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

3.1.1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参照《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各自实际,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等“三区”范围,具体要细化到村,为科学、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保证。

3.1.2实行畜禽养殖污染分类管控

3.1.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资源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采取堆肥、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1.2.2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要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

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1.2.3散养户

散养密集区域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散养户要落实“一池三改”措施,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家园,即建设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使人、畜粪便、厨房污水均进入沼气池,达到无害化处理,沼气燃用等,从而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实现资源综合化利用。

建议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可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小区,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通过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可实现畜禽养殖散养户散养集约化经营、统一管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减少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数量,逐步解决现有散养户畜禽粪污难以妥善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现实问题。

3.1.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3.1.3.1适当控制养殖规模

根据泉州市各县(市、区)2015年生猪调查摸底统计数据,目前,县(市、区)生猪养殖量总体较小,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户)关闭拆除前,洛江区、晋江市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现状生猪养殖量超过规划目标养殖量外,其余县(市、区)现状生猪养殖量均低于规划目标养殖量;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后,仅晋江市生猪养殖量超过规划目标养殖量,其余县(市、区)生猪养殖量均低于规划目标养殖量,有一定发展余量,具体见表3.1和表3.2。

表3.1泉州市各县(市、区)生猪养殖规模发展余量(相对现状)

行政区

现状养殖量

(生猪存栏,万头)

规划控制目标

(生猪存栏,万头)

发展余量(相对

现状)

(生猪存栏,万

头)

南安市50.23 51.00 0.77 安溪县9.33 31.00 21.67 德化县 2.64 16.50 13.86 惠安县 5.84 16.38 10.54 晋江市24.75 5.0 -19.75 洛江区 6.56 5.6 -0.96 泉港区 4.01 8.14 4.13 泉州台商投

资区

2.77 1.2 -1.57

永春县14.19 19 4.81 泉州市(合计) 119.86 153.82 33.96

表3.2泉州市各县(市、区)生猪养殖规模发展余量(禁养区关闭

拆除后)

行政区

现状养殖量

(生猪存栏,万头)

规划控制目标

(生猪存栏,万头)

发展余量(相对

现状)

(生猪存栏,万

头)

南安市46.08 51.00 4.92

安溪县8.95 31.00 22.05

德化县 2.14 16.50 14.36

惠安县 4.94 16.38 11.44

晋江市16.79 5.0 -11.79

洛江区 2.27 5.6 3.33

泉港区 3.13 8.14 5.01

泉州台商投

资区

0.59 1.2 0.61

永春县9.19 19 9.81

泉州市(合计) 93.83 153.82 59.99 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业规模应严格执行本规划提出的养殖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资源环境条件适当发展或削减养殖规模,有发展余量且资源环境条件好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扩大养殖规模,发展余量小且资源环境条件一般的县(市、区)应控制养殖规模,没有发展余量的县(市、区)应削减养殖规模。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土地资源较为丰富且具有养殖余量的山区县可以适当扩大养殖规模;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等土地资源较为短缺的沿海县(市、区)应控制养殖规模;晋江市没有发展余量,应削减养殖规模。

在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养殖现状,有区别的发展各自的畜禽养殖业,可确保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规划目标范围内。

3.1.3.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验收,确保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效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根据现状调查,现状畜禽养殖场环评执行率很低,应加快督促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加快开展生猪以外的其它畜禽养殖场的摸底调查工作,做到一场一档,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完善环评、验收环保手续。

3.1.3.3加强畜禽养殖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禁建区、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

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并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和畜禽养殖档案建立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并避免产生重金属、抗生素等二次污染。

3.2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3.2.1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三区”重新划定后,应严格执行。禁养区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建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标准化改造除外)、扩建畜禽养殖场;可养区内可以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选址于畜禽养殖可养区内,场址距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用地范围1000m以上、距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距主要流域干流径流距离5000m和支流径流距离1000m以上、距县(市、区)及以上工业区(开发区)1000m以上、距交通干线1000m以上;(2)选址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3)

选址尽量设在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养殖场场界与敏感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2.2全面关闭和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洛江区禁养区内的2家生猪养殖场)应尽快关闭和拆除,禁养区内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各县(市、区)应尽快开展其它畜禽养殖场的摸底调查工作,要制定禁养区内其它养殖场关闭拆除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乡镇政府要强化对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管和服务;要加强宣传动员,落实措施,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完成。

3.2.3引导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

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引导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在山区等土地资源丰富的区域可适当发展畜禽养殖;在沿海地区等土地资源短缺的区域应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和晋江、洛阳江等主要流域干流沿江两岸5km范围、支流沿江两岸1km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3.2.4畜禽养殖空间布局优化建议

畜禽粪污处理的主要出路是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园地和林地等农用地。对于没有足够消纳地资源的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会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畜禽养殖应尽量布置在山区、

农业区。根据泉州市土地资源、水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畜禽种类排污特点,结合各县(市、区)的养殖基础,建议生猪养殖主要布局在南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山区县(市),家禽养殖主要布局在泉港、南安、安溪、德化、永春、洛江等县(市、区),肉牛养殖主要布局在南安市和德化县,兔养殖主要布局在南安、洛江、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区),羊养殖主要布局在德化、惠安、永春、安溪和南安等县(市)。

根据各县(市、区)的养殖基础和资源环境条件,按照“因地制宜、总体协调”“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对各县的畜禽养殖业进行优化布局,各县(市、区)畜禽养殖重点乡镇布局建议(?)见表3.3。

表3.3泉州市各县(市、区)畜禽养殖重点乡镇布局建

议(?)表

行政区

畜禽养殖重点乡镇布局建议

生猪牛羊家禽兔

洛江区罗溪镇、虹山

罗溪镇、

虹山乡

罗溪镇、

虹山乡

罗溪镇、

虹山乡

/

泉港区涂岭镇//涂岭、界

山、前

黄、南埔

等乡镇

/

南安市东田、翔云、康美、官蓬华、罗东田、梅英都、翔

区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区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区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书》以及《关于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区长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切实解决市区片畜禽养殖污染的状况,促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现制定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目标 一是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今年11月15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二是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11月15日前整治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责令其搬迁或关闭;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11月15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任务;三是禁建区以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必须在XX年底前完成达标整治工作,否则停业或关闭;四是市区周边集中连片的畜禽散养户,主要是徐碧矮桥、碧口、纺织厂后山、齿轮厂后山、农药厂附近等地的集中连片畜禽散养户,必须在6月15日前彻底清除。 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成立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农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 第 2 页共 6 页

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水利局、工商分局、卫生局、信访局、城管办、陈大镇、洋溪乡、徐碧乡、列西街道、北门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环保局要根 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治污精神编印宣传材料。办公室抽调人员负责张贴公告和发放宣传材料,并入户进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情况核实的同时,做好动员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墙报、宣传栏、简报、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宣传手段,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及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营造声势,形成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陈大镇、洋溪乡、徐碧乡、列西街道、北门街道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负总责。三个乡(镇)及列西街道、北门街道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责任书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工作班子,抓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完成。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调查摸底,及时反馈有关畜禽养殖户问题和建议,并在年底前完成“全区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监管,加 第 3 页共 6 页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90316(颁布时间) 20090501(实施时间)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文号)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九条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151号 2011-01-20 | 编辑:biaozhunwang |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7.6.1加强传统利用方式 推广以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业循环、以粪污发酵处理为核心的就地利用、以林牧结合为核心的林下养殖等先进技术。要积极培育有机肥加工企业、排泄物收集中心,强化“三沼”利用,见图7.3-1。要因地制宜推广“养殖-沼气-种植-池塘”生态养殖模式、生物发酵床处理模式、“水泡粪+固液分离”模式、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模式、复合生物滤池处理模式等生态环保治污模式,实现畜禽粪尿变废为宝、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丰收。 采用种养结合模式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包括耕地与养殖场(户)就近配套、异地配套两种方式。耕地就近配套的,需要在养殖场铺设地下管道和修建蓄粪池,建立地下管网将畜禽养殖场经过处理生成的液态有机肥输送到周边;异地配套的,在田头、地头建用肥调节池,配套沼液运输槽灌车。 在传统利用沼气的基础上,努力开拓沼气生态模式,即将畜禽粪便经过一系列的生物发酵处理,产生沼气,最大限度地回收能源,以能源开发(供热、发电)为核心,以沼渣、沼液的还田利用为纽带,以农业种植利用为依托,大幅度提高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益,消除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图7.6-1沼气生态模式流程示意图 此模式占地少、能源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经济效益较好,不产生环境污染;但前期投资较大,对操作人员技术要求高,适用于周边有农田、果林、鱼塘或水生植物的畜禽场。 7.6.2开发新型利用模式 (1)健康与能源综合利用型 该技术是一种按照生态系统内,能量流和物质流的循环规律而设计的,一种生态能源综合利用工程系统。其原理是:某一生产环节的产出(如废水、牲畜粪便)可作为另一生产环节的投入(如圈舍的冲洗、能源等),使系统中的物质在生产

扬州市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扬州市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九年六月

扬州市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项目委托单位: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规划编制技术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项目承担单位: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叶振国 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参加人员:

前言 近年来,扬州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畜禽养殖逐渐成为我市各县区的重要产业,先后建成了数百家畜禽养殖场,但均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且大多在建设初期均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由于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各县区的环境质量逐步恶化。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市区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环保局决定委托扬州市环科所编制“扬州市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在“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下,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背景 (1) 1.2 规划指导思想 (1)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1) 1.4 规划范围和期限 (2) 1.5规划编制原则 (2) 1.6 规划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2) 1.7 规划目标 (3) 1.8 规划技术路线 (3) 2项目区域基本情况 (4) 2.1 区域自然状况 (4) 2.2 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 (6) 2.3 区域环境状况 (8) 3 扬州市畜禽养殖现状 (9) 3.1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9) 3.2 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16) 3.3 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现状 (19) 4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 (23) 4.1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23) 4.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24) 4.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26) 5项目实施 (28) 5.1 建设工期 (28) 5.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28) 5.3 项目管理 (29) 5.4 规划的中期评价 (29) 6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 (30) 6.1 投资估算 (30) 6.2 资金筹措 (30) 6.3 资金使用计划 (30) 7保障措施 (31) 7.1 管理保障措施 (31) 7.2 技术保障措施 (31) 7.3社会保障措施 (33)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7]12号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以及从事专业化小规模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县(市)、旅顺口区和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卫生、水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农业部门应根据大连市的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专项规划,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大连市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地址、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制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以及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此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前,举行论、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附有对其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讲课稿

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为加强对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统筹安排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畜牧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南政综〔2009〕132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文〔2011〕238号)等省、市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畜禽养殖业生产要按照养殖生产总量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一、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要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坚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因养殖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畜牧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治理重点 重点是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小规模养殖户比较集中的养殖小区(片区)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位于禁养区内尚未拆除的养殖场的拆除工作。 三、治理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3.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原则。 4.坚持畜禽养殖总量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原则。 5.坚持对无治理条件、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养殖场给予拆除原则。 6.坚持畜牧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相统一原则。 7.坚持对未批新(扩)建养殖场坚决拆除原则。 8.坚持养殖量超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坚持养殖减量化原则。 9.坚持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 10.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原则。 四、技术要求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3解读 专家解读 4法规 答记者问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2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 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2019年某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实施方案

20XX年某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完善我县畜禽养殖退养工作机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有关条款以及《关于调整划定XX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一场一策”原则,根据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要求,有关乡镇区要明确整治方式、整治时限和整治责任人,下发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治责任书。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规范提升全县畜禽养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严格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禁养政策,18年12月底前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退出养殖;全县所有禁养区未退养的养殖户在10月底之后不再享受养殖业惠农政策,限养区内不得新增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切实推进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含养牛场,下同)污染达标治理工作,18年10月底前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技术要求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未完成的,在本轮畜禽出栏后一律停养,直至达标;18年底仍未完成的,依法强制关停禁养。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结构。成立XX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粮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农粮局、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及各乡镇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粮局,县农粮局、环保局、水利局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县农粮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并成立XX县联合生态执法大队,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粮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城建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拆除工作中的执法工作。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办事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深入调查摸底。各乡镇区要根据全县的“三区”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一次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畜禽养殖等情况,进一步摸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情况,拍摄影像资料留底(备案),做到不漏村、不漏户。同时,要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确定辖区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方式、整治时限、整治责任人、退出养殖时限和退养责任人,下发畜禽养殖场限期(限期关停、限期拆除、限期达标新建或改建环保设施)整治通知书,并在18年7月30日前将畜禽养殖摸底调查表(纸质材料需乡镇区、村、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整治办备案,电子档报县农粮局邮箱。畜禽养殖场一户一档调查摸底表、限期整治

2018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建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18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18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18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8年3~7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区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 (二)综合整治阶段(18年8月~18年5月1日) 1.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 1 / 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保护与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100%。 二、整治范围 我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三、整治原则 1、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街道、经济区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严格落实禁养区政策,建

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重点 1、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我市畜禽禁养区已划定完毕,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普查登记工作(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禁养区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市农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掌握养殖场污染的基本情况,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实施“四改两分”治理模式,既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放为暗沟排放、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雨污分离、固液分离,建设或完善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如沼气池、污水池、化粪池和堆粪发酵房等设施,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有机肥生产,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3、推进畜禽散养密集区粪便污水治理 加强畜禽散养密集区治理,推进畜禽养殖远离人居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 3.1.1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参照《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各自实际,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等“三区”范围,具体要细化到村,为科学、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保证。 3.1.2实行畜禽养殖污染分类管控 3.1.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资源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采取堆肥、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1.2.2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要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

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1.2.3散养户 散养密集区域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散养户要落实“一池三改”措施,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家园,即建设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使人、畜粪便、厨房污水均进入沼气池,达到无害化处理,沼气燃用等,从而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实现资源综合化利用。 建议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可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小区,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通过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可实现畜禽养殖散养户散养集约化经营、统一管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减少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数量,逐步解决现有散养户畜禽粪污难以妥善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现实问题。 3.1.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3.1.3.1适当控制养殖规模 根据泉州市各县(市、区)2015年生猪调查摸底统计数据,目前,县(市、区)生猪养殖量总体较小,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不断改善X环境质量,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健康要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市X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X 市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市X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三年(X —X)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产与生态并重、发展与生态兼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农业生产规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养殖废弃物排放总量,推进清洁生产和健康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全乡畜禽养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为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村支两委为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二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对存在直排、偷排、漏排养殖废弃物等污染行为的养殖场所(户),督促限期整改。 二、整治目标及范围

(一)整治目标。通过对全乡畜禽养殖场所(户)进行全面集中整治,整治合格率达到80%以上,实现畜禽养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养殖污染有效控制和缓解,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重点整治对象、范围 重点整治对象:全乡范围内常年存栏生猪5头以上、牛2头以上、禽兔X只以上,未配套建设沼气池、储粪池、干粪堆放场等粪污处理设施或者有粪污外排现象的畜禽养殖场所(户)。 重点范围: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集中供水点、取水点为中心半径200米范围内;乡域内X河支流、X河(X 段)万新渠、X渠、X河上游支流、X河干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乡域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内;行政村人口聚集区(X新村)周边500米范围内;乡域内所有塘、库、堰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整治措施和整治方式 针对不同类别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方案,科学分类有效整治。 (一)整治措施 1.规范畜禽养殖区域管理。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管理。各村依据《X市X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X 市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村土地利用规划、

海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海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指南 (试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OO八年六月

目录 前言 (1) 1.定义和术语 (1) 2.技术原则 (2) 3.选址要求 (2) 4.养殖场总体布局与清粪防渗工艺 (3) 5.综合利用与处理模式 (3) 5.1水肥还田模式 (3) 5.2能源生态模式 (4) 5.3能源环保模式 (6) 5.4治理达标模式 (8) 6.附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与参数 (11) 前言

为做好我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侧重对规模化养猪场(小区)的选址、总体布局与清粪、防渗工艺、污染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模式等提出指导性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参照执行。 本技术指南由海南华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1 定义和术语 1.1规模化养猪场,是指某一核定地点或区域内建设的年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养猪场。 1.2规模化养殖小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建设、具备规模、管理规范的畜禽饲养专一区域。 1.3畜禽粪污 养殖场(小区)废水和固体粪污的总称。 1.4畜禽养殖场(小区)废水 由尿液、残余粪便或全部粪便和饲料残渣(不同清粪方式)、冲洗水及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构成,其中冲冼水占绝大部分。 1.5固体粪污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和废饲料等固体废物。 1.6干法清粪工艺 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及冲冼水则从下水道排出。 1.7水冲粪工艺 粪尿污水混合进入漏缝地板下的粪沟,每天数次从沟端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 1.8水泡粪工艺 在畜禽舍内的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至漏缝地板下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一般为1个星期),待粪沟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水顺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 1.9好氧堆肥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发酵作用的堆肥方法。 1.10无害化处理 指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工艺杀灭畜禽粪便中病原菌和寄生虫的过程。

长汀县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

长汀县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任务由来 (1) 二、编制依据 (1)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 三、规划范围与时限 (3) (一)规划范围 (3) (二)规划时限 (4) 四、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基本原则 (4) 五、规划目标 (6) (一)总体目标 (6) (二)第一阶段目标(2015-2017年) (6) (三)第二阶段目标(2018-2020年) (7) 第二章生猪养殖发展现状 (8) 一、长汀县基本概况 (8) (一)自然概况 (8) (二)社会经济概况 (8)

二、长汀县生猪养殖发展现状 (9) (一)生猪出栏总量 (9) (二)生猪养殖场(户) (11) 三、长汀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与问题 (13) (一)污染物排放量大,标准化程度低 (13) (二)污染治理工艺落后,综合利用率低 (15) (三)规模化程度低,面源污染严重 (15) (四)环保意识薄弱,治理投入少 (16) (五)监管体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 (17) (六)局部流域水环境污染严重 (17) 四、长汀县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基础 (20) (一)制定禁养区生猪养殖整治工作方案 (20) (二)关闭拆除部分禁养区生猪养殖场 (21) (三)出台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激励政策 (21) (四)改造升级部分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22) (五)初步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 (22) 第三章重点任务 (24) 一、禁养区划定与污染防治 (24) (一)禁养区的划定 (24) (二)禁养区养猪场关闭拆除 (26) 三、限养区划定与总量控制 (28) (一)限养区的划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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