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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就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

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她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与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就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就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发放等。二就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就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与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与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就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就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从业人员既就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就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与技能的作业人员,就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就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任务,保证教育与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docx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导语:小编整理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常德市武陵贺童泰味酱板鸭厂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消防安全□消防通道是否堵塞或过窄;□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逃生设施 □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充足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是否充足□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室内外消火栓、报警、喷水)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禁烟火区域有无违章动火、吸烟、明火煮食或燃烧香烛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生产(经营)储存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设备安全□裸露旋转运动部位是否安装防护罩(网) □冲压剪设备有无保险装置或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 □仪表是否损坏或定期保养、检测 □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 □高热部位是否安装防护措施□是否有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设备工段有无安全警示 用电安全□电气装置带电部分是否裸露 □电气线路是否乱拉乱接或老化 □电气线路绝缘保护层是否破损 □临时用电操作是否规范 □设备有无漏电保护装置或不能使用□配电箱有无防护罩 □有无安全用电警示标志 □电气装置附近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移动用电设备使用是否规范 劳保设施及健康监护□是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是否正确□有无通风除尘措施 □毒、尘源设置是否合理 □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 □是否设置临时救护设施 □危险作业有无监护 仓储、作业空间□沟、坑、井有无盖或护栏 □高处作业平台有无护栏 □作业空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空间照明是否充足 □地面有无防滑措施、有无不平或有无障碍物 □通道是否通畅 □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操作行为 □货物堆放是否接近电源电器、机器设备□仓储、生产物料是否堆放过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序 号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一、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 1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抽查作业人员上岗证 2 作业人员是否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检查相关培训证书及培训记 录,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 3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事故的应急措施。 4 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抽查作业场所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情况 5 重大危险源(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 查备案、查检修、保养记 录 6 重大危险源(点)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情况。 查档案,查记录 7 重大危险源(点)监控情况。包括液位计、温 度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湿度计、有 毒可燃气体检测仪等。 现场检查 8 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是否清晰、醒目, 是否有告知牌、特殊标识等。 现场检查 9 液体储存区是否有围堰,围堰是否有漏洞、破 损、防腐等情况,排水井是否有液封,围堰高 度是否符合标准。 现场检查 10 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的情况检查生产场所整改档案、记录 11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否 全部落实。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2 安全评价报告中描述的企业主要装置、设备、 设施、总平面布置是否改变并重新进行申请审 查。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检查 企业总平面布置 13 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 变用途。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 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的用 途 14 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抽查生产、储存环节 15 疏散用门是否按设计规范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 的平开门。 现场检查 16 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 施是否完好。 现场检查 17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仪表是否安装防爆设施。现场检查 18 设备、管道压力、液位、温度、流量组分等检 测报警设施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常。 现场检查 19 可燃、有毒气体厂房是否有检测仪器,是否定 期进行检测。 现场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七章 第一+总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爭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得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支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与其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規,加强安全生产菅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有依法荻得安全生产保障得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得久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得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得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住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得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得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規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得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得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作者:安全管理网来源:安全管理网点击数:26436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4日 被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结果是 / 否 评 价 一、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企业是否下发 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 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 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安全会议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隐患整改制度 (6)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 度 (7)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防毒管理制度 (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 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 规程(安全操作法), 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 相应岗位上公示 查企业下发的文 件和有无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 明确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 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 及备案注明 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 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 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 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安全会议台帐 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安全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 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最新修正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车间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车间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 目的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进行。 要求各班组长每天不低于一次按照检查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查出不符合项,将有关异常情况、巡检次数及巡检时间填写在记录上予以说明,班组员工随时进行自身岗位检查。对查出问题及时处理,暂时无法处理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生产主管汇报。检查项目 一、人员 1班组员工是否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衣、帽、鞋) 2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工艺指标进行规范操作 3操作人员是否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是否有不会使用消防灭火器的人员4有无酒后上班;有无嬉戏、打闹、饮食、看杂志小说等 5有无睡岗、长时间不在操作岗位等 6有无攀坐或依靠机械、电器、设备等不安全位置 7有无在上班时间长期打电话聊天、玩手机 二、设备 1车间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温度、压力、流量等是否在范围之内 2储罐设备等应无裂纹和渗漏,无跑、冒、滴、漏和腐蚀、锈蚀现象

3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和腐蚀现象 4设备阀门开关是否灵活,是否有开关不到位、过紧、过松响动、内漏外流、腐蚀、堵塞等情况6运转设备的基础牢固情况、运转及润滑情况,各运转部件是否有异常响声,如搅拌转动、真空泵声音等是否正常,设备及管线是否有震动;温度、压力、阻力、流量等是否在范围之内,液位指示是否准确 5运转的电器设备(如裁断机、各设备上的电机)电机声音是否增大、振动是否增强,保护接地是否牢靠,电机及轴承温度是否升高、电机及电器元件是否有火花及异常声音、气味 三、环境 1车间内外是否清洁、有序、各种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2平台、护栏、是否整洁、干燥、完好无损 2各种安全标志是否完整、清晰 3通风设施设备是否良好 4车间照明灯具是否完好 5原料、成品、待检品是否摆放在规定区域,是否整齐、平稳 6车间使用的工器具,工具箱等是否摆放整齐、平稳, 7作业场所地面是否平整、无积水、无积液、无垃圾杂物、无障碍物、无绊脚物等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设备安全□仪表是否损坏或定期保养、检测□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是否有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设备工段有无安全警示 劳保设施及健康 监护□是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是否正确 □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 □危险作业有无监护 □环境卫生是否打扫、窗明机净。 □员工无酒后上班,精神状态良好。 □员工有无睡岗、迟到、早退现象 □员工是否正确操作、使用工装、工具、设备、防护用具(品),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或野蛮操作以及不安全行为。 □员工有无串岗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是否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节能不规范。□现场危险因素分析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是否完整和设立

用电安全□电气装置带电部分是否裸露 □电气线路是否乱拉乱接或老化 □电气线路绝缘保护层是否破损 □临时用电操作是否规范 □设备有无漏电保护装置或不能使用□配电箱有无防护罩 □有无安全用电警示标志 □电气装置附近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移动用电设备使用是否规范 □电工巡检记录是否有、且完善。 仓储、作业空间□作业空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空间照明是否充足 □地面有无防滑措施、有无不平或有无障碍物□通道是否通畅 □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操作行为 □仓储、生产物料是否堆放过高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易燃易爆物是否按规定存储放置,场所安全有无危险。 □各类工装、工具、废品、物料等物品是否按要求分类整齐摆放且稳妥安全 □生产厂所及周围环境有无不安全因素或状态,□设备有无震动、异响、异味情况,无跑、冒、滴漏现象。 □是否按工作要求做好设备、场地清洁,分类摆放整齐各类物品,环境安全 □消防设备是否完整有效、处在备用状态。 □受限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作业是否开具作业票、完善安全措施。

医院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

XXX医院安全生产检查表 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保障医疗安全。检查情况备注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卫)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等,认真组织落实。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并采取安全生产(保卫)责任制; 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生产(保卫)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和标准并贯彻落实。 2. 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 设施、装备、关键设备和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安全生产重要场所、设施、装备的设置是否装置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合理,安全运行情况(如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备养并保障安全运行,防止用发电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漏电、漏气、漏水;完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责任人情况、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况。 1 处不符合标准扣 5 分。 使用。 3.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人员配备合理;确保 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 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 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 防预警系统;不使用危房,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是否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人员配备是否 合理,是否合理安排值班巡逻,监控设备设置是否合理、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充足、完好,配置是否合理( 5 分),是否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门诊、急诊人员聚集的场所是否有消防安 全警示标志,防火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消防预警系统;是 否存在使用危房现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施工 中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情况,在建建筑施工安全设施和相关警 示标志是否完善、有效。

抽查三类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 4. 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情况;发现 1 例不符合标准各类应 急预案的制定、应扣 5 分 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和维 护,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是否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开展过至少一次应急预案训,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是否充足,维护是否及时。 需整改项目: 整改完成情况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复查人员:复查日期: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检查要求检查结果是/否评价一、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安全会议制度 (4) 安 全检查制度 (5) 隐患整改制度 (6)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7)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 事故管理制度 (11)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12) 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 第六章法律责任 (25) 第七章附则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表格版 2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抽查 指标项 督查内容备注合同工期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安全生产费用1.概算中是否确定安全生产费用;2.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达标; 3.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是否及时; 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内设机构及负责人等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责任书; 2.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应急预案与保障措 施1.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2.编制消防、触电、溺水、防汛、高空坠落、人工挖孔、支架垮塌、食物中毒等针对性强的专项方案;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4.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资质条件1.审核中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审查; 注:1.表中“三类人员”是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 监理单位: 项目名称: 抽查 指标项 督查内容备注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1.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5.监理安全月报制度; 安全监理计划1.是否编制安全监理计划; 2.应有针对性能否落实到位; 1.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2.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 项施工方案审查1.及时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是否齐全、合理、有无签字; 督促隐患整改1.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停工指令; 2.发现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报主管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2014 全文 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文章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4d17901109.html,/ReadArticle.aspx?id=31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消防安全□消防通道是否堵塞、脏乱 □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充足、灭火器有无过期及欠压等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有无损坏 □禁烟火区域有无违章动火、吸烟 □员工“三知三会”、“四个能力”是否熟练掌握 □员工是否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及使用 □单位有没有按期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记录是否完整□消防应急演练有没有按期进行 □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有无遮挡 设备安全□裸露旋转运动部位防护罩(网)等保护设施是否完好□员工是否掌握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员工是否熟知本岗位的岗位职责 用电安全□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 □电气线路绝缘保护层是否破损 □临时用电操作是否规范 □电气装置附近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操作间是否有手机充电器等 劳保防护用品及健康□是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是否正确□有无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员工健康证有无过期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检查及考核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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