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32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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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题:3.4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3.5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掌握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了解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规则,了解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能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重点:
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难点:
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每课一案:
订单是不是合同?
我叫xx,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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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6日向当当网订购了价值777.20元的货品,但至今未能收到他们的任何货品,最为令人愤怒的是,整个过程没有一个电话向你解释原因,为此我分别4次打电话给他们。得到的结果是:
第一次,说是我的货品缺货,所以至今没有配货,说是马上给我配齐。
第二次说是由于我的货品分属不同的地区,所以要等其他方面的货到以后才能配送。
过年后我去了第三次电话,说是我的货品已经发出,但由于过年,所有的物流公司均已经休息,所以要等到2月25日以后才能发出,说是在5天内一定可以收到。
3月5日,我再次电话确认时,他们居然说由于我的地址不详,所以我所定的货品已经退库,真是怒不可遏。原因是我的详细地址上没有写清楚上海什么区。我多次在当当网上订货,如果只是什么区不详,只要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为什么连一个电话都没有?
如此长达一个月的过程没有一个电话,即使他们所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也已经远远的超过,这样的服务简直就是令人发指的欺骗行为,我希望他们能给个说法,道歉并补偿我由于另外购买礼品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同时我也有一个疑问,对于这样的网购,在没有进行实际货品交
割之前,我们所下的订单和确认文档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是,我们的法律部门对这样的毁约和欺诈行为有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律师点评〃
违反合同如果没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一般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这方面往往举证很困难。
讲授新课:
课堂讨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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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第一案
(一)案情简介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
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问题:
请运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分析这个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二)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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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
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依据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
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
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
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
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
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
2004年9月15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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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
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分析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
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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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
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一.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1、收到告知规则
收到告知,就是指在收到某些信息后告诉对方已经收到该信息的通知。
2、数据电文的发送
有以下两种方式:
(1)附收到告知条件的发送
即发送人在发送数据电文时附有收到告知的条件,只有在发送人收到接收人收到该数据电文的通知,该发送才发生法律效力。(2)没有附收到告知条件的发出
即发送人在发送数据电文时没有附收到告知的条件,接收人在收到该数据电文后不须做出收到告知。
3、数据电文的接收
有两种方式:
(1)附收告知条件数据电文的接收
接收人只有在向发送人发出收到告知而且发送人收到该告知时,接收才正式生效
(2)没有附收到告知条件数据电文的接收
接收人在收到该数据电文后不必做出收到告知,但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发送人发出告知或就数据电文的内容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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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
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前3款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接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是:
数据电文应以发送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接收人所设的营业地,视为其收到地点。
二.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一)数据电文的归属
数据电文归属的三种方法:
1、如果数据电文系由发送人自己发送的,则该数据电文当然成为该发送人的数据电文
2、如果数据电文系由有权代表发送人行为的人发送或系由发送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则应“视为”发送人的数据电文。
(二)数据电文的保存
数据电文保存,也即数据电文在计算机中的存储,是指数据电文
存储在计算机中,并且可以调取、查用、重现,或者可以据以查明来源、时间、目的地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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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1、思考题P42第
1、3题
2、案例分析题1 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