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朔城区人民医院

汽车工程系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系部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全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鼓励支持团总支、师生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队的各项活动,系部设立专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并实行经费定额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配合系部二级管理的推行,结合系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

1.系部预算安排。

2.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与赞助。

3.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预算与划拨

(一)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实行学年定额预算管理。

由系部根据学生人数、上年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当年物价标准、围绕系部中心工作,列出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核定用款预算。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划拨。

按照系部二级管理办法中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划拨比例,用于系部师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支撑系部志愿服务组织日常运营,购买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物资等。

(三)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系部负责预算、计划、使用,系部负责人对该项经费的审批负责。各部门配合系部对该项经费审批、使用进行监管。

系部工作人员要本着“事前预算、事后决算”的原则合理、节约、有序的安排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运营,并在每学期定期将该项经费预算、使用情况报系部备案。

页脚内容1

朔城区人民医院

系部对该项经费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进行抽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其他情况。

1.经费按下达的额度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经费额度。本学期预算指标如有节余,可累积转入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原则上节余不能超过该学期经费总预算的10%。

2.接受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捐赠与赞助,由系部统一收取,单独列账,使用权归接受捐赠部门所有。

三、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审批及报销

(一)审批。

1.志愿服务经费开支由系负责人审批,并对活动开展、款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并为该项经费设立专门的支出台账,备查。

2.系部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具有统筹、管理、规范的职能,应针对经费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如发现超出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或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况,应及时报系部相关部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

3.师生志愿服务活动由系部统筹管理,在每学期根据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实际情况,结合上级部门要求、系部中心工作,思政教育要求等列出活动计划,报系领导审批。在指定时间将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方案,写明活动的意义、对象、实效性、可行性,报系部。系部在充分考虑活动的必要性、实效性、安全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列入当期系部志愿服务活动计划报系领导签批,经费在留存的80%中列支。

(二)报销。

1.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销活动经费,原则上要求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做好活动经费的报销工作。

2.经费报销要求:按照计财处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3.在报销时,需写明活动具体事由、经办人。

页脚内容2

朔城区人民医院

4.每次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如有超支必须另作详细说明,并报活动负责部门负责人、系领导签字批准。

四、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志愿服务经费由系部使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1.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单位是系负责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部门。

2.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学生活动经费共分为三个项目,三个项目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1)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40%为系志愿服务组织宣传费用,用于制作组织、活动宣传品。

(2)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40%为志愿服务组织专题培训费用及办公费。

(3)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20%为机动费用。

五、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允许超越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要从节约出发,切忌铺张浪费。

(三)在使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中不得违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和纪律。

(四)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与活动无关的耗材、物品,不得用于为教职工发放奖品。

六、附则

本办法由汽车工程系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页脚内容3

朔城区人民医院页脚内容4

费用 管理费用管理制度

管理费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管理费用的管理,控制和努力压缩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管理费用是指工厂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职责 4.1 管理费用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销售费用控制和分析。 4.2 财务部负责销售费用的核算和分析。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管理费用核算内容与项目 工厂设置“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分部门的明细核算,并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1.1 5.1.1.1管理人员工资:指工厂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应由费用列支的服务人员、临时抽调在管理部门助勤人员、全厂性仓库人员、工会人员、党务人员及退养人员等的工资。但工厂专项销售机构人员工资不含在本项目内。 5.1.1.2新增效益工资: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工厂,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 5.1.1.3福利费:指企业为管理部门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5.1.1.4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职工月缴费基数总和(通过上年度工资总额计算的有上限和下限之分)的20%按月提取。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文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

(3)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支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5)工伤保险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全体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6)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付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2.5%计提,用于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发生的培训费、讲课费、书报费、购置培训教材、资料、教具及在高校人才市场或其他渠道招聘员工所发生的费用。 非货币性福利: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辞退福利:指企业由于分离办社会、实施主辐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重组或改组计划、职工不能胜任等原因,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计划中给与职工的经济补偿。 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纳入社会保障政府实施范围而能够享受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的商业医疗保险。住房补贴:是指企业为职工享受基本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外享受的按月给与的住房补贴。 住房提租补贴:是指企业为公有住房户提高租金,按月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通讯补贴:干部通话费用、中层及以上管理者手机通话费用。 交通补贴:管理部门职工上下班乘坐班车费用支付的补贴费用。 5.1.1.17劳动保护费: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职工取暖费:指按天津市规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冬季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职工物业费用: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相应物业的管理费用。 独生子女保健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志愿服务队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JNFC/ZY-14-03 版本号:4 志愿服务队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XXXXXXX 年月日发布实施

1、目的 为了加强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完善志愿服务队的组织建设,增强志愿服务队的纪律,规范志愿者活动,促进志愿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志愿服务队的队伍建设、组织纪律、工作要求、活动组织及实施。 3、职责 团支部负责志愿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4、相关文件 无 5、规定 5.1 队员申请及注册 5.1.1申请条件 5.1.1.1 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5.1.1.2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素质。 5.1.1.3 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1.1.4 愿意接受所在志愿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5.1.2注册流程 5.1.2.1 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 5.1.2.2 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5.1.2.3 调查合格后,填写统一的注册登记表。 5.1.2.4 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5.2 队员权利及义务 5.2.1基本权利 5.2.1.1 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各种志愿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5.2.1.2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支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5.2.1.3 提出请求,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5.2.1.4 向本队推荐优秀会员。 5.2.1.5 退出志愿服务队。 5.2.1.6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队赋予的其它权利。 5.2.2履行义务 5.2.2.1 遵守志愿服务队的管理规定。 5.2.2.2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队安排的或独立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 5.2.2.3 参加志愿服务队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5.2.2.4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2.2.5 不得以志愿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5.2.2.6 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 5.2.2.7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5.3 组织纪律及工作要求 5.3.1组织纪律 5.3.1.1 坚持分工合作原则,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5.3.1.2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公益事业、弱势群体”开展工作。 5.3.2工作要求 5.3.2.1 认真听取志愿者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 5.3.2.2 注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投身参与本服务队、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多参加实践、公益活动。 5.3.2.3 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 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开。 5.3.2.4 如确因时间冲突或情况特殊,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学会自我调整和自我缓解,决不能影响本服务队的工作开展,若时间紧急,须迟到或须请假者也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 5.3.2.5 明确工作目标,不能盲目地开展工作,必须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院、部(所)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及特点相一致。旨在结合会议主题,宣传我校在该领域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特色,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搭建平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 量。 第六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 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七条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 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会议名称、议题,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作出要求。 第九条学校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 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十条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 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 术会议; (三)我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 流、讲座或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各类学术活动定义: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包括港、澳、台)以上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数在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与会人数20%以上,以年会、研讨会等形式讨论交流某一个学术领域或科研课题的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 议;

农村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月台村村级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农村(社区)党员管理教育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丰富、活跃基层组织生活,提升基层党员教育管理水平,确保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落实到位,科学合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的保障标准、经费来源 1、保障标准:每名农村(社区)党员每人每年100元活动经费。 2、经费来源: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3:5的比例配套下拨。 二、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立足实际、服务基层、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于发放党员误工等各类补贴。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教育培训。如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开展党员轮训及订阅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各类报刊和资料等。 2、党员表彰奖励。即表彰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同一年度上级党委已表彰的,村级不得再行表彰。 3、远程教育管理。即远程教育设备更新、设备维修、制作课件等方面的费用。 4、党建阵地建设。如党员活动室布置、党务公开栏建设等。 5、其他活动。如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三、农村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1、乡镇代管。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由乡镇党委代为管理,设立党员活动工作经费专户,由乡镇组织委员负责账户管理。

2、审批使用。农村党建经费依据下列程序审批使用: (1)拟定计划。各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村年度党建工作安排,经村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年度党员活动经费使用计划,并报乡镇党委备案。 (2)提出申请。每项活动经费使用前,填写《农村党员经费使用审批表》(见附近一),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核同意,逐笔向乡镇党委提出使用申请。 (3)审核批准。乡镇党委组织委员负责对村党组织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再报乡镇党委审批。审批后乡镇可先预支部分活动经费给村(社区)党组织,用于有关活动的开展。 (4)经费核报。村党组织在完成相关活动后,要开据正式经费票据,经村党组织书记、分管纪检委员联签,报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审签后,到乡镇报销。 四、农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的监督管理 1、建立专账。建立乡镇、村(社区)两级党员活动经费专用账薄,指定专人负责。 2、财务公开。村(社区)党组织应将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对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逐笔公开,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党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3、检查审计。各乡镇党委要对本村(社区)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于当年12月底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本年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县委组织部将联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地对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农村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党建工作的年度考核。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

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每年 12 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

常州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常州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志愿者协会、分会、服务总队~以及在授权机构备案登记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四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倡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常州市志愿者总会负责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总会由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其秘书处设在共青团常州市委员会。总会直属志愿服务团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组 —1— 织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技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在成年人的指导下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一, 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二, 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 —2— 作,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获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 获奖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为加强对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以下简称“项目大赛”)金奖、银奖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共青团中央、民政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关于举办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暨首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20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管理 1.对于获得金奖、银奖项目,由项目大赛全国组委会分别给予2万元或1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全国组委会划拨到各省级赛会单位指定账户,由各省级赛会单位按照规定分拨给获奖项目。 2.所有支持资金必须用于获奖项目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的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作为奖金发放给个人。 3.各省级赛会单位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项目执行 4.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全国组委会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获奖的下一年度内完成。

5.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记录。应包括:实施方案、活动记录、经费支出、活动照片(视频)、总结报告等。 6.项目执行实行中期报告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按所属省级团委要求,按时填写报送《项目中期报告书》(附件1)、《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反馈问卷(A、B版)》(附件3、4)。报送前,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应超过70%。各省级团委需在每年9月10日前向团中央志工部报送获奖项目中期报告书(含电子文档和加盖省级团委志愿者工作机构公章的纸质文档)。报告主要包括:获奖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资金划拨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及经验、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7.项目的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需在获奖的下一年度执行完毕。每年12月,省级团委对获奖项目进行末期验收。有条件的省级团委可召开项目成果汇报会,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中汇报。 三、项目培育 8.各省级赛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负责人和志愿服务骨干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项目策划与实施、项目管理、重点项目专业技能等。各地应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联合本地(本系统)的专业志愿服务培训机构做好具体培训工作。培训情况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组委会。 9.各省级团委应定期开展受资助项目工作分享会,深入了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每 1

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5、各单位邀请院外教授级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协会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所需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 (1)凡有横向课题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2)凡有纵向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3)没有科研项目的人员,所需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支出。 4、出席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学院支付60%,个人支付40%(有科研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5、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在旅游城市召开的2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发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中小学生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高校学生可由学校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条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工作机构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学生志愿服务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学校应安排团委、少先队辅导员等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四章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汽车工程系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系部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全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鼓励支持团总支、师生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队的各项活动,系部设立专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并实行经费定额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配合系部二级管理的推行,结合系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 1.系部预算安排。 2.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与赞助。 3.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预算与划拨 (一)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实行学年定额预算管理。 由系部根据学生人数、上年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当年物价标准、围绕系部中心工作,列出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核定用款预算。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划拨。 按照系部二级管理办法中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划拨比例,用于系部师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支撑系部志愿服务组织日

常运营,购买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物资等。 (三)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系部负责预算、计划、使用,系部负责人对该项经费的审批负责。各部门配合系部对该项经费审批、使用进行监管。 系部工作人员要本着“事前预算、事后决算”的原则合理、节约、有序的安排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运营,并在每学期定期将该项经费预算、使用情况报系部备案。 系部对该项经费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进行抽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其他情况。 1.经费按下达的额度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经费额度。本学期预算指标如有节余,可累积转入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原则上节余不能超过该学期经费总预算的10%。 2.接受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捐赠与赞助,由系部统一收取,单独列账,使用权归接受捐赠部门所有。 三、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审批及报销 (一)审批。 1.志愿服务经费开支由系负责人审批,并对活动开展、款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并为该项经费设立专门的支出台

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 讲座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 第二条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报告会、论坛、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促进学术繁荣、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 第三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内容应是学科发展的学术前沿课题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践前沿课题,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主讲人应是相关学科公认的学术权威或某一研究领域著名的学者。 第五条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应坚持总量控制、质量为上的原则,一般每个单位每月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不超过一场。 第六条主办单位须对拟参加的主讲人的思想政治立场和讲授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保主讲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七条对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凡学生工作处(部)及校团委、各学院党委、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党群组织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其他单位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报社会科学处审批;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报社会科学处或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举办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提前一周向审批单位进行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需一式三份),分别由主办单位留存和审批单位备案。 第九条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主办单位应利用相关校园门户网站和其他纸质媒介对报告会、论坛、讲座的主题、主讲人、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做相应的通知与前期宣传。 第十条报告会、论坛、讲座的录像、照片、文稿、记录等由主办单位负责拍摄、整理和备案,并及时将宣传报道稿报送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报告会、论坛、讲座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审批表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 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青发[]55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鼓励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共青团中央在颁行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志愿服务事业的新发展,制定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两个便利化”,深入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壮大志愿者队伍、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夯实志愿服务事业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共青团中央 11月7日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她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注册机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能够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3 2020年4月19日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 第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 审 要求,由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团委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招募省项目办及时联系相应高校进行调换补录。 (六)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公示

3天。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招募省项目办。招募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名单在团省委网站公示三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招募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各招募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 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组织在中小学服务的志愿者参加开学前的岗前教学培训,以及在当地教育部门实习和进行备课、家访等,为开展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做好

部门活动经费管理制度.doc

部门活动经费管理制度1 1.目的:为有效激励公司所有员工,活跃气氛,加强部门间及员工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情感,同时为规范各部门内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经费额度:各部门每季度活动经费总额标准为100元*部门总人数(必须在职1个星期以上的员工),本经费可季度累计,但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未使用完毕的,不累计至第二年。年度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解决,不予报销。 4.权责:人力资源部负责部门活动经费总体规划、执行效果评估和实施有效性稽查;各部门负责部门活动规划安排及所需费用的申请;财务部负责部门活动经费的支出、报销及费用管控。 5.经费使用原则:主要用于部门内部或各部门间组织的集体性的、积极性的活动和奖励,比如:体育运动、部门学习、书籍、旅游等,活动应有益于身心健康、符合企业文化要求。此项经费不得领取作为现金发放。 6.经费使用流程:部门活动经费由各部门负责人在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发布的活动计划基础上自行安排使用,活动内容和费用需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备案,填写《部门活动申请表》。 7.经费报销:部门负责人凭发票、部门员工签字、员工活动总结以及活动照片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8.特别说明: 各系统部门活动经费仅作为职员在职期间的一

项福利,其使用及所有权隶属于系统部门,但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职员一旦离职,其个人此项福利自动终止。 9.注意事项: 9.1根据活动内容,部门可提前预支该年剩余季度的活动经费,但须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备案; 9.2部门内普通聚餐,不能报销,除非有特别重大理由、重大业绩祝贺、重大表彰等,且须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批准; 9.3活动完成后,每一位参加活动的员工须在《活动确认表》上签字,部门负责人须连同活动总结(字数不限)和活动照片(不少于3张)进行整理,交人力资源部。 9.4由人力资源部挑选出优质的活动总结和照片,将其放到公司网站和公司宣传资料上,并奖励投稿人。 10.相关文件及记录 10.1《部门活动申请表》 10.2《活动确认表》 XXXX科技有限公司 部门活动申请表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申请日期:

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图书馆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图书馆会议室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利用率,现对学院会议室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图书馆 212 会议室由图书馆办公室管理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卫生、安全以及对室内设备物品的管理和维护。 二、校级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和办公室牵头承办召 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后整理事宜。 三、部门承办会议或分管院领导组织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或分管 校领导指定人员,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内线电话2494),办理会议室的使用预约手续。 四、办公室按照“系部、处室会议服从院级会议,先定先使用”的 原则统一安排,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准时召开。 五、使用会议室时,未经办公室和技术部的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 设备、家具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室内音响、功放、投影等设备,如需使用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由办公室派技术部人员开启调试。 六、会议室为会议和接待来宾常规备有饮用开水,内部会议一律不 配茶叶、纯净水和纸杯;承办重要会议需要茶水等,须在预约使用会议室时一并申请;有其他需要则自行准备。部门会议请自行做好会务服务

工作。在会议室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办公室专人指导下开展,并在用后及时清除,以保持墙面整洁。 七、会议期间会议室的卫生、照明、空调、设备的使用由承办部门 负责,使用时要爱护各种设施,如有损坏,按照规定赔偿。 八、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及准备工作。 九、会议所需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由图书馆技术部提供,也可以由 会议承办部门准备。 十、凡使用会议室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即为会议期间的防火负责人。 若出现安全问题及其他隐患,学校将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十一、会议期间请自觉保持室内清洁,会后应及时清理会场,关好 门窗、空调等设备,通知办公室查验设备,并由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对于未按规定要求预约、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学院办公室有 权不予适用,并提出批评或通报。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五年七月二十日会议室现有设备:音响设备一套,投影设备一套。开启顺序是:进门电闸,灯,夏季和冬季可以开空调(温度一般设定为 26 度),投影仪,连接电脑设备,打开音响。 关闭的顺序:音响设备,投影仪,电脑设备,空调,灯,电

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返回文件编号:33365958 管理办 办法 市志愿服务 洛阳市志愿服 务管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颁布日期:20130818实施日期:20131001颁布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经201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201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和关爱自然的个人。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具体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和关爱自然的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非营利原则。 第五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为全市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月,4月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月。 第八条 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前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并且只能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从事志愿服务相关的完整信息; (三)接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帮助; (六)拒绝提供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七)自由、名誉、隐私和信仰受到尊重; (八)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接受市文明办的指导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辖下的志愿者组织及其所属志愿者进行指导、监督。 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符合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的本市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成员。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纳入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管理,定期报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其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档案,并且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 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