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的范围及招投标要求和规定

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

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

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

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

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的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扫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

其他媒体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

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七)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司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八)为了保证投标的质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九)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并规定其中的具体要求。

投标要求

(一)投标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当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必须具

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文件送达时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要求重新招标。当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由同一专业组织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要求

(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标书必须经各投标代表确认文件密封无误后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验证无误后当众拆封。

(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进行更换。评标委

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三)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第四条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 项目;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三)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范围:第五条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第六条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第七条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招标的范围及招投标要求和规定

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 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 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 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

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的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范围: 以下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即: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从项目性质界定);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2、规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市政府89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关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章中,作了明确界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39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和分级,以确定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实施。下面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范围主要涉及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和分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工程项目可以划分为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几大类。在这些类别下,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如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工业厂房建设等等。建设项目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确定的,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环保要求。 招标环节的范围主要是指招标的内容和环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环节一般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环节。招标环节的范围规定有利于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在征集和评审过程中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二、规模标准的规定 项目的大小是指工程项目所占地面积或建筑物的体积大小。项目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招标方案的制定和施工的难易程度,因此,对项目的大小进行规范能够更好地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投资规模是指工程项目所需投资的金额。投资规模是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项目可行性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投资规模进行规范有助于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投资回报率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总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实施。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要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

项目招标的范围及招投标要求和规定

项目招标的范围及招投标要求和规定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寻求新的项目机会来保持竞争力和持续发展。项目招标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实践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开展项目合作的机会。本文将介绍项目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投标所需的要求和规定。 一、项目招标的范围 项目招标的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不论是建筑工程、信息技术、能源领域,还是通讯、金融、医疗等行业,都存在项目招标的需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项目招标范围的示例: 1. 建筑工程:包括住宅楼盘、商业楼宇、公共基础设施等,例如建筑设计、施工承包、装修等。 2. 信息技术:涉及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建设等,例如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 3. 能源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例如能源开采、电力设备供应等。 4. 通讯行业:涵盖电信运营、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等,例如通信设备采购、互联网服务建设等。 5. 金融领域:与银行、保险、投资等相关的项目需求,例如金融软件开发、金融机构合作等。 二、招投标要求

在进行项目招标之前,项目发起方需要明确招投标的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招投标要求: 1. 项目需求明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项目需求描述,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2. 投标报价准确: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准确的报价,同时提供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关文件。 3. 技术能力评估:投标人需要提交公司资质和相关项目经验,以证明其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4. 合规性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注册资格、税务合规等。 5. 保证金要求:招标方有时会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能力的证明。 三、招投标规定 为确保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项目招投标通常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招投标规定: 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需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投标截止日期。 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准时提交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采集者退散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 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考试大论坛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 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文来源:考试大网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㈣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持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O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㈢体育、旅游等项目; 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 括:

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 目; 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00 50

招标范围规定

招标范围规定 招标范围规定是指对于一个招标项目,确定哪些方面、哪些内容是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和确定的,从而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招标范围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招标的范围和要求,以便供应商和投标人能够明确了解招标项目的需求,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投标。 招标范围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范围:确定招标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工程项目、产品、服务等。例如,工程项目可以涉及建筑工程、电力工程、交通工程等;产品可以涉及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服务可以涉及咨询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等。 2. 招标方式:确定采用的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3. 投标人资格要求:确定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格、经验要求、技术能力要求等。通过确定资格要求,可以筛选出具备实力和能力的供应商和投标人,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4. 投标文件要求:确定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格式、结构、内容、提交截止时间等。投标文件是投标人进

行招标工作的主要依据,通过规定投标文件要求,可以确保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5. 评标标准: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标准、价格标准、服务标准等。评标标准应该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确保评标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6.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后的合同签订要求,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格式、合同细则等。合同签订是招标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规定合同签订要求,可以确保中标者和招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招标范围规定,可以让供应商和投标人在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可以保护招标人的权益,确保招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招标范围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1.1 定义和范围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以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来完成特定工程项目的过程。此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和私人工程项目,例如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等工程。 1.2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在工程项目招标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广泛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则是向特定的、经过选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的方式。在确定招标范围时,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1.3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按照规定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申请豁免招标。

二、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2.1 规模标准的意义 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在招标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不同规模的工程项目对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因此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以便筛选合适的投标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2 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 制定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情况;相关技术标准;项目实际需要等。在具体制定规模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3 规模标准的实施与调整 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同时,应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及时对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后的规模标准应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公示后,方可实施。

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标准

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标准 一、项目概述 本次招标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概述如下: 1. 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 2. 项目地址:(填写项目地址) 3. 项目性质:(填写项目性质,如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 4. 项目规模:(填写项目规模,如建筑面积、层数、户数等) 5. 项目总预算:(填写项目总预算) 6. 项目内容:(填写项目的具体建设需求和设计要求) 二、招标范围 1. 建筑设计与施工范围: - 建筑设计:包括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 施工范围:包括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 2. 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范围: - 材料采购:包括项目所需的各类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的采购; - 设备采购:包括项目所需的各类施工设备、机械设备等的采购; 3. 工程招标人员及外围配套服务范围: -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答疑、开标等; -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工艺检验、有限检测等; - 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咨询、方案审核、勘测测量等; - 其他配套服务:如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安全检查等; 4. 其他补充事项: - 详细说明投标人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相关经验等;

- 对投标文件要求中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进行明确说明; - 与投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招标文件获取 有意参与本次招标的各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招标文件: (填写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如购买、下载、索取等)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如下: 1. 投标截止时间:(填写具体日期和时间) 2. 开标时间:(填写具体日期和时间) 五、投标文件要求 具体投标文件的要求如下: 1. 投标文件组成: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个部分; - 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工期安排、质量控制计划等; - 商务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文件; 2. 递交方式:投标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诚意参与投标的证明; 4. 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保持一致; 六、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下: 1.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审法进行评标; 2. 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3. 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4. 合同签订:中标候选人须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备注:以上范围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招标项目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0个招投标环节必须掌握的要点

30个招投标环节必须掌握的要点 什么样的项目活动必须开展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特殊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02 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目的有四点: 一是净化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防止腐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节省建设投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保证项目质量,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 03 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招投标法》关于必须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关于必须招标的规定 一、招标类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在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可自愿选择是否招标。招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必须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政府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通信工程是指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所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采取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例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 (四)工程总承包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 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 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 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 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 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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