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09-06-05 15:5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二号院。法定代表人:杨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01号上海森茂国际大厦25层。代表人:古贺保马,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6号长富宫办公楼8层。代表人:中泽幸太郎,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6层。代表人:御手洗彻,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50号海天大酒店651室。代表人:神代纯英,该行行长。上诉人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劝业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三和银行)、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山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尽管贷款协议中司法审核权载明为无排他性,但协议内容以香港法律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明显有共识应先在香港法庭解决法律纠纷。而且在公平的原则下,在北京使用异地法律审理将令法庭的审判过程更为繁复冗长,并加重法院和诉讼双方的负担及压力。并且被上诉人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地位是确定无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尽管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律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与上诉人签署借款合同的行为,是代理其在国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09-06-05 15:5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浙江象山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b单位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篇一: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14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奉贤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痢痢痢?法定代表人杭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11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a、被告委托代理人郭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a路地铁二号线延伸段房建工程供应建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16日至20XX年3月7日分批将建材交货至被告工地,总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220,259.64元。被告于20XX年4月14日至20XX年1月已付货款 7,492,871元,尚欠727,388.64元未付,原告因催讨无着,故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27,388.6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50,00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727,344.6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XX 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银行对账单1份及原告制作的对账单1份,证明被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 篇一:最新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内容。而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本身有6个条文(第23—27、34条);《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30条),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

干批复、规定。下面范时斌归纳汇总了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的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第18-25、30条: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

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网络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 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 (二)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 (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 1.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判例 协议管辖条款可以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

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意义)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债务也超过保证责任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债务人在相应回执上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当事人与管辖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 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 对于 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流程

开庭流程 1、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近亲属之外,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函》已向法庭提交。) 2、被告若因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归属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合法有效。) 3、审: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宣读起诉状:民事起诉书 4、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不做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是否听清? 被:听清原:听清 被:我方对原告起诉状中的具体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提出答辩理由)5、审:本庭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件争议焦点为XXXX。确认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无争议,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同意被:同意 6、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再举证。 7、审: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共有几组几份证据?请原告对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指向做详细说明。 原:我方共有6份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一:2015年9月24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3日,共3个月期限,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并约定每月20号为利息结算日。 证明目的: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二:2015年10月26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借款当日的15时前,约定到期未还款应每日按1%计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及违约金时止。 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一,即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2015年9月24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分3笔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剩余77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 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四:2015年10月26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剩余2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三,即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五:被告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壹份。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高法雷继平讲座)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报告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雷继平)目录 I.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民事主体在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规则比较 二、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三、不良债权再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 四、再转让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 五、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II.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难点争点问题 一、借款合同效力判断的原则 (一)有效与无效判断中的争议问题 (二)生效与未生效判断中的争议问题 二、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争点问题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提前还款 (三)不足清偿时的抵充顺序 (四)银行抵销权 (五)几种违约行为的判断标准 (六)违约责任

三、借款合同中的延伸债务人 (一)债权保全制度产生的延伸 (二)公司制度中的延伸 (三)企业改制中的延伸 (四)破产制度中的延伸 III.担保合同纠纷中的问题 一、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 三、诉讼纠纷中保证人的通常抗辩事由 四、借贷纠纷中涉及保证期间的难点问题 IV.担保物权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主要修改和完善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衔接(一)关于物权法实施之前成立的物权担保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规定的问题(二)关于物权法实施之后成立的物权担保行为是否仍然适用没有被物权法吸收的担保法的规定的问题 三、担保物权纠纷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二)房产与地产仅办理一项抵押登记或分别抵押给不 同的债权人问题 (三)物权公示之公信力与担保物权之善意取得 (四)法定抵押权的优先范围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doc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二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l01号上海森茂国际大厦25层。 代表人:古贺保马,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6号长富宫办公楼8层。 代表人:中泽幸太郎,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6层。 代表人:御手洗彻,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50号海天大酒店651室。 代表人:神代纯英,该行行长。

上诉人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劝业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三和银行)、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山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尽管贷款协议中司法审核权载明为无排他性,但协议内容以香港法律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明显有共识应先在香港法庭解决法律纠纷。而且在公平的原则下,在北京使用异地法律审理将令法庭的审判过程更为繁复冗长,并加重法院和双方的负担及压力。并且被上诉人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地位是确定无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尽管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律的主体资格,其与上诉人签署借款合同的行为,是代理其在国外的总行所进行的,由于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律的主体资格,且其总行与上诉人没有就修改合同达成协议,而其以自身作为主体,更改合同的约定,提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劝业银行、兴业银行、三和银行、山口银行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香港法院对本案争议仅有“非专属”、“非排他性”的管辖权,被上诉人有权在香港法院或者其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冲突问题之探讨-以法院司法判例为样本的分析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冲突问题之探讨——以法院司法判 例为样本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保理合同约定管辖与基础合同约定管辖冲突导致管辖权之争频发 (一)商业保理的通俗定义和主要类型 抛开《国际保理通则》和学理定义不论,国内对于保理并没有给出法定的或者公认的概念。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4 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商业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兼具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坏账担保( 信用风险担保) 中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它产生于国际贸易,后扩展至国内贸易。结合实务,根据保理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保理包括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隐蔽型保理等不同种类。 (二)保理合同中相关主体和地位的厘清 学理上讲,保理合同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1.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需要资质);2.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一般是基础合同的卖方;3.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一般是买方。实践中,保理商处于规避风险的本能,会再引入担保方,这样就有四个主体,即保理商、基础合同的

卖方、基础合同的买方和担保人。其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基础合同买方与卖方的商品(服务)买卖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卖方的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买方的继得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卖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关系等。(三)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由于约定管辖的冲突导致的管辖权异议之诉常见多发 本文讨论的实践中常出现的管辖冲突,一般符合以下情形:1.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2.保理商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3.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不同的指向法院或者分别约定诉讼与仲裁)。结合本部分上述说明,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是一个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另一个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理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事实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未确认或追认),加之保理商请求权的依据是保理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保理商基于规避风险的和诉讼策略,同时起诉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还包括担保人,在有两个合同约定管辖冲突的情况下,是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基础合同约定为准,往往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管辖权诉讼。 二、实务的乱象: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不同认知导致法律适用的“百家争鸣” (一)有的法院以基础合同约定管辖为准 案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中国普

法院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法院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篇一: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

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 (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

口头借款合同协议书履行地法院能否管辖

口头借款合同协议书履行地法院能否管辖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我朋友小米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暂住海安的广州人许某。同年5月10日,许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小米借款一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小米壹万元,2006年底归还。当天,小米即从银行取款一万元交给许某。2006年10月许某离开海安,现下落不明。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小米无法找到许某归还此款或重新确认此债权,现想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知能否到海安法院直接起诉许某。如果到广州起诉,不仅花费巨大,而且能否执行到位还很难说。在此两难之际,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口头借款合同诉讼是否适用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口头借款合同往往对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确约定,来信咨询的情况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

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由此,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还款纠纷的履行地自然在债权人(出借人)一方。小米作为接受给付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海安应作为还款履行地。 那么,口头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从来信情况看,小米与许某所订口头借款合同的还款履行地在海安,海安法院对此纠纷应当享有案件管辖权。

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流程

开庭流程 1、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近亲属之外,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函》已向法庭提交。) 2、被告若因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归属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合法有效。) 3、审: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民事起诉书 4、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不做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是否听清? 被:听清原:听清 被:我方对原告起诉状中的具体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提出答辩理由)5、审:本庭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件争议焦点为XXXX。确认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无争议,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同意被:同意 6、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再举证。 7、审: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共有几组几份证据?请原告对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指向做详细说明。 原:我方共有6份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一:2015年9月24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3日,共3个月期限,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并约定每月20号为利息结算日。 证明目的: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二:2015年10月26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借款当日的15时前,约定到期未还款应每日按1%计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及违约金时止。 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一,即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2015年9月24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分3笔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剩余77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 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四:2015年10月26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剩余2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三,即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1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

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

借款合同管辖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26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管辖通用范本

借款合同管辖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2004 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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