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公共扶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与医疗四大部分构成,而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又有其特殊性。

现代日本社会福利制度起源于战后。日本1962年实现了全国民养老及医疗社会保险,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福利国家”建设之后,社会福利得到高度发展。至21世纪初,日本政府推行了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并配套推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制度的改革。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战后经过多次修订,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并于1985年建立起了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是指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为“基础年金)”,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是指与收入相关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互助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水产团体的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分别有各自专门的年金,统称为“互助年金”。

在双层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日本还推行了私营企业的退休补贴金制度,类似于企业或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补贴金的资金来源是从雇员年金费中转出3.5%的资金组成,且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退休补贴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领取。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特点及经验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针对人口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多层次立体化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的金融运作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等。中国是个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带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地区差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改革与发展的迫切任务。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一、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其特点之一是多支柱立体化的制度架构。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靠三大支柱构建而成,即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

养老金制度。公共养老金用来保障基本的、标准的需要,而公共养老金难以充分满足的需要,则由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来满足。而公共养老金制度又由两部分组成:对自营业者的国民养老金、对雇员的雇员养老金(EPI)及对公务员的共济养老保险。建立之初,公共养老金的各部分都是相对独立的。1985年日本政府对整个年金制度作了改正,在三种养老金之间导入一个共通的部分,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之上,再区分公务员或公司职员分别实施共济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这样,日本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就变成了双重构造:第一层是基础养老金,是各种不同养老金的共同部分。第二层次是与个人报酬相关联的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两个层次共同组成厚生养老金制度和共济养老金制度。

特点之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金融运营。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全部委托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大藏省将养老基金的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和长线投资,其余部分通过厚生年金福利事业团、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用于兴建各种福利设施,或贴息贷款给企业及被保险者建住宅。大藏省每年还要从养老基金运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还原融通资金,通过年金福利事业团用作养老住宅资金贷款和维持大型养老休养基地等事业,直接对提高和增进厚生养老保险及国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活福利提供资助。

二、日本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1.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苦乐不均。

改革以前的日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三大体系、八大制度分立的格局。八大制度包括厚生养老金、船员保险、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公共企业职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和国民养老金。三大体系是指以民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厚生养老保险,由厚生省主管;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国民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管;以公职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为对象的共济养老保险,实行分头管理,其中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由大藏省管,地方公务员由自治省管,学校的共济养老保险由文部省管,农村公职人员保险由农林水产省管。各项制度的领取资格、养老待遇各不相同。如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投保年限为25年,厚生养老保险为15年或20年,共济养老保险20年,容易造成投保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改变所加入的养老保险,达不到累计投保年限,而得不到养老金的现象。不仅如此,厚生养老保险规定,按投保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计算退休金,而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退休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计发退休金。

2.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待遇设计上存在漏洞。

国民养老保险只针对个人,而其他两种保险都包括家属,出现一种反差:公务员、雇员亡故或离婚,其妻室年老之后都享受不到退休金,但如果雇员、公务员妻室向国民养老保险自愿投保的话,夫妻年老后会同时获得三份养老金,制度设计上偏离了公平目标。

3.代际转移负担过重,对年轻一代较为不利,制度缺乏吸引力。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曾为当时年龄在50岁至54岁之间的人制定了特殊的“10年养老金计划”, 1969年又制定了“5年养老金计划”。在这两种计划中,一个人的养老金领取额远远超过其缴费额,最多的超过100倍以上。本质上讲,这两种计划不能算作养

老保险,而是劳动的一代向年老一代的大规模捐赠。与此相反,50年代中期出生的人从国民养老保险中获得的收益与缴纳的费用近乎持平,而80年代以后出生的,其获得将会小于所付出的。对老年人超额给付的结果就是年轻各代承担更多的缴费负担。

4.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障制度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

70年代末,日本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1950年, 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只有5%,到1990年就增加了2倍,到2025年将达到25%。与此同时,20岁至59岁的劳动人口将从1990年的56%下降到2025年的 48%。从未来趋势看,劳动人口的负担将会进一步加重,每一个劳动人口将要负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养老金领取者。而在公共养老金计划中,一个人在缴费40年后领取的全额养老金大约相当于劳动人口工资的70%,两相对照,给付超过缴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财务危机可以想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自80年代开始,日本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的方向是削减给付额,提高缴费水平。

三、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80年代的改革,改革的第一步是80年代实现双层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步是90年代中期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80年代以后,日本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养老金领取者持续增多,加上这一时期日本产业结构调整较为频繁,造成养老保险制度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国民养老保险发生了严重的财政困难。为改变养老保障体系分立局面,纠正各制度间保障待遇的差异和重复给付现象,1985年日本引入了全体国民共通的基础养老保险,实现了这一部分给付和负担的公平化,对重复给付也进行了修正,使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受制于产业结构变化等的影响,同时确立了女性的养老权。此后,原本长期分立的三大养老保险的基金开始统筹调剂,实行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

第二阶段是1994年的改革,目标是维持代际间给付和负担的平衡,避免下一代负担过重,改革措施包括:(1)推迟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目前退休年龄为男 60岁,女58岁,措施其一是在1999年将女性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推迟到60岁,其二是“只要自愿,人人可以工作到65岁”;(2)养老金仍从60岁开始支付,但对60岁至64岁之间仍在继续工作的老人,只给付“工资比例部分”,每月约10万日元,达到65岁后再全额给付;(3)将养老保险的支付与雇佣保险支付联系起来进行调整。现行做法是对60岁至64岁申请就业的人,既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时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重复,不利于促进就业。改革方案规定从1996年4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者停止享用养老金,但企业如果雇佣60岁至64岁的高龄人,政府可以提供25%的工资补贴;(4)常规性技术调整。根据5年间消费指数上升的幅度(17.1%)将基础养老保险金额调整到65000日元。

第三阶段是2000年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将来一代人所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的上升,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财源的稳定和充足,保证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的稳定,以确保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信赖。主要内容:

1.对厚生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修改:(1)厚生养老金领取额的比例部分将减少5%;(2)65岁以上的养老金工资随物价指数变动的份额将冻结;(3)老龄厚生年金 (比例部分)的支付年龄,从2013年开始到2025年止,逐步从60岁提高到65岁。

2.对在职老龄养老金的修改:在职老龄养老金的对象包括65—69岁的公司职员,这些人也要继续缴纳保险费。如果其工资和所领取的厚生养老金的比例部分合计月收入超过37万日元,将减少其养老金领取额。

3.对国民养老金缴纳制度的修改:(1)对学生建立 10年的保险追纳制度。即大学生如果在上学期间不能缴纳国民养老金的保险费,可在毕业后补交;(2)规定一定所得收入以下的可以减半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扩大了缴费覆盖率。

4.对基础养老金中财政负担比例的修改: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将从原来的1/3

提高到1/2。相应的,可能采取提高消费税率等措施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财源。

5.对养老保险积累资金运用方法的改革:修改后的《年金资金运用基金法》规定,要逐步增加养老保险金在资金市场自主运用的份额。设立基金理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化管理。增加基金的透明度,每年度厚生大臣概将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详细情况、各项财务报表及决算报告、外部审计监察报告等公布于众。

四、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

1.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养老保障给付标准。

日本的教训在于对经济增长的预期过高,认为经济增长能够为年老者提供高额养老金,整个养老金给付超过了缴费。经济发展不可能一直具有高速增长的动力。现代经济实践证明,一国经济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要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进而影响国内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如果给付过于优厚,为了保持养老金账户的平衡,通常需要提高缴费额。而给付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削减也是旷日持久的。这样,优厚的给付所造成的缴费负担,只能是向年轻的各代转移。可以说,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了日本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财政困难,但导致财政困难的制度性原因则是对退休人员的高额给付。

2.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国际趋势,基金制运行模式比现收现付制模式更有意义。

在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初开始确立给付时,一国政府往往受到政治压力的干扰,不自觉地提高给付标准。日本在70年代就陷入了这一陷阱,养老金标准确定得过高,而当时距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只有10年。因此,针对人口变化而采用的基金制值得充分重视,尤其是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国家更是这样如此。关键问题是基金制如何与已导入的非基金制体系共处。日本提供了这方面的经验,即养老金体系的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明确区分。遗憾的是,日本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制度,使其既能适用于自营业者,又能适用于雇员,相反,过度依靠大规模的交叉补贴来维持一个在财政上困难重重的自营业者养老保险,这种相互交叉的格局削弱了日本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效率。这一点我们应引以为戒。

3.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调配,防止分散流失。

日本将养老保险基金、邮政储蓄等资金汇合为财政投融资,纳入国家预算,由大藏省资金运营部统一调配,从而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成效为国际金融界所公认。战后日本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在大兴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养老者福利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有基础的,有补充的,这一点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尤为重要。中国是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十分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人数多。随着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族制向核心小家庭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将无法维持,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应合理借鉴他国经验,建立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职业和地域,建立不同水平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国研网 2003年6月16日

从日本老年用品行业发现国内市场需求

从日本老年用品行业发现国内市场需求 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被联合国评为老龄化国家,而目前其老年人在总人口比例中占到了25%。据调查,我国到2020年老龄化比例将超过17%,因此日本的老年人用品行业对中国老年人用品行业有着较大的指导意义。孝心坊老年用品店,拥有7年专业为 老年人全面服务的经验,现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市,400余家加盟商,10个系列超过2000种单品来自国内外400家专业老年人用品生产厂商,是国内首家中老年用品超市。 日前,孝心坊贸易有限公司高层领导前往日本考察,在日本期间她前往最有名的老年 用品街,高度发达的老年用品让她感受到了中国中老年用品市场与日本中老年用品市 场的差距。在国内,专门从事中老年用品行业的商家屈指可数,中老年用品生产厂商 因为盈利较低也处于水深火热中,而日本的各大超市,大街小巷都能随处看到中老年 用品店的存在,比起国内还在以拐杖、轮椅之类的产品为主的传统中老年用品市场相比,日本重视人性体验和“细节需求”的特色得以充分体现。在开发老人用品的种类和功能方面,日本遥遥领先于很多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研制出的各种高度自动化的 器械,如方便身体瘫痪的老人吃饭、洗澡和方便的特制食器、淋浴器、便池等。另外根据 老人特定需要,日本企业还开发出各种新产品。至于常见的老人眼镜、专用服饰、除皱器 乃至化妆品等更是种类齐全,日本老人用品已差不多覆盖各种生活领域,在照顾老人需求 方面毫无死角。 面对如此巨大的差距,从中既能看到国内中老年用品市场的潜力,更能发现国内市场的需 求在哪里,国内的生产厂商之所以不能全力开发中老年用品,其关键点还在于对行业的信 心不足,投入巨大的资金开发的新产品,得不到用户的认可,加之目前国内中老年人的消 费观念还不足,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还比较低。例如:孝心坊领导此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 对一个日本知名品牌的老年鞋的订货,就拿这个鞋子的陈列可以看出,国内中老年鞋子甚 至年轻人的鞋子在摆放方面都是针对于顾客的消费,毫无人性化可言。而在日本的超市中,老年人的鞋子摆放细致入微,每一款鞋子旁边的展板都阐释了该款鞋子的各部分结构特点,甚至将实物进行破坏性分解,以达到功能特点都一览无余。这样的产品是不是让消费者既 可信有感到温馨。其实,国内的中老年人又何尝不希望这样的店铺呢? 从以上的信息可能您会发现,国内的中老年人并不是不希望便捷的生活,只是国内的中老 年用品生产厂商不愿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庞大的人口基数让行业的前景 备受关注,如果政府给与足够的扶持,如果生产厂商愿意开发更多更好为中老年人服务的 产品,相信中国的中老年人生活水平一定能无限接近日本中老年人的生活水品。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达阅)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我们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诚然,长寿百岁一直是我们共同的梦想。而这个梦想成为现实的同时又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忧虑。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的缓解了由于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本文拟就通过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进一步探讨。 一、日本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国外养老产业的发展经验

3.1 国外养老产业的发展历程 3.2发达国家的养老产业发展状况 3.2.1 美国 3.2.1.1 美国养老产业的发展状况 3.2.1.2 美国养老产业模式 3.2.1.3 美国的养老产业政策 3.2.2 日本 3.2.2.1日本养老产业的发展状况 3.2.2.2日本养老产业模式 3.2.2.3 日本的养老产业政策 3.2.3 英国 3.2.3.1英国养老产业的发展状况 3.2.3.2英国养老产业模式 3.2.3.3英国的养老产业政策 3.2.4 中国香港 3.2. 4.1香港养老产业的发展 3.2. 4.2香港养老产业的模式 3.2. 4.3 台湾的养老服务体系 3.3 国外典型的养老产业模式 3.3.1美国Del Webb 的太阳城模式 3.3.2日本的松下公司的高科技养老院 3.3.3莫斯科社会服务综合中心 3.4 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3.5 附录:案例研究 新加坡“乐龄公寓”

3.1 国外养老产业的发展历程 国外养老产业的发展和人口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归结起来可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8世纪后期至二战前,三代同堂的传统养老方式较为普遍,养老产业并未兴起 18世纪后期,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不断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大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从而推动了世界人口的第二次快速增长,引发了人类历史上第二次“人口革命”。这次革命使得出生率下降,世界人口进入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阶段。在这个阶段,三代同堂传统的养老方式较为普遍,祖孙三代共聚一堂,由家人为老人提供经济、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养老产业在这个阶段并未兴起。 第二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各国都趋于老龄化,社会福利性质养老机构开始兴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生儿数量明显减少,人均寿命则上升到目前的66岁。这种双向发展使老龄化发展越来越快,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的人口结构都趋于老龄化。据联合国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超过7%,或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0%,使被称为“老年型”国家。全球已有72个国家进入“老年型”。 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有所变化,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典、荷兰等国采取的做法是将老年人安置在专业化的或由福利机构照顾的场所、收容院等,并以此作为满足老年人对住房需求和社会需求的一剂灵丹妙药。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区养老服务业逐渐发展,并形成多种业态的服务业和配套服务业 20世纪70年代,人口老龄化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冲击明显增大,使其用于老年人的财政支出更加沉重,严重影响了其经济的发展。因此,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社区照顾服务政策,在不同的法定框架和资金来源下,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养老金、住房供给、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在西方各国独立发展起来。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因素成为影响老年人养老保障和社区服务政策倾向的最重要因素,西方国家的老年人政策出现了以下趋向:一是从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以社会形式、社区为基础的照顾服务;二是转为降低政府的直接作用并发展商业的、非盈利的和非正规的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_王翠琴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王翠琴1,黄庆堂2 [摘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 在积极推进新农保试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的经验借鉴有:新农保的推行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入新农保;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新农保基金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日本与我国同为东亚国家,文化相近,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1.家庭养老保障阶段(二战以前)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日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1]。 2.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2]。农村人口开 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 ,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作者简介]王翠琴(1983-),女,湖北赤壁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黄庆堂(1987-),男,广西梧州人,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收稿日期]2010-06-20 [基金项目]华中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评估》(52204-09084)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09JZD0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0年10月第32卷第10期 当代经济管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 Oct.2010Vol.32No.10 DOI:10.13253/https://www.360docs.net/doc/4d1963783.html,ki.ddjjgl.2010.10.020

日本养老模式介绍

日本养老模式介绍 为何日本养老服务世界一流,日本养老院有哪些特色和优势,日本老年人如何养老 更多养老信息可参考养老院在日本,各种商业养老院数量已超过2000家,其平均拥有50间以上住房,而入住者的人均居住面积大多不低于18平方米,居室多配备卫生间。入住者缴纳的费用与其所需看护程度等相联系。在无需特别看护的情况下,入住费用通常不会高于当地中等地段租房居住的费用。中国敬老院网,日本是亚洲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目前,日本65岁以上老人约为3000万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即每5人中即有1名老人。围绕庞大的老年人口,日本社会逐渐形成了与之相应的医疗看护、养老居住、老年旅游等产业。日本政府已将其中部分产业定为日本经济未来的增长点,并希望通过抢占先机,将相关产业建设为日本的优势项目,参与未来国际竞争。 在政府大力建设养老设施的同时,由于中等收入阶层的老年人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以及认知障碍等特殊群体的个别需求,也有不少企业建设个性化的商业养老院。 在日本,政府、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均可建设养老设施。政府主要提供基本福利范围内的养老设施,而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则根据老年人不同群体、不同需求建设相应的商业或公益性养老设施。日本国民平均寿命位居发达国家前列,60至70多岁的老年人普遍身体状况较好,因此,中产阶层以上的老人主要是在自己家中养老,需要时则聘请上

门看护服务。但是,也有大批中低收入阶层人士居住于相对生活成本较低的养老院。 根据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祉法》,日本政府将养老设施分为多种类型,包括短期居住型、长期居住型、疗养型、健康恢复型等,其中政府在全国建设了约3100处健康恢复型养老设施和约3700处老年疗养医疗设施,65岁以上老人在需要时,可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入住这些设施。中国敬老院网整理日本三种养老模式: 看护型养老院:主要供身体不便和患病老人入住,由养老院下属团队为入住者提供看护服务. 此类养老院通常与医疗机构有固定协 作关系; 住宅型养老院:供身体状况正常的老人居住,当老人需要看护服务时,院方寻找上门看护,企业提供临时看护服务; 健康型养老院:类似面向老年人入住的宾馆,院方负责打理老年人的日常家务,但不负责照顾入住者的日常起居。 日本政府和企业在建设各类养老设施时,十分注意专业化问题,如住宅居室设计、家居用品设计、餐饮配备、看护和服务人员培训等。而每一个专业问题都涉及更为深入的细分领域,因此养老院的主办方往往将这些细节问题外包给专门企业。养老设施社会化建设和运营的过程,带动了一大批类似“老人用品专卖”、“老年餐饮专营”、“老人之家管理咨询”、“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等企业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以养老设施为核心的“养老院经济”产业形态。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刘柠 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 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养老产业现状及中医养老模式分析

中国养老产业现状与中医药养老事业的发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凡60 岁以上人口大于人口总数的10%或者65 岁以上人口大于人口总数7%, 满足上述任何 一个条件, 则证明该国进入老年化。 参照这一规定, 1999 年, 我国60 岁以 上人口1.3 亿, 占人口总数的10%, 65 岁 以上人口l 亿, 占人口总数的7.3%,这标 志着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且随着 时间的发展,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 加剧。到2011 年, 我国60 岁以上的人口 将达到1.9 个亿;到2030 年我国的老年 人口的比例将会达到23%,这个数字将会 与美国持平,之后我国的老年人日的比例将会超过美国。 据有关专家预测,60 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将按下表增长,中国人口老龄化高潮将在未来二三十年到来。 年份总人口 (亿) 60 岁以上65 岁以上80 岁以上人口 (亿) 占总人 口比例 人口 (亿) 占总人 口比例 人口 (亿) 占总 人口 比例 2010 年13.76 1.7312.57% 1.158.36%0.21 1.53% 2020 年14.72 2.4516.64% 1.7411.82%0.30 2.04% 2030 年15.24 3.5523.29% 2.4416.01%0.43 2.82% 2040 年15.43 4.0926.51% 3.2421.00%0.64 4.15% 2050 年15.21 4.3828.80% 3.3221.83% 1.00 6.57% 虽然我国已经步人了老年化的行列, 但目前, 我国以老年人养老为核心的老年产业的发展程度还极为不足,对于新型老年产业的发展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 中国是“未富先老”,同西方发达国家“先富后老”是截然不同的, 加上中国传统的家庭消费观念,老人的财产多数都用于子女身上, 所

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

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由于每个地方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缴费金额也就不一样了。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或是打社保局电话12333咨询这样能更清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 新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公共扶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与医疗四大部分构成,而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又有其特殊性。 现代日本社会福利制度起源于战后。日本1962年实现了全国民养老及医疗社会保险,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福利国家”建设之后,社会福利得到高度发展。至21世纪初,日本政府推行了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并配套推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制度的改革。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战后经过多次修订,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并于1985年建立起了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是指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为“基础年金)”,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是指与收入相关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互助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水产团体的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分别有各自专门的年金,统称为“互助年金”。 在双层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日本还推行了私营企业的退休补贴金制度,类似于企业或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补贴金的资金来源是从雇员年金费中转出3.5%的资金组成,且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退休补贴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领取。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特点及经验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针对人口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多层次立体化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的金融运作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等。中国是个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带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地区差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改革与发展的迫切任务。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一、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其特点之一是多支柱立体化的制度架构。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靠三大支柱构建而成,即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

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比较研究_以日本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为例_田香兰

2010年1月J a n .2010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O FT I A N J I N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S C I E N C E S )第12卷第1期 V o l .12 N o .1   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比较研究 ———以日本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为例 田香兰 (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天津300191) 摘 要:日本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经历了初创期、扩充期和转换期的三个不同发展时期。其间,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护理保险法》等六项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较好地满足了老年人的经济需求、健康需求、情感需求、生活需求和其他需求等。较为成功的日本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史告诉人们,无论是养老事业,还是养老产业,都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必须实现老年人福利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的不同需求,才能全面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平。关键词:日本;人口老龄化;养老事业;养老产业 中图分类号:C 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10)01-0029-07 收稿日期:2009-11-25.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基金资助项目(T J J L 06-009).作者简介:田香兰(1968— ),女,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通讯作者:田香兰,t i a n x l @v i p .s i n a .c o m .c n .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率最高、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2008年版《老龄社会白皮书》指出,截至2007年10月1日,日本总人口(1亿2777万人)中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数已经达到2746万人(较前年增长3%),占总人口的比例为(老龄化率)21.5%。其中,75岁以上的后期老龄人口达到1270万人,占总人口的9.9%,成为全球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1] 。到2050 年,日本老年人口将达到3764万人,占总人口的 39.6% [2] 。按照联合国的标准,超过20%就进入超老 龄社会。日本老龄化人口比例由1970年的7%递增到1994年的14%,仅用了24年时间,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随着日本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单纯依靠家庭养老或靠国家养老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于是出现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养老模式。日本政府着手建立和完善了养老服务体系,以解决老年人的收入、医疗、护理等保障问题,并大力发展了养老产业。其结果实现了老人福利法制化、运行机制多元化和专业化。 一、日本的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一)日本的养老事业 “养老事业”是指为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的部分,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事业,是以法律形式保证其公平和公证性,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事业。日本政府把护理问题看作是养老事业的最大课题,于1997年12月,制定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开始实行了“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服务分为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护理服务两大类。其中居家护理服务种类多达14种[3] ,这说明日 本政府提倡居家护理。 1.居家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服务包括访问护理、访问入浴护理、访问看护、访问康复训练、居家疗养管理指导、通所(到养护中心)护理、通所康复训练、短期入所生活护理、短期入所疗养护理、痴呆症患者共同生活护理、入住特定设施者的生活护理、提供租赁或购买福利用具所需费用、住宅改造和居家护理援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论文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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