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8来源:null点击量:152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我厅联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ОО九年八月十二日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精神,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航空工业办)、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和各市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区)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区和本部门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职责:

1、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3、组织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开展;

4、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指导督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5、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第五条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职责:

1、组织实施年度就业见习计划,指导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就业见习管理操作办法,负责直管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评选及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登记等工作;

3、管理和下拨就业见习经费,办理直管就业见习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

4、协调并指导高校集中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协调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5、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发布平台;

6、完成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航空工业办)、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负责组织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制定就业见习计划,核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与推荐。

第三章见习单位

第八条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都有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1、小型企业每年接收1---1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中型企业每年接收1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大型企业每年接收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

2、普通高等院校每年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条件好、规模大、科研项目多的普通高等院校每年接收

100---2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年接收1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

4、技工院校每年接收5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

5、科研院所每年接收10---5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规模大,岗位多的科研院所每年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

6、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条件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

7、凡接收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须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确认。

第九条见习单位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1、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3、确定就业见习岗位与课程体系,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4、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5、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第十条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目的,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一条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本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并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每年接收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各方面条件较好,符合见习基地承办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章见习毕业生

第十四条我省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单位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

第十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

第十六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d17747543.html,/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七条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在一个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至6个月。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期间,省财政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重点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见习单位报经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可终止该见习生的见习活动:

1、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3、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4、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人社发〔2010〕20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⒈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⒉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我国就业存在的问题及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申论热点:我国就业存在的问题及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一、我国就业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 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 六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就业率增长却并不同步。主要有四大因素抑制了高经济增长带动高就业。 这四大因素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就业总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使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的作用减弱;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使就业岗位减少;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有些岗位却没人去做,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 二、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 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 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住所:———————————— 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第种类型合同: ㈠固定期限: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㈡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 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办函[2013]70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况。 <

2020年陕西省人社厅职称评审材料递交时间公布

2020年陕西省职称评审跨地区使用和评审要求 职称可评可考,一般来说,具备职称评定条件的人不用参加全G 通考,可以直接评定职称,与考试获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Z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均与认可,并且可以将职称评定档案调入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全G通用。如果有的人不具备职称评定条件,又想获得职称,那就需要参加全过统一考试。 在现实中,有很多职称证书跨地区使用的情况,常识告诉我们,证书换了一个地方,只要你的证书是真的,就是可以使用的。如果说跨区就不能用,你每换个地方工作,就需要到当地评审一个证书,这个情况,可能吗?做工程的人才,本身就具备很强的流动性,而且人才流程也是很正常,客观存在的。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人才流动会更频繁。证书异地使用会一直存在。陕西省职称证书,全国通用。 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任职要求: 初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大学本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Z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L人员须从事Z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职称评定申报需要的材料 1.一寸蓝底相片 2.个人工作总结一份。 3.填《Z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 4.助理工程师扫描件一份(申报中级需要) 5.个人简历一份(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参加过哪些项目) 6.相关论文一篇 在后面温馨提示大家,陕西省职称评审申报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很多而且是一项非常认真严谨的工作,十月份了留给我们的准备时间很紧张的,所以西安冠享定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小周老师建议想要参与职称评审的人才,一定要及早申报,赶早不赶晚,晚了是一定来不及的。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原副处长虞秀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8 月 13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虞秀选,男,现年 40 岁。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 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 虞秀选在担任陕西 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 所收入 2722 万元。 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 帮助,分别于 2001 年 10 月和 2002 年 9 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 28 万余元和 75 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 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 3 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 120 万 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50 万元,在陕 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 40 万元,还出资 23 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 另交给他人保管的 20 万元存单一张和 10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现金,加上

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 4 万余元,共计 148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扣除 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 16 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 132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 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 1982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工资性收入 为 35 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 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 17 万余元,收入尚余 18 万余元, 虞买卖股票共盈利 25 万余元。 现虞尚有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 受贿赂 120 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的财 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 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 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 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 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 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 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 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 此案将择日宣判。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2、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职能。 (二)交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1、友城工作等对外友好活动移交省对外友好协会。 2、将编辑、出版、发行《陕西外事》月刊交下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的职能 对直属企业实施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我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我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5 【实施日期】200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日期:2015-5-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990年《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目前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一种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一种是通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 1、对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按考试合格人员数量下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证书后,打印并交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发放。 2、对于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分级进行发放和管理。其中: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前往省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办证窗口(以下简称省办证窗口)办理并发放。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统一前往省办证窗口领取空白证书,自行管理和发放。 (二)职(执)业资格证书 1995年《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 2

当前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分析

当前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盘点2002年的就业,不难发现,在劳动力供求紧张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困难进一步加剧。但从另一方面讲,我国2002年经济增长速度较上年提高,达 到8%左右,为增加就业岗位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全国6000户企业用人情况的调查印证了这一判断,2002年3季度企业劳动力需求指数为95.1,尽管仍然还 处于不景气区间,但已好于2001年。综观2003年的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就业的挑战 加剧,但再就业困难群体将会得到较多地关注,中央、国务院新出台的10项再就业政策为 解决就业最困难群体提供了保证,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一、当前就业形势 1、城市劳动力市场继续保持供大于求的状况 2002年第三季度,劳动保障部通过全国89个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获得的城市 就业状况为①:城市劳动力市场继续保持供大于求的状况,总体求人倍率(需求人数/求职人数)约为0.78。其中,东部求人倍率为0.81,而中部和西部为0.74。 从用人需求状况看,超过七成的用人需求是来自批发零售贸易餐饮、制造和社会 服务三大行业;从用人单位看,企业用人占绝对主体地位,所占比重达94.3%,其中,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多数,两者所占比重之和约为58.6%。 在所有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所占比重高达58.4%,比上年同期上升,其中上升 幅度较大的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成长的失业青年。

从供求状况对比来看,各职业的求职人数均大于需求人数,女性的就业状况略好 于男性,各年龄组的劳动力供给均大于劳动力需求,各文化层次的劳动者均处于求职人数大 于需求人数。 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在专业技术人员需求方面,出现劳动力需 求大于供给的态势。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求人倍率略有下降外,其余各技术等级的求人倍 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上升幅度最大的是高级技师,其次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劳动者。 2、再就业更加困难 2002年,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逐月减少。2001 年12月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15万人。2002年3月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489.9 万人;6月底为464万人;9月底为439万人②。这是1998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但应看到,这些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就业机会远少于东部地区,这些下岗职工 主要是大龄、技术水平低的再就业困难群体。 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比例均维持在85%以上,对进中心的下岗职 工,政府和企业基本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2002年3月底,有430.8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比例为87.9%;6月底,有412万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比例为89% 9月底,有376万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比例为85.6%。 200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有企业共有49万下岗职工出中心,其中25万人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占52.3%,比上半年增加3.1个百分点。2002年1~9月共有77.3 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15%同比下降3.8个百分点。下岗职工的 再就业率不断降低,1998年为50% 1999年为42% 2000年为35.4%,2001年为30.6%,预 计2002年为20%左右。

就业政策1

★美国学者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阶段 1、传统社会型。缺乏大幅度提高生产力的能力,不能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和技术。 2、准起飞型。正在向起飞阶段转化,现代科学已用于农业和工业生产,运输、通讯、电力、教育、保健等开始发展。 3、起飞型。经济开始稳定增长,农业和工业的现代化导致其规模扩大。 4、成熟型。经济持续发展,现代技术开始应用于各项经济活动,并开始参与国际经济。 5、大众高消费型。实际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大量居民拥有相当规模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凡属前三个阶段的国家称为发展中国家,而处于后两个阶段的国家则称为发达国家,根据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衡量,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国经济需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且还要与先进国家在经济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我国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目标和策略。 ★当前中国就业问题 就业难:大学生招工难: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民工荒:技术工缺乏 就业政策与人口政策冲突就业政策与产业结构冲突就业政策与教育创新冲突 ★三类就业难群体 农民工:周期性失业大学生:结构性失业城镇就业难人口:摩擦性失业 ★农民工的两个变化 一是不再是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二是农民工代际更替,超过60%的农民工是80后 09-10春节的民工荒,反映的是周期性失业 ★就业与经济的三个拐点 第一拐点:现代经济部门的增长速度快,它吸引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也快。与此同时,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在下降,这反映在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相应下降,总有一天,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速度会超过劳动力供给的增长速度,这是,劳动力依然丰富,但过剩的程度降低了,现代部门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如果维持相同的增长速度,就必须提供工资,就是所谓的“第一刘易斯拐点” 第二拐点:收入差距扩大到某一最高点时,就会转向缩小的阶段。库兹涅茨转折点。 第三拐点:第二刘易斯拐点,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的消失 ★我国就业政策的核心任务 1、支撑国家改革的总体战略,既包括满足国家治理对就业政策的要求,也包括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匹配; 2、解决改革中所伴随的劳动力市场重组(最典型的如国企职工的下岗 3、解决劳动力市场自身发展所出现的问题(失业) 4、满足基本的国际劳工标准,这既是经济全球化的压力,也是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要求 ★就业矩阵模型 1、全球化,技术变革和制度变迁极大的影响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就业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2、传统工业社会下的全职就业所体现的工作位置与工作任务一体的状态发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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