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

侵权责任是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划分而来,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过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承担责任。

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对此混合过错也有类似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损害发生责任按双方过错情况分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肯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时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那么就如何界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应该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问题,很大程度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雇员受害

赔偿纠纷,往往因临时性或一次性的雇佣行为造成雇员严重伤害,界定雇员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则成为影响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如甲、乙均为农民,甲建房子雇请乙作为工人提供劳务,乙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残九级,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请求约6万元。像这类案件在农村中比较普遍村在,双方生活条件原本都不是很好,但雇员受伤,赔偿数额如此之大,雇主又需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审理过程中很难认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完全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给执行埋下了隐患。因此,对本条“过错”的理解是否理解成“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2、《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中“损害的发生”应扩大理解为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3、区分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指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因为介入一定的自然事实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发生中断。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杀害乙,乙食用后毒性发作前,被丙驾驶车辆撞死,从结果上看,中毒身亡与车祸身亡结果相同,但乙遭遇车祸的结果却使投毒的作用完全消失,即被毒杀损害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因此甲在此过程中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条属免责条款,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应与自甘冒险相区别,二者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不同抗辩事由,但二者仍然有区别: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成都要求不同,自甘冒险指受害人对危险和损害已经认知和预见,明知或预见到某种行为存在危险性而选择为之的赌博心理,且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但过失相抵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例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等事故时,受害人的行为即属自甘冒险行为;又如,甲明知一辆私自载人的破旧三轮车属非法营运,却因票价非常便宜而选择乘坐,造成损害则应按过失相抵原则来处理。

三、《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且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

1、第三人过错是否成为免责事由要确定第三人过错是完全过错而非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如果被告无过错或者说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则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即属此种类型。若是被告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偶然结合致原告损害,则属减责事由,即被告与第三人事前无同谋的数人侵权行为,双方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且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乙为保管人,甲为寄存人,甲将寄存物交付乙保管,乙未尽到管理人的义务,致使保管物因丙的过错而毁灭,则对甲的损失乙与丙应负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提出全部主张;若承担责任后,赔偿人并非最终责任人的,其可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但不能以自己不是最终责任对损害主张免责。

2、被告负相关义务,不能依据本条主张免责。如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不能依此主张免责,即类似以上情况均不能因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而主张免责。

3、区分本条与法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责任认定。如本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属法定连带责任情况。

四、《侵权责任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这在《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28条、第129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内容基本一致。免责事由即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五种;另一类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四种。《侵权责任法》仅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做了规定,其他情况未提及。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教案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教案 第二框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一、内容及分析 本课要学习的内容“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指的是公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社会需要互动,彼此关爱。其核心是公民怎样自觉承担责任,关爱社会,理解它关键是要从公民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来看。学生已学过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义务,就是在此基础上的发展,由于它还与每个人的健康成站有直接联系,所以,在本学科有主导地位,并且有具体的案例说明一般原理的作用,如何理解公民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是本学科承担责任,关爱社会的核心。教学的重点是公民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解决的重点是知道承担社会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主动为国分忧,勇担重任是我们中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目标及分析 目标定位 理解公民要承担社会责任。 记住“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公民该怎么做? 会努力去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目标分析 理解公民要承担社会责任是指“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奉献中提升自身的价值。记住公民承担社会责任,一要维护国家的尊严;二要主动为国分忧,勇担重担重任,与国家共渡难过;三要肩负起铸造民族辉煌的重任。会努力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指的是社会需要相互关爱,只有每个公民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服务社会,我们生活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三、问题诊断分析 在本节课的教学中,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是一些同学比较在意同学、老师、家长对自己的评价,对集体社会要求甚多,却不想,甚至从不认真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能全面把握一个人的自尊,良好的自我感觉丰富的精神世界与切实履行责任之间的关系。 例如:有的同学对集体的事从不关心,不乐意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事多方面的,教育体制中对教师的评价,唯学生分数,从学生自身来看,缺乏社会责任感。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自觉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其中关键是正确处理好,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四、教学支持条 本节课不使用多媒体

思想品德: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教案2(人教新课标九年级)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到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知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能力目标:正确认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能力;具有关爱集体的实践能力,自觉地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能力,发扬集体的好作风,善于团结他人的能力 觉悟目标:培养学生关爱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情操;树立责任意识;体验团结就是力量的自豪感和快乐。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1、本课的教学重点是使学生弄清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本课的教学难点是如何关爱集体。 三、教学方法、手段设计: 多媒体课件,让学生自己举例,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用具体、生动的事例以及美妙的歌曲感染、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四、板书设计: 第一框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一、我是集体一员 1、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2、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二、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1)为什么说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2)如何关爱集体?关爱集体的表现: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放多媒体课件中的一首歌:《爱的奉献》,让学生一起唱。 (教师提问):(1)歌曲中印象最深的两歌词是什么?(2)这些歌词说明了什么道理? (学生回答): (1)歌曲中印象最深的两歌词是“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2)这些歌词说明了学会负责任,在承担责任中健康成长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获得幸福的生活和有意义的人生,有助于我们实现远大的理想。 (二)讲授新课:

一、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我是集体的一员【为什么毕业20年后仍能感受到当初班集体的温暖?】 (1)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①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②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这个班级的学生会受到什么影响?】 (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 2、关爱集体人人有责【李泽群是多管闲事吗?】不是,是关爱集体的表现。 (1)为什么说关爱集体人人有责?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 【小铭为什么犹豫?】不知道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如何关爱集体?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力量。 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 ⑶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三)课堂小结:通过本课的学习,使我们知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关爱集体,人人有责。从而能自觉地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发扬集体的好作风,善于团结他人。 (四)巩固新课: 先放一遍板书,老师一边问学生一边回答讲过的一些知识点。 师生一起唱《爱的奉献》,体会其中的歌词说明的道理。 (五)课后思考: 1.为什么众人拾柴火焰高? 2.为什么三个和尚却没水喝? 第二课第二框《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教案 一、教学目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政治知识点归纳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政治知识点归纳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政治知识点归纳》的内容,具体内容: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是人分内应做的事情。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人生价值就会越大。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政治知识点,希望能帮到你。1.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 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是人分内应做的事情。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人生价值就会越大。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政治知识点,希望能帮到你。 1.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怎样的?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绝不是对立的,要避免将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 3.为什么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因为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 4.我们应该如何关爱集体?

(1)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贡献才智。 (2)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 (3)在集体中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5.公民如何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1)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国家处在困难时期,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优、勇担重任、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青少年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6.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什么意义? (1)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他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 (2)当你参加公益活动时,也许你觉得自己的力量不够大,但你的一次行动将会吸引众多关注的目光,你的一个倡议将会得到众多人的积极响应。 7.怎样才能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1)慎重许诺、坚决履行诺言。我们许下诺言,也就意味着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信守承诺,也就会为自己赢得信任。失信于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尊重,甚至会对他人、对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失。慎重许诺、坚决履行诺言,是我们负责任的表现。 (2)勇担过错。当我们做错事时,承认错误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而承担错误所造成的后果更能考验我们的勇气。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 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 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过错推定是过错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教学,使学生理解到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知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 益是相互依存的;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水平目标:准确理解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水平;具相关爱集体的实践水平,自觉 地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水平,发扬集体的好作风,善于团结他人的水平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关爱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情操;树立责任意识; 体验团结就是力量的自豪感和快乐。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本课的教学重点是使学生弄清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本课的教学难点是如何关爱集体。 、导入新课: 放多媒体课件中的一首歌:《爱的奉献》,让学生一起唱。 (教师提问):(1)歌曲中印象最深的两歌词是什么?( (学生回答) (1)歌曲中印象最深的两歌词是“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些歌词说 明了学会负责任,在承担责任中健康成长的意义: 意义的人生,有助 于我们实现远大的理想。 三、讲授新课: 一、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我是集体的一员 【活动一】为什么毕业20年后仍能感受到当初班集体的温暖? 答:因为个人与集体相互依存即集体的存有离不开个体;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 无穷的力量。 (1)、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①集体的存有离不开个体 ②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活动二】某校九年级3 班,很多同学:只关心自己的学习,很少有人愿意参加集体活动;上课时常有人讲话,影响老师教学;卫生打扫马虎,教室脏乱;…… O这个班级的学生会受到什么影响? 答:会导致很多不良的影响如思想涣散,无心学习,自私自利,损人利己,道德品质败坏等等。 2)这些歌词说明了什么道理? 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2)这 有助于我们获得幸福的生活和有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解读侵权责任法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给学校的责任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关于学校方面的责任有三条,即:“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的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的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即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即第七条的规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是很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对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新的《侵权责任法》删除了“保护”,“保护”应该属于监护责任范围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2005年12月26日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六条:在正常的教学时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习题(含答案)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8小题,共36.0分) 1. “众人拾柴火焰高”“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不会干涸”这两句话告诉我们() A. 要全面认识自己 B. 要丰富自己的知识 C. 要珍爱生命 D. 要融入集体 2.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因为良好的班集体有利于我们() ①良好品德的形成②增长知识,提高能力③发展特长,陶冶情操④身心健康发展。 A. ①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②③④ D. ①②③ 3. 下列表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正确的是() ①二者相互依存 ②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 ③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 ④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④ 4. 关爱集体,我们应该做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 ③在集体中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 ④无论用什么方法一定要解决集体中遇到的困难。 A. ①③④ B. ①②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②④ 5. 在高房价的压力下,利用集装箱改建房屋,似乎成了低收入人群一个不错的选择。而这些“蜗居”在集装箱里的人们,也被人冠上了“现代贵(柜)族”的称号,这个苦涩的词,真实地再现了弱势群体的生活。在我国现阶段,下列属于弱势群体的是()①城市下岗失业人员②农村贫困人口 ③遭遇灾祸的人群④残疾人以及一切身患疾病的人。 A. ①②③ B. ①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6. 一个班集体要有共同的目标,因为共同的目标() A. 能使每一个同学在集体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B. 能使我们发挥自己的特长,加快自己的发展 C. 是新同学之间建立新友谊的前提 D. 是我们团结奋斗的动力 7. 2008年春我国荆楚和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了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受灾人口一亿多人;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8.0级地震,使灾区人民损失惨重;2008年6月初,我国南方12省市出现洪灾导致93人死亡;2009年初,我国西北地区出现罕见的旱灾。下列对此认识不正确的是() A.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 B. 自然灾害无法避免,我们不必太在意 C. 这些受灾群众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 D. 国家和社会应给予这些受灾群众以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 8.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包括() ①农村贫困人口 ②城市下岗失业人员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测试题

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测试题 一、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1.2010年12月5日,四川省道孚县鲜水镇孜龙村呷乌沟发生山地灌丛草地火灾。甘孜州军分区独立营的官兵奋勇灭火,其中15位官兵的脚步永远停在了那条山沟之中。上述材料中的人物( ) ①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③在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④无私奉献,从不拿任何劳动报酬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 2.市里开展关于“西安世园会”的知识竞赛,某校九年级—班的同学们一致推选班长王强代表班级参加。王强怕影响自己的学习,不想参加知识竞赛。如果你是他的朋友,你会如何说服他?( ) ①有些事情虽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我们仍要承担责任②关爱集体,人人有责③我们要做负责任的公民④学习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只要把学习搞好就行了 A.①②④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 3.班里围绕“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组织开展了一次讨论会,下列说法你认同的是( ) ①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②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③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相冲突的 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 4.头顶烈日,还要保持清醒和微笑;有些岗位平均每l0秒要回答一个问题,同一个问题要重复说上几千次:遇上超出服务范畴的“雷人”要求时,还会遭遇误解责难.__….2011年4月28日,西安世园会正式开园,身穿黄白两色服装,充满青春与活力的世园会志愿者“小蜜蜂”笑迎八方来客。开园首日,他们的青春活泼和任劳任怨,打动了许多游客。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 ①要自觉承担人民赋予的责任,在承担责任中成长(爹认真履行责任,是对集体的关爱③在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就开始了塑造美好人生④要学会承担责任,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A.①②③B.①②④C.③④D.①②③④ 5.杨善洲同志从事革命工作近40年,曾担任保山地委领导,两袖清风,清廉履职,忘我工作,一心为民。为了兑现自己当初“为当地群众做一点实事,不要任何报酬”的承诺.退休后,他主动放弃进省城安享晚年的机会,扎根大亮山.义务植树造林22年,建成面积5.6万亩、价值3亿元的林场.且 将林场无偿上缴给国家……杨善洲的事迹告诉我们( ) ①要以集体利益为重,自觉维护集体利益②要注重个人利益,让集体利益服从个人利益③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必要时应不惜牺牲个人利益④集体应当满足个人的一切要求 A.①④B.②③C.①③D.③④ 6.2011年4月12日,央视《消费主张》栏目对上海华联等超市涉嫌销售染色馒头的事件进行了报道,称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将白面染色制成的馒头,在上海华联等多家超市销售。下列对上述材料中反映的行为评价不正确的是( ) A.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B.无可厚非,不值得小题大做 C.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 D.对自己行为不负责的表现 7.下列漫画中人物的言行属于自觉承担责任的是( )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 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 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 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 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 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 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 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 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九年级政治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教案1 鲁教版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一、教学背景分析 鲁教版九年级上册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本节知识包括“责任对于你我他”,“面对责任的选择”,“让社会投给我赞成票”,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明确自己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努力做一个承担责任的好公民。在教学中通过真实的图片、诗歌、多媒体课件、课例、教学素材等进行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整合思路: 放飞童年的彩虹,带着少年的梦,我们追赶上了青春、灿烂、多情的天空。伴随着成长的脚步,不知不觉中,我们的世界广大了,我们的智慧和本领增长了,慢慢的,我们感到自己的责任也在逐步地增大。相信通过本课的学习,“我承诺,我负责!我承担,我无悔!我奉献,我快乐!”这一自信有力的青春宣言,将伴随我们成长。通过“校园聚焦镜”“校园情景剧”“动漫启迪”“黑、红镜头”等真实的事例,激发学生探究,合作、参与的积极性,教学效果明显。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承担自己负有的社会责任,奉献社会,做负责任的公民。 能力目标:初步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具有基本的道德判断和辨别是非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地做出选择。承担责任会给个人、他人、集体、社会和国 家带来益处,不承担责任要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应选择责 任,并勇于面对责任。 知识目标:知道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知道人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负有不同的责任。了解承担责任的代价和重要意义,认识到不承担责任的后果【教学重点与难点】 承担责任既给个人、他人和社会带来很大的好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代价,如何给学生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学生辩证地认识责任问题,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正确面对责任给自己带来的代价,成为勇挑社会重担的人,成为对社会负责的公民,是本课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同时,对学生来说,正确认识责任的代价与意义也是一个难点。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去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月1日起,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要付诸实施。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一:剑指“网络侵权” 类似“艳照门”网站需删帖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 律师点评: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则要担责,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亮点二:同一侵权多人死亡 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案例 同一条街,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2005年12月15日凌晨发生在重庆市的这一起交通事故,最终,肇事方赔偿了死者何某家属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而何的两个同学因城镇户口均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

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高压”的本意解读

“High pressure”抑或“high voltage” 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高压”的本意解读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刘雨林四川大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对于该条规定的“高压”,有不同理解。例如,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认为:“在本条里的‘高压’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 [1]即认为“高压”既包括“高电压”(high voltage),也包括“高气/液压”(high pressure)。 [2]也有学者明确指出,高压致害责任是指“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 [3]即仅仅包括“高电压”(high voltage)。那么,《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压”,到底是指什么呢 一、《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压”立法源流考 《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在《侵权责任法》中被区分为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和第73条“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无过错责任”。两个条文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差别体现在第72条的减责事由仅限于重大过失,较之第73的规定更加的严格。可见,关于“高压”的立法用语,并非《侵权责任法》首创,而是源于《民法通则》。 我们沿着新中国的民法立法史继续回溯。上个世纪80年代的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从1980年的“征求意见稿”第455条,到随后的1981年“第二稿”第352条、“第三稿”第476条,再到作为《民法通则》前身的1982年“第四稿”第432条,均可以看到《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影子。以“第四稿”为例,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二章“确定责任的规定之特殊规定”第432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4]该条文与《民法通则》第123条如出一辙。那么,《民法通则》也不是“高压”的源头。 我们继续回溯。众所周知,我国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较多地受到了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该法典第454条“对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规定:“其活动对周围的人有高度危险的组织和公民(交通运输组织、工业企业、建筑工程部门、汽车占有人

学会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一、活动背景: 关心班级,热爱集体是作为一名学生的永恒话题,我们每一个人的成长,成才,成功都离不开集体,只有在学生们懂得了关爱他人,关心班级,热爱集体以后他才是真正的成长了。 二、活动的目的: 让班级同学都参与到活动中来,使得学生们懂得关心集体热爱班级的深刻含义。 三、会后小结: 现在的学生都是90后,而大多90后都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身上总存在着自私自立,不关心他人,不热爱集体等不好的缺点。为此我们班组织了这次关于“关心班级,热爱集体”的主题班会。在这次班会中,同学们都积极参与到其中,这样不仅能让他们得到相应的煅炼,而且让他们增加了许多课外的知识。这次主题班会让他们懂得了,学校是个大集体,班级是个小集体,为集体着想,就能汇成巨大的力量。一个人的成才,一个人的成功,都离不开集体。每一位同学都应该是关心班级,热爱集体的。现在的班级就像是一个小小的社会,如果你热爱自己的班级,处处为自己的班级着想。那么你以后必定是一个处处想着集体,想着人民,能为国家贡献一切力量的人。如果现在总是以自己为中心,只为自己考虑,那么你以后必定会成为一个自私的人,不仅不会帮助别人,还可能会伤害别人。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大多数同学是前者,是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只有少部分同学不顾班级利益、任意妄为。比如,打扫时应付了事,边扫边玩,扫到上课都扫不完;眼保健操不做或睁着眼睛做;还有随地乱扔纸屑、乱停自行车、旷课等等。同学们这样是会损害班级名誉和形象的。班级荣誉得来不易,大家要学会珍惜啊。不要放过身边任何一件小事,让我们把它一件件做好,努力为班级争得荣誉。 学会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责任,是一种意识,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素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作为公民,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胸怀天下,来承担起社会的责任,共同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当国家的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应当挺身而出,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在国家处于困难时刻,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忧、勇担责任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现代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青少年背负着铸造民族辉煌的重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通过我们的奋斗成为现实。 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人人应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我们要善于发挥集体的作用,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困难,在集体中求大同存小异,团结他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大学法学院东东教授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详细]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 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医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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