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

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

能够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能够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它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资本充分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分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它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

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它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而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

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3号)同时废止。

汽车金融业务流程图

分期业务贷前衔接流程 一、区域经理引进业务,提报征信查询 1、区域经理清晰、准确把购车人、共同购车人、担保人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车型、车价(如是货车提供挂靠公司信息及订车单位)报至业务内勤。 2、业务内勤收到查询信息后登记台账并及时传递银行岗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银行岗每天2次信息查询回复。如有不良贷款记录且超过银行规定则不能办理,征信无误业务内勤可提报调查申请至客服主管。 3、调查前期业务内勤明确告知客户核保时期购车人、共同购车人、担保人三人准备齐全证件在家等待调查。 注:如客户为名义购车人,同时需查询实际购车人的信用记录,并在调查前提前报备,准备好系列风险合同。 二、业务内勤将需核保客户信息及资料报送至客服主管; 1、调查通知单注意事项 (1)、名义购车人及6.2米以下自卸车需告知并经业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查,同时核保通知单上注明实际购车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 (2)、购车人及担保人的地址精确至街道或村庄。 2、调查合同注意事项 (1)、业务内勤确认整理的核保合同无缺失、残漏;涵盖调查表1份、线路图1份、《分期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3份、《仲裁协议》1份、《自愿结清承诺书》1份、《保证金协议书》1份、《汽车分期付款必签附属文件9项内容—(转账委托书)(征信授权书)(收车委托书)(车辆事故理赔委

托书)(上牌承诺书)(损失赔偿承诺书)( 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协议书)(分期付款购车GPS装置使用承诺书)(签字承诺书)》、以及各银行配套合同。货车签署三份《托管协议》需要挂靠运输公司盖章。 (2)、合同存量及调查资料的管理由财务专人负责、财务负责合同版本的及时更新以及存量的保证。 (3)、共同还款承诺书由调查员自行准备。 三、客服主管安排核保及家访; 1、客服主管接到调查申请,安排调查并在台账登记安排时间,每天晚上在客服进程表反馈当日调查信息至业务部及总经办,具体回复信息为:(1)、当日客户是否通过、明日核保行程安排等。 (2)、明日预计核保/家访客户名单; (3)、未安排的核保客户名单; 2、业务内勤每天上午及时查看核保信息并与区域经理对接。 三、核保人员进行实地核保 1、调查前需电话与客户核对业务信息(是否是本人买车、手续准备进程、核对家庭住址、预约上门家访时间),过程中若与客户联系不上则第一时间反馈至客服主管处,继而由客服主管通知业务部相关人员联系客户,业务部如未回复结果,直接进行下一个客户的核保; 2、调查人员与客户经理或者单人家访时,复查确认合同是否完整以及有漏签现象; 3、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标准进行资质审核,对车辆用途、收入来源、家庭住址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作出详细调查报告及建议分析。

营运类汽车贷款-产品手册

营运类汽车贷款产品手册 一、产品定义 指中国银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 二、产品要素 贷款期限: 1.客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若所购车辆用途为城市出租车或车辆加装GPS装置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2.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车辆加装GPS装置或者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三年以上施工合同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限额: 1.客运车贷款限额,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60%; 2.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50%以内。 所购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一律不得下浮;可按我行利率政策适当上浮营运类汽车贷款利率。 贷款担保:经办行不得接受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可采用以下担保方式:1.车辆抵押及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或汽车制造商等法人担保; 2.房地产抵押; 3.存单或者其他符合我行规定的有价证券质押; 4.分行文件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对所购车辆必须投保,应至少包括以下投保险种: 1. 机动车辆损失险; 2. 盗抢险; 3. 第三者责任险; 4. 自燃险; 5. 不计免赔责任险; 6. 其中借款人购买客运车的,必须投保旅客责任险; 7. 经办行要求的其他险种。 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三、材料要求 1.借款申请书;

2020中国汽车金融报告

洞见 罗兰贝格 09.2020 上海 / 中国 罗兰贝格2020中国汽车金融报告

2019年,中国乘用车新车销量延续了下滑势头,较上年继续下降近10%。随着中国汽车行业进入发展成熟的“新常态”时期,汽车金融市场的整体增速也开始减缓。与此同时,各种背景的公司继续涌入汽车金融市场,现有行业玩家也不断投入,加剧的竞争压缩了行业整体利润空间。日益严格的监管引领行业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但也给部分玩家带来经营压力,提出转型要求。 进入2020年,疫情成为各行各业讨论的关键词。汽车金融行业也受到巨大冲击,行业亟待反弹。在这样的背景下,汽车金融企业需要对自我进行审视,重整旗鼓,摆脱粗放的经营模式,塑造可持续的发展竞争力。 尽管困难重重,前市并不悲观,许多积极的市场变化驱动着行业前进。细分场景逐步明确,待拓空间逐渐明朗。拨云见日,我们看到汽车金融市场孕育着许多新的机遇。 汽车本身的变革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推动汽车金融的发展和变化。在汽车新四化的浪潮下,新能源和移动出行都催生出了区别于传统的金融需求,对乘用车金融的模式和渠道都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在这过程中,汽车金融企业迎来梳理业务、自我塑造的窗口。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二手车销量及其对应的金融市场仍在快速成长,行业基础和规范的建立是大势所趋。从事二手车金融的企业迎难而上,继续努力创造市场秩序,随着数据体系的完善,突破业务瓶颈指日可待。 在本报告中,我们首次覆盖了商用车金融市场,对市场趋势、竞争格局和模式演变进行了总结。商用车新车金融是一个规模近3,000亿元的大市场,具备较高专业性,尤其在渠道开拓 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其独特鲜明的发展特点。此外,商用车在用车环节占据了更大的全生命周期价值,为相关金融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正待不断进取的企业进行开拓。面对各细分市场的机会,树立独特优势对于汽车金融企业来前言 面图片: S e r g e y N i v e n s - F o t o l i a 力创造条件。用车环节金融和出行金融服务也将成为汽车金融企业商业模式拓展的必争之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倡导开放合作、共同创新的发展主旋律。 本报告是罗兰贝格自2014年发布《中国汽车金融报告》以来的第六期。罗兰贝格持续观察汽车金融市场的变化趋势,并基于行业洞察提供相应的分析及预测,谨以此报告抛砖引玉,在这机遇和挑战碰撞的市场环境中,为行业相关人士提供思考,共同推进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

未来中国汽车金融行业IT发展趋势

未来中国汽车金融行业IT发展趋势 1、流程自动化、移动化 “我们已经执行了贷款审批流程自动化的系统,为什么还要BPM系统?”这是大部分打交道的IT人员和最终用户的反馈。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 大部分国内车企集团的汽车金融公司采用了巴基斯坦的Netsol系统作为核心,少数采用法国的或者浪潮和国内厂商的汽车金融系统。核心被指望能够使业务流程实现一体化和自动化,事实上,大部分供应商在贷款管理上也确实可以实现流程化管理贷款业务的功能。然后这并不等同于流程自动化的概念。 在深入谈IT概念之前,我们先来谈一下业务。一个优秀的企业架构师在考虑IT战略布局的时候会第一考虑企业的整体战略,比如国内的某集团汽车金融公司,要实现的是多元化、集团化的经营格局。这个最高战略指导着业务布局,其板块有金融、资本、保险及财务等业务模块。各自的业务板块下有相应的IT系统支撑。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有效地监管这些业务流程?并且使竖井式的IT系统有效沟通? 图表企业战略布局 资料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BPM系统可以有效地计划、执行、控制、监控和改进分散在组织里各个系统中的业务流程,在主车厂中是ERP、PDM、CRM、MES,在汽车金融公司里可以是核心、CRM、ERP 等等。在贷款审批流程中,很多汽车金融公司的流程决策需要参考位于不同系统中的关键数据,甚至包括独立的Excel文件,所以流程比较低效,经常需要人为的判断。 数据层面的通讯可以搭建数据仓库,做大数据平台,做商务智能;应用层面的通讯可以减少接口数量,减少后续系统的集成难度。 移动化是走得比较靠前的汽车金融公司在考虑的问题。国内的车贷智能程度大致分为3级:1)远程视频面签;2)资质好的客户远程签,其余到柜台签;3)全部柜台签。 金融界里,平安的小额贷款支持移动化和人脸识别功能(请大家自行尝试“平安普惠”APP)。在风控模型完善到一定程度后,移动化将会是个大热的趋势。 2、更优质的客户体验管理 “买车贷款的客户数据沉淀了近百万,但是不知道怎么用。”这是很多缺乏战略思考的汽车金融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汽车金融,虽然起源于汽车,本质确是金融。 设想一下,张先生拿着巨额的多币种纸币去银行存款,银行的数据库录入了该条存款业

玉米淀粉期货交易操作手册

玉米淀粉期货交易操作手册 玉米淀粉概述 玉米淀粉是将玉米经粗细研磨,分离出胚芽、纤维和蛋白质等副产品后得到的产品,一般来说,约1.4吨玉米(含14%水分)可以提 取1吨玉米淀粉。据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数据,2013年我国玉米淀粉 产量约2350万吨。从地域上看,前五大生产省份依次为山东(约 1032万吨,占43.9%)、吉林(约417万吨,占17.7%)、河北(约257 万吨,占10.9%)、黑龙江(约153万吨,占6.5%)和河南(约144万吨,占6.1%)。 玉米淀粉用途广泛,下游产品达3500多种,涉及淀粉糖、啤酒、医药、造纸等众多行业,其中淀粉糖用量最大,约占玉米淀粉消费 总量的55%,其后依次是啤酒(约占10%)、医药(约占8%)、造纸和 化工(分别约占7%)、食品加工(约占6%)、变性淀粉(约占5%)等。 玉米淀粉消费地域分布较广,沿海地区占据突出地位,其中长三角 地区约占17%,珠三角地区约占14%,胶东半岛约占12%,福建地区 约占7%。 据中国海关数据,2013年我国玉米淀粉出口量约9.7万吨,进 口量约0.15万吨。玉米淀粉产业集中度较高,前10大企业(集团) 产量占比达到59%。玉米淀粉物流流向清晰,华北地区(含山东)和 东北地区(含内蒙)除供应区域内部外,主要流向华东和华南地区。 据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数据,2009~2014年上半年全国玉米淀粉平均 出厂价格在1606~3134元/吨之间波动,波动幅度约为95%。2014 年上半年全国玉米淀粉平均出厂价格在2608至3095元/吨之间波动,波动幅度约为18.7%,2014年上半年平均出厂价格均值约为2800元 /吨。 玉米淀粉生产、贸易与消费概况 ●我国玉米淀粉生产概况

2018年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研究报告

2018年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 汽车金融行业概述1.汽车金融行业介绍2.汽车金融发展历史3.汽车金融市场介绍4.汽车金融产业链介绍5.汽车金融业务介绍2 3 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分析1.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介绍2.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发展现状3.商业银行4.汽车金融公司5.融资租赁公司6.互联网金融公司7.汽车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市场环境分析1.政策环境分析2.社会环境分析3.科技因素分析4.经济环境分析4未来汽车金融发展趋势 1.潜力领域 2.市场层面 3.公司层面

1 汽车金融行业概述 1.汽车金融行业介绍 2.汽车金融发展历史 3.汽车金融市场介绍 4.汽车金融产业链介绍 5.汽车金融业务介绍 CHAPTER 1

汽车金融(Car Finance ),是指汽车的生产、流通、购买与消费环节中融通资金所产生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投资、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相关保险等活动,是汽车制造、流通、服务维修与金融业相互结合渗透的必然结果。 汽车金融在定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本报告中的汽车金融主要是指狭义中的对汽车消费者的消费贷款、融资租赁和车辆保险等汽车消费金融部分。 汽车金融是融通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活动汽车金融行业介绍资金筹集信贷运用 汽车保险 投资抵押贴现狭义汽车金融 广义汽车金融指汽车销售过程中对汽车经销商或者消费者所 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汽车消费金 融和汽车批发金融。指汽车行业各个环节内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零部件生产、整车生产、汽车经销商购入库存和一般消费者购买、租赁汽车等。 汽车金融活动示意图 广义汽车金融 狭义汽车金融 汽车消费金融(本文所讨论的)

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背景、现状、趋势与解决办法-精选

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背景、现状、趋势与解决办法 从新车市场、二手车市场到整个后市场,汽车市场每年的业务规模为数万亿元之巨,并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中国38%的汽车金融渗透率,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平均超过50%的汽车金融渗透率,再考虑到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金融需求,中国汽车金融蕴藏广阔的市场空间。 目前,从购车前、购车中到购车后,其间每一个环节,都在迅速互联网化和金融化。再加之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对互联网化消费和金融方式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加入汽车互联网金融市场角逐的巨头越来越多,创新业态不断产生并壮大,中国汽车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空间将爆发出巨大潜力。 1.汽车金融的定义 汽车金融,是指汽车的生产、流通、购买与消费环节中融通资金所产生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是汽车制造、流通、服务维修与金融业相互结合渗透的必然结果。 20 世纪20 年代初,为了促进汽车销售,美国的汽车生产厂家组建自己的金融公司,通过占用自身资金流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务,开始了汽车信贷消费的历史。 2.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 2004年以后,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而前期汽车金融业务的重要参与者——商业银行,也并没有就此归于沉寂,他们一方面通过彼时开始萌芽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在消费信贷领域同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竞争,另

一方面,则依托商业银行在汽车生产厂家扩大产能之际,纷纷切入各大汽车集团新建生产基地的项目融资,并沿着产业链条逐步开展对汽车经销商的预付款融资和库存车融资,将信贷的投放上移到生产制造环节和批发环节,海量的资金涌入和信贷支持也间接推动了中国汽车行业维持至今的十年发展黄金期。 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起始于国内汽车产业开始启动的20世纪90年代初,虽然到目前仅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也受汽车产业布局和信贷政策调整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经历了从诞生到爆发式发展,再到后期的剧烈震动,直至最终趋于稳步发展的阶段。 汽车金融在定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汽车金融涵盖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整车生产、汽车经销商购入库存和一般消费者购买汽车等各个环节内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狭义的汽车金融主要是指在汽车的流通环节中融通资金所产生的金融活动,包括对经销商的建店贷款、设备融资和库存车融资以及对汽车消费者的消费贷款、融资租赁和车辆保险等。 3.中国汽车金融整体发展现状与竞争格局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16 年我国汽车市场呈现产销两旺的态势,产销总量再创历史新高,扭转了2015年汽车市场颓势。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 万辆和2802.8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4.5 和13.7%,较2015年增速分别上涨11.2和9个百分点。其中,乘用车销量增长14.9%,商用车销量增长5.8%,新能源汽车增速达53%。 2014年我国汽车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超过7000亿元,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 合律师事务所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

汽车金融公司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组织规则基本信息 档案号:版本: 负责部门: 批准部门: 生效日: 适用范围: 修改记录:

目录 第一章组织架构 (3)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权限 (5) 第三章岗位说明 (17) 第四章生效 (24)

第一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管控模式 (一)产品开发、业务办理、风险管理三权分立。 1.1由产品开发部制定业务流程与业务制度,由风险管理部评审定稿和发布; 1.2由市场部办理业务,由风险管理部管控业务风险; 1.3由市场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进行日常经营,由内部审计部稽核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风险问责体系 2.1依托信息系统对信贷审批、贷款发放的业务办理进行流程、日志记录,实现过程管理。 2.2依托审计稽核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稽核、问责、整改。 (三)绩效考核体系 3.1明确部门职责,定岗到人。 3.2设立部门、岗位KPI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条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参见附图《汽车金融公司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组织架构 4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股东会的主要职责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和政策负全部和最终的责任。 第四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所作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第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监事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行使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总经理作为最高执行责任人负责公司的业务运营并做出日常经营决策。 总经理以下设置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下设置各职能部门。 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总经理应当与副总经理就其负责之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在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经理拥有最终决定权(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双方派驻人员共同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市场部管理本部在授信业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国外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及中外汽车融资比较分析报告2020-2025

《国外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及中外汽车融资比较分析》 更新日期:2020年 【版本:2020新版】

目录 第一章2019-2020年国际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4) 第一节国际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概况 (4) 一、国外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4) 二、国外汽车金融市场概况分析 (7) 三、国外汽车金融盈利模式现状研究 (7) 四、国外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8) 五、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0) 第二节国外汽车金融行业拓展模式及渠道分析 (10) 一、国外汽车金融业务拓展模式 (10) 二、国外汽车金融客户甄别模式 (11) 三、国外汽车金融资金渠道 (13) 四、国外汽车金融盈利渠道 (13) 五、国外汽车金融风险范围模式 (14) 第三节国际部分区域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5) 一、美国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5) 二、德国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5) 三、日本汽车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7) 四、国际汽车金融发展模式启示 (18) 第二章2019-2020年中国汽车金融行业运行现状分析 (19) 第一节2019-2020年中国汽车金融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19) 一、中国汽车金融现状分析 (19) 二、中国汽车金融服务盈利模式研究 (19) 三、国外汽车金融盈利模式借鉴 (21) 第二节2019-2020年中外汽车金融比较分析 (22) 一、中外汽车金融外部环境的比较 (22) 二、中外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比较 (24) 三、中外汽车金融盈利模式比较 (24) 四、中外汽车金融发展程度比较 (26)

第三节2019-2020年中国汽车金融业的融资分析 (26) 一、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26) 二、国内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27) 三、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 (27) 四、汽车金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形式 (27) 五、拓宽汽车金融融资渠道的建议 (27)

汽车金融风控指导手册

2019 Q&A指导手册 风险管理中心

目录 一、识别欺诈风险 (2) 1.反欺诈“六真”口诀 (2) 2.欺诈“知多少” (2) 3.经典欺诈案例 (3) 二、客户准入 (4) 1.如何避免虚假资料 (4) 2.信用不良的认定 (5) 3.其他风险情况的认定 (5) 4.复议标准及流程 (7) 5.加速审批通过法-细节决定成败(重磅) (8) 三、避免资料类驳回的自查 (10) 1.申请阶段-基础资料补充 (10) 2.申请阶段-信息录入有误 (10) 3.申请阶段-产品资料 (11) 4.贷前/贷后阶段-请款资料类问题汇总 (11) 四、各环节常见Q&A (12) 1.车辆评估阶段 (12) 2.预申请阶段 (13) 3.申请阶段 (13) 4.信贷人员审批阶段 (14) 5.贷前阶段 (15) 6.贷后阶段 (16)

一、识别欺诈风险 由于现在市场鱼龙混杂,许多SP为了争取订单,牺牲了风险。而市场上骗贷分子各种新玩法,令SP防不胜防,只能打掉牙齿活血吞,欺诈案例行业里比比皆是。对SP而言,业绩不风控,盘子做的再大也是白搭。这里通过总结实战方法,汇编“六真”口诀和欺诈案例供业务一线人员参考,希望SP们提高警惕,真正做到风险前置,实现业务收益最大化。 1.反欺诈“六真”口诀 防诈千万条,真实第一条,展业不规范,老板两行泪。 真实的客户真实的需求 销售需见真客户信息采集效率高察言观色多提问逻辑不通全盘招惠域金融办车贷购车才是真目的车价利率不关注多半是为把钱骗 真实的车价真实的渠道 检车验车需比对价格提报需可靠谨防低配来高报诚信交易最重要真实车行好搭档急单底单谨慎看相似信息须提防四面戒备拦欺诈 真实的首付真实的交易 购车需付首付款巧问首付款来源本人首付都困难多半后续逾期爆客户交易需亲见喜提车辆才是真若有疑员附近转怕是想把车儿带 2.欺诈“知多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资料、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汽车贷款申请的行为”可以定义为“欺诈”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 1)申请信息或材料造假 2)一车多贷(用一台车同时在多家办贷,打时间差,套取高额贷款) 3)代购 4)连桥交易(购车意图不真实的套现人,找人代办贷款)

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环境分析(中企智业)

深圳中企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汽车金融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2) 2.1.1 中国汽车金融体系分析 (2) 2.1.2 中国信用服务体系分析 (3) 2.1.3 汽车金融主要政策解读 (4) 2.2 汽车金融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8) 2.2.1 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8) 2.2.2 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10) 2.2.3 宏观经济对行业的影响 (17) 2.3 汽车金融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18) 2.3.1 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不断增加 (18) 2.3.2 居民汽车信贷消费认知分析 (18) 2.3.3 居民汽车消费逐渐趋向理性 (20) 2.3.4 国内信用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20) 2.3.5 年轻群体汽车销量逐渐增加 (20) 1

2.1 汽车金融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2.1.1 中国汽车金融体系分析 近年来,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快速发展,2001-2014年,国内汽车信贷市场规模由436亿元增长13倍至6596亿元。背后的驱动力主要包括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消费主体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日趋多样化、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以及汽车金融行业的政策利好等。 汽车金融覆盖汽车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是汽车行业利润的主要来源。目前,汽车批发金融、消费金融和保险是汽车金融市场的主流产品;而随着国内二手车市场政策和经济环境逐渐成熟,新的商业模式和更新周期的缩短增加了二手车供给,以及消费者观念的改变,二手车市场快速发展,二手车金融成为最有潜力的汽车金融产品之一。 汽车批发金融市场:经销商加码二手车领域,二手车库存融资需求增加;部分经销商布局新能源领域,新增新能源汽车库存融资需求;汽车经销行业并购整合加剧,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公司在保留原有新车库存融资等传统业务的前提下,逐步开始涉足二手车库存融资及新能源领域。 汽车消费金融市场:新政策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资产受到资本市场青睐;金融租赁公司加快布局汽车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也积极参与汽车消费金融,汽车资产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流资产之一;经销商以融资租赁形式涉足汽车消费金融;汽车共享平台也开始切入该市场。 汽车保险市场: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促进UBI(Usage Based Insurance,即根据驾驶员使用车辆的程度来设计的机动车保险),车险生态系统形成;停售近五年的车贷险于2009年重出江湖,将是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一个新利润增长点;互联网车险发展迅速,未来谁能牢牢控制流量和潜在场景,谁就具有最强议价能力;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有望推出,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优惠费率、针对动力系统提供特殊的保险附加产品等。 2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

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罗兰贝格2020中国汽车金融报告

罗兰贝格2020中国汽车金融报告 前言 2019年,中国乘用车新车销量延续了下滑势头,较上年继续下降近10%。随着中国汽车行业进入发展成熟的“新常态”时期,汽车金融市场的整体增速也开始减缓。与此同时,各种背景的公司继续涌入汽车金融市场,现有行业玩家也不断投入,加剧的竞争压缩了行业整体利润空间。日益严格的监管引领行业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但也给部分玩家带来经营压力,提出转型要求。 进入2020年,疫情成为各行各业讨论的关键词。汽车金融行业也受到巨大冲击,行业亟待反弹。在这样的背景下,汽车金融企业需要对自我进行审视,重整旗鼓,摆脱粗放的经营模式,塑造可持续的发展竞争力。 尽管困难重重,前市并不悲观,许多积极的市场变化驱动着行业前进。细分场景逐步明确,待拓空间逐渐明朗。拨云见日,我们看到汽车金融市场孕育着许多新的机遇。

汽车本身的变革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推动汽车金融的发展和变化。在汽车新四化的浪潮下,新能源和移动出行都催生出了区别于传统的金融需求,对乘用车金融的模式和渠道都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在这过程中,汽车金融企业迎来梳理业务、自我塑造的窗口。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二手车销量及其对应的金融市场仍在快速成长,行业基础和规范的建立是大势所趋。从事二手车金融的企业迎难而上,继续努力创造市场秩序,随着数据体系的完善,突破业务瓶颈指日可待。 在本报告中,我们首次覆盖了商用车金融市场,对市场趋势、竞争格局和模式演变进行了总结。商用车新车金融是一个规模近3,000亿元的大市场,具备较高专业性,尤其在渠道开拓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其独特鲜明的发展特点。此外,商用车在用车环节占据了更大的全生命周期价值,为相关金融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正待不断进取的企业进行开拓。 面对各细分市场的机会,树立独特优势对于汽车金融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新车销售渠道的下沉为市场玩家差异化渠道能前言封面图片:Sergey Nivens - Fotolia 力

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2) 二、汽车金融发展的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汽车金融的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汽车金融的主体和服务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汽车金融的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发展汽车金融的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我国汽车金融发展历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汽车工业长期保持快速发展趋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汽车金融渗透率偏低.......................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汽车信贷消费占比较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我国汽车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汽车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我国汽车金融产品较少.........................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国内汽车金融市场的主体单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汽车消费税过多...............................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居民消费观念不科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国外汽车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国外汽车金融发展的状况及趋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比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美国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德国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日本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国外汽车金融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逐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加强我国汽车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结构创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体地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减轻消费者税费负担...........................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树立现代消费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16)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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