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发布日期:2009-4-15]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一)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1、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2、零件清洗设备
3、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5、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6、举升设备或地沟
7、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二)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1、专用设备
①立式精镗床
②立式珩磨机
③磨气门机
④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⑤连杆校正器
⑥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⑦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⑧机油加注器
⑨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⑩曲轴磨床
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⑵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⑶燃烧室溶积测量装置
⑶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⑸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⑹工业纤维内窥镜
⑺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⑻润滑油分析仪
⑼废汽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⑽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⑾声级计
⑿油耗计(允许外协)
⒀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⒁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⒂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⒃曲轴、飞轮与离俣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⒄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三)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①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②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
③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④离合器磨擦片修理设备
⑤润滑油、脂加注器
⑥车架校正设备(从事矫车维修除外)
⑦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①前轴检验装置
②制动检测设备
③四轮定位仪(从事矫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
④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⑤车轮动平衡机
⑥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⑦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⑧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⑨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四)电器修理作业设备
1、充电机
2、电器试验台
3、前照灯检测设备
(五)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1、车身校正设备
2、剪板机(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
3、CO 气体保护焊机(从事矫车、客车维修)
4、折弯机(从事矫车、客车维修)
5、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6、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7、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8、工业缝纫机
9、铆接设备
(六)通用设备
1、普通车床
2、钻床
3、电焊设备
4、氧-乙炔焊设备
5、钎焊设备
6、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7、空气压缩机
8、砂轮机
9、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10、除锈设备
(七)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室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1、量具
①外径千分尺
②游标卡尺
③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⑤平尺
⑥平板
⑦前束尺
⑧厚薄规
⑨量杯
2、计量仪器(仪表)
①万用电表
②电解液比重计
③高频放电叉
④转速表
⑤轮胎气压表
⑥气缸压力表
⑦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⑧温度计
(八)主要手工具
1、千斤顶
2、扭力扳手
3、各种扳手
4、手电钻
5、各种拉压器
6、各种手动铰刀
二、设施条件
(一)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
坚实平整
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
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人员条件
(一)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二)技术工人
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种技术工人数应与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①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
②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
(三)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1、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于少二名质量检验员
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
(四)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四、质量管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二)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三)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四)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
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五、安全生产条件
(一)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六、环境保护条件
(一)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二)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七、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八、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一)中外合资(合作)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2、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蚀、试压设备和专用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工属具以及污水处理、危险品处理、残余物回收装置,维修人员防护用具用品
3、必须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专用修理间周围应设置相适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4、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人员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
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和作业
十、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一)清洁作业设备
2、零件清洗设备
(二)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1、举升设备或地沟
2、机油加注器
3、齿轮油加注器
4、润滑脂加注器
5、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6、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7、悬架弹簧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三)检查、调整作业设备1、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⑵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⑶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⑷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⑸润滑油分析仪
⑹工业纤维内窥镜
⑺电器试验台
⑻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⑼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⑽声级计
⑾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⑿喷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⒀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空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⒁无损探伤设备
⒂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⒃车轮动平衡机
⒄转向轮定位仪
⒅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⒆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⒇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2、专用设备
①磨气门机
②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③充电机
④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⑤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⑥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
⑦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四)通用设备
1、钻床
2、电焊设备
3、氧-乙炔焊设备
4、钎焊设备
5、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6、空气压缩机
7、砂轮机
8、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五)计量器具
1、量具
①外径千分尺
②游标卡尺
③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④百分表
⑤平尺
⑥平板
⑦前束尺
⑧厚薄规
⑨量杯
2、计量仪器(仪表)
①万用电表
②电解液比重计
③高频放电叉
④转速表
⑤轮胎气压表
⑥气缸压力表
⑦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⑧温度计
3、主要手工具
①千斤顶
②扭力板手
③各种板手
④手电钻
⑤各种拉压器
⑥各种手动铰刀
二、设施条件
(一)生产厂房和停薪的设备
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维护和小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人员条件
(一)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二)技术工人
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15人
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过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
级:
①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漆工、不低于中级
②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
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至少有2名质量检验员
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检验员兼任
(四)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四、质量管理条件
1、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2、必须具备所维护小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4、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五、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六、环境保护条件
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2、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和设施,使之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七、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八、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中外合资(合作)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2、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护和小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九、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
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和停车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一)车身修理
1、设备
⑴吊装举升设备
⑵剪板设备
⑶焊接设备
⑷钻床或手电钻
⑸除锈设备
⑹砂轮机
⑺空气压缩机
⑻车身校正设备
⑾其他常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二)涂漆
1、设备
⑴空气压缩机
⑵喷烤漆房(从事轿车涂漆)或喷漆设备
⑶调漆设备
⑷砂轮机
⑸除锈设备
⑹吸尘、通风设备
⑺其他常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漆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万元
(三)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
1、设备
⑴缝纫机
⑵锁边机
⑶工作台或工作案
⑷台钻或手电钻
⑸熨斗
⑹栽剪及其他专用工作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缝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应不少于1万元
(四)电器、仪表修理
1、设备
⑴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⑵绕线机
⑶烘箱
⑷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⑸钎焊设备
⑹仪表检修工作台
⑼台钻或手电钻
⑽其他常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电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五)蓄电池修理
1、设备
⑴充电机
⑵熔铅设备
⑶焊极板设备
⑷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⑸电解液比重计
⑹高频放电叉
⑺电解液配置器具
⑻废水处理和通风设备
⑼万用电表
⑽台钻或手电钻
⑾其他专用、常用工具
2、作业间
充电间与工作间分开,充电间的地、池由耐酸材料制作。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蓄电池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六)散热器、油箱修理
1、设备
⑴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⑵氧一乙炔焊设备
⑶钎焊设备
⑷水压试验设备
⑸空气压缩机
⑹喷灯
⑺工作台或作业架
⑻其他专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散热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七)轮胎修补
1、设备
⑵漏气试验设备
⑶轮胎气压表
⑷千斤顶
⑸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⑹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⑺轮胎修补设备
⑻其他专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轮胎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八)安装汽车门窗玻璃
1、设备
⑴工作台
⑵玻璃切割工具
⑶玻璃磨边工具
⑷其他常用工具、量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九)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1、设备
⑴台钻或手电钻
⑵氧一乙炔焊设备
⑶烘干箱
⑷空调器作业台
⑸暖风机作业台
⑹压力测试仪
⑺检漏计
⑻水平仪
⑼真空仪或真空泵
⑽万用电表
⑾温度计
⑿研磨平板
⒀制冷剂加注器
⒁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装置
⒂其他专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十)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
1、设备
⑴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⑵化油器清洗、试验设备
⑶工作台
⑷钎焊设备
⑸其他专用工具、量具
2、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发动机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十一)曲轴修磨
1、设备
⑴曲轴磨床
⑵曲轴校正设备
⑶曲轴动平衡设备
⑷平板、V型块
⑸百分表
⑹外径千分尺
⑺无损焊伤设备
⑻其他专用工具、量具
2、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镗磨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
(十二)气缸镗磨
1、设备
⑴立式精镗床
⑵立式珩磨机
⑶压力机
⑷吊装超重设备
⑸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⑹量缸表
⑺外径千分尺
⑻厚薄规
⑼其他专用工具
2、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镗磨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
1、设备
⑴举升设备或地沟
⑵汽车外部设备清洗设备
⑶除尘、除垢设备
⑷打蜡设备
⑸抛光设备
⑹其他常用专用工具
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直接生产工人
车身清洁人员不少于3人
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一)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二)业户应有与其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业户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2014 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 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小型车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发布日期:2009-4-15]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一)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1、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2、零件清洗设备 3、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5、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6、举升设备或地沟 7、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二)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1、专用设备 ①立式精镗床 ②立式珩磨机 ③磨气门机 ④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⑤连杆校正器 ⑥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⑦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⑧机油加注器 ⑨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⑩曲轴磨床 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⑵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⑶燃烧室溶积测量装置 ⑶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⑸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⑹工业纤维内窥镜 ⑺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⑻润滑油分析仪 ⑼废汽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⑽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⑾声级计 ⑿油耗计(允许外协) ⒀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⒁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⒂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⒃曲轴、飞轮与离俣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⒄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三)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摘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 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the secon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4.1清洁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4.2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a.举升设备或地沟; b.机油加注器; c.齿轮油加注器; d.润滑脂加注器; e.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f.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g.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最新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新)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16739.2—2014) 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 1范围 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办公室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关窗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 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the secon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清洁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a.举升设备或地沟; b.机油加注器; c.齿轮油加注器; d.润滑脂加注器; e.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f.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g.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检查、调整作业设备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c.曲轴箱窜气量检测仪; d.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e.润滑油分析仪; f.工业纤维内窥镜; g.电器试验台; h.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i.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j.声级计; k.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l.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m.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n.无损探伤设备; o.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p.车轮动平衡机;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资料全
前言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16739.1-1997和GB/T 16739.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
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739.1-1997;
汽车修理厂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部份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解读
【文号】 【内容分类】国家有关法规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密级】0 【内容】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务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举升设备或地沟; 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说明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一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major repair of vehicle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unit repair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vehicle maintenance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current repair of vehicle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the first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能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c.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GB/T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二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资格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应具有想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 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 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 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人员条件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收费
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应至少有3名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并了解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1 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二)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应具有与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维修及检测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一)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1、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2、零件清洗设备 3、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5、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6、举升设备或地沟 7、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二)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1、专用设备 ①立式精镗床 ②立式珩磨机 ③磨气门机
④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⑤连杆校正器 ⑥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⑦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⑧机油加注器 ⑨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⑩曲轴磨床 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⑵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⑶燃烧室溶积测量装置 ⑶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⑸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⑹工业纤维内窥镜 ⑺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⑻润滑油分析仪 ⑼废汽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⑽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⑿油耗计(允许外协) ⒀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⒁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⒂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⒃曲轴、飞轮与离俣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⒄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三)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1、专用设备 ①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②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 ③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④离合器磨擦片修理设备 ⑤润滑油、脂加注器 ⑥车架校正设备(从事矫车维修除外) ⑦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①前轴检验装置 ②制动检测设备
(最新经营)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内审外审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情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small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largeandmediumpassenger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且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运营、管理能力,且了解汽车维修及关联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关联专业的大专之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关联专业的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掌握汽车维修及关联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之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情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关联政策法规。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完整版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前言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和GB/T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 ——GB/。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范围
(最新经营)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言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 GB/T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16739.1-1997和GB/T16739.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 ——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运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739.1-1997; ——GB/T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