颁布10 年之际,启动了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将修改预算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二)预算法修订的早期探索 2004 年5 月24 日至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举办了“预算法国际研讨会”,来自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课程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课程练习题 1、(单选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动用国库库款的应(责令改正)。 2、(单选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预算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该如何处罚? (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单选题)《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4、(单选题)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二)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5、(单选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6、(单选题)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7、(单选题)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8、(单选题)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9、(单选题)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 10、(单选题)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 11、(多选题)各级预算编制应考虑(ABD)。 A.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 B.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

C.各级政府的要求 D.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2、(多选题)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如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ABCD) A.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B.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目标管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C.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D.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13.(多选题)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主要包括(ACD)。 A.运行情况 B.政府赤字情况 C.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D.政府整体财务状况 14、(多选题)政府采购预算是(AD)的组成部分。 A.部门预算 B.经费预算 C.收支预算 D.财政预算 15、(多选题)关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A.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 B.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C.基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D.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或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16.(多选题)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BCD)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A.财政支出的合理性 B.财政支出的效益性 C.财政支出的效率性 D.财政支出的经济性

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唐琼黄璇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文章从组织型态、版税分配、组织监管和数字授权实践的发展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版税分配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和逐步实现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等建议。 关键词:美国,版权,版权集体管理 版权产业在美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07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联盟公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6年报告》表明: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①产值约为8190.6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DP)的6.56%;而全部版权产业产值约为1.38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整体增长的贡献率为12.96%,全部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则为23.78%。核心版权产业就业人数约为538万人,占美国就业总人数的4.03%;而全部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1130万人,占8.49%。核心版权产业实现海外销售和出口估计为1108亿美元,超过其他任何产业类别[1]。美国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其较为系统、完善的立法司法制度有着紧密联系,离不开较为发达的版权代理制度等因素,同时也得益于适应环境发展要求、灵活完善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本文拟就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加以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实行分散竞争的组织形态 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其自身特色。从组织性质来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非营利性组织,以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简称ASCAP)和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简称CCC)等为代表;(2)营利性组织,以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简称BMI) 和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简称SESAC)等为代表。② 根据国内垄断法的要求,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竞争型分散的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各团体为了在自由竞争体制下求生存,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以吸引更多权利人的加入,并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2]。以ASCAP和BMI为例,ASCAP成立于1914 年,是美国最早的表演权利组织,2006年总授权收入为7.85 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370万美元,增幅为5%;分配会员版税共计6.80 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340万,增幅为5.3%;会员超过了27.5万人,管理超过800 万首音乐作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图书馆知识产权方案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07BTQ001)研究成果之一 ①核心版权产业主要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原创、生产、发行、或展览版权产品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出版、广播和电视播放、商用及娱乐软件等。 ②ASCAP、BMI和SESAC又称为表演权利协会,主要是对音乐作品等公开表演权的管理授权;CCC又称为复制权组织,主要涉及复制权的管理授权。

美国版权法

美国版权法 (修订至1987年9月30日止) 第一章版权的客体和范围 条次 第101条定义 第102条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版权的客体:作品的起源国 第105条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 第106条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 第10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 第108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 第109条专有权利的限制:特定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转移的效力 第110条专有权利的限制:某些演出和展出的免责规定 第11l条专有权利的限制:转播 第l12条专有权利的限制:临时性录制品 第l13条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第114条录音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第115条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 第116条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通过自动点唱机进行公开演奏 第11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计算机程序 第118条专有权利的范围:关于非商业广播对某些作品的使用 第10l条定义 本版权法专用名词及其各种不同形式的意义如下: “不具名作品”是在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无法识别任何自然人为其作者的作品。 “音像作品”是由一系列有关的图像所组成,目的是用机器或装置例如放映机、观察器或电子设备将其放映的作品,如伴有声音则连同声音一起放映,不论体现这类作品的物体例如影片或磁带的性质如何。 作品的“最佳版本”是在交存之日以前任何时候在美国出版的、并为国会图书馆确定的最适合该馆用途的版本。 某人的“子女”是某人的直接后代,不论合法与否,以及由某人合法收养的任何子女。 “集体作品”是期刊、选集或百科全书之类的作品,由一些本身单独独立的作品所组成,汇编成一个集体的整体。 “编辑作品”是通过收集和汇编原有的材料或经过选择、整理或安排的资料,使由此产生的作品作为整体构成作者的独创作品。“编辑作品”一词包括集体作品在内。 “复制件”是除录音制品外,作品以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复制件”一词包括除录音制品外,作品初次固定于其中的物体。 “版权所有者”是指版权中包含的任一特定专有权利的所有者。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

单选题 1、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各级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D ) A、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 B、批准本级预算 C、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D、监督本级总预算执行 2、下列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的是(B ) A、保障公益原则 B、宏观调控原则 C、公平交易原则 D、采购法定原则 多选题 1、下列属于我国《预算法》基本原则的有( A、C、D ) A复式预算原则 B赤字原则 C真实合法原则 D节约统筹原则 2、下列属于我国财政制度新职能的有(B、C、D ) A、监督的职能 B、分配收入的职能 C、配置资源职能 D、保障稳定的职能 3、下列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原则的事(A、B、D ) A、保障公益原则 B、采购法定原则 C、政府干预原则 D、公平交易原则 4、国债的发行方法主要有下列(A、B、C、D ) A、直接发行法 B、间接发行法 C、销售发行法 D、摊派发行法 判断题 1、我国财政部门是预算的法定制定和批准机构。(F) 2、我国地级市是预算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预算等级。( T ) 3、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决算草案的审批主题是各级权力机关。( T ) 4、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 大的财政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等进行初审。( T ) 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足。 答案要点:⑴由于财政体制改革与税收改革在改革步伐上的差异性,从而导致现行地方税制的不完善与不规范。地方税之中的许多税种基本没动,显现出“新税收、老税种”的面貌,很难完全满住地方各级财政的需要。(2分) ⑵地方税源划分的不尽合理。(2分)表现在:首先,地方税源没有分级次,不能满住地方各级政府的需要;其次,没有按地域,而是按隶属关系部门、资源或因政策调整的增加部分划分税源,依次如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银行营业税;再次,没有很好考虑有些税源的广度和潜力,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或因其来源广大,或因资

美国数字版权法-DMCA

PUBLIC LAW 105–304—OCT. 28, 1998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112 STAT. 2860PUBLIC LAW 105–304—OCT. 28, 1998 Public Law 105–304 105th Congress An Act To amend title 17, United States Code, to implement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 and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and for other purposes.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SECTION 1. SHORT TITLE.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SEC. 2. TABLE OF CONTENTS. Sec. 1.Short title. Sec. 2.Table of contents. TITLE I—WIPO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Sec. 101.Short title.Sec. 102.Technical amendments.Sec. 103.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 and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Sec.104. Evaluation of impact of copyright law and amendments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Sec.105.Effective date. TITLE II—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 Sec.201.Short title. Sec.202.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Sec.203.Effective date. TITLE III—COMPUTER MAINTENANCE OR REPAIR COPYRIGHT EXEMPTION Sec.301.Short title. Sec.302.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computer programs. TITLE IV—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Sec.401.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and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Sec.402.Ephemeral recordings. Sec.403.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distance education. Sec.404.Exemption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 Sec.405.Scope of exclusive rights in sound recordings; ephemeral recordings. Sec.406.Assumpt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elated to transfers of rights in motion pictures. Sec.407.Effective date. TITLE V—PROTECTION OF CERTAIN ORIGINAL DESIGNS Sec. 501.Short title.Sec. 502.Protection of certain original designs.Sec. 503.Conforming amendments.Sec. 504.Joint study of the effect of this title.Sec.505.Effective date.17 USC 101 note.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Oct. 28, 1998 [H.R. 2281]

在美国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美国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亚马逊新规出台后,美国商标注册一跃成为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签单热榜。作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热心网友,面对美国商标注册量猛增的事实,汇桔小编自然也不曾懈怠,喜大普奔地协助粉丝们一一提交了美国商标申请,着实元气满满! 所以,我们今天暂且不聊美国商标,决定带着大家了解美国版权! 何为美国版权? 1. 首先在美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在美国享有著作权。 2. 在美国境外出版的作品: 根据其所属国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亦受美国法律保护。 美国版权应递交何处? 目前,美国版权局是美国唯一的版权登记机构,因此,美国版权申请应递交至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登记类型? 1、文字 2、口述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 8、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美国版权登记方式? 美国版权有两种登记方式-网上登记和纸质登记,除某些必须通过传统纸质登记的作品,网上登记为首选! 基础信息分享至此后,接下来就有必要告诉大家申请美国版权的作用啦! 版权登记无非在于自身防护和打击侵权,汇桔小编在此将其具体作用罗列如下: 1、版权登记证书是对版权权属、效力及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章第1条的规定,在美国任何司法程序中,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5年内签发的登记证书,将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如无相反证据,登记证书中的所述内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真实有效。 2、版权登记是某些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于美国作品(特指首次发表地是美国以及作者是美国公民的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换言之,对上述作品如果没有来做登记,即使被侵犯了版权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30题,单选22题,多选8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1994 B.1995 C.1996 D.1997 答案:B.1995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实行()。 A.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B.两级政府一级预算 C.一级政府两级预算 D.区域预算 答案:A.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实行()级预算。 A.2 B.3 C.4 D.5 答案:D.5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答案:B.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条

5.中央预算包括()。 A.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 B.地方经济收入 C.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D.地方的税收 答案:A.C.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条 6.预算年度自公历()起,至12月31日止。 A.1月1日 B.1月31日 C.2月51日 D.3月1日答案:A.1月1日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0条 7.以下()属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职能。 A.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B.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C.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D.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A.B.C.D.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2条 8.以下()属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A.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B.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D.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答案:A.B.C.D. 关键词:预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2条

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美国版权局提供概要) 引言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由总统克林顿于1998年10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该立法是为实施19 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DMCA共分为5章: ·第一章,“199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表演、录音制品条约实施法”,是为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第二章,“网上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规定了网络在线服务商在从事某些类型的行为时,对其版权侵权责任的限制。 ·第三章,“计算机维护竞争保障法”,规定了为维护或维修之目的,因启动计算机而复制一份计算机程序的例外。 ·第四章包括6个其他条款。涉及版权局的职能、远程教育、版权法中关于图书馆和临时录制的例外、录音制品在因特网上的“网络广播”和电影版权转让时对集体交易协议义务的应用。 ·第五章,“船壳设计保护法”,规定了对船壳设计保护的新的规则。 本文对DMCA的各章做简要介绍,它仅提供对该法的一个概览。为简短和易读而省略了一些重要细节。全面了解DMCA的任何一条规定,需要直接研读法律文本。 第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 第一章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首先,该章对美国法律进行了某些技术性修订,以提供适当的出处与条约相关联。其次,它在美国法典的第17章中增设了两项新的禁止条款:一个是禁止规避版权所有人为保护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另一个是禁止破坏版权管理信息。该章还增加了对违反此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罚。另外,第一章要求美国版权局与商务部的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联合进行两项研究工作。 技术性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