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依据

铁路运输运费如何计算

铁路运输:

一. 托运方式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其具体的条件是:

按整车托运的,即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按零担托运的,即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

按集装箱托运的,即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

同时《货规》还规定了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因此,煤炭在铁路运输中只能按整车托运。

二. 按一批托运的条件

一批的概念: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所谓“一批”,是指使用一张货物运单和一份货票,按照同一运输条件运输的货物。因此,一批就成为铁路承运货物、计算运输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一个单位。

一批的条件: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

三.一批的划分

1. 整车货物以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2.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四. 一批的限制

由于货物性质不同,运输的方法和要求不同,下列货物不能作为一批进行托运:i. 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ii. 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iii. 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iv.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v. 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vi. 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五. 货物运单

《货规》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一)货物运单的作用

货物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它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货物运单既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也是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备查的依据。

(二)货物运单的种类

(1)现付,黑色印刷。

(2)到付或后付,红色印刷。

快运货物单也为黑色印刷,仅将票据名称“货物运单”改印为“快运货物运单”字样(煤炭运输不办理快运)。

(三)货物运单的传递过程

货物运单部分:托运人→ 发站→ 到站→ 收货人。

灵活凭证部分:托运人→ 发站→ 托运人→ 收货人→ 到站。

(四)对发运煤炭货物运单的填写要求

1. 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盖戳记的方法填写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2.运单内填写格兰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

3.“运站”栏和“到站(局)”栏,应分别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例如:(哈)、(上)、(广)等,但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则填写(京)字。

4.“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填写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

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5.“托运人名称”和“收获人名称”栏应填写托运单位和收获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

6.“托运人地址”和“收货人地址”栏,应详细填写托运人和收获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乡、村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装有电话时,应记明电话号码。如托运人要求到站于货物到达后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时,必须将收货人电话号码填写清楚。

7.“货物名称”栏,填写再《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中列载有关煤炭名称,如原煤、洗精煤、块煤等。

8.“件数”栏,因煤炭属于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承运人只按重量承运,所以本栏只填写“堆”字。

9.“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是填写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如:

(1)要求使用的车种、吨位;

(2)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应记明“在xxx专用线卸车”;

(3)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在营业线上运输货物时,应记明“xxx单位自备车”或“xxxx单位租用车”。

10.“领货凭证各栏”,托运人填写时(包括印章加盖与签字)应与运单相应各栏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六.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运输合同变更

什么是运输合同变更: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提出变更要求,称为货物运输合同变更。

运输合同变更的种类:

1. 变更到站。货物已经装车挂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

2. 变更收货人。货物已经装车挂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收货人。

运输合同变更的限制:

铁路是按计划运输的货物,货物运输合同变更更必然会给铁路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运输合同变更,打扰了运输计划,影响了车流组织,增

加了货车停留时间,产生了多余的调车作业。所以,铁路对已承运货物的变更,须给以必要的限制,即承运人不办理如下变更: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密封的变更;(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运输合同变更的处理: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到站或货物所在的中途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车站在受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货物变更应需交纳变更手续费。

(二)合同的解除

整车货物和大型集装箱在承运后挂运前,零担和其他型集装箱货物在承运后装车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解除合同,发站还全部运费。但按规定不退还的费用则不予退还,应核收的费用,还应由托运人支付。

七. 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派有人押运的不办理交接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交接。

(一)交接地点:

(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也可商定的地点。

(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的货车交接地点。(二)交接手续:使用火车调送单。

(三)交接内容:

(1)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八.运输费用的退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退款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需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有下列日期起算:

1.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2. 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九.煤炭重量的确定与装载

煤炭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利用轨道衡确定煤炭重量。

托运人使用轨道衡确定煤炭重量的,必须有国家计量部门(或委托部门)签发的使用证书及计量设备检验合格证,并须在车站注册登记,计量时,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做到计量准确。

以轨道衡确定重量使用漏仓装载时。轨道衡游铊定位应定于:车辆自重+货车标重+货车增载量—提前量(关机后流入车内重量)。

装后检查做到不偏重,均衡装载。

使用轨道衡确定货物重量时,托运人须提出准确的过衡检斤单据,并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加盖“圈衡”戳记。

第二种是按密度确定煤炭重量。

托运人托运按密度确定煤炭重量时,须在每季度末前10天,将下一季度煤谈密度测定完毕,并将“测定记录”报车站备案。

煤炭装载高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H线 = T货 / (L车×b车×r 货)

H线——货物装载高度,即货车内画线高度。单位:m

T货——货车容许载重量。单位:t

L车——货车标记长度。单位:m

b车——货车标记宽度。单位:m

r车——货车密度值。单位:t / m3

计算装载高度取最低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数采用舍1法处理(如1.512米取值为1.51米)。

举例:如煤的密度值为1.092 t/m3, 车长12.5m,车宽2.9m,求H线?

依上述公式:

H线=60 / (12.5×2.9×1.092)=1.515取1.51米

按计算出的货物装载高度,在车辆内侧标画6条货物装载高度线(两侧板各两条,两端板好各1条),横画线长不得小于300毫米,并须保持水平。

按测密度画线装车的煤炭,托运人须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记明装载煤炭的密度值和长、宽、高。

另外,在山西省北同蒲线、云岗支线的大型煤炭集运站,如落里湾、南窑、北周庄、木瓜界等站以及大同煤矿集团的云岗矿、四台沟矿、燕子山矿,平朔露天煤矿均采用定量漏斗装车,这是一种新型较现代化的计量装置。

十. 煤炭运输费用的计算

(一).铁路货物运价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价是指铁路运输产品的销售价格,即铁路向货主核收的运输费用。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货主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

(二)铁路货物运价的分类

1. 普通运价:

普通运价是铁路货物运价的基本形式,是铁路计算运费的统一运价,凡在路网上办理正式营业的铁路运输线上都适用统一运价(优待运价、国际联运运价及地方运价等除外)。现行铁路的整车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货物、保温车货物运价都属于普通运价。

普通运价是计算运费的基本依据。特殊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超限货物的运价是按照超限等级的不同,分别在普通货物运价的运价率上加成50%、100%、150%计算运费。

2. 优待运价

优待运价是对不同托运人运送货物而规定的低于普通运价的一种运价。例如:货主托运自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减20%计算。

3. 国际联运运价

国际联运运价是指经铁路国际联运的货物所规定的运价。凡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按《价规》的规定办理。

4. 地方运价

地方运价是铁路局经铁道部批准对某些管内支线或地方铁路所规定的运价。(三)按货物运输种类分

1. 整车货物运价

整车货物运价是《价规》中规定的按整车运送的货物的运价,由货物种类别的每吨的发到基价和每吨公里或每轴公里的运行基价所组成。

保温车货物运价,是整车货物运价的组成部分,是为按保温车运送的货物所规定的运价,由每吨的发到基价和每吨公里的运行基价组成。

2. 零担货物运价

零担货物运价是对零担运送的货物所规定的运价,由按货种别的每10kg的发到基价和每10kg.km运行基价组成。

3. 集装箱货物运价

集装箱货物运价是对按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所规定的运价,由每箱的发到基价和每箱公里的运行基价组成。

十一.货物运费的计算公式:

其中:每吨运价 = 发到基价×运价里程

每轴运价 = 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零担货物运费 = 10kg运价×计费重量/10

其中:10kg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集装箱运费=每箱运价×箱数

其中: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箱数

计算出的每批货物的运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十二. 其他费用计算

一批货物,除运费和杂费外,还可能发生以下的费用.这些费用在计算时发生几项,计算几项.

(一) 铁路建设基金

计算公式:

建设基金=费率×计费重量(箱数或轴数)×运价里程

例: 煤的建设基金费率为0.033元 / 吨公里

铁路建设基金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二)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

计算公式:

电气化附加费=费率×计费重量(箱数或轴数)×电气化里程

例: 煤的电气化附加率为0.012元 / 吨公里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三) 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计算公式:

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均摊运价率×计费重量(箱数或轴数)×运价里程

例: 煤的新路新价均摊运费费率为0.0011元 / 吨公里

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四) 京九分流

为促进平行线分流,把京九线实行的临管运价高出统一运价部分在两线均摊.故凡经京广线(含京九线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运输的货物,发站按经由京广线(含京九线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运价里程核收京九分流运价.

京九分流运价的运价率:

整车货物0.006元 / t . km ;

自轮运转货物0.018元 / 轴 . km ;

零担货物0.00006元 / kg . km ;

集装箱货物: l t 箱0.0036 元 / 箱 . km ;

5 t .

6 t 箱0.03 元 / 箱 . km

10 t 箱 0.0504 元 / 箱 . km

20英尺箱0.096元 / 箱 . km

40英尺箱 0.204元 / 箱 .km

空自备箱按重量的50%计算.

京九分流运费计算方式:

京九分流运费 = 费率×计费重量×运价里程

例: 煤的京九分流运费费率为0.006元 / t . km

京九分流运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五) 加收运费

因京九线黄村之龙川(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各站除外)、津霸线、横麻线需加收运费,因此,其运费由两部分组成:

1. 按《价规》规定的运价率核收的运费。

2. 加收运费的运价率:

整车货物0.039元 / t . km

自轮运转货物0.117元./ 轴.km

零担货物0.00039元 / 10kg . km

集装箱货物: l t 箱0.0234元 / 箱 . km

5 t .

6 t 箱0.195元 / 箱. km

10 t 箱0.3276元 / 箱.km

20英尺箱0.624元 / 箱.km

40英尺箱1.326元 / 箱.km

空自备箱按重量的50%计算.

为便于区别, 此处运价率称为加收运价率.

计算时,先将这两部分的运价率相加以后,再乘以货物的计费重量,即:

发到运费=发到基价×计费重量(或箱数)

运行运费=(运行基价+加收运价率)×运价里程×计费重量(轴数或箱数)

计算出的每批货物的运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六)印花税

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当运费在200元以上还需要交纳印花税。

印花税按运费的万分之五计算,以元为单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运费不足200元免纳印花税.

(七) 取送车费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专用线调用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八)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是指货车在途中为其服务的换挂机车、货运检查、列检作业等产生的作业费。其费率为:每满250公里收0.05元 / 吨 (不足250公里不计).

十三. 在什么情况下计算下列费用

(1) 发到基价: 都算.

(2) 运行基价: 都算.

(3) 建设基金: 都算.

(4) 新路均摊: 都算.

(5) 电力附加: 不经电力区段不算;经电力区段多远就算多远.

(6) 京九运费: 不经京九线不算; 经京九线多远就算多远.

(7) 津霸运费: 不经津霸线不算, 经津霸线多远就算多远.

(8) 横麻运费: 不经横麻不算, 经横麻线多远就算多远.

(9) 京九分流: 不经京广线不算, 经京广线多远就算多远.

(10) 印花税: 运费不足200元不算.

(11) 中转技术作业费: 发到站间距离不足250公里时不算.

(12) 取送车费: 不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装车的不算.

十四. 煤车费用计算举例

计算太原北站发到麻城站原煤一车60吨的费用:

1. 根据最短径路查算出太原北至麻城的运价里程、电气化区段里程、京九分流里程、加价段里程、不加价段里程

最短径路:太原北→修文→长治北→月山→新乡→郑州北→孟庙→漯河→横店→麻城

(1)查算太原北~麻城的运价里程

P.86 太原北~郑州北580

P.61 郑州北~横店494

上P.309横店~麻城82

太原北~麻城的运价里程为:580+494+82=1156km

(2)查算电气化区段里程

P.86太原北~榆次34

P.94长治北~月山153

P.58新乡~横店568

经电气化区段里程为:34+153+568=755km

(3)查算京九分流里程

京九分流段里程即经京广线段的里程,新乡~横店正好是京广线段,因此,京九分流里程即为568km。

(4)查算加价段里程

横麻线属于加收运费的线路,其里程为82km。

(5)再算出不加价段的里程为:1156-82=1074km

2. 查原煤的运价号,整车4号

3. 查原煤的运价率,发到基价:7元、运行基价:0.0319元/吨公里

4. 确定计费重量:60吨。

5. 计算程序:

(1)运费=(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计费重量

(7+0.0319×1074)×60

(7+34.2606)×60

4102606×60=2475.636=2475.60元

(2)新路均摊=均摊运价率×计费重量×运价里程

0.0011×60×1074=70.884=70.90元

(3)建设基金=费率×计费重量×运价里程

0.033×60×1074=2126.52=2126.50元

(4)电力附加=费率×计费重量×运价里程

0.012×60×755=543.60元

(5)京九分流=费率×计算重量×运价里程

0.006×60×568=204.48=204.50元

(6)加收运费=发到基价×计算重量

7×60=420元

运行运费=(运行基价+加收运价率)×运价里程×计费重量

(0.0319+0.039)×82×60=348.828元

发到运费+运行运费=420+348.828=768.80(四舍五入)

中转技术作业费

规定每满250公里为0.05元/吨

在全程1156公里中有多少个250公里呢?即1156÷250=4.624=4,一个250公里1吨0.05元,4个250公里60吨应为0.05×4×60=12元.

印花税

按运费的万分之五(即0.0005)计算.要明确运费的概念,这里所说的运费指的是每吨运价×计费重量得出的那个数字.也即是:整车运费=(发到基价+运价基价×运价里程)×计费重量算出的那个数字.在本例计算中有(1)运费2475.60和(6)加收运费768.80元都必须缴纳印花税,故该车印花税应为(2475.60+768.80)×0.0005=1.6222=1.62元。

合计该车费用为:

A.发到运费2475.60

B.新路均摊70.90

C.建设基价2126.50

D.电力附加543.60

E.京九分流204.50

F.横麻运费768.80

G.中技费12.00 H.印花税1.62 合计:6203.5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加规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 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 (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车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七)自备车的装卸车站作业能力、运输区段及分界口通过能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需要过轨运输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提出要约。购置新造自备车或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采取公函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见

铁运依据

铁路运输运费如何计算 铁路运输: 一. 托运方式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其具体的条件是: 按整车托运的,即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按零担托运的,即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 按集装箱托运的,即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 同时《货规》还规定了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因此,煤炭在铁路运输中只能按整车托运。 二. 按一批托运的条件 一批的概念: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所谓“一批”,是指使用一张货物运单和一份货票,按照同一运输条件运输的货物。因此,一批就成为铁路承运货物、计算运输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一个单位。 一批的条件: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 三.一批的划分 1. 整车货物以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2.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四. 一批的限制 由于货物性质不同,运输的方法和要求不同,下列货物不能作为一批进行托运:i. 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ii. 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iii. 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iv.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v. 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vi. 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五. 货物运单 《货规》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一)货物运单的作用 货物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它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货物运单既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也是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备查的依据。 (二)货物运单的种类 (1)现付,黑色印刷。 (2)到付或后付,红色印刷。 快运货物单也为黑色印刷,仅将票据名称“货物运单”改印为“快运货物运单”字样(煤炭运输不办理快运)。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运〔1997〕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以5角为计算单位,不足5角的尾数按2.5角以下舍去、2.5角及以上进为5角处理。国家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 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 有直达列车的(指挂有行李车,下同)按直达列车径路计算,有多条直达径路的,按其中最短径路计算。 没有直达列车的,按中转次数最少的列车径路计算,中转次数相同的,按最短列车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铺票400千米(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三章旅客票价 第十三条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票价: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硬卧中、下铺另加30%计算。 第十五条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儿童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儿童票可享受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的优惠,儿童票票价按相应客票和附加票票价的50%计算。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另收全价卧铺票价,有空调时还应另收半价空调票票价。

铁路运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 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 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 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 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国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 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三条货车运用工作的工作指导方针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 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 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 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四条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 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 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 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发文字号】铁运〔1997〕103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2.01 【实施日期】199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使用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以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个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序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的使用运输能力,均衡的组织运输。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则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铁路运输管理,依据《西海公司公司铁路管理规定》及国家铁路行业铁路运输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铁路公司、铁路公司、运输公司、辽宁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应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产业协同”的原则,统筹安排运输生产计划,提高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西海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铁路行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铁路运输管理制度,实现铁路安全生产目标和经营管理目标。 2.组织制定《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等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编制列车运行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规范各单位的运输管理工作。 3.负责运输生产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月度施工计划和运输生产计划,按照规定组织召开施工例会、计

划协调会,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运输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产业协同。 4.负责日常调度指挥工作,合理安排日班计划,组织完成运输任务和施工维修任务,及时收集、上报重要安全生产信息。 5.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情况,每年开展春季、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重点工作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办。 6.负责对各单位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开展对标管理工作。学习、借鉴同行业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运输生产管理水平。 7.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需要组织铁路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期总结分析铁路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8.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铁路运输设备、管理技术、节能降耗技术,提高运输生产效率,降低单位能耗,实现增收节支目标。 9.按规定权限对各单位提报的技改、大中修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第六条铁路公司和铁路公司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西海公司及国家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

铁路运输的形式

铁路运输的形式 在中国,铁路运输按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从出口国向进口国转移所进行的全程运输。它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部门以连带责任负责办理货物的全程运输,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货人、收货人参加的运输方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主要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为框架进行。《国际货协》是各参加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具体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输费用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 《国际货协》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包括:在《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铁路运输;《国际货协》成员国与非成员国间的运输;通过港口的货物运送。 2、国内铁路运输 中国进口货物由港口经铁路转运到各地用货部门或仓库,出口货物由产地或仓库经铁路集中到港区装船,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外贸物资的调拨,都属于国内铁路运输。实际上是以港口为集中点的运输。 供应港澳地区的货物由产地经铁路运往深圳北站或广州南站,与一般国内运输有所不同。具体做法是: (1)由发货地外运或外贸公司向当地铁路局办理托运手续,经境内段铁路运至深圳北站,发货地外运或外贸公司委托深圳外运分公司办理接货、报关、查验、过轨等中转手续。预寄的单证和装车后拍发的起运电报是深圳外运组织运输的依据。 (2)深圳外运接到铁路的到车预告后,抽出已分类编制的有关单证加以核对,并抄给香港中旅公司为接车做准备。 (3)货车到达深圳北站后,深圳外运与铁路进行票据交接,如单证齐全无误,向铁路编制过轨计划;如单证不全,则向铁路编制留站计划。深圳外运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监管货物的关封连同货物运单送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并会同联检部门对过轨货车进行联检,联检通过后,再办理港段铁路托运手续。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运…2007‟2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 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 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 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 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第8条仅在国内运输的自备箱,由箱主向发站提出申请,车站逐级上报,铁道部统一公布编号后,在全路使用。自备箱箱主发生变更时,要提出集装箱证书和检修记录,由铁路局(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10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易腐货物,经承运人确定,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XX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从事铁路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企业应当按《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范围的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 (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运输任务,优先运输重点物资。 第六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

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铁路货运术语》(GB/T7179)规定的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 第八条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品名表》(TB/T3000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8)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商定运输技术条件。 第十条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7)等相关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超限货物运输径路限界管理,不得无故缩小建筑限界。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能够使用自身走行系统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自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8.31 •【文号】铁运[1991]84号 •【施行日期】199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3.标尺与增砣的比率必须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为依据,按照货物的运输需要和结合我国铁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铁路和发、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则,铁路应不断扩大运输能力,改进服务设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铁路和发、收货人,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责任制,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本规程的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⒊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⒋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⒏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⒐整车货物快运办法 ⒑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⒒货物运单与货票填制办法 ⒓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⒔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⒕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三十吨或其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十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三百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⒈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⒉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⒊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 ⒋蜜蜂; 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⒍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除外); ⒎一件货物重量超过两吨,体积超过三立方米或长度超过九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道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由车站和发货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运[2005] 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及合资、地方铁路涉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有关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与国家铁路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铁路旅客运输。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 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 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 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 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 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 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 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 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 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 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客运规程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运〔1997〕1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TG/HY110-2015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总运〔2015〕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七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八条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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