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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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许可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许可和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

1、个人须取得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县级以上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级机构的人员)及护士执业证;

2、医师执业范围必须与申报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与申报单位相符;

3、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遗失补办

有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份;

2、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与个人申报表照片相同)1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遗失补办

1、《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

2、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对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级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级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卫生计生委:

十、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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