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四、附录

(一)调查方案说明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一)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二)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一)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查内容及分类

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根据全国城乡近11万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确定263个基本分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二)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

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四、调查市县和调查点的选择方法

为满足计算全省(区、市)价格指数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价格调查市县和价格调查点。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1.城市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资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城市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县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县以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分别以人均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分别将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五、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

(二)价格调查方法

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

(三)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六、基期和报告期

(一)首轮基期为2000年,本轮基期为2005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二)报告期为月度。

七、权数资料来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二)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城市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⑴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资料整理计算。

⑵全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权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100211??????=n tn t t G G G K

其中:

G t1、G t2、……、G tn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 个规格品报告期(t) 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t K K K I ?????=21基

其中:

K 1、K 2、……、K t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二)类别及总定基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111---??????

?=∑t t t t t L P P W L 其中:L :定基指数

W :权数

P :价格

t :报告期

t-1: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1

-t t P P :本期环比指数 (三)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四)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九、指数的换算方法

I 环比=定基指数

月上期定基指数月报告期)()( I 同比=

定基指数月上年同期定基指数月报告期)()( I 年度=均数

上年累计定基指数的平均数本年累计定基指数的平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调查总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市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市司。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调查总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调查总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纳入省(区)级价格指数汇总的市县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市司。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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