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张 波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徐州 221009)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律文化的结构上表现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与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上,而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从多样性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特征和发展动力来看,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只能是法治文化,当代中国将生成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多样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1)11-0052-06

一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

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其自身的内部构造或内容的有机构成。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2〕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3〕运用这种文化结构的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其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的隐型结构层面上。

(一)在法律心理层面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虽然每个社会主体由于职业、身份及教育状况的不同,也由于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化,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心理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现今中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种法律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和

无意识中就会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人们的“忍”、“适应”、“克己”和“中庸”的心理,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惯性作用的结果,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们无法把法律传统同法律心理划等号,但从法律传统所具有某些特征来分析,它与法律心理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的联系。〔43〕因此,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代中国人的普遍的法律心理仍然徘徊在传统法律文化的阴影中而未能完全走出。

(二)在法律意识层面上,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最为明显。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礼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道德教化观念,重调解轻诉讼观念等,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选择。其次,自近代开始从西方传入的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的发展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促使部分社会主体形成了较为广泛和系统的法律观念。如: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法律权利观念;法律权威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法的价值观念。再次,前苏联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上的共性而为新中国所移植、引进和吸收。这种法律文化一方面强化“国家崇拜”的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完全吞食了社会主体的个性自由观念。其对新中国乃至现今中国的影响仍然存在。最后,占权威地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法律意识层面上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法律权威至上的法治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自由与法律相统一的观念等。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言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已同时具备或已经形成,现实中,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经常被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观念所取代,依言不依法、依权不依法和形式上的民主实践还在大行其道。

(三)在法律思想层面上,当代中国即承继着传统社会的法律伦理化的“人治”思想又吸吮着西方的法律权威至上和“良法主治”的“法治”思想以及传入中国的前苏联的“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但传入中国的前苏联的法律思想由于具有理论上的悲剧性,〔5〕对当代中国的影响正在退缩。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称为“革命法制思想”和“人民民主法制思想”,其后被称为“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党的十五大之后“法制思想”又发展演变为“法治思想”。但这种思想的根基并不牢固,仍然只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如此,法治思想还存在着精英与大众的分离。

在法律文化的显型结构层面上,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并不明显。无论在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三个层面中的任何一个层面上,当代中国主要存在着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6〕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时空效力的限制,中国传统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西方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和前苏联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都不可能在当代中国存在、生效、实施和运转,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主要存在于法律文化的隐型结构层面上。

根据上述的分析结果,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律文化结构上可理解为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或至少应当是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形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该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备的法律设施,加快了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建设,但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7〕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中的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似乎缺少与之协调和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相配套。所以,中国“法治”目标虽然自上而下选择成功,但是,法治的实践却非常艰难和不理想,这一方面表明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其它类型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现状。因此,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事实上,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由于有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支持,其主导地位已经形成,基本不可动摇。因此,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构上,因为中国当前存在的多样性的法律文化现状及同时并存的几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主要集中表现在或存现于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之中,而在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法律文化,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规律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发展的方向。中国目前正在实施以制度建构(立法)为中心的法制现代化发展战略,在加大立法步伐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西方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并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之中,这有利于扩大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当然,更主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生成。

二 法律及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其价值,法律虽然是一种中立性的冷冰冰的规则,但它始终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正

是法律及法治文化的价值及价值取向迎合和满足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求,从而使社会主体认同、选择和信仰法及法治。可见,人们对法和法治顶礼膜拜的原因应在于法和法治的价值。而探讨法及法治文化的价值必然要从西方法和法治文化说起,因为法的价值或法治的价值的源头都在西方,“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8〕法的价值或法治的价值是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贯的主张和持久的追求,并首先在西方的法治文化中开花结果。从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9〕正是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这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相同。〔10〕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也取向于“正义”,当代中国也正在培育和促使社会大众主体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正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与西方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都迥然不同并相互冲突。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11〕在传统中国,法律就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传统法律文化实质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它一方面与封建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的胆怯、愚昧、懦弱、奴性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结合,法律辅助道德教化,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12〕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从这个角度讲,传统法律文化还在消解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抵制和阻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生成。其次,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追求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平等观念和平等秩序追求不相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追求使权力绝对化,而这种对权力的绝对崇拜消解了法律的绝对权威观念和法律的平等价值,法律变得毫无权威和价值。再次,传统法律文化重情轻理,这和现代法律文化也相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宗法伦理中的浓厚的血缘关系溶化了冷冰冰的法律规则,溶化了人类普遍的抽象的公平、正义和理性。〔13〕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理的宗法文化传统,要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选择,要改变人们对法律的工具性对待,注重挖掘法律的价值,逐步培育人们的法精神和法信仰。传入中国的前苏联法律文化突出集体主义精神而否定个体自由价值,曾对中

国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的不断转变,其影响力越来越小。

三 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不仅是法律文化区别于其他类型文化的特殊性的普遍表现,而且也是一种法律文化区别与他种法

律文化的特殊性的表现。就当代中国共存的几种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分析来看,每一种法律文化都存在着个体性上的差异。

(一)就西方的法律文化而言,其具有法律主治性与范式性。其法律主治性表现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现为法治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之所以是法治文化乃是因为法律在西方社会充分实践的结果,是西方社会法治化的结果,是西方的理性文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4〕西方的法律文化首先是以理性文化为基础的,而理性使社会主体意识得以独立,使法律成为必须,使法治成为现实。其次,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西方法治文化同时又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文化。再次,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以民主共和政体为法律实践的根本政治基础的,因此,西方的法治文化还是民主政治文化。其范式性表现在: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早期现代化运动及殖民扩张,非西方地区的法律文化遭受了历史性的冲击和变革,伊斯兰教法、印度教法、拉美与非洲的习惯法以及传统中国法这些存在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西方法律文化所摧毁或瓦解。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格局已不复存在,非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地区成了仿效和移植西方法的实验场所。这是世界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次变迁,也是对人类现今法律建设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它使传统社会中丰富多彩的世界法律文化都趋向于以西方为范式的现代型法制。〔15〕

(二)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言,其具有民族性和封建性,是一种“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文明发展史中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经济形式和结构、法律形式和结构、政治形式和结构等共同作用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并且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活”文化。它的“活”主要体现在它的民族性上,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它的封建性体现在:它维护和奉行封建专制、宗法、家族主义传统和权大于法、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和等级秩序和特权的封建教义。

(三)就传入中国的前苏联的法律文化而言,其具有封建性和集权性。一方面,俄国社会的封建性造成俄国文化的封建性,也是造成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具有封建性和集权性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前苏联在建成社会主义国家后,随着经济上的高度集中,政治上的高度集权,法律文化便带有集权性的特征,表现为:法律=专政工具,法律是政治的附庸、假法制之名行专制统治之实。这种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在当今中国正在逐渐失去市场。

(四)就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而言,其具有现代性和开放性。其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运动的重要内容。其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律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对中西方法学教育的交流和回应。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16〕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在向“大同法治世界”〔17〕的方向发展。

一种法律文化的前途命运,并不仅仅

取决于法律自身,还取决于社会诸因素的

共同作用或社会各种力量的生成。从西方的法治和法治文化的产生的原因和生成的动力来看,它们的产生和形成依赖于社会内在力量的生成。换句话讲,主要依赖于其自身传统社会文明成果的积累,是一个`内生'的过程。但是,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的形成原因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动力,其和西方的法治和法治文化产生的原因和生成的动力并不完全相同。中国法

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实际上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18〕这种混合式既不同于现代化起步较早的而且主要依靠其内部社会经济等要素发育而成的发展模式,也不同于现代化起步较迟,主要在外来文明因素剌激下进入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它首先是后发的、起步较晚,其次是混合式的。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律文化的强剌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强剌激;另一方面,它又受其深厚的民族法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同作用,在中国从传统向近代以及近代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中国一直受制于其社会内部诸因素的作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西方的法律文化都不能在当代中国占据主导地位。这个事实表明中国法治文化的生成的内外动力的确需要同等关注。在当代中国,在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显型结构层面上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治文化,这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外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法治文化的生成一方面要依赖于中国社会内部的内在力量的长成,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的长成,它们是中国法治文化生成的内在动力。从历史史实来看,从19世纪中叶开始,西方的法文化通过各种途径输入中国,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排斥和近代中国人民对“侵略性法治”的本能抵抗,更由于中国缺少自然法传统、商品经济的沃土和民主政治的环境,西方的法治文化百年来只能在中国游荡而无法定居,直至20世纪末,伴随着中国政治上昌明,市场经济的确立,西方的法治文化终于找到了栖身之地。但历史史实也表明中国法治文化的生成不能仅仅依赖于中国社会内部的内在力量的长成。因为中国目前社会内部的内在力量并不成熟也不强大,或者说法治文化生成的内在动力并不强。相反,来自西方的各种压力和挑战日益严峻,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以,中国首先启动了经济现代化,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但为了克服中国的经济现代化中心的道路带来了非经济现代化相对滞后的结果,当代中国又被迫加快非经济现代化步伐,特别是法律的现代化,用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建设,重构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回应西方发达国家的挑战和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道路的产物。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WTO的加入,中国将不得不挤身到争夺国内、国际市场和资本投资的国际竞争中。我们可以感觉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迫切性和紧迫感。〔19〕我们只有和西方发达国家实现接轨,包括法治接轨,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文化,才能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正是由于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WTO的诱惑和挑战,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发展会因之而压力增大,但压力的增大同时意味着动力的增强,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会越来越快。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的生

成首先是因为中国当前并存的几种不同类

型法律文化的结构上的相互冲突和融合的结果和各自的生命力所致,其次也是因为中国社会内部的内在力量长成的结果。换句话说,它的生成是外来法律文化的强剌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强剌激和社会主义社会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可以预测,这种法治文化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同时,从其精神和运行上看,其一方面强调了法律的权威至上、司法独立原则,强调了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

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其实现了社会主体的理性解放和人格与人身独立,使社会主体变成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实现了法律对社会主体的尊重与关怀。

注:

〔1〕[美]克鲁克洪等著:《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转引自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第113页。

〔2〕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有两大结构,并进一步认为如果我们将制度性文化看作显型文化,把理念性文化看作隐型文化,从而可以构造出法律文化的结构模式。参见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第114页。

〔3〕〔4〕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第118页以下、第124页。

〔5〕参见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第426页以下。

〔6〕这里说明两点,一是中国目前正大量的借鉴、吸收和移植西方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但均已使其进入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之中;二是中国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已基本保留了或并存着香港的普通法系传统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和澳门的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包括法律组织机构)。香港和澳门的显型法律文化是与其隐型结构文化对应存在的。它们已承继了西方的法律传统,特别是西方的法治文化。它们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生成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7〕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8〕〔9〕〔11〕张中秋教授对西方法治精神进行溯源并认为上溯源到古西腊,下可见诸于现今西方诸国。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第319页、第320页。

〔10〕现实中,西方社会有时也采用双重法律价值标准,体现在人权保障上,就是保障国内人权,随意侵犯他国人权。这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和价值取向相冲突并需要后者予以扬弃的。

〔12〕〔14〕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4〕张文显著:《法律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以下。

〔15〕范健、张中秋、杨春福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第70页以下。

〔16〕李双元、于富喜:《法律趋同化:成因、内涵及在`公法'领域的表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

〔17〕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18〕参见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内发型”和“外发型”的划分。公丕祥:《外部影响与内发力量———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因机理》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0页以下。

〔19〕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理论认为:全球市场的出现,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将最终挤跨地方保护主义,用更能适合全球资本主义的东西取而代之。而能为全球化扫清道路的似乎只有西方式的法治。朱景文:《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载胡元梓、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中国》,中国编译出版社,第113页。这一方面表明全球化浪潮的凶猛,另一方面表明了世界的法治化发展方向,同时也表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构建的迫切性和紧迫感。

〔责任编辑:李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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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创造的灿烂文化,它蕴含着博大精深的内容,例如:茶文化、服饰文化、书画文化、和文化等。无论是在过去的封建王朝还是在当今社会,其中的优秀传统文化都有着巨大的时代价值。此文就对其中“和”与“礼”文化在当代的价值进行粗略的发表一下个人的见解。 中国传统文化大精华所在,便是和谐的思想,“和”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范畴。“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天人合一”中国传统文化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多方面关系的时候,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和谐放在了首位。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强调不偏不倚,及而不过,强调一种中和之美,协调之美。“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在中国传统哲学看来,人的品性与天地合一,四肢对四季,五脏对五行,中国传统文化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描述得至善至美,“天人合一”是一种合谐的境界,更是一种诗化了的人生宇宙的至高境界。 传统“和”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儒家“和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理想观;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文化观;民贵君轻的政治观;德主刑辅的治理观;仁者爱人、推己及人的道德观;修身正己、以德化人的教育观;恒产与均平的经济公平观;以义统利、群己和谐的社会伦理观;国家统一、协和万邦的民族国家观;天人合一的自然观等等。这其中的许多成分可以通过扬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用。在实践路径与方法方面,儒家以“中庸”的思想方法认知和谐,通过培养造就“君子”来促进和谐,用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等,在今天也有可借鉴之处。 两千多年来,传统“和文化”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文明风尚的养成、人才的造就、政德政风的淳化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直到今天,贯穿其中的人文精神和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等价值取向,仍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源泉。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和谐,不仅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更具有强烈的美学意义,哲学的况味,它所能涵盖的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人与环境关系的范畴,而且上升到了人生信仰的范畴,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人人生境界的提升,弥补信仰上的迷失,具有深远而广泛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另一大精华所在便是“礼”。中国,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在其五千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礼强烈地影响和制约着中国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重礼仪、守礼法、行礼教、讲礼信、遵礼义已内化为一种民众的自觉意识而穿于其心理与行为活动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特征及基本表征。孔子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著名思想家颜元的“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尚礼则身亡”等都充分反映了礼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的相伴而生、相伴而长。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礼扮演了最核心的角色,对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等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今天,我们学习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就不能不对礼乐文明有所了解。礼是“修、齐、治、平”的大经大法。周公制礼作乐,中国文化的底蕴从此得以确立,其后经过孔子及其弟子的弘扬,成为博大精深可以经纬万方的巨大体系,成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经大法。 “礼”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精髓,讲究亲和政策和伦理亲情。人际伦理,社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浅析中国大众文化的影响

浅析中国大众文化的影响 摘要:当代中国大众文化正以一种满足人们的娱乐需要的文化形态影响着人们 的生活,很好地满足了大众的精神需要,尤其对青少年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大众文化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要合理地吸 收与利用大众文化,摒弃其中的不利效应,从而推进大众文化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大众文化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大众文化是发达工业社会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以都市大众为主要消 费对象的、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按照市场规律批量生产的、集中满足人们的感 性娱乐需要的文化形态。在当代中国大众文化已成为主流文化,对人们的生活产 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尤其对当代青年大学生影 响极其深刻。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国大众文化的利与弊,以及我们今后应如何正确 合理地规范与引领中国大众文化。 一、大众文化的积极影响 1.打破了文化等级秩序,极大地满足了大众的精神需要。大众文化的出现打破 了以往固有的单一文化格局,使文化呈现多元化。文化不再为主流文化、精英文化 独占,大众也可以尽情享受大众文化带来的愉悦和轻松。大众文化对于占绝大多数 的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群众来说是易于接受的形式,文化脱去神圣的光环,以平民 化的面孔使大众亲近,它对娱乐功能的强调则大大舒展了人们的生命张力,使人们 享受到生活的快乐。 2.促进社会进步,提高文明质量。大众文化以其蕴含的科技意识、商品意识、 开放意识、自主参与意识等富有时代特色的内容,冲击着传统社会里的各种消极价 值观和思想意识,填补了社会转型期文化需求的巨大空缺;大众文化与现代化同步,是对农业文明的超越和批判,是对现代工业文明的企盼和推动;大众文化体现了平 民意识;体现了民主化,是对民主的促进和推动。 3.弘扬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大众文化尤其对当代青年大学生具有积极的影响:一是大众文化作为新时代的一种文化形态,在实践功能上具有消解权威、提倡个性、解放思想的作用,有利于大学生追求个性的解放。二是大众文化的娱乐性丰富了大 学生的生活空间。其中具有较高艺术性的作品和有益的影视文化,以通俗化、生活 化及娱乐性的形式丰富了大学生的生活,为大学生们提供了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和 广阔的生活空间,使他们的生活色彩多样化。三是大众文化本身的多元化价值取向,使大学生群体的文化视角多元化,文化选择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青年大学 生价值观念多元化发展和形成。 二、大众文化的消极影响 1.标准性、齐一性导致人的单向度发展,人格的片面化。大众文化是一种标准化、公式化、重复和肤浅的文化,它赞美浅薄的、多愁善感的、当下的和虚假的快乐,牺牲了严肃的、理智的、时代赋予的本真的价值标准。大众文化缺乏智力的挑 战和刺激,偏爱一无所求的幻想和逃避现实的舒适。它否定思考的努力,创造了自 己的情感反应模式,而不是要求其受众运用自己的头脑进行努力,作出他们自己的 反应。 2.商业化导致媚俗化,进而摒弃了文化理想。大众文化产生的语境决定它的商 业性,大众文化无疑是一种商业文化。现实表明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市场化是大众 文化应有之义,意味着文化艺术成为获取利润的手段,成为赚钱的工具,以致文化艺 术工作者主要关心的是上座率和经济效益,而不是关注艺术作品质量和内在审美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浅谈当今中国社会文化现象

浅谈当今中国社会文化现象 伴随着历史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文化也不断地得到了丰 富和升华。在不断得到丰富和升华的当代文化中,我们能看到时代进步的脚步,也能感受到社会现实的残酷和悲凉。平心而论,我认为中国的发展速度在当代社会的确无人能及,就连超级强国也只能望而却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由于我们过分追求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也使得我们的文化发展有些许的畸形。 首先是人们思想的物欲化!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时万万不能的。为了追求物质上的满足,人们秉着金钱至上的原则,不断地打破着自己的原则,违背自己的信念,甚至出卖自己的灵魂。这年头,教授摇唇鼓,为了赚钱;明星卖弄风骚,一系列的“门”事件发生,为了钱;新闻捕风捉影,随意夸大,引人们关注,为了赚钱。这已经成了一个张口闭口就是钱的社会。“财产纠葛”,“拜金女”,“分手费”等专有名词不断地出现,感情成为了利用的工具。无论是亲情,友情还是爱情,都免不了与钱扯上关系。 不仅是大人思想的物欲化,小孩子和青少年也是深受当今社会畸形文化腐蚀。由于网络的普及,缺乏辨别能力的小孩和青少年们被一股脑地灌输了不论好的,还是坏的思想,以被动的姿态过早地接受了他们不该接受的事情,青少年原本该积极向上的信念不断被荼毒,腐蚀。“非主流”“空虚”“颓废”“寂寞”等一系列的名词不断的出现,成为火爆名词。近几年来,超级女生、梦想中国等大型选秀活动造出了众多的星级人物。这在中学、大学里掀起了滔天的巨浪冲击着校园,引得不少学生试图放弃学业去参加选秀活动。“吃苦耐劳”的时代精神已经渐渐被遗忘了,人们越来越渴望一夜暴富。当今的青少年亦是如此,怕吃苦,怕努力,宁愿麻木也不选奋斗,让自己沉迷于网游,网络小说、玄幻小说,韩剧中,逃避生活。 再者是思想道德的滑坡!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里,不讲诚信、不顾责任、不凭良心的人和事屡见不鲜,整个社会充斥着物欲横流、见利忘义等思想,人们更是缺乏荣辱感、笃信潜规则,道德底线一再失守。如近期社会上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从苏丹红到三氯氰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等关系到人民最基本吃饭的问题,再到老人倒地无人敢扶,冷漠人心的小悦悦事件等关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试论当代中国国情下大众文化与民间文化之异同

试论当代中国国情下大众文化与民间文化之异同 摘要 大众文化是一种“他律”的文化。它不是在已有传统的根基上自然生长出来的,它也外在于精英文化和民间文化或通俗文化的对立之上。今天的大众文化没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它是由电子文化和各种现代新技术催生的文化,其背后的强大动力是社会的现实力量,是政治和经济的因素在起作用。大众文化拼命开发民间文化,利用民间文化资源创造传奇。客观上这既吸引了观众的眼球,同时又弘扬了民间文化。其实民间文化只是大众文化扩充自身,拓展市场的修辞和手段,是大众文化制作各种文化快餐的佐料。 关键词:大众文化民间文化异同 前言 “大众文化”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兰克福学派,其大众文化观点源于对启蒙问题的研究,主要对西方经典音乐、绘画等文化活动的研究,认为大众文化就是那种通过大众传媒普及于社会大众之中的通俗文化。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持坚决否定的态度,原因是这种文化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是一种纯粹的消费品,不具有个体创造性和社会批判性,它操纵了大众意识,扼杀个性,限制自由,其特有的娱乐性、大众性使人们忘记社会责任并安于现状,在审美意义上仅仅满足于感官刺激和虚幻的享受。 我们今天所说的大众文化是一个特定范畴,它主要是指兴起于当代都市的,与当代大工业密切相关的,以全球化的现代传媒(特别是电子传媒)为介质大批量生产的当代文化形态,是处于消费时代或准消费时代的,由消费意识形态来筹划、引导大众的,采取时尚化运作方式的当代文化消费形态。它是现代工业和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后的产物。是当代大众大规模地共同参与的当代社会文化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是有史以来人类广泛参与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文化事件。大众传播媒介的蓬勃发展为大众文化的迅速流行提供了有利物质和技术条件。大众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张 波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徐州 221009)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律文化的结构上表现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与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上,而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从多样性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特征和发展动力来看,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只能是法治文化,当代中国将生成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多样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1)11-0052-06 一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 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其自身的内部构造或内容的有机构成。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2〕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3〕运用这种文化结构的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其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的隐型结构层面上。 (一)在法律心理层面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虽然每个社会主体由于职业、身份及教育状况的不同,也由于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化,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心理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现今中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种法律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和

浅析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的本质

浅析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的本质 摘要:中西方大众文化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中西方语境中对“大众”和“文化”的理解也不同,这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大众文化具有不同于西方的本质特征:大众文化是一种大众之文化,具有大众性;大众文化是一种通俗文化,具有文化的一般本性和自身的文化特性;大众文化是一种实用文化,具有满足大众精神需要的功能;大众文化是一种商业文化,具有文化与经济的双重品格。 关键词:大众文化,本质,文化,精英文化 Abstract: Chinese and western popular culture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soci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Chinese and western context of “the mass” and “cultural”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a is different from western popular culture ha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mass culture is a kind of public cultural, has the general audience; Popular culture is a kind of popular culture, with the general nature and culture of its own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Popular culture is a kind of practical culture, have to meet the spiritual needs of the public function; Popular culture is a kind of business culture, has the cultural and economic dual character. Keywords: mass culture, nature, culture, elite culture 西方语境中的大众文化 西方有学者认为,“‘大众’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学范畴;它无法成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因为它并不以客观实体的形式存在。”[1]如果以对通俗文化或感性文化的消费为界限和标准,“形形色色的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属于不同的大众,并时常在各层理间频繁流动。”[2]这些认识反映了界定“大众”的困难,但实质上它又为我们理解“大众”提供了线索,即在大众文化的语境中大众与文化是相互规定的,脱离对方任何一方都无法获得规定。大众文化中的“文化”代表着一定文化的层次和特质,规定了它是大众文化,而不是精英文化或别的;稳定地处在这个文化层次中或者说他们的文化素养使他们经常地偏好和消费这种文化的人才能是“大众”而不是精英。以此我们可以对大众进行界定:从大众文化的主体而言,始终稳定的人群是社会公民的大多数,大众是社会的普通公众,处于平均水平的人。在西方是指城市市民,“大众”的对应词应该是精英。从文化的层次而言,大众文化是指以通俗、感性文化为主要消费对象的文化层次,在这个意义上,大众文化就是通俗文化。它包括流行音乐、商业电影,街头时装,广告等即一切大众化或者被大众喜欢的用以满足大众精神生活的东西。 中国语境中的大众文化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试论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试论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内容摘要: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传统文化灿烂多姿,在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傲视群雄的姿态。当今国内外,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呈现和其之间的交汇融合已成大势所趋,在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代中国,如何建构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先进文化,已是每一个中国人必须思考的事情。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之大是我们难以想象的,与中国的未来息息相关,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非凡。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我们要继承精华去其糟粕,辩证的去看待它。中国的发展需要以文化为动力,它的重要性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它的影响力是保持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立性,而不至于受外来文化的侵扰,创造一种属于中国本国民族文化,才能让中国立足世界文化之林不败。 关键词:传统文化的价值与意义现代价值影响力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生。 中国传统文化是封闭的生态环境条件下,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的产物。是以汉族为主体,融合各族人民的智慧,共同创造的。这一特定区域特定人类圈的社会精神形态,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中国传统文化使历时五千年所形成的一个完整而十分庞大的体系,从哲学思想、思维方式到心理倾向,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十分丰富,具有内容的完整性。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

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 传统节日和传统娱乐之中,无不体现着传统文化。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正月初一春节(农历新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四月五日清明节、五月五日端午节、七月七七夕节、八月十五中秋节、腊月三十除夕以及各种民俗等,都烙印着浓厚的的中国传统文化印记。当然,大多数传统文化都是不可多得的瑰宝,但也有一部分内容属于封建糟粕。从宗族文化方面来说,既有道德传家、耕读人家等的优良文化,也有着宗族家法等与现今道德与法律相悖的糟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家庭的放大就是宗族,宗族的放大就是国家。这种文化背景下,家庭成员片面地依赖并服从家长,而广大臣民也是片面地依赖并服从国君。它强调的是个体服从整体,并不是服从自我,而是服从他人。服从是以奉献或者说自我牺牲为前提的。这种宗族文化环境中,个体只有服从意识,不具自我主张。一旦出现反叛行为,那将是大逆不道,将成为众矢之的。因此,不论宗族的行为是否符合一个社会的潮流,这个宗族中的所有的个体都得服从。在这样的传统文化中,整体意志代表了个体意志,个体的意志根本不能体现,整体也就实质性地扼杀了个体的个性。 传统的儒家文化中也不乏糟粕。诸如“三从四德”的女性观,“天不变道也不变”的自然观,“别尊卑,明贵贱”的封建等级观等。就拿我们今天提倡的“礼仪”来说,在儒家文化中,“礼治”思想就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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