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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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

执行。

(1)调整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情况如下:

(A)2003年前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2003年的退税率不变;

(B) 2003年前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要紧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C) 2003年前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要紧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D) 2003年前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不产品除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要紧包括煤炭、化肥等;

(E)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要紧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

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F)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要紧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要紧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物资(农产品除外)出口的,按6%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托付生产企业加工物资出口的,其加工费部分按出口物资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出口物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购进物资发票上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托付加工物资购进原材料、支付加工费)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一般发票(限规定的12类物资)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

2、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物资的离岸价(FOB 价),以到岸结算的,扣除运保费。

五、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申报规定

具体按最新规定参阅“第二部分”资料。

六、出口物资退(免)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单票对应法,即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货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一票)

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多票)

外贸企业托付加工物资退税依据和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复出口物资适用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物资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额应依照出口物资离岸价、出口物资退税率计算。

①“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退税率)

②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或=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③“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税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

3、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计算:应退税额=购进出口物资的进货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比例税率(单位定额税率)

关于烟(免税不退税)、酒类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相结合复合计税征收的,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进货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定额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计算: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应税消费税的物资实行免税方法,即不征不退。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应退消费的计算与外贸企业同。

七、加工贸易退税政策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退税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差不多上一致,但由

于进口料件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退税时就应将进口环节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1)外贸企业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注明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销售这部份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扣税额,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回。

(2)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托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出口物资,支付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物资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采纳“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物资,实行“不征不退”的方法,即在生产环节免税,出口环节不退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口方式进口原辅材料、另部件等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物资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物资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

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国内其它企业再加工出口的,即深加工结转,凭海关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办理免税手续,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离岸价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刻作为出口物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刻登记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关键字】出口退税政策;背景;人民币汇率;农产品 【摘要】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及对出口退税的一揽子政策的改革,不但 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 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但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 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契机,既有被动的因素——包括人民币升值 压力等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又包含了主动的因素——体现了党的十 六大精神,即借此机会促动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对部分农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似乎与此次政策调整方向矛盾,但正是这“万绿丛中一点红”也许预示着未来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中央政策的 走向。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 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 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 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 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 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动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出口退税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我国曾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需 要实行了几次调整。如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95年7月1日,我国将出

出口退税政策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d9404899.html, 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 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 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 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

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 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 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 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 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 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 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 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第一篇) 目录 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 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 3.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 NEXT 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 1.1 中国电子口岸的数据中心

1.2 外汇管理局 *工作目的:接受海关的出口信息和银行的收汇信息,比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

1.3 国税局的退税申报系统 *工作目的:将企业出口信息及其各项数据进行录入。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两大系统,操作步骤不同。 1.4 国税局的远程预审报系统

*工作目的:将企业在出口退税系统录入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比对预审,通过之后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正式申报。 加微信:202239029 每天分享免费会计实操课程 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 3.财务人员从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 3.1.签订出口合同时候,财务人员需要明确哪些项目? 3.1.1.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对于退税的影响? 3.1.2.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3.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 4.出口货物的交货地点对于退税的影响? 3.1.5.出口货物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对于退税的影响?

3.1.3.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对于退税的影响? 3.1. 4.出口货物的交货地点对于退税的影响?

3.2.财务人员需要在出口企业组织货物出口的过程中了解哪些知识点? 3.2.1.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自产货物? 3.2.2.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视同自产货物? 3.2.3.生产企业是否货物属于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2.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有深加工的业务? 3.2.1.生产企业是否货物为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 第一、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今年7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一步降低。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涉及我区的服装、有色、化工三个行业,7个外贸出口企业,具体企业包括海华竹木、高斯贝尔、金旺铋、柿竹园有色金属、嘉玛服饰、华湘化工、银光碳素。 一、出口退税调整对我区企业的影响

苏仙区外贸企业有7家,但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只涉及5家企业。由于外贸企业数量不多,出口产品总量占总产品的份额不大,因此,总体来说,对我区外贸企业的影响不大。具体情况如下:海华竹木:保持13%的退税水平,没有影响。 高斯贝尔:保持17%的退税水平,没有影响。 金旺铋:该企业以出口煅轧铋锭为主,煅轧铋锭出口退税从13%退税下调到5%,出口产品占总产品的80%,因此,利润空间将压缩8%,退税政策对企业影响较大。但是,该公司表示将与客商协商,以提高出口煅轧铋锭的出口价格来弥补退税降低带来的损失。 银光碳素:该公司生产石墨产品,退税从13%下调到5%,以出口人造石墨及石墨电极为主,出口占产品总量的10%,出口退税下调给企业下半年造成损失约11万元,但是该企业与销售商达成协议,销售商愿意弥补这一部分损失,因此,

基本上没有影响。 柿竹园有色金属:该企业以出口精铋为主,包括其中铋珠和初级形式铋锭,铋珠退税从13%下调到5%,出口初级形式铋锭取消出口退税,该企业出口产品占总量的10%,下半年出口约产值约6500万元,按照比例,出口退税造成损失约300多万元,因此,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 嘉玛服饰:该企业以出口服饰为主,退税从13%下调到11%,调整幅度不大,预计下半年损失约10多万元,因此,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影响不大。 华湘化工:该企业是化工企业,该企业生产出口初级形式的纯聚氯,退税从13%下调到5%,该企业产品主要以内销为主,出口产品占总量的1%,预计下半年损失越多万元。 二、应对措施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退税政策调整的意义。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矛盾,同时抑制“高能

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及种类

出口退税 百科名片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查看精彩图册 目录 一、出口退税简介 二、出口退税条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范围 五、出口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十、出口退税政策 十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十三、先征后退 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相关新闻 展开 一、出口退税简介 二、出口退税条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范围 五、出口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六、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十、出口退税政策 十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十二、增值税退税率 十三、先征后退 十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十五、退税票据丢失 什么是骗税?对骗税如何处罚? 相关新闻 展开 编辑本段一、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退税流程图 [1]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2] 编辑本段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

政策汇总

海关给了跨境电商什么政策? 跨境电商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那么这么多年来,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走过了什么样的路程呢?跨境电商政策的前世今生供参考。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43号) 2010年7月2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同年9月1日生效。《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免税额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等六个城市的海关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

题的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通知中关于电商进口最关键的几个规定,如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的认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维持了原规定不变。可以算做对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重申。也就是说,即便是采取保税进口的模式,监管上也并没有额外的放宽或加强。 一、关于试点商品范围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 二、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征税问题 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四、关于企业管理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五、海关统计 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解读(讲义)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解读(讲义) 一、新政策解读 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 三、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2)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3)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4)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3、《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 2)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细化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4、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1)政策方面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改革(doc 11页)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改革(doc 11页)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市开放型经济 的影响以及对策和建议 一、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老帐要还;新帐不欠;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政策,促进发展。 2、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现行的出口退税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左右。二是自2004年始,出口退税以2003年实退指标(全国1789亿元)为基数,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三是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机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企业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企业可先从银行贷款,中央财政从明年起予以贴息。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政策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出口企业的欠退税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长期看,可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隐患,缓解国家财政压力,深化外贸企业改革,有利于我国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但是,和任何一次改革一样,这次改革势必影响到一部分的既得利益者,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收入和外贸出口的发展走势。为了积极适应这次

退税机制的重大改革,我局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用近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对上级政策的认真学习理解,对我市出口企业的深入调查研究,并与省、温州和我市有关部门领导进入深刻的交流探讨,对这次改革与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和我市如何应对这次调整政策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思路: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市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的直接影响 1、降低了出口换汇率,人民币变相升值,国际竞争力降低。 退税政策调整影响我市主要出口产品有:占全市出口25%的鞋;占10%的针织品、袜子,占5%的塑料制品和占5%的工艺品,均下调2个百分点;占全市出口20%的服装和占5%的机械、摩配,均下调4个百分点。水产品、农产品以及汽车配件保持原退税率不变,取消退税和提高退税率的产品我市基本没有。 经初步匡算,出口退税率下降一个百分点,相当于出口换汇率减少一个百分点,比如服装行业,原9.5元换一美元,现在是9.1元换一美元。我市出口产品本次退税率平均下调2个百分点,相当于平均每美元换汇率降低0.2元左右。 在某种意义上说,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相当于人民币的变相升值,势必影响到我市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遏制外贸出口规模的扩大。

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习题

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习题 (三)有权出口卷烟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从指定口岸出口的国家免税卷烟出口计划范围内的卷烟在出口过程中不得申请退税; (四)军品和军品系统企业出口到军品供应工厂或军品供应部门调拨的军品和军品免税; (五)经小规模纳税人批准退(免)税自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商品,如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由农业生产者销售。六、计算问题 1.解决方案:国内市场销售商品税= 100000× 17% = 17000 免抵退= 500000 × (17%-15%) = 10000(用于进项税转移) 本期应纳税额= 17,000-(50,000-10,000)-10,000 =-34,000本期应纳税额为0,期末免税额为34,000元。免税、信贷和退税= 500000×15% = 75000退税= 34000 津贴= 75000-34000 = 41000 2.解决方案:不免税、不赊欠、不退款= 500000 * (17%-11%) = 30000元 应纳税额= 100000×17%-(10000-30000)= 37000津贴= 500000× 11% = 55000 退税金额= 0 3.关联数量内的有效导出数量= 5000 关联数内加权平均单价= ∑输入关联数内商品数量

\\\\\\\\\\\\\\\\\\\\\\\\\\\\\\\\\ =(90000+210000+80000)83019(1000+3000+1000)= 76元的退税额=协会内有效出口数量×协会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 5000件×76元× 13% = 49400元 4.[分析]企业实际采购数量为5000件,申报退税数量为4000件,剩余数量为1000件。根据计算公式,首先计算平均单价,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剩余采购数量、剩余采购金额和剩余应纳税额。 平均单价=(90000+210000+80000)1000+3000+1000 = 76(元) 退税额= 4000件×76元× 13% = 395 XXXX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a3 b . 5 c . 10d . 15 3.一家外贸公司在缴纳50万元税款后,利用虚假出口报告骗取税务机关80万元退税,随后被查获。给公司()。处理逃税问题。b .处理骗取出口退税罪。50万元将被视为逃税,其余30万元将被视为出口退税欺诈。 50万元将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其余30万元将作为偷税罪处理。 4.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境,因故退回海关的,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向海关申请退货。代理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再签发报关单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再签发证明、出口退税完成税务证明5、XXXX某生产企业5月10日申请退税,属于6期 每月津贴为46,880元。第一次退税申报是在7月份进行的(申报期为6月)。100,000美元的出口值全部用于一般贸易。退税机关在同一个月予以批准,并发出《免税、抵免和退税批准通知书》。假设企

各地优惠政策汇编

各地优惠政策汇编.txt同志们:别炒股,风险太大了,还是做豆腐最安全!做硬了是豆腐干,做稀了是豆腐脑,做薄了是豆腐皮,做没了是豆浆,放臭了是臭豆腐!稳赚不亏呀!新闻协会电话: 39657998 39657996 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首页产品展示新闻中心供求信息企业新闻企业检索关于我们 新闻首页工作动态展会信息行业资讯综合信息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投资政策作者:du 日期:2011-03-23 11:04:20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是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之一,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其发展主轴线、两翼线的重要结点区域,在整个环渤海经济圈乃至东北亚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经济区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盘锦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市、县政府等多重优惠政策扶持,特别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在筹划的多项对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扶持政策,将使这里成为国内优惠政策最多的投资区域。 ■国家级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国家级重点发展区域,入驻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全部优惠政策,包括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增量抵扣。同时,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第三条 享受国务院对船舶工业、轻工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在产品出口退税、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贷款贴息及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第五条对中小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20%计征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鼓励发展沿海经济带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六条对投资入驻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七条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第八条入驻企业可享受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投资企业,项目建设发生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可提供辽宁省“五点一线”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创办出口加工基地的企业,可申请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一条 所有入驻企业(含在建和新建),按辽政[2006]201号文件规定,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 ■市、县及经济区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十二条 经济区重点鼓励船舶修造及其配套业、其他机械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汇编

五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一、退(免)税政策规定: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 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度开始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税收管理比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3、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退(免)税。出口发票可以开具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但资金流必须与发票一致。除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外,经国务院国办函〔2004〕58号批准的

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加发[2005]第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二、对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而且还有持续走高的趋势。面对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以及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切实扭转国内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制裁口实,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贸政策的调整刻不容缓。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1985年开始推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鼓励出口、多赚取外汇为目的,随着当时的“双缺口”转为“双顺差”,这种鼓励出口的税收政策其弊端也来越明显。 作为应对贸易收支失衡的最新举措,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通知》规定,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

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之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或11%提高到13%。 《通知》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新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此次调整是有降有升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部分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而另一方面提高了装备工业、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退税。更为主要的是我国加工贸易为主的格局使商品出口的价值必然大于进口原材料的价值,发达国家又对我国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的进口需求加以限制,决定了我国的进口不会巨额增长。因此无论从短期还是中长期看,贸易顺差不会大幅减少,但这次调整其积极意义是无容质疑的。 第一,有利于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10〕138号 【发文日期】2010-08-2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现行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 第八条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退还在国内产生的税,这样可以为出口企业节省一大笔税款。下面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的原则,以及企业退税的类型。 一、企业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企业出口退税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企业出口退税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出口退税是为国际贸易理论所肯定的、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WTO协议的出口促进措施,因此出口退税将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出口促进实践中长期存在。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造成的效应是有很大差别的。本文分析中国历次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应,研究出口退税率变化与人民币升值的数学关系和政策选择,并对今后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改革提出建议。 中国2004年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应 中国2004年前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主要是: 1、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外贸出口,支持中国逐步成长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2、它不但加大了企业的出口动因,而且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热情。 3、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 4、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不强。 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留成25%。由于出口退税是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的,因此地方政

府在出口中有大约25%的增值税净收入,地方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出口的热情在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之前始终很高。同时,由于多支出了25%的出口退税,由于独立承担了出口骗退税的风险,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非常严重。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解决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的问题,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减低3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政策,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以下跨地区出口经营在过去是正常的、没有问题的,但在实施出口退税新政策后,却造成了地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 1.本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加工自营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外贸企业收购产品均在本地缴增值税,又在本地退增值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只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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