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适航标准

通航适航标准
通航适航标准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桥梁有关规范

注:黑色为已下载,蓝色为未下载,绿色为已收藏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T 2820.3-1997 铁路桥隧建筑物劣化评定标准支座 TBJ 107-1992 铁路装配式小桥涵技术规则(含条文说明) TB 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 10116-1999 铁路桥梁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TBJ 214-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J 214-19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T 1853-2006 铁路桥梁钢支座 TB/T 2357-1993 内燃机车用柴油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 10415-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B 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 2773-1997 铁路钢桥用面漆、中间漆供货技术条件 TB 2772-1997 铁路钢桥用防锈底漆供货技术条件 TB/T 2092-2003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静载弯曲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 10213-99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 TB/T 3043-2005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 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 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 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T 1527-2004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T 2965-1999 铁路混凝土桥梁桥面TQF-I型防水层技术条件TB/T 2331-2004 铁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 TB 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T 2137-1990 铁路钢桥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方法 TB/T 1893-1987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技术条件 TB/T 1853-1995 铁路桥梁铸钢支座 TB/T 1728-1991 铁路铺轨机、架桥机术语 TB/T 1527-1995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 10212-1998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CJJ 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1-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 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T 111-2006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CJJ 77-1998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 11-19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 2-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74-1999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69-1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JT/T 4-1993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JT/T 723-2008 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装置 JTS 271-2008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航道的等级

国际标准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最低级为 七级,即通行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六级100t 五级300t 四级500t 三级1000t 二级2000t 一级5000t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

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除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沿海非船舶交通管理服务水域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航行特别规定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员,必要时船长可直接指挥船舶并安排瞭头。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船舶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时; (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内。 第八条高速客船进入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第九条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且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第十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

较大的作业前,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外,禁止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采掘、过驳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海坛海峡金鲟礁至船浪礁间水域狭窄、曲折,航线附近礁石众多,船舶驶抵该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勤测船位,宽让航线两侧的礁石或浅滩。 第十三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对船舶的舵机、锚机、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VHF16频道和VHF72频道上不间断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备有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状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每半小时检查一次AIS设备,以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IS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加强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当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风力大于8级时,1万吨级以下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安全锚地避风或调整航行计划,切勿冒险航行。 第十六条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已进入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的水域(远离大桥安全水域)抛锚,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桥区水域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的通航孔及其公布的通航尺度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十九条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桥区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第七条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

适航的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为:人、环境和设备。 2.适航的定义: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航空器适航应满足的两个条件:○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 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5.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 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6.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 航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两大类。 8.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 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9.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0.适航管理的特点: ○1权威性或法规性。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此必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国际性。 ○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4动态发展性。 ○5独立性。 11.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12.适航管理的工作内容: ○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3.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民用航空器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14.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 其他标准不同,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5.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特点: ○1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2适航法规的务实性。 ○3适航法规的稳健性。 ○4适航法规的平衡性。 16.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17.适航标准的制定使用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的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xx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SE/HWE·C22-13-2003 版本状态:B/0 控制状态:受控 发放号码:总字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6-01 xx公司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共136条。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内河通航标准

发给贵州省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 1 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2.0.8船舶设计吃水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 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 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

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五条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路桥规范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T 2820.3-1997 铁路桥隧建筑物劣化评定标准支座 TB/T 2820.3-1997 铁路桥隧建筑物劣化评定标准支座 TBJ 107-1992 铁路装配式小桥涵技术规则(含条文说明) TB 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 10116-1999 铁路桥梁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TBJ 214-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J 214-19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TB/T 1853-2006 铁路桥梁钢支座 TB/T 2357-1993 内燃机车用柴油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TB/T 1893-2006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TB 10415-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B 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 2773-1997 铁路钢桥用面漆、中间漆供货技术条件 TB 2772-1997 铁路钢桥用防锈底漆供货技术条件 TB/T 2092-2003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静载弯曲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TB 10213-99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 TB/T 3043-2005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 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 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 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T 1527-2004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T 2965-1999 铁路混凝土桥梁桥面TQF-I型防水层技术条件 TB/T 2331-2004 铁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 TB 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T 2137-1990 铁路钢桥栓接板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方法 TB/T 1893-1987 铁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技术条件 TB/T 1853-1995 铁路桥梁铸钢支座 TB/T 1728-1991 铁路铺轨机、架桥机术语 TB/T 1527-1995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TB 10212-1998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CJJ 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1-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 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为什么要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2011 年1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五号令) ,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五号令明确了主管机关在工程立项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过通航安全影响审查、通航安全评估、通航安全报告等方式和手段,加强了海事参与监管力度,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 结合近些年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的实践及从事港航工程前期研究工作的经验,分析了港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划分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从国家政策和工程建设实例角度论证港航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 1、通航环境与立项阶段港航工程主要任务关系分析 通航环境是指船舶运动所处的空间与条件,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航行水域,是船舶运动的场所或空间,由港口和航道组成。港口水域包括港池、停泊区、锚地、掉头区等; 航道则是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且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通常用航标标示; 二是自然条件,是指航行水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和泥沙等条件。气象水文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水深、水流、潮汐、波浪、冰冻等; 地形条件表现为水域的宽度,水底评坦度,水道弯曲度,浅滩礁石的位置等; 泥沙条件是指港口与航道内的泥沙来源及其冲淤变化对通航水深的影响; 三是交通条件,是指助航标志和设施、交通流量和密度、交通调度管理等。 涉水工程平面布置形式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很大,以港口通航环境为例,港口类建筑物一般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与港池航道等。航道、锚地、停泊区、掉头区及港池的布置直接影响着通航条件中的航行水域条件; 码头和防波堤的平面布置形式对通航环境中的自然条件尤其是浪、流的影响很大。确定并优化平面布置方案,与通航安全研究相辅相成。 2 加强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法律依据 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15 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 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明确规定涉及通航安全的论证或审批工作应在立项阶段进行,由海事主管机关主导。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综上所述五号令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工程立项阶段必须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使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在港航工程平面布置方案优选中拥有更大的意义,必将对以后保障通航安全,保护通航环境资源产生重要的作用。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目录 A分部总则 §27.1 适用范围B分部飞行 总则 §27.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7.25 重量限制 §27.27 重心限制 §27.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27.31 可卸配重 §27.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7.45 总则 §27.51 起飞 §27.65 爬升:全发工作 §27.67 爬升:单发停车 §27.71 下滑性能 §27.73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27.75 着陆 §27.79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飞行特性 §27.141 总则 §27.143 操纵性和机动性 §27.151 飞行操纵 §27.161 配平操纵 §27.171 稳定性:总则 §27.173 纵向静稳定性 §27.175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27.177 航向静稳定性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7.231 总则 §27.235 滑行条件 §27.239 喷溅特性 §27.241 “地面共振”其它飞行要求 §27.251 振动C分部强度要求 总则 §27.301 载荷 §27.303 安全系数 §27.305 强度和变形 §27.307 结构验证 §27.309 设计限制飞行载荷 §27.321 总则 §27.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7.339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27.341 突风载荷 §27.361 发动机扭矩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7.391 总则 §27.395 操纵系统 §27.397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27.399 双操纵系统 §27.401 辅助旋翼组件 §27.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27.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27.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 地面载荷 §27.471 总则 §27.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27.475 轮胎和缓冲器 §27.477 起落架的布置 §27.479 水平着陆情况 §27.481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27.483 单轮着陆情况 §27.485 侧移着陆情况 §27.493 滑行刹车情况 §27.497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27.501 地面受载情况:滑撬式起落架§27.505 雪撬着陆情况 水载荷 §27.521 浮筒着水情况 主要部件要求 §27.547 主旋翼结构 §27.549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应急着陆情况 §27.561 总则 §27.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27.571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D分部设计和构造 总则 §27.601 设计 §27.603 材料 §27.605 制造方法 §27.607 紧固件 §27.609 结构保护 §27.610 闪电防护 §27.611 检查措施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HD2) HD2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 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 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 倍。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 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3.0.5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 年。 4.0.1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4.0.3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后30 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5.0.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5.0.3*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5.0.4 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 年。 5.0.5 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他因素影响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余高度。 5.0.6*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中应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6.0.1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程以上供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净宽度。 7.0.1 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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