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申请确认书

国内商标申请确认书

香港骏诚商务https://www.360docs.net/doc/4d8692239.html, 我(公司)兹确认所委托商标注册申请的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义:

(二)申请人地址:

(三)邮政编码:

(四)联系人:

(五)电话(含地区号):

(六)传真(含地区号):

(七) 商标名:

商标注册申请类别:第类

指定注册申请商品:

1) 9)

2) 10)

3) 11)

4) 12)

5) 13)

6) 14)

7) 15)

8) 16)

注:本确认书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最终确认文件。经签署的传真件和复印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委托人签章:被委托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知识产权日报: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涉及该项权利的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此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其他情况本文予以省略。案情 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世界最为著名的时尚品设计大师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中国所有媒体报道,都直接将GIORGIO ARMANI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给GIORGIO ARMANI 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GIORGIO 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争议商标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未侵犯GIORGIO ARMANI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年第14期和1992年第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江苏纺织》(1992年第10期和1997年第10期)、《中国新时代》(1998年第1期)、《音乐世界》(1999年第4期)、《国际人才交流》(1999年第10期)、《艺术生活》(2000年第1期)上刊登的《92/93秋冬服装流行趋势》、《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1992年春夏服装流行趋势》、《霓裳梦》、《谈男装女性化的趋势》、《冰山下的火焰:乔治·阿玛尼——米兰的时装设计大师》、《我爱名牌》、《走进意大利看时装帝国》、《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这些文章可以证明如下事实:GIORGIO 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于1975年在意大利注册GIORGIO ARMANI S.P.A.(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先生作为世界时装界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受理窗口名称: 珠海横琴商标受理窗口 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 大陆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其在大陆的联系方式。 5.“受理窗口名称”栏:申请人在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受理窗口名称。 6.“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大陆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7.“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8.“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受理窗口章戳”栏: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受理窗口应在此栏加盖公章。 11.“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2.“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3.“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4.“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应当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 16.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www.360docs.net/doc/4d8692239.html,)。

瞪羚企业简介及名单

附件 1瞪羚企业简介及名单 一、瞪羚企业简介------来源中国瞪羚独角兽网 “瞪羚企业”的概念源自硅谷,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戴维·博奇( David Birch )提出,创 业企业跨越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期的企业被称为瞪羚企业,也 被称为高成长企业。 个头不大、跑得快、跳得高,这样的企业,不仅年增长速 度可以轻易超越一倍、十倍、百倍、千倍以上,可以迅速实现 IPO。 (一)特点 1、成长速度快,凭借长版优势实现井喷式、裂变式增长; 2、创新能力强,研发原创性基数,采用全新的商业模式; 3、专业领域新,把握细分产业领域,从价值链高端切入; 4、发展潜力大,掌握战略制高点的小巨人或隐形冠军。 (二)作用 1、瞪羚企业是“区域个性”的晴雨表,是区域竞争力的核心, 是新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作的着力点。 2、新经济的核心是瞪羚企业,抓瞪羚企业意味着用战略 眼光抓新经济的未来,用动态的思维抓新经济的增长。 3、瞪羚企业在新经济中作用日益凸显,瞪羚计划已为创 业板上市企业梯队培育的通道和区域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二、 2018 年山东省瞪羚企业(培育)公示名单(第一批) --来源: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财政厅(一)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 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1、认定范围 (1)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 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 (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 软件、互联网 )、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 消费升级等领域。 2、申报条件 提出申报的中小企业应成立三年(三个会计年度 )以上,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以企业的成长性 (规模和效益 )指标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 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及新业态、新模式指标。 ( 1)成长性指标 工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 万元— 1 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 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 4 亿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 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 上年度总收入在 4 亿元及以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 页脚内容1

商标注册申请书 模板范例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山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是否共同申请:□是?否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 商标说明:商标名称:*** 类别:9 商品/服务项目:1.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2.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3.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4.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5. 计算机游戏软件 6. 商品电子标签 7. 网络通讯设备 8.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9. 食物分析仪器 10. 诱杀昆虫电力装置 (附页:0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无 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iPad商标权案苹果告唯冠终审开庭全记录

庭审已经开始。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现在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审判长宣布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申请 回避。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有。审判长:是否到庭?上诉人:到庭。证人未在审判庭内,在外等候。 审判长: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 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

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但是一身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上诉人(苹果):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上诉人(苹果):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一审凭什么说杨荣 山只代表台湾唯冠? 上诉人(苹果):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再次,本案的HUI YUAN,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恰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杨荣山、麦世宏、袁辉均无法撇开和深圳唯冠的关系。 上诉人(苹果):一审认为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因此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是错误

最新-商标注册申请书-模板范例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山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 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商标说明:商标名称:*** 类别:9 商品/服务项目: 1.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2.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3.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4.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5. 计算机游戏软件 6. 商品电子标签 7. 网络通讯设备 8.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9. 食物分析仪器 10. 诱杀昆虫电力装置 (附页: 0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无 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2禁售令。 2012年2月29日,苹果与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3月末,苹果CEO蒂姆·库克低调访华。5月末,媒体报道蒂姆·库克因不明原因自愿放弃7500万美元分红。 2012年7月27日,原属深圳唯冠的两个IPAD商标正式转让到了苹果名下。 最终,这场纠缠了两年多的商标权诉讼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苹果公司最终支付给唯冠公1法律咨询:4 0 0 6 --- 2 4 5 --- 3 4 5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1.格式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拟以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国家│部颁│行业│自定│ ├────┼────┼────┼──┼──┼──┼──┤ ││││││││ ││││││││ ├────┼────┼────┼──┼──┼──┼──┤ ││││││││ ├────┼────┼────┼──┼──┼──┼──┤ ││││││││

└────┴────┴────┴──┴──┴──┴──┘ 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 附送: ---------------------------------------------------------------------- ||申请费元。│ |商标图样十张。其他____|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 ||用收讫专用章│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年月日 格式二 申请日期___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___类别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年月日 经济性质______商标规费: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 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 年月日 ┌───────────────────┐ │商标种类: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是否是第一次申请:______│ │在其它哪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____│ │商标是否指定颜色。│ ││ └───────────────────┘ 类别:______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______ ┌───────────┬──────┐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瞪羚企业 认定扶持试行办法 (穗开科信〔2013〕5号)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广州开发区创新能力,做好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础工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创新性强、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相关试行办法如下: 一、培育企业选择范围、条件 (一)培育企业选择范围。 1.纳入萝岗区统计范围、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法人企业; 2.主营业务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能源环保、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培育企业选择条件。 成长速度快、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的高成长性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初创期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队伍和科研设施条件完善。核心管理团队优秀,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具有较

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具有企业家精神。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分为四类: 1.高增长的生产性科技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增长超过20%的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企业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产业带动效应明显的科技企业。且上缴税收连续两年增长10%、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营业收入资金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比重逐年提高; 2.高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增长超20%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且上缴税收连续两年增长10%、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营业收入资金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比重逐年提高; 3.具有高成长性潜力的科技企业。区内各孵化器、加速器内具有自主知识权和较强研发能力,营业总收入连续两年增长超20%的科技项目; 4.高层次人才项目。我区引进和培育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 二、支持措施 (一)实行专员服务制度。 1.根据企业的快速发展需求,支持企业制订做强做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设立专人联络员制度,及时了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商标注册申请书范例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 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商标说明:中文“×××”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1、灯;2、照明器械及装置;3、汽车照明设备;(附页:1 页) 4、水龙头;5、水暖装置;6、地漏;7、装饰喷泉; 8、沐浴用设备;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10、 坐便器;(有附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无 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11.收费标准:每份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整(限1个类别中的10个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100元)。每份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每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技局 2019年6月11日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2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

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第四条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以下同);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姓名:王雅宇专业:13级知产学号:201321013027 近些年来,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越来越多地与商业经营相联系,名人效应在商标领域也有所凸显。一时间,“粥心驰”、“泻停封”、“锅得缸”等与公众人物姓名相联系的谐音商标竞相出现在商业经营和品牌推广中,令人忍俊不禁。若细究该种商业现象背后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是化用音译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而在此处被侵犯权利所指向的客体除了显而易见的自然人的姓名权之外,还应包括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形象商品化权。 姓名是自然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它并非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姓同名为法律所容许。1然而,现代社会“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已越发重要,对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利用(如用于商品或广告)也已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称之为——人格商品化。形象本与人格因素或角色因素有关,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名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这就产生了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2WIPO公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形象的商品化可以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3故而,在公众人物的姓名存在商业化利用的形势下,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便由此产生。 从侵权责任法与商标法判定侵权的角度来看待姓名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现象,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来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经营中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显然,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应当被撤销。(2)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或恶意为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利用姓名权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目的,从而达到为自己的商业经营起到宣传效果的作用,这在主观上就明显具有利用名人效应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3)客观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害。由于姓名权是一种典型人身权,因此对姓名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定会涉及到精神方面,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姓名用于一些不洁物上作为商业标识,这明显会给姓名权人带来精神伤害。此外,知名人物的形象商品化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人首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谐音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或宣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3参见WIPO:Character Merchandising,WC/INF/10847995/IPLD,P6.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乐高博士有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梅特·梅里特·安德森,公司顾问。 授权代表人安妮·梅特·勒姆·劳森,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德光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7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7628640号“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由上海德光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眼镜链、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盒、眼镜架、眼镜、太阳镜、隐形眼镜”商品。 引证商标一为第135134号“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由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简称乐高公司)于1980年1月5日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器具、玩具”商品。 引证商标二为第206918号“乐高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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