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2017修订版)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2017修订版)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2017修订版)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0

(2005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进行普通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古建筑文物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包治期的复查灭治经费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

普通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及城市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人约定。

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不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2]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

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9年12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 【修正废止】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本)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d2866918.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物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对外出租房屋管理,统一规范公司内部房屋租赁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安徽XX集团旗下房产所开发的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以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二、适用职责及权限 房产公司自项目房屋交付之日起: 1、将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信息资料汇总后一并移交给物业公司。 2、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及时给物业公司出具房屋租赁委托书。 3、对于已出租的房屋,房产公司将出租合同及相关手续汇总移交给物业公司。 4、房产公司应完善相关出租房屋水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后,移交物业公司接收。 物业公司 1、将根据不同地区,按工作需求成立房屋租售中心(合肥租售中心、阜阳租售中心……),由物业公司进行目标考核。 2、各地租售中心需完善相应制度及租赁流程。 3、房屋租售中心将全面负责XX集团房产开发未售且需租售的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4、租售中心将整合前期已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统一管理并录入系统汇总。

5、租售中心人员将根据地段不同,进行定期分类采价,房屋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同地域、同地段价格。 6、合同采取统一会审,房屋租赁每年递增率不低于10%。 7、物业公司提出租售方案价格及每年递增率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8、租金收入及时转入所属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每年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0%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做为物业公司业务收入,物业公司给客户开具20%管理费发票,房地产给客户开具80%房租发票。 9、物业公司每季度对租售中心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工资与个人绩效挂钩。 10、租售中心工作情况每季度形成季报,呈报至董事长及相关领导。 11、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应按合同要求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物业费。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执行。

白蚁防治技术规范

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建设部第130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施工。 3、本规范适用于木栖性、土木两栖性和土栖性白蚁危害区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 本规范规定了采用药物滞留喷洒、涂刷或浸渍法处理进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的方法。 4、本规范要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包治期为15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均应遵守本规范。地方规程与本规范不符的,应以本规范为准。 二、药物 1、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所使用的药物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范围包括白蚁防治)、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房屋白蚁预防工程使用的药剂应含有联苯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氟氯氰菊酯、氯菊酯+辛硫磷、毒死蜱中的一种成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药物,严禁把只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用于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 3、所使用的药物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 4、药物使用时需加水稀释的,药物使用量按百分比浓度法计算:

药物使用量(L)= 药剂使用量(L)×药剂使用浓度(%)(W/V)药物浓度(%)(W/V) 5、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要充分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壤和地下水位等条件,选择合适的药物、使用浓度和剂量。 6、施工药剂的使用范围、浓度和使用量,应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如需对药剂的使用浓度和使用量作出调整的,其药物的有效成份用量仍按药物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不变。 7、白蚁防治单位必须视使用药物的持效期,采取二次或多次施药措施,以达到本规范包治期的要求。 三、场地清理 1、项目开工前,应对现场进行蚁害检查或白蚁灭治处理,消除隐患。 2、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清除建房场地遗留的废旧木质材料,拆除建筑木模板和木桩,防止白蚁孳生。 四、地基预防白蚁施工 1、房屋建筑地下水位以上部位的地基都要进行预防白蚁施工。 2、对各种类型的基础底面和侧壁土壤完成开挖后,均用低压喷洒的方法进行施药处理。 3、对各种类型的基槽和桩基回填土平整夯实后,均用低压喷洒的方法进行施药处理。要求施药带宽20~30cm,渗透有效深度达10~20cm。 4、对筏形基础的地基,在场地平整碾压密实后,浇灌钢筋混凝土平板前,用低压喷洒的方式进行施药处理。要求渗透有效深度达10~20cm,喷洒均匀。 5、地基预防白蚁施工药剂的使用量每平方米4L。施药处理完毕后,应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土建施工,避免药剂层长时间裸露在空气或阳光下,导致药物挥发、分解或流失而影响药效。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重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房产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房产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吴中区)

信息名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索引号 EG400-B0300-1995-001 发布机构 苏州市吴中区房管局 文件编号 公开日期 生成日期 1995-6-1 内容概述 对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租等作出了规定,并界定了法律责任 公开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 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3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她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权利的;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取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营业执照,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白蚁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建设、环保、疾控、爱卫办、农药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已超过包治期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费用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设设计图纸为依据。装饰装修的房屋按双方协定的范围进行防治。 第七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八条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一)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 (二)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章白蚁灭治管理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及时进行灭治,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一条白蚁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 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 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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